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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云南省分局推动全国性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入驻河口

2月14日,宇鑫(厦门)货币兑换股份有限公司河口分公司落地河口口岸,成功推动全国性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落地红河,有效补充口岸专业化金融服务,打造了跨层级协同、战略性破局的实践典范,为沿边金融开放与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

立足开放前哨 以金融担当回应迫切需求

河口县地处我国面向南亚东南亚开放的最前沿,与越南老街省隔河相望,享有自贸区、边合区等多重政策叠加优势。随着我国免签“朋友圈”持续扩大,2025年河口口岸出入境人员已突破600万人次,连续三年位居云南省首位,覆盖90余个国家和地区,跨境贸易、旅游、就医、就学等活动日益活跃。

现有金融机构在专业性币种兑换、零钞供应等方面存在一定缺口,对跨境人员“小额、高频”兑换需求的供给仍有不足。云南省分局指导红河州分局从促进边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的角度出发,按照市场化、可持续原则引入全国性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丰富口岸金融服务,净化兑换市场环境。外汇管理部门将满足口岸兑换需求、构建更加规范的金融环境作为践行金融初心的具体行动。

贯通三级协同 以战略主动推动科学择优

外汇局云南省分局从“树立兑换金融服务新标杆”谋划,指导红河州分局将视野从区域扩展至全国,主动对接并引导四家全国性机构到河口开展深度实地调研,并搭建企业与地方政府的高效对话平台,通过多轮座谈与行业比选,宇鑫公司脱颖而出。宇鑫公司从意向对接到正式开业的全过程,省、州、县外汇管理部门依托“省分局统筹指导、红河州分局协调推进、河口营管部落地服务”的三级联动机制,配合地方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共同为企业落地提供保障。引入全国性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是云南省分局发挥工作主动性,从解决局部需求到布局全局发展、从追求即时成效到谋划长远生态的根本性转变工作思路,体现了云南省外汇管理队伍“敢于破局、善于成事”的专业自觉。云南省分局指导机构推行与口岸通关时间相匹配的营业时间,为旅客兑换“找零难、服务时段不匹配”等痛点问题提供多样解决渠道。

目前,机构可根据需求提供越南盾、美元、马来西亚林吉特等45个币种兑换服务,实行免预约、即办即兑,实现“即兑即取、落地即消费”的支付需求,便利境内外个人在出入境支付应用场景的货币兑换,为口岸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更加优质、高效、普惠的金融服务。

哪个银行可以换外币_全国性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 河口口岸 跨境金融服务

铸就战略支点,以长远实效服务开放大局

宇鑫公司入驻河口,是云南省分局以专业担当书写沿边金融答卷的典型缩影,实现了从“引入一个点”到“激活一个面”的深刻变革。

宇鑫公司健全的内部风控体系和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将为口岸树起合规经营“新标杆”,有利于进一步拓展金融服务空间,完善边境地区金融服务体系。同时,宇鑫公司前瞻性地提出将河口定位为货币兑换行业越南盾现钞“钞源地”的战略构想,将有可能让河口从传统的边贸服务末端跃升为全国兑换特许网络的关键资源枢纽和成本洼地,实现从“服务一地”到“辐射全国”的价值升华。此外,宇鑫公司入驻河口口岸,从机构引进、政策协同到落地服务形成完整经验闭环,为全国边境口岸引入专业化兑换特许机构、提升跨境金融服务质效提供了可借鉴的操作范本。

哪个银行可以换外币_全国性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 河口口岸 跨境金融服务

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将引导红河州分局以更强烈的主动意识、更开阔的战略视野,实现从“引进来”到“管长远”的有序衔接。监管上出实招、服务上见实效、推广上求突破,坚持用专业与坚守,为沿边金融高质量发展注入更深厚、更持久的外汇力量,写下更具分量的“河口答卷”。

促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 外汇局再推出重磅八举措

继1月推出外汇政策绿色通道、3月上调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系数、扩大外债便利化试点等政策之后,国家外汇管理局4月14日最新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 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以下简称《通知》),涉及8条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重磅措施。

具体来看,这8条措施包括在全国推广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改革、便利外汇业务使用电子单证、支持银行创新金融服务等。外汇局相关部门负责人14日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上述措施进一步下放业务权限、简化办理手续,将为企业复工复产和涉外经济发展提供更大外汇政策支持,提升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助力“稳外资”和“稳外贸”。该负责人也表示,与上述措施相配套,外汇局将加强事中事后监测,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在全国推广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改革,将显著提高企业资本项目外汇资金使用便利化程度,有利于落实“稳外资”的工作要求。“按照以前的政策,一些公司外币资本金在结汇后支付人民币时,需要提供合同、发票的正本以及相应复印件。原本办理一次付款需要提前2-3天准备付款材料,改革后基本当天就可以完成。以往准备一笔付款的真实性证明材料需要数名人员1-2小时工作时间,改革后仅需几分钟。此举将提高企业资金运营效率,有利于进一步提高营商环境。”上述负责人表示。

疫情等客观因素致使部分企业生产经营出现困难,为鼓励银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为中小微涉外企业贸易融资给予支持,《通知》鼓励银行通过多种方式科学评估企业资信状况,对客观不可控因素造成涉外收付困难的企业区别分类,对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涉外企业在外汇贷款方面给予贷款延期、手续简化等倾斜。

该负责人还表示,外汇局将继续稳步推进跨境金融区块链平台“出口应收账款融资核验服务”、“企业跨境信用信息授权查证服务”等场景应用,研究企业经营等更多信息共享,吸引更多银行和企业主体使用,支持银行持续完善融资风控模型,进一步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

与此同时,《通知》涉及的多条举措还涉及下放业务权限,简化办理手续,旨在提升外汇业务办理的效率和便利化程度,进一步节约银行和企业的时间成本。

如,《通知》简化了部分资本项目业务登记管理,将符合条件的内保外贷注销登记和境外放款注销登记由外汇局改为直接到银行办理。据外汇局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目前非金融企业存续内保外贷业务约2800笔,涉及1200多家非金融企业;2019年全国境外放款注销登记约940笔。政策实施后,企业在银行即可直接办理两项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的注销登记,不必再跑外汇局办理,可节约企业的脚底成本。(记者 张莫)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外汇资金结算 支持外贸稳定发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支持外贸稳定发展,切实提升外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深化贸易外汇管理改革,便利市场经营主体办理跨境贸易业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地区范围

支持有实需、经营主体合规状况良好且符合国家战略发展方向的地区,履行相关报备手续后,按规定实施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

二、拓宽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轧差净额结算业务种类

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地区优质企业与同一境外交易对手开展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时,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审慎合规银行,可在风险可控的情形下为优质企业办理以下情形的轧差净额结算,并按涉外收支管理信息申报有关规定进行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

(一)境内外关联企业之间一般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

(二)货款与货物贸易运输相关费用、仓储费、维修费、赔偿等经常项下费用的收支轧差净额结算。

(三)销售货款与相关销售返利之间的收支轧差净额结算。

(四)运费、保费、清关费、速遣费、滞期费等运输相关费用之间的收支轧差净额结算。

(五)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简化优质跨国公司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手续

审慎合规银行为跨国公司资金池主办企业和成员企业,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适用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以下简称贸易便利化政策)或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措施(以下简称高水平开放试点):

(一)银行经备案可开展贸易便利化政策或高水平开放试点。

(二)跨国公司资金池主办企业已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和轧差结算收支业务登记。主办企业原则上是贸易便利化政策或高水平开放试点的优质企业(主办企业是财务公司或自身无贸易涉外收支的,可不为前述所称优质企业)。

(三)跨国公司资金池成员企业原则上是贸易便利化政策或高水平开放试点的优质企业。

跨国公司办理上述业务时,应遵守贸易便利化政策或高水平开放试点有关规定,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贸易便利试点”或“高水平便利试点”。跨国公司办理经常项目轧差净额结算时,原则上每个自然月轧差净额结算不少于1次。

四、便利优质企业涉外员工薪酬用汇

允许审慎合规银行根据贸易便利化政策或高水平开放试点的优质企业提供的薪酬相关材料,为企业认定的涉外员工核定免审单金额,涉外员工个人在核定金额范围内可在银行办理购付汇或收结汇,免于提交单证。银行办理相关业务应在购/结汇备注栏标注“贸易便利试点薪酬”或“高水平便利试点薪酬”。

银行应为企业配套制定专属方案,明确适用的涉外员工范围及其薪酬发放安排,做好购付汇或收结汇金额动态管理,建立相关事中事后管理机制。

五、鼓励将更多贸易新业态主体纳入便利化政策范畴

支持审慎合规银行,将诚实守信、合规经营情况良好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及该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服务的且经其推荐的诚信客户,纳入贸易便利化政策或高水平开放试点。

银行办理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相关的贸易涉外收支时,应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跨境电商”“市场采购贸易”或“外贸综合服务”。

六、优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外汇资金结算

银行可凭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推送的交易电子信息,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及其委托客户办理跨境电子商务收结汇,及货物出口在境外发生的仓储、物流、税收等相关费用对外支付;也可将上述仓储、物流、税收等相关费用与出口货款进行轧差结算,同时按涉外收支管理信息申报有关规定办理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相关主体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银行满足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电子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按规定向外汇局办理经常项目收支登记。

(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与委托客户签订综合服务合同(协议),提供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信保等综合服务。

(三)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风险控制体系健全,具备“交易留痕、风险可控”等技术条件。

(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应向委托客户明示实际成交汇率,不得利用汇率价差非法牟利。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依据客户委托代理、代办收付汇业务,均适用上述规定。

七、放宽服务贸易代垫业务管理

银行审核业务真实性和合理性后,可为境内机构办理以下贸易相关服务费用代垫业务:

(一)具有贸易往来的境内外机构间代垫货物运输、仓储、维修、报关、检验、税收、保险等费用。

(二)境内国际寄递企业、物流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为客户代垫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的境外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

上述代垫费用原则上不得超过12个月,超过12个月应报备所在地外汇局。银行应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贸易相关服务费用代垫”。

八、便利承包工程企业境外资金集中管理

在多个国家(或地区)开展承包工程项目的境内企业,经所在地外汇局办理服务贸易外汇存放境外登记后,可在境外开立资金集中管理账户,用于跨国、跨地区集中管理和调配境外承包工程资金。其中,承包工程境外资金集中管理账户收入范围为从境外业主或境内划入有关工程款,从境外各承包工程项目账户划入资金,以及符合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收入;支出范围为向境内调回工程款、有关境外工程款支出,向境外各承包工程项目账户划转资金,以及符合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企业应按要求制定资金集中管理内部规范,并在每季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境外资金集中管理账户的主要收支信息和账户余额,以及相关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九、完善经常项目特殊外汇业务处置机制

银行应建立经常项目特殊外汇业务处置制度,并事前向所在地外汇局书面报告。对于境内机构具有真实、合法交易背景的经常项目外汇业务,银行应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审核原则,按照经常项目特殊外汇业务处置制度予以办理,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境内机构特殊外汇业务处置”。

银行办理本通知规定外汇业务时,应严格落实展业责任,开展交易真实性审核,通过事中事后筛查拦截异常交易,并及时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对银行办理本通知规定的外汇业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对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开展监测核查。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11号)同时废止。之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收到本通知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应及时转发辖内地(市)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5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