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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4〕第7号(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深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管理改革,稳步推进金融市场对外开放,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了《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现予以公布,自2024年8月26日起实施。

附件: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4年7月26日

附件: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境内证券期货市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

第三条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境内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办理本规定所要求的相关手续。

合格投资者委托2家以上托管人的,应当指定1家托管人作为主报告人(仅有1家托管人的,默认该托管人为主报告人),负责为其办理业务登记等事项。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合格投资者的资金账户、资金收付及汇兑等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二章登记管理

第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实行登记管理。

第六条合格投资者取得中国证监会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后,应向主报告人提供以下材料,并通过主报告人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银行版资本项目相关模块办理业务登记:

(一)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二)有关遵守中国关于合格投资者税收管理规定的承诺函。

第七条合格投资者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在取得中国证监会换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主报告人办理变更登记。

主报告人发生变更的,合格投资者应自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通过新的主报告人办理变更登记。

主报告人以外的托管人等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合格投资者应自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主报告人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条主报告人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合格投资者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办理业务登记或变更登记后将相关登记凭证反馈合格投资者。

第三章账户和汇兑管理

第九条合格投资者应凭业务登记凭证,根据投资和资金汇入需要,在托管人处开立一个或多个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合格投资者相关投资本金和收益等跨境汇出汇入,应统一通过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在托管人处办理。

合格投资者仅汇入外币资金的,须开立外币专用账户及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仅汇入人民币资金的,须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同时汇入人民币和外币资金的,须分别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外币专用账户及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两类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的命名应予以有效区分,且不得相互划转资金。

第十条合格投资者可自主选择汇入币种开展境内证券期货投资。合格投资者汇入外币进行投资的,结汇后应划入其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投资本金和收益可以外币或人民币汇出。合格投资者汇入人民币进行投资的,应直接汇入其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投资本金和收益应以人民币汇出。

第十一条合格投资者外币专用账户的收入范围:合格投资者从境外汇入的本金及支付有关税费(税款、托管费、审计费、管理费等)所需外币资金,外币利息收入,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入,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入,同名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账户内资金划入,同名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相互划转,从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购汇划入的资金,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合格投资者外币专用账户的支出范围:结汇划入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出,向境外汇出本金及收益,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出,向同名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账户划出,同名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相互划转,支付托管费,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合格投资者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的收入范围:从合格投资者外币专用账户结汇划入的资金或从境外汇入的人民币投资本金,出售证券期货所得价款、现金股利、利息收入,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入,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入,同名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账户内资金划入,同名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相互划转,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合格投资者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的支出范围:支付证券期货投资价款(含印花税、手续费等),购汇划入合格投资者外币专用账户或以人民币汇出投资本金和收益,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出,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出,支付税款、托管费、审计费和管理费等相关税费,向同名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账户划出,同名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相互划转,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合格投资者开立相关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合格投资者所开立相关账户不得支取现金,账户内的资金存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与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账户内资金,可根据境内投资需要,在境内直接双向划转,后续交易及资金使用、汇兑等遵循划转后渠道的相关管理要求。

第十五条合格投资者办理相关资金汇出手续,托管人可凭合格投资者书面申请或指令为其办理。如涉及清盘(含产品清盘),合格投资者还需向托管人提供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投资收益专项审计报告、税务备案表(按规定无需提供的除外)等文件。清盘相关手续完成后,托管人可为其办理关闭账户。

第十六条合格投资者开展境内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应遵循实需交易和套期保值原则,管理境内证券期货投资所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

第十七条境外银行类合格投资者可选择下列一种渠道开展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一)作为客户与托管人或境内其他金融机构直接交易。

(二)申请成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外汇交易中心)会员直接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三)申请成为外汇交易中心会员通过主经纪业务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第十八条境外非银行类合格投资者可选择下列一种渠道开展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一)作为客户与托管人或境内其他金融机构直接交易。

(二)申请成为外汇交易中心会员通过主经纪业务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第十九条合格投资者开展境内即期结售汇、期货和衍生品等交易,凭业务登记凭证,可根据相应结算规则开立专项用于相关资金境内划转的专用资金账户。合格投资者开展以境内证券为合约标的物的期货或衍生品交易,还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合格投资者选择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方式开展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的,应自行或通过托管人将金融机构名单向外汇交易中心备案;调整金融机构的,应向外汇交易中心备案。

第二十一条合格投资者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应遵照以下规定:

(一)外汇衍生产品敞口与外汇风险敞口具有合理的相关度。外汇风险敞口为境内证券期货投资对应的人民币资产规模。

(二)当证券期货投资发生变化而导致外汇风险敞口变化时,应及时对相应持有的外汇衍生产品敞口进行调整。

(三)根据外汇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可灵活选择展期、反向平仓、全额或差额结算等交易机制,并以人民币或外币结算损益。

(四)首次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前,合格投资者应向境内金融机构或外汇交易中心提交遵守套期保值原则的书面承诺。

第二十二条合格投资者因机构解散、进入破产程序、由接管人接管或自身原因等导致中国证监会注销其业务许可证的,应在变现资产并关闭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主报告人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章统计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托管人在为合格投资者办理资金汇出汇入时,应对相应的资金收付进行真实性与合规性审查,并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等义务。合格投资者应配合托管人履行以上义务,并向托管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四条托管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等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17〕126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完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银行间业务数据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2017〕118号)等相关规定,报送合格投资者相关信息数据。

第二十五条合格投资者、托管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等应按照《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22〕22号文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23年版)》(汇发〔2023〕10号文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21〕36号文印发)、《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3版)》(汇发〔2022〕13号文印发)等相关规定,报送相关信息数据。

第二十六条境内金融机构为合格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应履行以下统计义务:

(一)依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方式为合格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应按照《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汇发〔2019〕26号文印发),作为对客户即期结售汇业务和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履行统计和报告义务,并按照外汇交易中心规定每日报送合格投资者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信息。

(二)依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方式与合格投资者开展即期交易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的,应纳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统计,按照外汇交易中心规定报送有关交易信息,无需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银行结售汇统计数据。

第二十七条境内金融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方式为合格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若使用本机构内部交易系统以外的第三方交易系统、平台或设施,应符合有关监管规定。

第二十八条合格投资者、托管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办理业务登记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资金结售汇、收付汇或资金汇出汇入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账户开立或关闭,或未按规定使用账户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

(五)未按规定报告信息和数据,或报告的信息和数据内容不完整、不真实,或提供虚假材料、数据或证明等。

(六)未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及有关结售汇统计报告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合格投资者根据本规定提供的材料应为中文文本。同时具有外文和中文译文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2024年8月26日起实施。《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0〕第2号公布)同时废止。其他相关跨境资金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日内交易中123法则与当日开盘价的运用逻辑初探

日内交易中123法则与当日开盘价的运用逻辑初探

日内交易有一个很重要的参考因素就是开盘价,之所以重要我的理解是上一个交易日结束后,消息面或者说基本面有些变化,甚至可能的主力借开盘进行短线的诱多或者诱空操作(为什么说可能的主力,是因为我也不确定如何确定主力这个概念,姑且把开盘的跳空看作是他们的参与吧),那么如何依据123法则,去抓住这种比较好的进场时机呢?

我的思路是:至少要明确1小时(由于交易时间的不同国内期货有夜盘的品种,我用1小时,国内股票市场用30分钟即可)的方向,这里根据123法则的趋势线,判断目前处于123法则的那个阶段,这里三个重要的转折点,第一个是123之1的走势末端,其5分钟的走势如果运行了1,2走势,开盘顺势突破1的高点。

第二个是运行到123法则之2的末端,在5分钟依然完成了1,2的走势,如果反转失败,则继续顺着30分钟或者1小时的趋势进场。

第三个是运行到123法则之3的末端,测试1的走势的关键位置,根据真假突破的逻辑以及开盘在5分钟走势之123法则的不同阶段,决定进场的时机以及止损。

下面通过图表来说明(看千文,不如自己动手试验一次,感兴趣的朋友可以留言,共同探讨,也是对我努力分享的反馈,先谢谢了。):

日内交易123法则_当日开盘价运用逻辑_期货开盘价

说明30分钟级别的123法则123在图上标准为大写的“一二三”,5分钟级别标注123.

对应的5分钟图表如下:

日内交易123法则_当日开盘价运用逻辑_期货开盘价

上图的说明:黄色的小横线是当日的开盘价格,从左向右看,1的走势上破了下降趋势线,然后疑似2(?)已经完成,次日开盘高开突破1的高点,然后快速回落接近

前期低点(红色横线),这是一次典型的假突破,如果突破进场,做30分钟的2的顺势,那么当日必然被套,当日也可以结合分时图的走势轻仓试做突破,错了则利用T+0减掉仓位,这需要考验分时图中对123法则的熟练运用。3的假突破确认,可以依据跌破2?的低点来判断,那么3的位置就可以标记为真正的1,点位67.27才是2的可能完成位置。尾盘快速反弹打破了2的节奏。

次日开盘高开快速的突破3(也就是调整过的1的高点),就可以突破进场,从而博取30分钟多头趋势恢复的红利了。

留一个问题:日内进场是否一定要在开盘价上方做多,开盘价下方做空(作为进场的必要条件)

我们能否看懂行情,关键是用一个符合市场规律的规则去客观的判断,错了没关系,只要胜率和盈亏比合适,就是交易。

破“7”激活企业汇率避险,但水平依然偏低、影响总体可控︱汇海观涛

2019年8月,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交易价和中间价先后破“7”。全月,人民币汇率波动性增加:银行间市场下午四点半收盘价累计下跌3.6%,为2015年“8·11”汇改以来单月最大跌幅;中间价下跌2.9%,仅次于“8·11”汇改当月。

突破心理关口,还打开了人民币汇率弹性空间,企业汇率风险管理问题显得更为突出。以下,基于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统计数据,可以观察到,破“7”当月,企业汇率避险操作尤其是远期购汇的避险操作有所加强,但总体水平依然偏低,对即期市场的外汇供求负面冲击有限。

一、银行对客户的衍生品交易占比上升

根据外汇市场交易统计,2019年8月,银行对客户交易中,即期交易占到79.7%,环比回落了6.4个百分点。这意味着衍生品交易占比相应增加,其中:远期和期权交易分别占到9.3%和8.3%,环比分别上升了3.0和3.2个百分点;外汇和货币掉期占到2.7%,环比上升了0.3个百分点。不过,即期交易占比同比上升了1.8个百分点,较2015年7月(“8·11”汇改前夕)上升了2.3个百分点(见图1)。该占比更是远高于2019年国际平均30%多的水平(见图2),显示中国企业汇率避险工具的运用依然不够充分。

人民币汇率破7 企业汇率避险操作 外汇风险套保比率_外汇风险头寸

外汇风险头寸_人民币汇率破7 企业汇率避险操作 外汇风险套保比率

二、基础国际收支交易的外汇风险套保比率上升

前者只是静态比较分析,仍不能了解外汇衍生品交易到底帮助企业对冲了多少跨境交易的汇率风险。为此,可以用衍生品交易签约额与基础国际收支交易之比来衡量外汇风险对冲状况。

鉴于外汇和货币掉期主要用于管理利率风险,故从外汇衍生品交易中剔除。为平滑数据波动,对数据均做3个月移动平均处理。根据外汇市场交易数据,2019年8月,以此衡量的汇率风险套保比率为11.3%,环比上升了0.9个百分点,但同比回落了4.0个百分点,较2015年7月也低了2.7个百分点(见图3)。

人民币汇率破7 企业汇率避险操作 外汇风险套保比率_外汇风险头寸

三、简化的基础国际收支交易远期购汇风险对冲比率趋于上升

鉴于服务贸易收支和期权交易的时间序列较短且数据颗粒较粗,而远期结售汇数据自2010年起发布,且有对应的收入和支出数据,所以,可以用远期结售汇签约数来衡量区分基础国际收支交易方向的汇率风险套保状况。

为平滑数据波动,对数据均做3个月移动平均处理。根据银行结售汇数据,2019年8月,以此衡量的运用远期结汇套保的比例为5.0%,环比回落了1.9个百分点,但同比回落了3.5个百分点,且低于2015年7月的8.5%;远期购汇套保的比率为8.6%,环比上升了3.1个百分点,但同比回落了6.8个百分点,且远低于2015年7月的18.0%(见图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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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银行代客涉外外汇支付的汇率风险套保比率也趋于上升

考虑到近年来随着跨境人民币业务发展,以人民币计价结算成为一种汇率风险自然对冲的手段,还可以构造一个用远期结售汇签约额与银行代客涉外外汇收付(即银行代客涉外收付剔除涉外人民币收付)之比衡量的外汇风险套保比率。对数据同样做3个月移动平均处理。2019年8月,以此衡量的远期结汇对冲风险的比例为8.9%,环比回落了0.2个百分点;远期购汇对冲风险的比例为3.7%,环比上升了0.9个百分点,跃升为年内最高水平,但同比回落了9.0个百分点,并远低于2015年7月的13.8%(见图5)。企业利用外汇收入或外汇存款对外支付,减少本外币兑换,也是一种自然对冲汇率风险的做法,但缺乏这方面的公开信息。从这个意义上讲,前述方法测度的外汇风险套保比率偏低,但这并不影响基于可比口径的动态比较分析。

外汇风险头寸_人民币汇率破7 企业汇率避险操作 外汇风险套保比率

五、企业汇率避险行为对即期外汇市场的冲击有限

由上可见,人民币破“7”令企业增加了远期购汇的套保,但由于远期结汇签约额大于远期购汇签约额,故未到期远期仍由上月净购汇42亿美元转为净结汇15亿美元,增加即期市场外汇供给56亿美元。而“8·11”汇改当月却使市场未到期远期净购汇头寸翻了一番,最终招致了外汇风险准备金制度的出台(见图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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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必要指出的是,前述外汇风险套保指标对国内企业对于远期购汇的风险对冲有所低估。因为前述四个外汇风险套保指标中,后两个区分了结汇和购汇方向的风险对冲,但鉴于外汇期权交易只区分了买入期权和卖出期权,却未区分结汇还是售汇方向,故后两个指标中未考虑期权交易因素。

国际上,银行对客户交易中,远期交易的占比通常高于期权(见图2)。而在对衍生品交易征收20%的外汇风险准备的情形下,因外汇期权交易成本(减半缴纳)低于远期结售汇,中国企业更倾向于使用期权工具进行汇率风险管理。2019年8月份,银行对客户的期权交易占比环比上升多于远期交易占比;且与2015年7月相比,期权交易占比上升了5.0个百分点,远期交易占比却下降了3.6个百分点(见图1)。这一定程度反映了交易成本对于避险工具选择的影响。

破“7”当月,银行代客未到期期权Delta敞口净购汇余额较上月末上升38亿美元,与远期交易合计,累计增加即期外汇供给18亿美元。这个规模虽然环比下降了77%,却继续支持了衍生品交易对即期市场外汇供给的正贡献。

(作者系武汉大学经济学博导、董辅礽讲座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