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g: 资金管理

什么是头寸管理(银行和投资头寸管理怎么做)

许多(即使不是大多数)外汇交易者,每次都交易固定数量的合约,并以他们交易的每种货币对交易相同数量的合约。从统计上可以得出结论,在每笔交易中交易相同固定数量的合约不是最佳方法,随着时间和货币的不同而变化的合约数量要好得多。

头寸管理的应用场合

头寸管理是一种资金管理策略,可通过调整交易的合约数量来提高获利能力。头寸管理决定了交易员进行交易之前交易的合约数量,这与按比例买进不同。有两种方法可以应用头寸管理概念。

第一种是从固定头寸规模(例如每笔交易一个或两个合约)转变为百分比风险基础,也称为固定分数法,这意味着每笔交易的特定最大亏损占资本的百分比(例如经典的2%)。交易员可以根据准备损失的资本比例来确定要交易的合约数量,这取决于设定的止损。百分比风险/固定分数方法的变化称为可变分数,这意味着交易员可以根据交易外部因素(例如指标/突破的强度或其他提高或降低百分比)的原因来更改风险百分比。

头寸管理的另一个重要应用是改变你在货币对之间交易的手数。例如,你可以在一个货币对中做三手,在另一个货币对中做两手,在第三个货币对中做一手,而不是在一次交易中做固定的手数。你可以根据最近的盈利情况分配不同数量的合约,当货币组合的收益产生高利润、无亏损或低亏损时,增加你交易的合约数量。收益是否因为你优秀的交易系统或个人的技巧或任何其他理由无关,关键在于如果对于每月盈利18%货币对A和每月盈利6%的货币对B,你应该分配三倍资金给货币对A,以此实现收益最大化。

如何避免不必要的交易?正确理解头寸管理很重要

你应定期(如每月)分析各个货币对的损益比率,并根据最近的业绩在即将进行的交易中分配资金。如果你能理解为什么货币对A表现更好,但这不是必须的,只是有帮助的。在某些情况下,与包括改变交易系统和风格在内的任何其他策略相比,按照上个月的损益比例分配下一个月的资金能更有效地提高资本回报率。

头寸管理的应用公式

拉夫·文斯(Ralph Vince,一名职业计算机程序员,为基金、大型交易商和职业剥头皮交易员编写分析程序)著有五本关于投资、投资组合管理和投资组合/交易优化的著作。)在他的书中详细描述了大宗商品交易头寸管理的好处,包括金钱管理的数学和投资组合管理公式。

文斯的书不适合胆小的人。其中一个问题是,他建议根据名为最优公式的起点进行分配,该起点考虑了证券中有史以来最严重的损失。其他所有计算都取决于最坏情况下的损失。从数学上讲,这很合理,但是当你完全清楚导致最大损失的条件已经改变时,很难一贯地应用下去。

但是,文斯方法的优点是,你能够借此机会开始将交易成功视为一项统计任务。不用理会自己是否拥有国际经济学博士学位或任何其他外汇交易资格,如果没有正确地分配,并且分配以最坏的情况开始,那么你最终将得到低于最优的损失额。这并不意味着你需要在开始交易之前就学习统计数据,但这表示交易与赌博一样有着一些艰难的规则。众所周知,大量的早期统计工作始于对赌博的研究。

文斯的最优公式实际上是一个最著名的细化分配系统设计了赌博、凯利标准等要素。凯利标准背后的数学计算对大多数读者来说是晦涩难懂的,但这里有关键的一点值得大家注意:你应该在自己的交易(押注)上投入资金的百分比等于你的优势除以几率。你的“优势”是你盈利交易的概率,这一概率则是由你的历史交易结果统计得出。赔率则代表你的收益/损失比率。即:

如何避免不必要的交易?正确理解头寸管理很重要

其中:

如何避免不必要的交易?正确理解头寸管理很重要

使用凯利百分比(Kelly%),交易员将获得“最优”增长。但我们必须在每次交易后重新计算它。但凯利百分比完全分配会也可能会导致灾难性的损失。文斯通过用最坏情况的损失代替凯利公式中的平均损失来解决某些问题。一些交易者试图通过减少一半的凯利百分比(称为“半凯利”)或建议金额的25%(称为“季度凯利”)来降低凯利方法的风险。

2013年,范·萨普(Van Tharp)出版了一本书,名为《头寸管理的权威指南》,作者在其中对凯利原则进行了修改,以使其即使在直观上仍不明显时,也更易于访问和使用。萨普断言,在严格使用止损之后,头寸管理是保持帐户存活的唯一更强大的力量。未能正确使用止损可能是造成账户失控的首要原因,排在其之后的便是不良的仓位管理。

萨普使用的是R倍数,其中R代表风险。简单来说,假设你有100,000美元,并且愿意在下一笔交易中冒1%或1,000美元的风险。货币价格(澳元/美元)为0.8950,止损点为20点或0.8930。你的风险是30点或大约300美元。

你将预定风险(1,000美元)除以300美元,发现自己可以购买3.3张合约,我们将其向下舍入为3张合约。“风险”始终是你愿意在任何单笔交易中损失的金额。在这种情况下,1R为1,000美元。请注意,风险并不是价格波动所固有的,而是交易者自己确定的。R方法不会告诉你有关利润目标或获利期望的任何信息,它只是通过交易正确数量的合约来控制以美元和百分比表示的损失。你可以根据出场规则选择获利目标,例如2R或其他一些数字。如果你设法以2R的收益退出,则在这种情况下为2,000美元,即200点除以三份合约或每笔交易67点。在长期的交易中,具有较高的R收益和较低的R损失则更为有利。

请注意,萨普的书籍一直非常昂贵,也没有提供中文版本。但大家其实不必真正掌握统计信息或立马开始用表格统计每笔交易。关键是要明白,对外汇风险的合理评估会导致仓位规模低得惊人,并暗示出许多交易员都存在因交易更多的合约而承担了过多风险的现象。

《关于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

《关于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于2025年5月23日至6月22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征求意见期间收到有效意见33条,经充分研究论证,多数意见已予采纳。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一、建议支持H股“全流通”境内股东在减持前办理外汇登记。

采纳情况:已采纳。为进一步便利境内股东减持登记相关操作,将第十条中“应在减持后30个工作日内”修改为“应在减持前或减持后30个工作日内”,到境内股东所在地银行办理减持登记。

二、建议在境内企业、境内股东办理变更登记时,银行无需收回原业务登记凭证。

采纳情况:已采纳。鉴于业务变更后业务登记凭证随机码将同步更新,原业务登记凭证自动失效,已删除《境外上市登记表》《境外持股变动登记表》填写说明中“同时收回原业务登记凭证”相关表述。

三、建议完善中国结算H股“全流通”专用外汇账户支出范围。

采纳情况:已采纳。结合业务实际情况,将“向H股‘全流通’股东相关境内账户划转减持股票收入”改为“向H股‘全流通’相关境内账户划转减持股票收入”。

四、建议将《境外持股变动登记表》“证监会备案文号”调整为“中国证监会备案或审批文号”。

采纳情况:已采纳。鉴于部分上市公司系证监会备案新规发布前上市,调整为“中国证监会备案或审批文号”更符合实际情况。

感谢社会各界对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资金管理相关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们将更好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扎实推动金融高水平对外开放。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4〕第7号(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深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管理改革,稳步推进金融市场对外开放,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了《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现予以公布,自2024年8月26日起实施。

附件: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4年7月26日

附件: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境内证券期货市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

第三条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境内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办理本规定所要求的相关手续。

合格投资者委托2家以上托管人的,应当指定1家托管人作为主报告人(仅有1家托管人的,默认该托管人为主报告人),负责为其办理业务登记等事项。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合格投资者的资金账户、资金收付及汇兑等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二章登记管理

第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实行登记管理。

第六条合格投资者取得中国证监会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后,应向主报告人提供以下材料,并通过主报告人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银行版资本项目相关模块办理业务登记:

(一)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二)有关遵守中国关于合格投资者税收管理规定的承诺函。

第七条合格投资者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在取得中国证监会换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主报告人办理变更登记。

主报告人发生变更的,合格投资者应自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通过新的主报告人办理变更登记。

主报告人以外的托管人等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合格投资者应自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主报告人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条主报告人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合格投资者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办理业务登记或变更登记后将相关登记凭证反馈合格投资者。

第三章账户和汇兑管理

第九条合格投资者应凭业务登记凭证,根据投资和资金汇入需要,在托管人处开立一个或多个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合格投资者相关投资本金和收益等跨境汇出汇入,应统一通过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在托管人处办理。

合格投资者仅汇入外币资金的,须开立外币专用账户及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仅汇入人民币资金的,须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同时汇入人民币和外币资金的,须分别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外币专用账户及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两类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的命名应予以有效区分,且不得相互划转资金。

第十条合格投资者可自主选择汇入币种开展境内证券期货投资。合格投资者汇入外币进行投资的,结汇后应划入其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投资本金和收益可以外币或人民币汇出。合格投资者汇入人民币进行投资的,应直接汇入其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投资本金和收益应以人民币汇出。

第十一条合格投资者外币专用账户的收入范围:合格投资者从境外汇入的本金及支付有关税费(税款、托管费、审计费、管理费等)所需外币资金,外币利息收入,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入,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入,同名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账户内资金划入,同名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相互划转,从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购汇划入的资金,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合格投资者外币专用账户的支出范围:结汇划入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出,向境外汇出本金及收益,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出,向同名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账户划出,同名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相互划转,支付托管费,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合格投资者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的收入范围:从合格投资者外币专用账户结汇划入的资金或从境外汇入的人民币投资本金,出售证券期货所得价款、现金股利、利息收入,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入,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入,同名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账户内资金划入,同名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相互划转,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合格投资者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的支出范围:支付证券期货投资价款(含印花税、手续费等),购汇划入合格投资者外币专用账户或以人民币汇出投资本金和收益,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出,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出,支付税款、托管费、审计费和管理费等相关税费,向同名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账户划出,同名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相互划转,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合格投资者开立相关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合格投资者所开立相关账户不得支取现金,账户内的资金存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与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账户内资金,可根据境内投资需要,在境内直接双向划转,后续交易及资金使用、汇兑等遵循划转后渠道的相关管理要求。

第十五条合格投资者办理相关资金汇出手续,托管人可凭合格投资者书面申请或指令为其办理。如涉及清盘(含产品清盘),合格投资者还需向托管人提供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投资收益专项审计报告、税务备案表(按规定无需提供的除外)等文件。清盘相关手续完成后,托管人可为其办理关闭账户。

第十六条合格投资者开展境内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应遵循实需交易和套期保值原则,管理境内证券期货投资所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

第十七条境外银行类合格投资者可选择下列一种渠道开展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一)作为客户与托管人或境内其他金融机构直接交易。

(二)申请成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外汇交易中心)会员直接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三)申请成为外汇交易中心会员通过主经纪业务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第十八条境外非银行类合格投资者可选择下列一种渠道开展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一)作为客户与托管人或境内其他金融机构直接交易。

(二)申请成为外汇交易中心会员通过主经纪业务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第十九条合格投资者开展境内即期结售汇、期货和衍生品等交易,凭业务登记凭证,可根据相应结算规则开立专项用于相关资金境内划转的专用资金账户。合格投资者开展以境内证券为合约标的物的期货或衍生品交易,还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合格投资者选择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方式开展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的,应自行或通过托管人将金融机构名单向外汇交易中心备案;调整金融机构的,应向外汇交易中心备案。

第二十一条合格投资者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应遵照以下规定:

(一)外汇衍生产品敞口与外汇风险敞口具有合理的相关度。外汇风险敞口为境内证券期货投资对应的人民币资产规模。

(二)当证券期货投资发生变化而导致外汇风险敞口变化时,应及时对相应持有的外汇衍生产品敞口进行调整。

(三)根据外汇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可灵活选择展期、反向平仓、全额或差额结算等交易机制,并以人民币或外币结算损益。

(四)首次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前,合格投资者应向境内金融机构或外汇交易中心提交遵守套期保值原则的书面承诺。

第二十二条合格投资者因机构解散、进入破产程序、由接管人接管或自身原因等导致中国证监会注销其业务许可证的,应在变现资产并关闭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主报告人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章统计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托管人在为合格投资者办理资金汇出汇入时,应对相应的资金收付进行真实性与合规性审查,并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等义务。合格投资者应配合托管人履行以上义务,并向托管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四条托管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等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17〕126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完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银行间业务数据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2017〕118号)等相关规定,报送合格投资者相关信息数据。

第二十五条合格投资者、托管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等应按照《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22〕22号文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23年版)》(汇发〔2023〕10号文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21〕36号文印发)、《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3版)》(汇发〔2022〕13号文印发)等相关规定,报送相关信息数据。

第二十六条境内金融机构为合格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应履行以下统计义务:

(一)依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方式为合格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应按照《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汇发〔2019〕26号文印发),作为对客户即期结售汇业务和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履行统计和报告义务,并按照外汇交易中心规定每日报送合格投资者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信息。

(二)依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方式与合格投资者开展即期交易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的,应纳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统计,按照外汇交易中心规定报送有关交易信息,无需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银行结售汇统计数据。

第二十七条境内金融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方式为合格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若使用本机构内部交易系统以外的第三方交易系统、平台或设施,应符合有关监管规定。

第二十八条合格投资者、托管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办理业务登记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资金结售汇、收付汇或资金汇出汇入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账户开立或关闭,或未按规定使用账户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

(五)未按规定报告信息和数据,或报告的信息和数据内容不完整、不真实,或提供虚假材料、数据或证明等。

(六)未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及有关结售汇统计报告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合格投资者根据本规定提供的材料应为中文文本。同时具有外文和中文译文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2024年8月26日起实施。《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0〕第2号公布)同时废止。其他相关跨境资金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