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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

《关于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于2025年5月23日至6月22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征求意见期间收到有效意见33条,经充分研究论证,多数意见已予采纳。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一、建议支持H股“全流通”境内股东在减持前办理外汇登记。

采纳情况:已采纳。为进一步便利境内股东减持登记相关操作,将第十条中“应在减持后30个工作日内”修改为“应在减持前或减持后30个工作日内”,到境内股东所在地银行办理减持登记。

二、建议在境内企业、境内股东办理变更登记时,银行无需收回原业务登记凭证。

采纳情况:已采纳。鉴于业务变更后业务登记凭证随机码将同步更新,原业务登记凭证自动失效,已删除《境外上市登记表》《境外持股变动登记表》填写说明中“同时收回原业务登记凭证”相关表述。

三、建议完善中国结算H股“全流通”专用外汇账户支出范围。

采纳情况:已采纳。结合业务实际情况,将“向H股‘全流通’股东相关境内账户划转减持股票收入”改为“向H股‘全流通’相关境内账户划转减持股票收入”。

四、建议将《境外持股变动登记表》“证监会备案文号”调整为“中国证监会备案或审批文号”。

采纳情况:已采纳。鉴于部分上市公司系证监会备案新规发布前上市,调整为“中国证监会备案或审批文号”更符合实际情况。

感谢社会各界对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资金管理相关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们将更好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扎实推动金融高水平对外开放。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4〕第7号(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深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管理改革,稳步推进金融市场对外开放,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了《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现予以公布,自2024年8月26日起实施。

附件: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4年7月26日

附件: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境内证券期货市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

第三条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境内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办理本规定所要求的相关手续。

合格投资者委托2家以上托管人的,应当指定1家托管人作为主报告人(仅有1家托管人的,默认该托管人为主报告人),负责为其办理业务登记等事项。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合格投资者的资金账户、资金收付及汇兑等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二章登记管理

第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实行登记管理。

第六条合格投资者取得中国证监会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后,应向主报告人提供以下材料,并通过主报告人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银行版资本项目相关模块办理业务登记:

(一)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二)有关遵守中国关于合格投资者税收管理规定的承诺函。

第七条合格投资者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在取得中国证监会换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主报告人办理变更登记。

主报告人发生变更的,合格投资者应自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通过新的主报告人办理变更登记。

主报告人以外的托管人等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合格投资者应自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主报告人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条主报告人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合格投资者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办理业务登记或变更登记后将相关登记凭证反馈合格投资者。

第三章账户和汇兑管理

第九条合格投资者应凭业务登记凭证,根据投资和资金汇入需要,在托管人处开立一个或多个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合格投资者相关投资本金和收益等跨境汇出汇入,应统一通过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在托管人处办理。

合格投资者仅汇入外币资金的,须开立外币专用账户及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仅汇入人民币资金的,须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同时汇入人民币和外币资金的,须分别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外币专用账户及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两类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的命名应予以有效区分,且不得相互划转资金。

第十条合格投资者可自主选择汇入币种开展境内证券期货投资。合格投资者汇入外币进行投资的,结汇后应划入其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投资本金和收益可以外币或人民币汇出。合格投资者汇入人民币进行投资的,应直接汇入其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投资本金和收益应以人民币汇出。

第十一条合格投资者外币专用账户的收入范围:合格投资者从境外汇入的本金及支付有关税费(税款、托管费、审计费、管理费等)所需外币资金,外币利息收入,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入,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入,同名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账户内资金划入,同名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相互划转,从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购汇划入的资金,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合格投资者外币专用账户的支出范围:结汇划入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出,向境外汇出本金及收益,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出,向同名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账户划出,同名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相互划转,支付托管费,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合格投资者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的收入范围:从合格投资者外币专用账户结汇划入的资金或从境外汇入的人民币投资本金,出售证券期货所得价款、现金股利、利息收入,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入,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入,同名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账户内资金划入,同名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相互划转,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合格投资者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的支出范围:支付证券期货投资价款(含印花税、手续费等),购汇划入合格投资者外币专用账户或以人民币汇出投资本金和收益,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出,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出,支付税款、托管费、审计费和管理费等相关税费,向同名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账户划出,同名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相互划转,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合格投资者开立相关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合格投资者所开立相关账户不得支取现金,账户内的资金存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与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账户内资金,可根据境内投资需要,在境内直接双向划转,后续交易及资金使用、汇兑等遵循划转后渠道的相关管理要求。

第十五条合格投资者办理相关资金汇出手续,托管人可凭合格投资者书面申请或指令为其办理。如涉及清盘(含产品清盘),合格投资者还需向托管人提供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投资收益专项审计报告、税务备案表(按规定无需提供的除外)等文件。清盘相关手续完成后,托管人可为其办理关闭账户。

第十六条合格投资者开展境内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应遵循实需交易和套期保值原则,管理境内证券期货投资所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

第十七条境外银行类合格投资者可选择下列一种渠道开展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一)作为客户与托管人或境内其他金融机构直接交易。

(二)申请成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外汇交易中心)会员直接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三)申请成为外汇交易中心会员通过主经纪业务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第十八条境外非银行类合格投资者可选择下列一种渠道开展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一)作为客户与托管人或境内其他金融机构直接交易。

(二)申请成为外汇交易中心会员通过主经纪业务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第十九条合格投资者开展境内即期结售汇、期货和衍生品等交易,凭业务登记凭证,可根据相应结算规则开立专项用于相关资金境内划转的专用资金账户。合格投资者开展以境内证券为合约标的物的期货或衍生品交易,还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合格投资者选择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方式开展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的,应自行或通过托管人将金融机构名单向外汇交易中心备案;调整金融机构的,应向外汇交易中心备案。

第二十一条合格投资者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应遵照以下规定:

(一)外汇衍生产品敞口与外汇风险敞口具有合理的相关度。外汇风险敞口为境内证券期货投资对应的人民币资产规模。

(二)当证券期货投资发生变化而导致外汇风险敞口变化时,应及时对相应持有的外汇衍生产品敞口进行调整。

(三)根据外汇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可灵活选择展期、反向平仓、全额或差额结算等交易机制,并以人民币或外币结算损益。

(四)首次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前,合格投资者应向境内金融机构或外汇交易中心提交遵守套期保值原则的书面承诺。

第二十二条合格投资者因机构解散、进入破产程序、由接管人接管或自身原因等导致中国证监会注销其业务许可证的,应在变现资产并关闭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主报告人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章统计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托管人在为合格投资者办理资金汇出汇入时,应对相应的资金收付进行真实性与合规性审查,并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等义务。合格投资者应配合托管人履行以上义务,并向托管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四条托管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等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17〕126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完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银行间业务数据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2017〕118号)等相关规定,报送合格投资者相关信息数据。

第二十五条合格投资者、托管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等应按照《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22〕22号文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23年版)》(汇发〔2023〕10号文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21〕36号文印发)、《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3版)》(汇发〔2022〕13号文印发)等相关规定,报送相关信息数据。

第二十六条境内金融机构为合格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应履行以下统计义务:

(一)依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方式为合格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应按照《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汇发〔2019〕26号文印发),作为对客户即期结售汇业务和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履行统计和报告义务,并按照外汇交易中心规定每日报送合格投资者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信息。

(二)依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方式与合格投资者开展即期交易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的,应纳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统计,按照外汇交易中心规定报送有关交易信息,无需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银行结售汇统计数据。

第二十七条境内金融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方式为合格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若使用本机构内部交易系统以外的第三方交易系统、平台或设施,应符合有关监管规定。

第二十八条合格投资者、托管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办理业务登记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资金结售汇、收付汇或资金汇出汇入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账户开立或关闭,或未按规定使用账户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

(五)未按规定报告信息和数据,或报告的信息和数据内容不完整、不真实,或提供虚假材料、数据或证明等。

(六)未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及有关结售汇统计报告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合格投资者根据本规定提供的材料应为中文文本。同时具有外文和中文译文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2024年8月26日起实施。《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0〕第2号公布)同时废止。其他相关跨境资金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基于自适应模糊三准则优化的外汇交易系统开发与资金管理策略研究

外汇市场作为日均交易量超8万亿美元的全球最大金融市场,其高度数字化特性催生了算法交易系统(ATS)的蓬勃发展。然而传统交易模型面临两大核心难题:一是过度追求单目标利润最大化导致的过拟合效应(OE),即在优化阶段表现优异的模型在测试阶段可能产生灾难性亏损;二是常规模糊准则的规则形态难以适配多变市场环境。波兰AGH克拉科夫大学(AGH University of Krakow)Krzysztof Kaczmarek团队在《Engineering Applications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发表的研究,通过创新性地融合模糊多准则优化与自适应仓位管理,为这一领域带来突破性进展。

研究团队采用三项关键技术:1)构建包含利润率(P)、可靠性(PF=GrossProfit/GrossLoss)和风险(RD=相对最大回撤)的三维模糊准则体系;2)开发可优化参数的非规则分段线性隶属函数,相比传统三角/梯形函数能更好反映市场波动特征;3)引入动态仓位调整算法,其参数与交易策略同步优化。这些方法在EUR/USD等6大货币对2019-2024年的1小时周期数据中进行验证。

【模型架构】

M1单准则模型作为基线,M2采用规则模糊准则,M3创新性使用自适应非规则准则。结果显示M3的优化参数达28个,远超M2的17个,印证了复杂形态准则的必要性。

风险控制

提出”负向过拟合”新概念,证实利润曲线的剧烈波动(如深度回撤RD或尖峰)与测试期亏损强相关。通过模糊聚合风险指标,使测试期亏损概率降低42%。

【收益表现】

在40-44%胜率条件下,M3模型实现年均19.8%收益,较M2提升37%。关键突破在于允许局部次优解,牺牲5-8%优化期利润换取测试期稳定性。

资金管理

波动率自适应仓位算法使单笔亏损减少23%,而复合年增长率(CAGR)提升15%,证明仓位动态调整对长周期收益的放大效应。

这项研究的意义在于:首次将模糊多准则优化与非规则隶属函数相结合,建立了可量化的”负向过拟合”风险评估体系;开发的动态仓位管理模块为算法交易提供了新型风险对冲工具;实证表明在主流货币对长达5年的测试中,新模型显著优于现有技术。研究团队特别指出,传统强调预测准确率的方法可能适得其反——他们通过降低10%的价格预测精度,反而获得28%的实际利润提升,这一反直觉发现对金融工程领域具有重要方法论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