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g: 出口退税

2024年申报上一年度出口业务提醒

出口退税申报政策依据_出口未收汇_收汇规定及视同收汇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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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口退(免)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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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概述

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中报期内(本年度为4月18日)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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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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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出口业务未退税的报关单查询路径

登录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进入便捷退税,选择【基础数据】-【税务数据】-【未退税出口货物报关单】。

二、收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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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概述

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当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收汇。

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但符合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附件1》所列原因的,纳税人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附件2)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应当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

纳税人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应当在申报退(免)税时报送收汇材料。

纳税人确实无法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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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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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申报路径(以外贸企业为例))

登录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进入便捷退税,选择【退税申报】-【外贸企业免退税申报】,完成免退税申报明细表后,点击【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

三、进料加工手册(账册)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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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概述

生产企业应于每年4月20日前,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册(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4月20日前未进行核销的,对该企业的出口退(免)税业务,主管税务机关暂不办理,在其进行核销后再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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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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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料加工手册(账册)核销》申报路径

登录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选择【进料加工】-【进料加工业务核销】。

四、来料加工免税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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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概述

出口企业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应当在海关办结核销手续的次年5月15日前,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或者不符合办理免税核销规定的,委托方应按规定补缴增值税、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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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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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料加工免税核销》申报路径

登录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进入便捷退税,选择【单证申报】-【来料加工业务】-【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核销】。

五、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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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概述

委托出口的货物,受托方须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将其及时转交委托方。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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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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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报路径

登录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进入便捷退税,选择【单证申报】-【委托代理业务】-【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出口未收汇_收汇规定及视同收汇材料清单_出口退税申报政策依据

【实用】出口信用保险赔款可以办理出口退税啦!

财务小李

申税小微,我是一家出口退税的企业,我想问一下我们出口企业获得出口信用保险赔款,能否视同收汇办理出口退税?

小李你好,为助力出口企业纾困解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提出扩大视同收汇范围,对于为应对疫情等影响购买出口信用保险、无法收汇时获得保险赔款的企业,将未收汇则不能退税的政策,调整为将保险赔款视同收汇,予以办理退税。(自2022年6月21日起实施)

申税小微

财务小李

谢谢申税小微,在全球疫情反复、国际金融市场动荡等多重因素交织下,我们出口企业存在实际的收汇风险。收汇是获取退税的重要凭证,无法及时收汇,也就无法获得出口退税,严重影响出口企业的资金链。现在出口信用保险赔款可以视同收汇办理办理出口退税,对我们出口企业实在是重大利好消息。申税小微,我们企业最新收到了中信保支付的保险赔款,我该如何申请出口退税吗?

下面为您展示一下出口信用保险赔款如何办理出口退税吧!

申税小微

操作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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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以单一窗口为例,电子税务局操作步骤与单一窗口一致)

(一)进入货物劳务及服务退税申报模块,先采集申报明细表。

出口退税操作步骤_出口未收汇_出口信用保险赔款视同收汇

出口信用保险赔款视同收汇_出口未收汇_出口退税操作步骤

(二)返回采集首页,进入《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模块采集收汇信息。

出口未收汇_出口退税操作步骤_出口信用保险赔款视同收汇

出口信用保险赔款视同收汇_出口未收汇_出口退税操作步骤

(三)进行出口收汇采集。视同收汇原因代码选择“09 无法收汇而取得出口信用保险赔款”,勾选相应的视同收汇举证材料种类代码。

出口信用保险赔款视同收汇_出口退税操作步骤_出口未收汇

出口信用保险赔款视同收汇_出口未收汇_出口退税操作步骤

(四)保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生成汇总表,自检完成后,进行正式申报即可。

留存备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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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信用保险赔款视同收汇需要留存备查的资料:相关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保险理赔单据、赔款入账流水等资料。

财务小李

谢谢申税小微,我现在就去申请退税!

出口退税跨年度申报,需要注意什么?

年底了,今年的报关单,明年还能正常申报吗?答案当然是可以的。那么还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下面小编整理了跨年度申报出口退税的几个常见问题,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出口退税申报截止日期_出口收汇超过90天_跨年度申报出口退税

一、出口退税申报有截止日期吗?

答:出口退(免)税申报期为货物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申报期内。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第四条: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

第五条: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外的其他时间也可办理免退税申报。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

第四条: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二、超期申报需要补充提供哪些资料?

答:如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申报出口退(免)税,需在申报时报送收汇材料,收汇材料指的是《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

第八条第一项:纳税人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应当在申报退(免)税时报送收汇材料。收汇材料指《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

三、企业超期申报时无法提供收汇材料,还可以申请退(免)税吗?

答:需要分情况判断。

如符合视同收汇条件的,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正列举的视同收汇原因,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

如确实无法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出口货物,可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

第八条第一项: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但符合《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附件1)所列原因的,纳税人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附件2)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应当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

第八条第四项:纳税人确实无法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四、在进行跨年度申报时,可以与本期数据一起填报吗?

答:如为生产企业,跨年度的免抵退税数据可合并申报,不需要与本年度出口业务的申报进行区分。例如某生产企业A,2024年9月出口的货物,于2025年4月进行出口申报时,申报属期同为2025年3月,无需分开。

如为外贸企业,跨年度申报免退税数据时,申报年月统一按上一年度12月份填写,申报批次顺延即可。例如某外贸企业B,2024年9月出口的货物,于2025年4月进行出口退税申报,申报属期应为2024年12月。若上年最后一次申报时批次为002,那么本次申报批次顺延为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