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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开账户,海通股票消失,还有变成了国泰君安?知悉这几个细节就ok

财联社3月4日讯(记者 王晨)2025年3月4日,海通证券A股正式终止上市,国泰君安证券换股吸收合并海通证券迈出关键一步。

今日有投资者发现账户中海通证券股票被显示为国泰君安股票,但因新增股份尚未完成上市手续,暂无法交易,另有用户反映账户中的海通证券股票“消失”。

今日午间,国泰君安公告称,换股数据仅为券商模拟显示,实际交易需待新增股份上市。此次合并以1:0.62的换股比例完成,诞生总资产超1.68万亿元的“券商航母”,整合财富管理、投行、资管等业务优势,或重塑行业格局,成为国内证券业并购重组的重要范本。

“账户异动”引发投资者热议

“打开账户,海通证券的股票变成了国泰君安。”一位投资者在某平台上分享了自己的经历。记者广泛调查发现,包括中信证券、华泰证券、广发证券在内的多家券商用户表示,其股票账户中持有的海通证券A股股票已被显示为国泰君安A股股票。

虽已显示换股结果,账户上这些国泰君安的股票是否可以交易?是多数投资者极其关注的,但投资者尝试交易,却显示为“不可操作”。记者了解到,当前显示的换股数据仅为相关券商的模拟显示结果,暂不可交易。

海通证券终止上市换股细节_今日股票国泰君安_国泰君安吸收合并海通证券

与此同时,国泰君安、东方财富等部分券商的客户反映,账户中的海通证券股票直接“消失”,换股结果迟迟未更新。

这一差异迅速引发市场讨论。记者从多家券商处获悉,当前系统中显示的换股数据仅为“模拟结果”,实际交易需等待国泰君安新增股份完成上市手续。

国泰君安:该换股数据仅为相关券商的模拟显示结果

国泰君安在3月4日午间发布的公告中进一步解释称,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海通证券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已进入换股实施阶段。公司注意到,在部分托管券商系统中,海通证券A股股东的股票账户显示了后续换取国泰君安A股股票的结果,经了解,该换股数据仅为相关券商的模拟显示结果。

公告显示,2025年3月4日海通证券A股股票终止上市后,海通证券A股股东的股票账户中即不再显示海通证券A股股票,相对应的股票市值将无法在投资者账户总市值中体现,直至海通证券A股股票转换为国泰君安A股股票并完成新增A股股份上市的相关手续后,海通证券原A股股东的股票账户中将自新增股份上市日起显示国泰君安A股股票,相对应的股票市值将会在投资者账户总市值中体现。

海通证券终止上市换股细节_国泰君安吸收合并海通证券_今日股票国泰君安

多数海通证券股票“消失”的投资者称,已收到券商发来的提醒短信,短信称:“根据公告由于国泰君安吸收合并海通证券,海通将注销法人资格,海通证券A股股票将于3月4日起终止上市。此后您的股票账户中即不再显示海通证券A股股票,相对应的股票市值将无法在账户总市值中体现,直至海通证券A股股票转换为国泰君安A股股票并完成新增A股股份上市的相关手续后,您的股票账户中将自新增股份上市日起显示国泰君安A股股票,相对应股票市值将会在账户总市值中体现。”而进一步信息,需要关注国泰君安后续发布的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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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证券、国泰君安换股细节早已披露

具体的换股细节国泰君安证券早在2024年10月9日公布的重组预案就已披露,国泰君安将向海通证券的全体A股和H股换股股东发行相应股票实现换股吸收合并,同时向国资公司发行A股股票募集不超过100亿元配套资金。确定国泰君安A股换股价格为每股13.83元,海通证券A股换股价格为每股8.57元,换股比例为1:0.62;国泰君安H股换股价格为每股7.73港元,海通证券H股换股价格为每股4.79港元。还规定了异议股东的收购请求权价格和现金选择权价格。

2月28日,国泰君安公告,吸收合并海通证券的A股换股实施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3月3日,换股实施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海通证券A股股东持有的海通证券A股股票将按照1:0.62的比例转换为国泰君安A股股票,即每1股海通证券A股股票可换取0.62股国泰君安A股股票。以这一比例计算,若投资者持有1000股海通证券,将转换为620股国泰君安。

3月4日,随着海通证券A股股票正式终止上市,国泰君安对海通证券的换股吸收合并工作完成关键一步,标志着国内资本市场将诞生一家全新的“券商航母”。

国君海通合并自官宣之日起已满半年

回顾此次合并,自去年9月宣布启动以来,历经停牌筹划、预案发布、股东大会通过、监管机构审批等多个阶段,备受市场关注。

2024年9月5日,国泰君安和海通证券同时宣布停牌,筹划重大资产重组,正式拉开合并大幕。10月9日,换股吸收合并预案公布,确定国泰君安A股换股价格13.83元,海通证券A股为8.57元,换股比例1:0.62;H股方面,国泰君安为7.73港元,海通证券为4.79港元,同时明确异议股东权益价格。

12月13日,两家公司股东大会均高票通过合并相关议案,为合并进程扫除内部阻碍。进入2025年,合并加速推进。2月25日,上交所批准海通证券A股终止上市,香港联交所批准撤回其H股上市地位。3月3日,合并进入换股实施阶段,明确股权登记日。

3月4日,海通证券A股股票终止上市,H股股票在香港联交所上市地位撤销。部分海通证券A股投资者发现,账户内股票已按比例转换为国泰君安股票,标志着合并基本完成。此次合并诞生了一家资产规模庞大的券商,总资产或超万亿,在投行、资管等业务的竞争力也将显著增强,有望重塑行业格局,推动证券行业迈向新高度,对资本市场产生深远影响。

合并后的国泰君安将整合双方资源,在财富管理、投行、资产管理等业务领域形成更强的竞争优势。根据相关数据,合并后公司总资产将超过1.68万亿元,净资产达3302亿元,有望在行业中占据领先地位。同时,此次合并也为国内证券行业的整合提供了重要示范,或将推动更多券商通过并购重组提升综合实力,助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海通证券诈骗案件解析:违法行为人的真实目的与法律后果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证券行业也迎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随之而来的是各类金融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其中以证券为幌子的诈骗案件尤为突出。结合相关案例,重点分析“海通证券”类诈骗案件中违法行为人的真实目的,并从法律角度探讨其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海通证券类诈骗案件的主要手段

在众多金融诈骗案件中,“海通证券”这一国内知名的证券经常被不法分子用来作为实施诈骗的工具。通过对相关案件的分析,可以出以下几种主要的诈骗手段:

1. 利用虚假信息实施诈骗

不法分子通常会伪造与海通证券网页高度相似的虚假平台,并通过、或者其他即时通讯工具(如QQ、等)主动联系受害人,声称提供“低门槛高回报”的理财服务。这些信息往往会以“内部员工”或“高级客户经理”的身份进行沟通,并要求受害人在虚假平台上完成注册和资金充值。

海通证券诈骗案件解析:违法行为人的真实目的与法律后果 图1

海通证券诈骗案件解析:违法行为人的真实目的与法律后果 图1

2. 假冒海通证券工作人员名义诈骗

一些诈骗团夥甚至会非法竈改海通证券的工作人员名录或信息,声称受害人中签“内部理财产品”或“限时优惠”,并要求受害人支付保证金、手续费等。这些资金最终当然不会进入海通证券的合法账户,而是落入诈骗团夥的个人 compte.

3. 利用邮件和实施诈骗

假冒海通证券名义,通过或“紧急通知”或“帐户异常”的信息,进一步胁迫受害人提供银行卡号、密码等敏感信息。这些信息一旦被获取,受害人不仅可能遭遇财产损失,还可能面临更大的法律风险。

以上手段的共同特点是利用了受害人的 greed 和对金融理财的热切需求,通过伪装成具有合法身份的机构来实施诈骗行为。

海通证券类诈骗案件中违法行为人的真实目的

在分析这些诈骗案件时,我们需要深入了解behind 后面 behaviors 的动机和目的。行为人的主要目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短期利益最大化

诈骗者往往希望通过最小的时间成本和风险投入来实现最大化的经济利益。他们利用海通证券的良好信誉,吸引受害者相信其提供的“高回报低风险”理财产品,从而轻易骗取受害人资金。

2. 逃避法律追究

海通证券诈骗案件解析:违法行为人的真实目的与法律后果 图2

海通证券诈骗案件解析:违法行为人的真实目的与法律后果 图2

部分诈骗团夥选择冒充大型金融机构,这样做有两个目的:一是借助合法机构的名义来降低被害人的戒备心理;二是一旦案发,彼ら可以声称自己只是利用了海通证券的名义,而实际控制人并不明晰。这类“洗白”手法使得 Polcia 检查难度增加。

3. 壠断市场信息 asymmetry

海通证券作为国内顶级金融机构,在市场上具有得天独后的信息优势。不法分子正是利用这种信息 asymmetric,通过伪装合法机构来获取非法利益。

海通证券骗局的法律后果

1. Victims 的损失

受害人在这些诈骗案件中不仅会遭受经济上的重大损失,还可能因为提供敏感信息而面临身份盗用等後续风险。在一些案例中,受害者甚至可能因为轻信诈骗者提供的“高利回报”而背上巨大的债务包袱。

2. Behaviors 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海通证券类的诈骗行为属於典型的 fraud,在刑责上最高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团夥中的主犯还可能面临更重的惩罚。

3. 机构的民事责任

兴业银行或海通证券等金融机构虽然在这些诈骗案件中纯属受害人,但仍需负有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在 victim recovery 过程中,相关机构可能需要提供必要的协助来追回受害人的财产。

防范措施和法律建议

1. 提升公众风险consciousness

相关部门应该加大对金融诈骗案件的宣传力度,帮助公众了解这些诈骗手段,并掌握基本的防范技巧。在接到类似“中奖”“异常通知”时,应该立即联系官方渠道进行核实。

2. 完善法律制度

参考一些国际先进经验,我国可以在金融监管方面进一步加强立法,提高对 financial crime 的打击力度。引入更严格的 identity verification 内控制度,并追究为诈骗活动提供便利的第三方平台责任。

3. 机构内控体系的完善

海通证券等金融机构需要进一步完善内部监管体系,杜绝不法分子伪装成官方人员的可能性。应该建立更完善的staff verification机制,并通过技术手段来防止官方信息被冒用。

海通证券类的诈骗案件不仅侵害了 victim 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只有通过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公众 riskconsciousness 的提高,才能有效遏制这类犯罪行为。相信随着法制建设的进一步深化和技术手段的升级,我们将能在未来更有效地打击这类诈骗案,为金融市场营造一个更加安全、可靠的环境。

本文从海通证券诈骗案件的手段、目的以及法律後果入手,深入分析了behaviours 的背後动机,并提出了具体的防范建议。希望通过这样的研究和分析,能让更多人了解这类诈骗行为的危害性,从而在日常生活中提高警惕,避免陷入不法分子设下的圈套。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海通证券2亿信托资金9年匿踪 追讨本息曝“逃避披露”故意

近日,海通证券(600837.SH)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已陆续出炉,而其子公司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海通创新证券”)9年前作为资金委托人,“隐名”通过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下称“厦门信托”)信托项目“放贷”2亿元的事宜仍未被提起。

记者调查发现,相关方通过法律途径追索4.8亿元本息,暴露出海通证券内控管理有瑕疵,未履行重大事项披露义务。

多名信托界人士、律师向《经济参考报》记者分析称,海通证券、厦门信托等机构存在尽职调查不充分致抵押风险提升、内控管理存漏洞等,更为严重的是,这其中或存国有资产流失风险。与此同时,海通证券或涉嫌信披违规。

2亿元信托资金成为“过路款”

这是一笔“陈年旧账”。

2012年12月27日,厦门信托与泉州市际洲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泉州际洲公司”)签订《泉州南迎宾大道拓改建工程BT项目单一资金信托借款合同》,与和昌(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和昌公司”)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与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江西际洲公司”)签订《保证合同》。

天眼查数据显示,江西际洲公司成立于1997年10月,股东为自然人陈波松、郭华峰,泉州际洲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厦门信托向泉州际洲公司提供贷款2亿元,期限自2013年1月5日至2015年1月5日,借款年利率为10.75%,贷款每半年结息一次,结息日为每年的6月20日和12月20日,并于结息日当日支付当期借款利息。合同进一步约定,未经厦门信托同意,泉州际洲公司不得改变借款用途。

和昌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合同显示,抵押物为和昌公司名下的位于泉州市区丰泽街与田安路交叉口东南角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担保范围为主合同债权本金2亿元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等,江西际洲公司为上述全部债务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合同明确,债务人、担保人、保证人均承诺,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时,自愿接受司法机关的强制执行,无需经过诉讼程序。

多名信托界人士向《经济参考报》记者介绍,信托项目一般正常工作流程包括筛选项目、尽职调查、项目初审、项目终审、项目报备、项目募集、项目成立(成功募集资金将信托资金交给融资企业)、项目后续跟踪与管理、项目归集或处理(资金回笼)、项目结束。上述人士表示,此为一个完整的“闭环”。2013年1月11日,泉州际洲公司按约收款,但2亿元资金很快以“其他材料款”的名义被转出。

《经济参考报》记者获得的银行流水账单等显示,2013年1月15日,泉州际洲公司分别向福建中集五金有限公司、晋江福鑫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泉州市丰泽汉宁贸易有限公司转账300万元、1800万元、1200万元;1月22日,分别向泉州中佰贸易有限公司、厦门亿准工贸有限公司转款1925万元、1889万元。

在上述两个时间点,泉州际洲公司向泉州市美颖贸易有限公司分别转账1900万元、1986万元。同年2月4日,该公司向泉州市祥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晋江分公司转账1000万元。

2014年1月23日,泉州际洲公司分别向泉州晋奥贸易有限公司、晋江晋富贸易有限公司转账2500万元。在同年1月17日、2月10日,前者向泉州泉球建材有限公司转账总计1888.8万元。

根据上述银行流水账单等统计,系列转账金额总计1.89亿元。天眼查数据显示,所涉10家公司与泉州际洲公司在股权等方面没有关联。据担保方和昌公司调查,上述10家公司未履行工程义务。

信托资金有去无还引法律纠纷

厦门信托无法按约收回本金遂向法院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要求和昌公司履行借款担保人责任。

和昌公司相关负责人对此回应称,公章一直被公司实控人严格保管,直到被追担保债务时,才发现公司“被担保”,名下一地块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做了抵押。按合同约定,截至今年5月初,和昌公司被执行标的额为4.8亿元。该人士坦言,据目前掌握的书证线索,该笔2亿元资金并没有用在约定的信托项目。公司调查知悉,对于上述整个事件,一位名叫黄朝阳的是个“关键人”。

黄朝阳原为泉州市的公职人员,因受贿罪、寻衅滋事罪,2019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5刑初92号《刑事判决书》显示,和昌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潘伟明在2011年邀请黄朝阳注资2亿元共同开发地产项目。黄利用职务之便参与了上述资金转账、私刻公司公章等行为。2015年2月11日,其以和昌公司股东身份与泉州际洲公司签署了一份《承诺确认书》,确认和昌公司承担后者尚未偿还的1.92亿元。

潘、黄“合作”期间,因前者存在违规行为,和昌公司实控人将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了变更。而对于合同中出现的和昌公司印章,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泉州分所受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下称“丰泽法院”)委托,2015年8月31日出示《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依据提供的现有材料,“认为送检的印章印文不是同一印章所盖印”。

潘伟明于2020年10月去世。和昌公司以黄朝阳等涉嫌诈骗罪,向警方报案。

那么,厦门信托在上述信托项目中扮演了什么角色?在整个事件中是否承担责任?

厦门信托成立于1985年1月,股东为厦门金圆金控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建发集团有限公司和厦门港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均为国有全资企业,分别持股80%、10%、10%。2021年9月13日,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信访事项告知书》称,经调查,因该信托项目为单一信托,厦门信托仅提供通道,不属国有资产,资金风险由委托人海通证券承担,该项目提供足额抵押物且贷款用于归还因泉州南迎宾大道拓改建BT项目施工产生的欠款,故厦门信托不构成诈骗国有资产罪。

就在厦门信托与和昌公司争执“相持不下”时,海通创新证券公开了其“资金方委托人”的身份。

2021年9月23日,上海柏年律师事务所接受海通创新证券委托,向和昌公司发出《律师函》。该函称,厦门信托根据海通创新证券的指令按约定向债务人发放了借款,债务人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本金及足额的借款利息,故厦门信托根据海通创新证券的指令依法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执行申请,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受委托负责本案执行。《律师函》确认,和昌公司的抵押物已被依法查封,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

同花顺数据显示,海通创新证券成立于2012年4月,为海通证券全资子公司。海通证券成立于1988年,是国内最早成立的证券公司之一,2007年7月在上交所上市,2012年4月在港交所主板上市。

资金实际去向清晰,但贷款担保责任未能豁免。和昌公司进而向中国证监会、上海市国资委实名举报海通证券涉嫌国有资产流失、无监管隐名贷。2022年1月6日,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在《答复函》中认为,暂未发现明显证据证明海通创新证券存在违反当时证券法律法规的情形。上海锦天城(济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丁娟则表示,相关部门虽然回复厦门信托、海通证券不构成诈骗国有资产罪,但并不意味着国有资产未流失,且确定的是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

《经济参考报》记者就此联系到厦门信托办公室相关人士。5月6日,该人士向《经济参考报》记者介绍,涉案合同违约后,2016年10月9日,海通创新证券委托厦门信托出具执行证书,对和昌公司担保责任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目前仍在执行阶段。

海通证券或涉信披违规

今年1月7日,海通证券方面向《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公司对和昌公司举报内容予以否认。5月5日,海通证券再次回应称,公司工作人员现阶段居家办公,暂无法对相关问题做出回复。

前述信托界人士介绍,单一信托项目意味着资金来源单一,资金用途须按合同约定使用,否则为违约、违规,甚至违法。业界人士一致称,一般来说任何信托项目都要按时披露风险,不能掩盖风险,如资金投入与项目进度不一样等,都需要及时披露。

“海通创新证券等尽职调查不充分,导致抵押风险提升,内控管理有瑕疵。”丁娟分析认为。

丁娟介绍,部分账款项目、相关合同签订过程存在虚假可能,部分信托项目交易主体股权结构复杂,无法简单确定参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和股东真实身份情况。

海通证券2021年年报显示,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432.05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3.04%;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28.27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7.94%。其中,海通创新证券实现营业收入21.72亿元,净利润16.83亿元。

《经济参考报》注意到,根据证监会公布的数据,海通证券在2021年领罚5次,其中有4次为被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另一次为监管谈话。

丁娟认为,案涉信托项目对外出具材料与项目实际情况有出入,项目后续监管不严,引发对和昌公司公章真伪、董事会决议文件效力认定争议。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隆安争议解决委员会主任邱琳介绍,海通证券上述投资、追偿等行为属于证监会规定的重大事件,应当进行信息披露。记者对此在海通证券官方网站及通过同花顺梳理查询海通证券近10年公告,没有相关信息。

邱琳坦言,海通创新证券事件发生于2012年,当时仍适用2007年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她介绍,《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上市公司应当履行披露义务”;其第三十条规定,重大事件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等。

海通证券2021年年报显示,“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中,除披露案件外,集团内(除境外上市子公司)尚处于执行阶段的案件共9起,涉及案件金额12.74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