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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居间人管理出新规 8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近日,中国期货业协会(下称“协会”)对外发布修订后的《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或“新规”)。新规旨在强化期货居间人管理,将于8月1日起正式施行。

总体上看,本次修订重点围绕五大方面展开:一是进一步完善期货公司开展居间合作要求。明确期货公司不得与已经与其他期货公司存在存续合作关系的居间人开展合作。为防止利益冲突,增加居间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子女配偶不得成为该居间人名下客户的相关要求;规定“机构客户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成为所在机构的居间人。二是完善居间人名下客户交易和操作监测要求。将居间人名下客户存在交易行为趋同、配资嫌疑等情形纳入期货公司日常监测范围,明确期货公司对名下客户数量、权益较多的居间人的监测报告要求。三是强化期货公司对居间人的全流程管理。强化居间人培训管理,进一步明确居间人完成职业培训及持续培训的相关要求,强调期货公司应当加强对居间人的现场培训,督促居间人及时完成培训。强化居间人合规评估,要求期货公司持续跟踪评估居间人合规及诚信情况,并定期向协会提交居间人合规情况评估报告。四是加强对期货公司开展居间合作的自律管理。明确协会建立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重点监测名单,并持续加强对名单中期货公司的督导,加大自律检查力度。将期货公司对居间人名下客户投诉的应对处理情况等纳入处罚范围。五是完善居间人退出机制。为更好保护交易者合法权益,本次修订进一步强化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主体责任,完善了居间人退出机制,以强化“零容忍”震慑。

从新规的具体内容看,一大核心是压实了期货公司对居间人的管理职责。《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指定人员以电话录音、视频录像等适当方式对居间人名下客户进行回访并完整记录,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异常交易和操作监测机制,采取技术手段,对居间人名下客户的期货交易账户及其交易设备的IP地址、MAC信息等进行有效监控。对于存在交易频繁、亏损较大、手续费较高、账户交易行为趋同等情形的客户,期货公司应当重点关注并进行持续跟踪回访,核查居间人是否存在配资、代理客户交易、利益输送等行为。对于月末名下客户数量超过20名或者客户权益超过200万元的居间人,期货公司应当于每月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对其名下客户的异常交易监测及持续跟踪回访情况。

此外,《办法》第二十四条要求,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居间人合规评估机制,定期向协会提交居间人合规情况评估报告,持续跟踪评估居间人合规及诚信情况,加强对居间人执业行为的监测监控和风险识别。期货公司开展居间合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于每月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交居间人合规情况评估报告:(一)月末合作居间人数量超过50名;(二)月末居间人名下客户数量超过5000名;(三)月末居间人名下客户权益超过5亿元;(四)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前款所列情形之外的期货公司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提交居间人合规情况评估报告。

上海证监局居间人管理通知_20190108关于进一步加强辖区期货经营机构居间人管理工作的通知

沪证监机构字〔2019〕11号

辖区各期货经营机构:

近年来,辖区期货居间业务引发的信访投诉时有发生,期货居间人的相关不规范行为一定程度上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为规范期货居间人各项业务活动,有效防范居间人可能引发的风险隐患,我局现就辖区期货经营机构对居间人管理相关要求强调如下:

一、总体原则

各期货经营机构应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期货居间人管理办法》等相关规范,切实履行对居间人的管理责任,制定和完善居间人管理的内部制度,及时登记留存居间人相关信息,做好全流程管控,强化事前调查、事中监控及事后核查回访,防控居间人从事禁止行为,依法合规开展期货居间业务。

二、具体要求

(一)加强居间人管理

1. 加强居间人准入管理。各机构应在与居间人签订协议前核实其有效个人或机构身份,获取其诚信合规的各种信息,做细做实尽职调查工作,确保其符合居间业务开展的各项要求,同时做好对应信息的整理保存。

2. 明确居间人禁止性行为及违反后的处理措施,并严格执行。各机构应在居间协议中明确居间人不得进行虚假或误导性宣传、非法咨询、诱导交易、代客下单、提供交易软件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同时,明确居间人存在禁止性行为所对应的处理措施。

(二)加强投资者提示

3. 加强居间人身份告知工作。各机构应制作居间人身份告知书,在告知书中明确居间人的身份及介绍属性、居间人的禁止行为、居间人收费路径等事项。现场开户时,投资者须签署居间人身份告知确认书,并亲自书写其对应居间人名称。网络开户时应向投资者宣读居间人身份告知书内容,由投资者确认其对应居间人名称并签署居间人身份告知确认书。

4. 加强居间人开发的存量投资者回访工作。各机构对本通知下发之前居间人开发的存量投资者,应制定专项回访计划。回访中应告知投资者居间人身份告知书的内容,由投资者确认其对应居间人是否存在禁止行为。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一步核实并采取对应处理措施。

(三)加强投资者交易监控

5. 加强对居间人所开发投资者的交易监控。各机构应在做好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有效管控的基础上,仔细核查对比居间人所开发投资者(尤其是同一居间人开发的投资者)的交易情况及IP地址、MAC地址等委托留痕记录。

6. 加强对重点投资者的关注及风险揭示。各机构对于较高手续费、较大交易亏损、较高交易频率的投资者以及居间人下挂客户较多的情况要重点关注,发现存在异常情况的要及时回访投资者,加大风险揭示和客服力度,确认对应居间人是否存在禁止行为。

(四)加强舆情监测及后续管理

7. 加强涉及居间人相关事项的舆情监控。各机构应设置专岗关注报纸、广播等传统媒体及网络、移动端媒体等新媒体的相关报道,发现与本机构有关居间人的内容应及时核查,及时处置。

8.  加强对居间人的持续培训教育工作。各机构应通过案例警示、合规学习等方式,对居间人进行培训教育,以持续规范居间人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9. 妥善处理因居间业务引发的投诉和纠纷。各机构应根据投资者提供的相关线索认真核查居间人相关行为是否属于禁止行为,是否违法违规及违反合同约定,并根据核查情况进行有效处置。

辖区各机构应在2019年1月底前完成对居间人开发投资者的专项回访工作及居间人是否存在禁止行为的自查和整改工作。我局将在后续现场检查及日常监管中重点关注各机构自查整改情况,对自查整改不力、问题较突出的机构,将釆取相应监管措施。

特此通知。

上海证监局 2019年1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