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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通过期权成为股东?期权转化为股东有哪些途径和要点?

在金融市场中,期权是一种具有独特魅力的金融工具,它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可能成为公司股东的途径。那么,怎样利用期权成为股东,其具体途径和要点有哪些呢?

期权是一种赋予持有者在特定时间内,以特定价格买入或卖出标的资产权利的合约。要通过期权成为股东,最常见的是股票期权。股票期权分为认购期权和认沽期权,对于想要成为股东的投资者而言,主要关注的是认购期权。

期权换成股权_股票期权计划成为股东_利用期权成为股东

成为股东的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公司内部的员工股票期权计划。许多公司为了激励员工,会推出员工股票期权计划。员工在满足一定的工作年限、业绩目标等条件后,就可以按照约定的价格(行权价)购买公司的股票。例如,一家科技公司为了留住核心人才,给予员工在未来三年内,以每股10元的价格购买公司股票的权利。当公司股价上涨到每股20元时,员工行使期权,就可以以10元的价格买入股票,从而成为公司股东。

二是在金融市场上购买股票认购期权。投资者可以在期权市场上直接购买股票的认购期权。当期权到期时,如果标的股票的市场价格高于行权价格,投资者就可以选择行权,买入股票成为股东。比如,投资者认为某家上市公司的股价未来会上涨,于是购买了该公司的认购期权。到期时,股价果然上涨,投资者行权买入股票。

在期权转化为股东的过程中,有以下要点需要注意:

要点具体内容

行权价格

行权价格是期权合约中规定的购买或出售标的资产的价格。它直接影响到期权是否具有价值以及投资者的成本。如果行权价格过高,即使标的股票价格上涨,投资者行权的收益也可能有限。

期权期限

期权都有一定的期限,投资者需要在期限内决定是否行权。如果在期限内标的股票价格没有达到预期,期权可能会变得毫无价值。因此,投资者要合理评估期权期限内股票价格的走势。

市场风险

股票市场是复杂多变的,股价可能受到宏观经济、行业竞争、公司业绩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投资者在通过期权成为股东时,要充分考虑市场风险,做好风险控制。

通过期权成为股东是一种具有一定风险和挑战的投资方式。投资者需要深入了解期权的相关知识,谨慎评估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才能在期权投资中实现成为股东的目标。

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9名,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数量为646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474%。

2、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为2021年5月20日。

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二六三”)于2021年4月2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共9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实际可解除限售6,460,000股限制性股票,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激励计划概述

1、2018年10月19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公司已对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8年11月7日,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3、2018年11月7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

4、2018年12月7日,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具体内容详见《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92)。

5、2020年4月28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6、2021年4月27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二、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满足的说明

(一)第二个限售期已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规定,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完成登记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两个解除限售期分别解除限售50%。

本计划的授予登记完成日为2018年12月7日,截至2020年12月7日,第二个限售期已届满,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已到达。

(二)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满足解除限售条件情况的说明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公司对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约定的解除限售条件进行了审查,详见下表: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且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无差异。根据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办理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二期解除限售事宜。

三、本次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符合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9人;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为646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474%;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21年5月20日;

4、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注1: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每10股派1元现金红利,同时每10股转增7股。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是2019年5月14日,鉴于公司实施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份数量和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在2019年5月15日相应自动调整为权益分派前数量的1.7倍。

注2:根据《公司法》等相关规定,激励对象中芦兵、JIE ZHAO、李玉杰、梁京、忻卫敏、李光千、李波和杨平勇等8人为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肖瑗为离任高管,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其股份买卖应遵守《深交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深交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股本结构变化

五、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董事会对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认定及同意办理解除限售事宜的决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资格,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司办理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六、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成员一致认为: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9名激励对象考核年度绩效考核合格,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公司实际业绩完成情况满足《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关于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办理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七、法律意见书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八、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4、监事会关于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议案的审核意见;

5、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行权/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5月18日

深交所股票期权试点七大制度控制风险 持仓超限强制平仓

深交所股票期权业务规则及指南_期权持仓限额_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12月7日,深交所发布深交所股票期权业务规则及指南。其中,《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试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下称《风险管理办法》)提出了期权交易风险管理的各项措施。

与上交所股票期权试点类似,深交所股票期权试点实行保证金制度、持仓限额制度、大户持仓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取消交易制度、结算担保金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

保证金制度:机构直接在客户保证金余额中扣减开仓保证金

期权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保证金应当以现金或者经深交所及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交纳。保证金分级收取:期权经营机构向客户收取;中国结算向结算参与人收取;结算参与人应当向委托其结算的期权经营机构收取保证金。

保证金包括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又分为开仓保证金和维持保证金。开仓保证金是指深交所对每笔卖出开仓申报实时计算并对有效卖出开仓申报实时扣减的保证金日间额度。结算准备金是指结算参与人存入期权保证金账户,用于期权交易结算且未被占用的保证金。维持保证金是指结算参与人存入保证金账户,用于担保合约履行且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中国结算向结算参与人收取结算准备金和维持保证金。

在保证金标准方面,《风险管理办法》规定了开仓保证金和维持保证金的计算公式。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对客户卖出开仓申报计算对应的开仓保证金额度,并根据客户保证金余额情况,对其卖出开仓申报进行前端控制。接受客户卖出开仓委托时,应当在客户保证金余额中扣减对应的开仓保证金额度。每个交易日日终,中国结算按深交所公布的合约结算价格计算并收取结算参与人应当交纳的维持保证金。

投资者可以根据深交所、中国结算公布的组合策略类型,将若干成分合约组合为一个特定类型的组合策略持仓。深交所对构建组合策略申报进行校验,对符合规定的申报进行确认,实时锁定相应成分合约的持仓,在投资者合约账户中生成相应的组合策略持仓,并实时增加相应结算参与人的保证金日间余额。构建组合策略的,按照组合策略对应的标准收取保证金。

另外,期权结算实行结算担保金制度。结算担保金是指由结算参与人以自有资金交纳的,用于应对结算参与人违约风险的共同担保资金。具有中国结算期权委托结算业务资格的结算参与人交纳基础结算担保金的标准为1000万元,不具有该业务资格的结算参与人交纳基础结算担保金的标准为500万元。

持仓限额制度:总持仓限额最高10000张可申请提高限额

期权交易实行持仓限额制度。持仓限额包括单个合约品种的权利仓持仓限额、总持仓限额、单日买入开仓限额以及个人投资者持有的权利仓对应的总成交金额限额等。投资者在两个及以上期权经营机构开立合约账户的,其持仓合计不得超出该投资者的相应持仓限额。

深交所单独公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持仓限额管理业务指引》(下称《持仓限额指引》)。根据开户时间、期权合约成交量、资产余额等标准的不同,《持仓限额指引》将投资者分为四类制定了不同的持仓限额标准。最低的为新开合约账户,权利仓持仓限额为100张、总持仓限额为200张、单日买入开仓限额为400张。最高的为经期权经营机构评估认为风险承受能力较强、开户满10个交易日、期权合约成交量达到1000张、自有资产余额超过300万元且具备三级交易权限的客户,权利仓持仓限额为5000张、总持仓限额为10000张、单日买入开仓限额为10000张。

期权经营机构经纪业务单个合约品种总持仓限额为500万张。投资者、期权经营机构确有需要提高单个品种持仓限额的,须通过期权经营机构向深交所报备。深交所视报备情况提高其单个品种的持仓限额,最高不超过该品种持仓限额最高标准的5倍。

在成交金额限制方面,个人投资者买入金额不得超过其自有资产余额10%与证券账户过去6个月日均持有证券市值20%的较高者。对于经评估认为风险承受能力较强且满足一定条件的个人投资者,期权经营机构可以调整买入金额限制,对于具备三级交易权限的客户,其买入金额限额最高为该客户自有资产余额的20%;对于权利仓持仓限额已达到2000张的客户,其买入金额限额最高为该客户自有资产余额的30%。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每日向深交所报备单个客户买入金额上限,并据此对客户买入开仓及持仓情况进行前端控制。

强行平仓制度:投资者持仓超限将被强行平仓

期权交易实行强行平仓制度。《风险管理办法》规定,强行平仓的情形有多种,可由中国结算、深交所、期货经营机构实施,中国结算实施强行平仓的,由其向深交所发送强行平仓通知单,委托深交所执行。强行平仓对象包括结算参与人、投资者、期权经营机构等。

结算参与人结算准备金小于零,且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足或者自行平仓,中国结算有权实施强行平仓。

投资者持仓数量超出深交所规定的持仓限额规定,期权经营机构未及时根据经纪合同约定或者深交所要求对其实施强行平仓的,深交所可以对该投资者实施强行平仓。

期权经营机构持仓数量超出深交所规定的持仓限额规定,未在深交所规定时间内对超限部分自行平仓,深交所可以对其实施强行平仓。

期权交易出现重大异常情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期权市场出现重大交易风险时,深交所、中国结算可以决定实施强行平仓,并向市场公告。

另外,期权经营机构可根据深交所、中国结算业务规则以及期权经纪合同的约定,对出现特定情形的客户实施强行平仓。包括三种情形:保证金低于期权经营机构规定标准且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足或者自行平仓;持仓数量超过期权经纪合同约定的持仓限额,但因深交所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等原因降低市场主体持仓限额、期权经营机构根据经纪合同约定对客户的持仓限额作出调整或者客户申请的持仓额度到期导致其持仓超限的除外;期权经纪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风险警示制度:合约价格重大异常波动可发布风险警示公告

深交所股票期权试点风险警示措施包括五种:要求期权经营机构或者投资者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风险警示、发布风险警示公告、其他风险警示措施。可由深交所、中国结算单独或者合并采取。

期权经营机构、投资者出现七种情形之一的,深交所可以要求其报告情况,并单独或者合并实施谈话提醒、书面风险警示措施:期权交易出现异常;期权持仓出现异常;期权交易资金出现异常;涉嫌违规、违约;涉及期权交易的投诉或者举报;涉及立案调查等司法程序;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结算参与人发生五种情形之一的,中国结算可以要求其报告情况,并实施谈话提醒、书面风险警示措施:自营或者经纪业务的保证金占用比例达到较高比例;资金出现异常;涉嫌违规、违约;涉及立案调查等司法程序;中国结算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

另外,发生导致或者可能导致期权市场出现重大风险的情形的,深交所可以发布风险警示公告,向市场警示风险。包括五种情形:期权合约价格出现重大异常波动;期权经营机构或者投资者的期权交易出现重大异常;期权经营机构或者投资者涉嫌违规、违约;期权经营机构或者投资者交易存在较大风险;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新京报记者 顾志娟 编辑 任婉晴 校对 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