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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居间人管理办法实施!需持证上岗,合作家数不超3家,过渡期一年,且看六大要点 #热点复盘#

业内期待已久的期货居间人管理办法终于要实施了!

9月10日晚间,中国期货业协会发布了《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设置一年的过渡期。期货公司自2021年11月1日起,可以在中国期货业协会居间人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居间人信息登记。

《办法》共七章三十九条,主要有六大内容,包括明确期货公司开展居间合作的条件、规范居间报酬等必备条款,旨在通过规范期货公司、居间人、投资者三者之间的关系,厘清居间合作边界。其中,明确居间人可以同时与不超过三家期货公司签订居间合同。

按照《办法》的要求,期货居间人还需持证上岗,应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并完成中国期货业协会要求的培训课程,门槛有所提高,一批居间人或将出局。

居间人需持证上岗,合作家数不超3家

居间人,也称为中介人,是指受期货公司委托,为期货公司提供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中介服务,独立承担基于中介服务所产生的民事责任,期货公司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的机构及自然人。

居间人伴随着我国期货行业的诞生而出现,是期货市场重要参与群体。居间报酬来源于居间人为期货公司所介绍客户参与期 货交易产生的手续费,居间活动已成为此类期货经纪业务的关键一环。

9月10日晚间,中国期货业协会正式发布了《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设置一年的过渡期。

《办法》共七章三十九条,主要有六大内容:

第一,明确期货公司开展居间合作的条件,加强利益冲突防范。

第二,要求期货公司规范居间人行为,厘清居间合作边界。

第三,强化合同管理,规范居间报酬等必备条款。

第四,压实期货公司管理责任,提出更高内控要求。

第五,完善投诉纠纷处理机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六,明确中国期货业协会自律管理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管理。

其中,期货公司与自然人开展居间合作,自然人需满足六个条件,其中包括年满18周岁、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以及完成中国期货业协会要求的培训课程,这意味着以后期货居间人需要持证上岗,门槛有所提高。

《办法》要求,期货公司应当与居间人签订书面居间合同。居间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主要权利义务、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居间人行为规范、报酬计算方式及计提比例、报酬划拨信息、违约责任、合同有效期等必备条款。自2021年11月1日起,期货公司可以在中国期货业协会居间人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居间人信息登记。

居间人同时可以与不超过三家期货公司签订居间合同。有行业人士表示,这主要是为了兼顾市场公平与效率,一方面居间人可以根据投资者个性化需求,结合不同期货公司的经营和业务特点,进行差异化针对性介绍;另一方面避免多个期货公司之间因居间报酬而引发恶性竞争。

值得注意的是,为防范因居间人的违规行为给期货公司造成不可预见的损失,《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居间合同中应当约定期货公司从居间报酬中按一定比例留置相应金额作为风险金,具体留置比例与使用方式由双方按照风险为本的原则在居间合同中约定。

期货公司应结合居间人信誉、客户风险等级、市场状况和公司自身发展等实际情况,设置合理的风险金比例和使用规则,中国期货业协会对此不作具体要求。

过渡期一年,应做到“卖者尽责”

就目前行业现状而言,居间人是部分客户与期货公司发生经纪业务关系的桥梁,其诚信程度与投资者权益息息相关。目前多个辖区的证监会派出机构或地方行业协会出台了本地区的居间人管理办法或自律规则,但管理标准和尺度不尽一致。

近年来,因居间人诚信、道德风险引发的跨区套利、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等问题时有发生,更有个别期货公司、从业人员和居间人因开展居间活动涉嫌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中国期货业协会2017年至今处理的各类投诉中,涉及居间人的投诉占比由5%上升至45%,呈现逐年增长趋势,此类投诉90%以上因居间人诱导开户、喊单指导交易等超越中介人身份的行为引发。上述行为不但极大损害了投资者合法权益,也影响了期货行业的社会形象和外界评价。

不难看出,过往居间人的问题主要是其超越中介人身份,介入期货交易,将自身利益与投资者交易量捆绑,从而与投资者产生利益冲突。

《办法》要求,期货公司应当加强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建立健全能够覆盖居间人管理的利益冲突防范机制,及时、有效地识别、评估、管理和披露期货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居间人及 其工作人员、投资者等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特别是应当合理确定居间人名下客户的交易手续费收取标准,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同时,期货公司应当要求居间人在投资者与期货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前履行二大程序,一是合格投资者甄别。居间人应当全面了解投资者 的投资需求、财务状况、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 对投资者的投资能力进行鉴别,将合格的投资者介绍给期货公司;二是风险揭示。居间人应当如实向投资者告知居间身份,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解释期货公司、投资者、居间人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告知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要求。

自《办法》发布施行之日起,期货公司应当与居间人及其名下新增的客户签署《期货居间投资者风险告知书》,中国期货业协会鼓励期货公司与居间人及其名下存量客户在过渡期内补签《期货居间投资者风险告知书》。

有行业人士表示,《期货居间投资者风险告知书》,由期货公司、居间人、投资者共同签署,这是向有居间人的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尽力做到“卖者尽责”、最大限度实现投资者知情权的重要抓手。

此外,《办法》 第二十二条明确了“特别回访”“持续跟踪回访”的具体要求。特别回访可以看作是“冷静期回访”,应当于客户提交开户申请 24 小时冷静期后完成,客户确认特别回访内容后方可申请交易编码;持续跟踪回访主要针对居间人名下客户交易频繁、手续费留存较高、亏损较大、存在代理客户交易或者有利益输送嫌疑等情况。

《办法》自 2021 年9月10日至 2022年9月9日为过渡期,即设置了一年的过渡期。过渡期满,期货公司所有存续的居间合同均应符合《办法》规定。期货公司未按照《办法》要求执行的,一经发现,中国期货业协会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期货居间人管理出新规 8月1日起正式施行

记者 沈宁

近日,中国期货业协会(下称“协会”)对外发布修订后的《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或“新规”)。新规旨在强化期货居间人管理,将于8月1日起正式施行。

总体上看,本次修订重点围绕五大方面展开:一是进一步完善期货公司开展居间合作要求。明确期货公司不得与已经与其他期货公司存在存续合作关系的居间人开展合作。为防止利益冲突,增加居间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子女配偶不得成为该居间人名下客户的相关要求;规定“机构客户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成为所在机构的居间人。二是完善居间人名下客户交易和操作监测要求。将居间人名下客户存在交易行为趋同、配资嫌疑等情形纳入期货公司日常监测范围,明确期货公司对名下客户数量、权益较多的居间人的监测报告要求。三是强化期货公司对居间人的全流程管理。强化居间人培训管理,进一步明确居间人完成职业培训及持续培训的相关要求,强调期货公司应当加强对居间人的现场培训,督促居间人及时完成培训。强化居间人合规评估,要求期货公司持续跟踪评估居间人合规及诚信情况,并定期向协会提交居间人合规情况评估报告。四是加强对期货公司开展居间合作的自律管理。明确协会建立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重点监测名单,并持续加强对名单中期货公司的督导,加大自律检查力度。将期货公司对居间人名下客户投诉的应对处理情况等纳入处罚范围。五是完善居间人退出机制。为更好保护交易者合法权益,本次修订进一步强化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主体责任,完善了居间人退出机制,以强化“零容忍”震慑。

从新规的具体内容看,一大核心是压实了期货公司对居间人的管理职责。《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指定人员以电话录音、视频录像等适当方式对居间人名下客户进行回访并完整记录,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异常交易和操作监测机制,采取技术手段,对居间人名下客户的期货交易账户及其交易设备的IP地址、MAC信息等进行有效监控。对于存在交易频繁、亏损较大、手续费较高、账户交易行为趋同等情形的客户,期货公司应当重点关注并进行持续跟踪回访,核查居间人是否存在配资、代理客户交易、利益输送等行为。对于月末名下客户数量超过20名或者客户权益超过200万元的居间人,期货公司应当于每月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对其名下客户的异常交易监测及持续跟踪回访情况。

此外,《办法》第二十四条要求,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居间人合规评估机制,定期向协会提交居间人合规情况评估报告,持续跟踪评估居间人合规及诚信情况,加强对居间人执业行为的监测监控和风险识别。期货公司开展居间合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于每月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交居间人合规情况评估报告:(一)月末合作居间人数量超过50名;(二)月末居间人名下客户数量超过5000名;(三)月末居间人名下客户权益超过5亿元;(四)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前款所列情形之外的期货公司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提交居间人合规情况评估报告。

期货居间人管理出新规 8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近日,中国期货业协会(下称“协会”)对外发布修订后的《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或“新规”)。新规旨在强化期货居间人管理,将于8月1日起正式施行。

总体上看,本次修订重点围绕五大方面展开:一是进一步完善期货公司开展居间合作要求。明确期货公司不得与已经与其他期货公司存在存续合作关系的居间人开展合作。为防止利益冲突,增加居间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子女配偶不得成为该居间人名下客户的相关要求;规定“机构客户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成为所在机构的居间人。二是完善居间人名下客户交易和操作监测要求。将居间人名下客户存在交易行为趋同、配资嫌疑等情形纳入期货公司日常监测范围,明确期货公司对名下客户数量、权益较多的居间人的监测报告要求。三是强化期货公司对居间人的全流程管理。强化居间人培训管理,进一步明确居间人完成职业培训及持续培训的相关要求,强调期货公司应当加强对居间人的现场培训,督促居间人及时完成培训。强化居间人合规评估,要求期货公司持续跟踪评估居间人合规及诚信情况,并定期向协会提交居间人合规情况评估报告。四是加强对期货公司开展居间合作的自律管理。明确协会建立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重点监测名单,并持续加强对名单中期货公司的督导,加大自律检查力度。将期货公司对居间人名下客户投诉的应对处理情况等纳入处罚范围。五是完善居间人退出机制。为更好保护交易者合法权益,本次修订进一步强化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主体责任,完善了居间人退出机制,以强化“零容忍”震慑。

从新规的具体内容看,一大核心是压实了期货公司对居间人的管理职责。《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指定人员以电话录音、视频录像等适当方式对居间人名下客户进行回访并完整记录,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异常交易和操作监测机制,采取技术手段,对居间人名下客户的期货交易账户及其交易设备的IP地址、MAC信息等进行有效监控。对于存在交易频繁、亏损较大、手续费较高、账户交易行为趋同等情形的客户,期货公司应当重点关注并进行持续跟踪回访,核查居间人是否存在配资、代理客户交易、利益输送等行为。对于月末名下客户数量超过20名或者客户权益超过200万元的居间人,期货公司应当于每月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对其名下客户的异常交易监测及持续跟踪回访情况。

此外,《办法》第二十四条要求,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居间人合规评估机制,定期向协会提交居间人合规情况评估报告,持续跟踪评估居间人合规及诚信情况,加强对居间人执业行为的监测监控和风险识别。期货公司开展居间合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于每月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交居间人合规情况评估报告:(一)月末合作居间人数量超过50名;(二)月末居间人名下客户数量超过5000名;(三)月末居间人名下客户权益超过5亿元;(四)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前款所列情形之外的期货公司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提交居间人合规情况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