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g: 政策调整

年底银行业收大礼 结售汇头寸管理明天开始放松

临近新年,监管部门不断地给银行业派发“大礼”。为便利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昨日,外汇局发布《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将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考核周期由日调整为周,并取消结售汇综合头寸与外汇贷存比挂钩。新规将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招商证券宏观分析师谢亚轩表示,《细则》最大的亮点就在于上述两项变化。其中,结售汇综合头寸的考核由日度扩展到周,使商业银行根据市场判断调整综合头寸的灵活性上升。商业银行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及对外汇市场走势的判断增加或减少持有头寸,这使得外汇市场发现人民币汇率均衡价格的能力上升。

“此举对于减少外汇日占用资金不是主要目的,主要还是松绑银行的持汇、售汇行为。银行的束缚减少了,交易行为才能更为积极,汇率才能更精准体现供求,更好地发现均衡价格。”谢亚轩说。

实际上,去年5月外汇局出台《关于加强外汇资金流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作为一种临时政策,该通知意在加强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比如,外汇贷存比低于参考贷存比的银行,原有的头寸限额保持不变,但应把握外汇贷款的合理增长,防止外汇贷存比过度波动。外汇贷存比超过参考贷存比的银行,应在每月初的10个工作日内将综合调整至下限以上。

“当时发布此通知时,人民币面临单边升值,导致热钱大幅流入,外汇占款增速大增,居民、企业结汇率高企。但今年下半年以来,外汇占款增速下降,资本流出、人民币贬值预期上升,所以通知不再适用当下的外汇形式变化,取消银行结售汇与外汇贷存比挂钩的限制也是顺势而为。”一国有大行人士表示。

在废止了原有14条外汇管理法规基础上,《细则》还整合银行即期结售汇、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市场准入管理,简化银行结售汇信息变更备案程序;取消设置个人本外币兑换统一标识的要求;放银行资本金(营运资金)本外币转换审批权限,取消银行代债务人结售汇审批;各地商业银行可直接通过当地外汇管理部门申请结售汇市场准入,而非再上归总局汇总统一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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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结售汇头寸管理明天开始放松

证券时报记者孙璐璐

临近新年,监管部门不断给银行业派发“大礼”。为便利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昨日,外汇局发布《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将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考核周期由日调整为周,并取消结售汇综合头寸与外汇贷存比挂钩。新规将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招商证券宏观分析师谢亚轩表示,《细则》最大的亮点就在于上述两项变化。其中,结售汇综合头寸的考核由日度扩展到周,使商业银行根据市场判断调整综合头寸的灵活性上升。商业银行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及对外汇市场走势的判断增加或减少持有头寸,这使得外汇市场发现人民币汇率均衡价格的能力上升。

“此举对于减少外汇日占用资金不是主要目的,主要还是松绑银行的持汇、售汇行为。银行的束缚减少了,交易行为才能更为积极,汇率才能更精准体现供求,更好地发现均衡价格。”谢亚轩说。

实际上,去年5月外汇局出台《关于加强外汇资金流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作为一种临时政策,该通知意在加强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比如,外汇贷存比低于参考贷存比的银行,原有的头寸限额保持不变,但应把握外汇贷款的合理增长,防止外汇贷存比过度波动。外汇贷存比超过参考贷存比的银行,应在每月初的10个工作日内将综合调整至下限以上。

“当时发布此通知时,人民币面临单边升值,导致热钱大幅流入,外汇占款增速大增,居民、企业结汇率高企。但今年下半年以来,外汇占款增速下降,资本流出、人民币贬值预期上升,所以通知不再适用当下的外汇形式变化,取消银行结售汇与外汇贷存比挂钩的限制也是顺势而为。”一国有大行人士表示。

在废止了原有14条外汇管理法规基础上,《细则》还整合银行即期结售汇、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市场准入管理,简化银行结售汇信息变更备案程序;取消设置个人本外币兑换统一标识的要求;放银行资本金(营运资金)本外币转换审批权限,取消银行代债务人结售汇审批;各地商业银行可直接通过当地外汇管理部门申请结售汇市场准入,而非再上归总局汇总统一管理等。

关于调整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有关政策的通知

核心内容:中国保监会出台了关于调整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有关政策的通知。该通知包括了哪些内容?它包括了在风险管控方面,调整境外投资专业人员资质要求,还有适当拓宽境外投资范围,给予保险机构更多的自主配置空间。法律快车为您一一介绍。

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有关政策的通知

保监发〔2015〕33号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加强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监管,进一步扩大保险资产的国际配置空间,优化配置结构,防范资金运用风险,同时为适应相关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政策的变化,我会决定调整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相关规定,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机构)开展境外投资的专业人员数量和资质的要求,调整为应当配备至少2名境外投资风险责任人,风险责任人包括行政责任人和专业责任人,其责任内容、资质条件、履职和培训要求、信息报告和处罚事项等参照《关于保险机构投资风险责任人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3〕28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机构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香港设立的资产管理机构受托管理集团内保险机构的保险资金开展境外投资时,投资市场由香港市场扩展至《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保监发〔2012〕93号,以下简称《细则》)附件1所列的国家或者地区金融市场。

三、保险资金投资境外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性债券、国际金融组织债券、公司债券和可转换债券等固定收益类产品时,计价货币不限于国际主要流通货币,应具备的信用评级由“发行人和债项均获得国际公认评级机构BBB级或者相当于BBB级以上的评级”调整为“债项获得国际公认评级机构BBB-级或者相当于BBB-级以上的评级”。

四、保险机构投资境外的股票由《细则》附件1所列国家或者地区证券交易所主板市场挂牌交易的股票扩展为上述主板市场和香港创业板市场挂牌交易的股票。

五、保险机构申请境外投资委托人资格应当具备的“具有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条件,调整为“具有经营外汇保险业务的相关资格”;申请境外投资委托人资格需要提交的“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相关材料,调整为“经营外汇保险业务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自有资金开展境外投资参照《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细则》和本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保监会

201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