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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骗款千万 虚拟外汇诈骗仍未绝迹

北京商报讯(记者 程维妙)用一点甜头哄骗投资者投入更多资金后卷款跑路的外汇诈骗案仍在上演。近一个月内又有两起案件被曝光,其中重庆江津区检察院依法批捕的一跨省诈骗团伙,利用虚拟外汇投资,在不到半年时间内哄骗全国各地上万名投资者,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业内人士提醒,一些牌照不明晰的互联网外汇理财平台存在携款跑路的现象,投资者要加强自身的保护意识。

根据重庆地方媒体日前报道,5月28日,重庆市江津区检察院依法批捕一跨省诈骗团伙47人,取保候审3人,另有4人还在审查批捕环节。该团伙利用一个虚假的外汇投资平台,引诱、哄骗投资人将资金转入平台,进行所谓的“外汇投资”,从而套取钱财。

从具体案例看,手段也颇为“老套”。江津区的一位投资者田女士介绍,自己是在2017年11月莫名其妙地被拉入一个名为“财富共享C21”的微信群,群里大概有20人。该群号称可以带领大家做外汇投资“赚零花钱”,且投资门槛低,100块钱就可以做,30秒可见收益。群里用户陆续注册了账号,并在初期都尝到了甜头,田女士因此动了心,以500元试水后很快也获得了收益。

随后田女士被群主“关颖Anne”拉进了一个更大的微信群,但资金却开始亏损。田女士找到“关颖Anne”,结果再次被洗脑,前后共在投资平台充值10.2万元。一个月后,账户资金全部亏空的田女士发现投资平台无法登录。今年3月,她到江津区公安局白沙分局报案。而至此,分散在全国各地的万余名投资人,有的还沉浸在发横财的美梦中,有的投资失败自认倒霉,尚无一人意识到受骗而报案。

此案中,该团伙正是利用了投资者的投机心理设局,交易平台虽冠以“外汇投资”的名号,实际上只是穿上“洋装”的一个虚拟平台。经查,该诈骗团伙主犯刘某曾是一名金融从业者。2017年10月,刘某在朋友介绍下,从郑州一家软件开发公司购买了一款能够交易外汇期货的App,并获得了后台一级管理员账号。随后刘某找到一家北京的支付公司,与他的App进行对接提供支付通道,一个虚拟的外汇投资平台就由此建成。接着刘某又开始组建团队,寻找代理商。在团队的分工合作下,短短数月间,刘某的下级代理商就已达20家。据刘某交代,从今年1月开始,整个平台每个月交易流水有300万元到500万元左右。在不到半年时间里便非法牟利1000余万元。

就在5月初,沈阳市公安局刚破获一起电信网络诈骗案,抓捕172名涉案人员。该案中,犯罪团伙非法购买投资人个人信息、以各种名义骗取信任后,开始推销虚拟外汇交易平台,诱骗当事人进行投资并在所谓的“分析师”的指导下频繁操作,最终犯罪团伙以交易费用和亏损等理由将钱款占为己有。

从上述案件中的承诺高收益与涉嫌利用传销模式发展客户等关键词,都在国家互联网金融安全技术专家委员会去年10月发布的巡查报告中总结的常见互联网外汇理财平台几大风险之列。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在2017年年报中也表示,2018年还将加大外汇检查工作力度,重点查处虚假、欺骗性交易等违法违规活动。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产业升级与区域金融湖北省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李虹含指出,投资者要加强自身的保护意识。外汇汇率的变化本身就存在风险,而且许多互联网理财平台都有加杠杆,其中的风险需要投资者自己来承担。

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资格确认规定

发布部门: 司法部、中国证监会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保证国家法规的切实施行,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的基本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条 凡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除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律师事务所、律师资格的规定外,还必须符合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是指为发行和交易证券的企业、机构和场所所作的各种证券及相关业务出具有关法律意见书,审查、修改、制作各种有关法律文件等活动。

关联法规:

第四条   凡欲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核报司法部,经司法部会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并发给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资格证书。

申请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有三年以上从事经济、民事法律业务的经验,熟悉证券法律业务;或有两年以上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研究、教学工作经验;

律业务;或有两年以上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或有两年以上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研究、教学工作经验;

律业务、研究、教学工作经验;

2.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以往三年内没有受过纪律处分;

3.经过司法部、证监会或司法部、证监会指定或委托的培训机构举办的专门业务培训并考核合格(培训和考核规定另行制定)。

关联法规:

第五条   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必须有三名以上(含本数,下同)取得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证书的专职律师由律师事务所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核报司法部,经司法部会同证监会审核批准井发给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许可证。

申请报告一式三份,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单位的名称、地址、主管部门;

2.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3.登记注册文件复印件;

4.专业人员人数及结构;

5.主要业务范围;

6.专业人员持有股票的详细情况;

7.三名以上取得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证书律师的简历及在书复印件;

8.司法部和证监会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

关联法规:

第六条   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许可证的律师事务所,必须规定提取职业责任风险准备金或者购买职业责任保险,职业责任风险准备金的年度提取比例不低于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净收入的10%。有关购买保险的规定另行制定。

关联法规:

第七条   向证监会及公众提供有虚假、误导性内容或重大的法律文件(包括法律意见书)且拒不纠正的律师,由证监会会同司法部吊销该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证书或停止其一年至三年从事该业务的资格。

当律师事务所在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证书的专职律师因调离、吊销资格证书或停止从业资格等原因不满三名时,应及时向司法部和证监会报告。司法部与证监会有权要求该律师事务所在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证书的专职律师增至三名以上之前停止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业务资格证书的专职律师增至三名以上之前停止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证书的专职律师增至三名以上之前停止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业务。

关联法规:

第八条   司法部、证监会应当对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活动进行监督。

关联法规:

第九条   凡协助中国企业到境外发行股票和股票上市交易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必须向司法部、证监会备案,提交该律师事务所的主要情况。司法部、证监会审核认可后予以公布。已获得认可的外国律师事务所每年须重新申报一次。

第十条   本规定由司法部会同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出口退税备案单证有什么?具体有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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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备案单证是指出口企业在进行出口退税申报时需要提供的相关单证,这些单证通常包括以下几种:

1.出口货物报关单

出口货物报关单是出口企业向海关提交的一种单证,主要记录了出口货物的种类、数量、价值以及目的地等信息。在进行出口退税申报时,出口企业需要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作为备案单证。

2.装箱单

装箱单是指记录货物装箱情况的一种单证,通常包括出口商品的名称、数量、净重、毛重等信息。出口企业在进行出口退税申报时,需要提供装箱单作为备案单证。

3.贸易合同

贸易合同是出口企业与进口商之间达成的一种法律协议,主要记录了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商品名称、数量、价格等信息。在进行出口退税申报时,出口企业需要提供贸易合同作为备案单证。

4.发票

发票是记录出口企业销售商品给进口商的一种单证,主要记录了商品名称、数量、价格等信息。在进行出口退税申报时,出口企业需要提供发票作为备案单证。

5.收汇核销单

收汇核销单是指记录出口企业获得外汇收入的一种单证,主要用于核实出口货款是否到位。在进行出口退税申报时,出口企业需要提供收汇核销单作为备案单证。

6.出口运输单证

出口运输单证包括提单、舱单、海关单证等,主要记录了出口货物的运输情况。在进行出口退税申报时,出口企业需要提供出口运输单证作为备案单证。

出口退税备案单证是进行出口退税申报的必要单证,包括出口货物报关单、装箱单、贸易合同、发票、收汇核销单以及出口运输单证等。出口企业在进行出口退税申报前,需要准备好这些单证,以确保申报顺利进行。如果您需要了解更多关于出口退税备案单证的信息或寻求专业的出口咨询服务,请联系我们,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帮助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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