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外汇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便利个人外汇收支,简化业务手续,规范外汇管理,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
定》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主体区分境内与境外个人外汇业务,
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管理。
第三条经常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原则管理,资本
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进程管理。
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
以下简称外汇局
按照本办
法规定,对个人在境内及跨境外汇业务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有关外汇业务。银行应当按
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外汇收付、结售汇及开立外汇账户等业务,
对个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汇
款机构及外币兑换机构
含代兑点
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个人
外汇业务。
第六条银行应通过外汇局指定的管理信息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
汇业务,真实、准确录入相关信息,并将办理个人业务的相关材料
至少保存
年备查。
第七条银行和个人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
关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也不得使用虚假商业单
据或者凭证逃避真实性管理。
第八条个人跨境收支,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有关规定办
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