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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商所调整纤维板期货合约和规则

中证网讯(记者 张利静)10月14日,大连商品交易所发布通知,调整纤维板期货合约和规则,以顺应相关国家标准和纤维板现货市场变化,降低交易交割风险,提升品种市场功能发挥效率,更好的服务产业和实体经济。

据通知,本次调整涉及纤维板报价单位等合约条款、交割质量标准、交割区域及升贴水、交割制度及流程等。一是修改合约条款。合约报价单位由元/张调整为元/立方米,交易和交割单位分别改为10立方米/手和10立方米,同时对最小变动单位等进行相应的单位换算调整,以与报价单位保持一致。

二是调整交割质量标准。甲醛释放限量取消E2级和升贴水设置,检验方法由穿孔萃取法改为1立方米气候箱法。增加12mm厚度的中纤板参与交割,并取消厚度升贴水设置,扩大可供交割产品范围。

三是调整交割区域和升贴水设置。交割区域由销区向产区转移,保留江苏、广东,增设广西、山东、河北、四川、河南、安徽、湖北,取消天津、浙江,并以广西为基准交割区域,非基准交割区域设置平水,大幅增加可供交割量。

四是引入厂库交割制度,并根据买方个性化需求增加现货串货机制。参与厂库交割的,当买方接货量大于等于200立方米时,允许买方在三种厚度中进行选择,并允许厂库通过自报差价的方式提供除交割质量标准外不同规格、不同质量纤维板供货主换货,保障交割顺畅。

五是增加不强制配对的滚动交割制度,解决买方接货地点不确定问题。滚动交割时,若卖方申报与买方意向不一致,则不配对交割,给予买方一定的选择权,减轻买方异地接货的压力。

六是调整标准仓单有效期。将纤维板标准仓单注销日期调整为每年的3、9月份最后1个交易日之前,方便主力合约跨期套利。

七是优化争议复检流程。使流程更加清晰明确。

八是调整风控参数,提高合约流动性。将纤维板限仓调整为一般月份单边持仓规模小于等于30万手时,限仓为3万手、大于30万手时,限仓为单边持仓×10%手,交割月前一个月第十五个交易日起限仓800手,交割月限仓200手。运行初期,将交易保证金由现行的20%降低至10%,未来将根据品种运行情况,逐渐调整至正常水平。

据了解,纤维板期货自2013年12月6日上市以来,现货市场发生较大变化,我国发布的新版甲醛强制国标GB18580-2017于2018年5月1日起实施,该国标调整了甲醛释放限量值与检验方法,受下游市场个性化需求和刨花板替代作用影响,纤维板用途范围不断扩展,个性化产品不断增加,定制化生产逐渐成为主流趋势。

中国证券报记者了解到,自2014年起,大商所多次前往广东、广西、四川、江苏、河北、山东、天津等地开展调研,充分听取市场意见和建议,并按照调研与市场反馈情况对纤维板期货合约和规则进行了优化。市场人士普遍表示,此次纤维板期货合约规则修改贴近现货实际情况,有利于吸引产业客户积极参与,提升纤维板期货运行质量,促进期货功能正常发挥,增强服务纤维板产业的能力。

关于上证50ETF期权合约调整的公告

上证公告(衍生品)〔2025〕74号

根据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告,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扩位简称为“上证50ETF”,基金代码为“510050”)将于2025年12月17日除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将于同日对上证50ETF期权合约品种(以下简称上证50ETF期权)所有未到期合约进行相应调整,并重新挂牌新的上证50ETF期权合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未到期合约的调整安排

(一)合约交易代码的第12位由“M”调整为“A”,其他位保持不变。

(二)合约简称中的行权价格调整为新行权价格,同时将标志位调整为“A”(原来无标志位)。

(三)行权价格、合约单位按照《交易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公式进行如下调整:

(四)合约前结算价按照《交易规则》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公式进行调整。

二、重新挂牌新的上证50ETF期权合约

按照《交易规则》第十二条规定,本所于2025年12月17日对除息后的上证50ETF重新挂牌2025年12月,2026年1月、3月、6月等4个到期月份,1个平值、4个实值、4个虚值等9个行权价格,认购和认沽等两种类型,共72个上证50ETF期权合约。

三、特别提醒事项

(一)未到期的上证50ETF期权合约发生调整的,交易与结算按照调整后的合约条款进行。

(二)12月17日进行备兑开仓的投资者,应当按照调整后的合约单位提交足额备兑备用证券。

(三)12月17日,已有备兑开仓的投资者应当按照调整后的合约单位及时补足备兑备用证券或对不足部分自行平仓。12月17日日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将根据调整后的合约单位和投资者备兑开仓的持仓情况,对投资者证券账户中相应数量的合约标的进行备兑交割锁定。

(四)12月17日日终,经中国结算备兑交割锁定后仍出现备兑证券数量不足的,投资者应当根据与期权经营机构的约定,在次一交易日规定时间内提交备兑锁定指令补足备兑备用证券或对不足部分自行平仓,逾期未补足或未完成自行平仓的,将被强行平仓。

(五)上证50ETF期权发生调整的合约,本所不再对其加挂新到期月份与行权价格的合约。另外,如出现调整后合约的持仓数量日终为零的情形,本所将于下一交易日对该合约予以摘牌。

本所提醒各期权经营机构和广大投资者密切关注上证50ETF期权合约调整事宜,并做好各项调整准备。

特此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