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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居间人今起登记管理,不够格者被拒之门外

11月1日,中国期货业协会(下称“中期协”)居间人信息登记管理系统上线,期货公司已开始在协会进行居间人信息登记。

一位期货公司经纪业务人士告诉第一财经记者,在系统中登记的居间人应符合《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要求,包括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完成协会培训课程等。期货公司应在居间合同生效后的10个工作日内对居间人完成系统登记。对于过渡期间合同存续期内的居间人,如不符合《办法》要求,也无需在系统中登记。

第一财经记者了解到,在今日登记之前,期货公司已针对《办法》要求进行了居间人的清理整顿工作,物产中大期货副总经理、首席经济学家景川告诉第一财经记者,期货公司已在明确期货公司管理责任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内控治理水平,具体做了这些工作:进行客户回访工作,按要求进行居间人信息的重新登记报告;通过风险监测、自律检查等方式,建立和完善居间人提示名单和失信名单制度;厘清理顺权责边界,完善了居间人管理制度机制,与符合规定的居间人续签居间合同并要求其履行信义义务,也要及时向投资者做信息披露。

限时登记,规范居间合作

中期协今日上线居间人信息登记管理系统,意在落实其9月10日制定并发布的《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要求过渡期自施行之日起至2022年9月9日。此次在系统中登记的居间人也应符合《办法》的相关要求。

上述期货业人士告诉第一财经记者,居间人伴随着我国期货行业的诞生而出现,是期货市场重要参与群体,居间人在期货行业存在已久,尤其是行业发展初期由于期货公司整体专业化营销能力较弱,期货居间人为期货公司开发增量客户。但由于居间形式多样、人员良莠不齐,居间人代客理财、承诺收益等违规现象频出,对期货行业带来的负面影响较为明显。

就行业现状而言,中期协相关负责人此前对第一财经记者称,居间人是部分客户与期货公司发生经纪业务关系的桥梁,其诚信程度与投资者权益息息相关。期货公司作为持牌金融机构,应当审慎选择与其合作的居间人,防范利益输送等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履行社会责任。另外,目前多个辖区的证监会派出机构或地方行业协会出台了本地区的居间人管理办法或自律规则,但管理标准和尺度不尽一致。

随着《办法》的推进,行业内也都在积极反应,新湖期货首席风险官黄雪莲告诉第一财经记者,在《办法》正式发布前,公司已着手对不符合要求的居间人展开排查,根据不同情况,与业务单位及客户做充分沟通,确保在过渡期内完成整改,不影响客户服务质量。《办法》发布后,公司组织从业人员参加中期协的解读培训,深入理解《办法》修订的背景和内涵,并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居间管理制度及居间业务合同等做了修订完善,开展内部培训学习,以更快适应《办法》带来的变化,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衔接。

厘清边界,约束展业范围

此前发布的《办法》旨在通过规范期货公司、居间人、投资者三者之间的关系,厘清居间合作边界。

景川分析,《办法》一个显著的改变是就是将自然人居间纳入监管的范围,需要考取从业资格证并注册以及接受后续培训等要求,而期货公司则需要相应的在协会进行信息登记。

具体看来,《办法》要求期货公司应当与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展居间合作。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按照《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执行。自然人合作方面,期货公司应当与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开展居间合作,具体要求包括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已完成协会要求的培训课程、最近三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曾中国证监会及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况等一系列限制约束。此外,收费方面,《办法》第十四条明确指出,期货公司应当要求居间人不得要求期货公司支付与居间合作无关的费用。

景川表示,期货公司应严格按照《办法》要求开展居间合作,确保登记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协会将不定期更新居间人的身份信息、合同存续关系、培训情况、投诉纠纷记录、提示名单、失信名单等信息,并向社会公示。对于不符合资质的居间人进行清理之后,行业的居间人数明显减少,其收入构成也将发生变化。期货公司自主拓展客户的占比进一步得到了提升,对于营销人员的需求也相应提高。

他还预计,部分依赖居间人业务的期货公司带来一定业务模式转换成本和经营压力。后续期货公司也会增加自有客户的开发力度,并努力实现自身的转型升级。不过目前《办法》还有近10个月的过渡期,对于需要改革的公司来说还有时间。

不够格者出局,减少期货纠纷

近年来,因居间人诚信、道德风险引发的跨区套利、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等问题时有发生,更有个别期货公司、从业人员和居间人因开展居间活动涉嫌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中期协统计数据显示,2017年至今,协会处理的各类投诉中涉及居间人的投诉占比由5%上升至45%,呈现逐年增长趋势,此类投诉90%以上因居间人诱导开户、喊单指导交易等超越中介人身份的行为引发。上述行为不但极大损害了投资者合法权益,也影响了期货行业的社会形象和外界评价。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对其处理过的期货纠纷案例分析称,近年来调解工作站遇到的期货纠纷多是由期货居间人诱导开户、喊单指导交易等超越居间本身的行为所引发。期货居间行业长期缺乏高阶法规规制,亦无全国统一的自律管理规则。与此同时,期货公司对居间人的规范管理约束力有限,居间人的违法成本低。

为避免此类纠纷继续发生,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认为要从两个方面进行优化,一方面是继续强化“买者自负”的投资者教育。投资者在进行市场投资时应多一分谨慎,切勿盲目听信任何人的“荐股”或者“喊单”。通过加强投资者风险警示教育,引导投资者理性分析,独立思考,理性投资。另一方面是继续完善我国期货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相关制度漏洞往往是期货居间公司纠纷出现的重要原因,市场亟待相关成文法律的公布实施来填补制度空白。目前正在加紧完善期货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相关立法工作也在稳步推进。

黄雪莲强调,期货公司提升了居间人准入门槛,尤其是一般法人不能成为居间人,将有效减少居间人违规展业造成的客户投诉纠纷,同时,期货公司从业人员降低对居间人开发业务的依赖,从长远看,将有利提升从业人员自主开发和服务客户能力。

景川也认为,《办法》中针对居间合作条件有了明确的限制,另对居间费用的规定将大幅压缩居间人的灰色业务收入,这意味着不够格的居间人被迫退出,由不规范居间操作引起的期货纠纷也会减少。

强化期货居间人管理,这项新规修订后发布!

修订后的《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日前由中国期货业协会(下称协会)对外发布。新规旨在强化期货居间人管理,将于8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期货居间人管理新规要点_修订后的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_期货 居间人

在业内人士看来,这为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进一步明确了规则,保护投资者利益,防范违规行为,有助于推动期货业高质量发展。

五大要点引关注

据介绍,为加强期货居间人管理、规范居间人行为,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导下,协会于2021年9月发布了《办法》。《办法》试行4年来,对于压实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主体责任、规范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防范化解居间活动风险、保护交易者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引导期货公司进一步加强经纪业务管理,更好地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和中国式现代化,协会结合期货居间人展业现状及自律管理实践,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进一步明确规范了期货公司居间合作条件、居间人名下客户交易和操作监测、居间人禁止性行为、居间人培训管理等要求。

本次修订重点围绕五大方面:

一是进一步完善期货公司开展居间合作要求。明确期货公司不得与已经与其他期货公司存在存续合作关系的居间人开展合作。为防止利益冲突,增加居间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子女配偶不得成为该居间人名下客户的相关要求;规定“机构客户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成为所在机构的居间人。

二是完善居间人名下客户交易和操作监测要求。将居间人名下客户存在交易行为趋同、配资嫌疑等情形纳入期货公司日常监测范围,明确期货公司对名下客户数量、权益较多的居间人的监测报告要求。

三是强化期货公司对居间人的全流程管理。强化居间人培训管理,进一步明确居间人完成职业培训及持续培训的相关要求,强调期货公司应当加强对居间人的现场培训,督促居间人及时完成培训。强化居间人合规评估,要求期货公司持续跟踪评估居间人合规及诚信情况,并定期向协会提交居间人合规情况评估报告。

四是加强对期货公司开展居间合作的自律管理。明确协会建立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重点监测名单,并持续加强对名单中期货公司的督导,加大自律检查力度。将期货公司对居间人名下客户投诉的应对处理情况等纳入处罚范围。

五是完善居间人退出机制。为更好保护交易者合法权益,本次修订进一步强化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主体责任,完善了居间人退出机制,以强化“零容忍”震慑。此外,《办法》还结合市场实践对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制度内容、尽职调查、投诉纠纷处理、回访要求、居间报酬等进行了进一步规范。

压实期货公司管理职责

从新规的具体内容看,一大核心是压实了期货公司对居间人的管理职责。

其中,《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指定人员以电话录音、视频录像等适当方式对居间人名下客户进行回访并完整记录,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异常交易和操作监测机制,采取技术手段,对居间人名下客户的期货交易账户及其交易设备的 IP 地址、MAC 信息等进行有效监控。对于存在交易频繁、亏损较大、手续费较高、账户交易行为趋同等情形的客户,期货公司应当重点关注并进行持续跟踪回访,核查居间人是否存在配资、代理客户交易、利益输送等行为。对于月末名下客户数量超过20名或者客户权益超过200万元的居间人,期货公司应当于每月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对其名下客户的异常交易监测及持续跟踪回访情况。

此外,《办法》第二十四条要求,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居间人合规评估机制,定期向协会提交居间人合规情况评估报告,持续跟踪评估居间人合规及诚信情况,加强对居间人执业行为的监测监控和风险识别。期货公司开展居间合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于每月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交居间人合规情况评估报告:(一)月末合作居间人数量超过50名;(二)月末居间人名下客户数量超过5000名;(三)月末居间人名下客户权益超过5亿元;(四)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前款所列情形之外的期货公司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提交居间人合规情况评估报告。

上海证监局居间人管理通知_20190108关于进一步加强辖区期货经营机构居间人管理工作的通知

沪证监机构字〔2019〕11号

辖区各期货经营机构:

近年来,辖区期货居间业务引发的信访投诉时有发生,期货居间人的相关不规范行为一定程度上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为规范期货居间人各项业务活动,有效防范居间人可能引发的风险隐患,我局现就辖区期货经营机构对居间人管理相关要求强调如下:

一、总体原则

各期货经营机构应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期货居间人管理办法》等相关规范,切实履行对居间人的管理责任,制定和完善居间人管理的内部制度,及时登记留存居间人相关信息,做好全流程管控,强化事前调查、事中监控及事后核查回访,防控居间人从事禁止行为,依法合规开展期货居间业务。

二、具体要求

(一)加强居间人管理

1. 加强居间人准入管理。各机构应在与居间人签订协议前核实其有效个人或机构身份,获取其诚信合规的各种信息,做细做实尽职调查工作,确保其符合居间业务开展的各项要求,同时做好对应信息的整理保存。

2. 明确居间人禁止性行为及违反后的处理措施,并严格执行。各机构应在居间协议中明确居间人不得进行虚假或误导性宣传、非法咨询、诱导交易、代客下单、提供交易软件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同时,明确居间人存在禁止性行为所对应的处理措施。

(二)加强投资者提示

3. 加强居间人身份告知工作。各机构应制作居间人身份告知书,在告知书中明确居间人的身份及介绍属性、居间人的禁止行为、居间人收费路径等事项。现场开户时,投资者须签署居间人身份告知确认书,并亲自书写其对应居间人名称。网络开户时应向投资者宣读居间人身份告知书内容,由投资者确认其对应居间人名称并签署居间人身份告知确认书。

4. 加强居间人开发的存量投资者回访工作。各机构对本通知下发之前居间人开发的存量投资者,应制定专项回访计划。回访中应告知投资者居间人身份告知书的内容,由投资者确认其对应居间人是否存在禁止行为。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一步核实并采取对应处理措施。

(三)加强投资者交易监控

5. 加强对居间人所开发投资者的交易监控。各机构应在做好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有效管控的基础上,仔细核查对比居间人所开发投资者(尤其是同一居间人开发的投资者)的交易情况及IP地址、MAC地址等委托留痕记录。

6. 加强对重点投资者的关注及风险揭示。各机构对于较高手续费、较大交易亏损、较高交易频率的投资者以及居间人下挂客户较多的情况要重点关注,发现存在异常情况的要及时回访投资者,加大风险揭示和客服力度,确认对应居间人是否存在禁止行为。

(四)加强舆情监测及后续管理

7. 加强涉及居间人相关事项的舆情监控。各机构应设置专岗关注报纸、广播等传统媒体及网络、移动端媒体等新媒体的相关报道,发现与本机构有关居间人的内容应及时核查,及时处置。

8.  加强对居间人的持续培训教育工作。各机构应通过案例警示、合规学习等方式,对居间人进行培训教育,以持续规范居间人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9. 妥善处理因居间业务引发的投诉和纠纷。各机构应根据投资者提供的相关线索认真核查居间人相关行为是否属于禁止行为,是否违法违规及违反合同约定,并根据核查情况进行有效处置。

辖区各机构应在2019年1月底前完成对居间人开发投资者的专项回访工作及居间人是否存在禁止行为的自查和整改工作。我局将在后续现场检查及日常监管中重点关注各机构自查整改情况,对自查整改不力、问题较突出的机构,将釆取相应监管措施。

特此通知。

上海证监局 2019年1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