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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

为大力推进贸易便利化,进一步改进货物贸易外汇服务和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并相应调整出口报关流程,优化升级出口收汇与出口退税信息共享机制。现公告如下:

一、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方式

改革之日起,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企业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对企业的贸易外汇管理方式由现场逐笔核销改变为非现场总量核查。外汇局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全面采集企业货物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逐笔数据,定期比对、评估企业货物流与资金流总体匹配情况,便利合规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对存在异常的企业进行重点监测,必要时实施现场核查。

二、对企业实施动态分类管理

外汇局根据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的合规性及其与货物进出口的一致性,将企业分为A、B、C三类。A类企业进口付汇单证简化,可凭进口报关单、合同或发票等任何一种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单证在银行直接办理付汇,出口收汇无需联网核查;银行办理收付汇审核手续相应简化。对B、C类企业在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审核、业务类型、结算方式等方面实施严格监管,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由银行实施电子数据核查,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须经外汇局逐笔登记后办理。

外汇局根据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遵守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进行动态调整。A类企业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将被降级为B类或C类;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合规性状况未见好转的,将延长分类监管期或被降级为C类;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守法合规经营的,分类监管期满后可升级为A类。

三、调整出口报关流程

改革之日起,企业办理出口报关时不再提供核销单。

四、简化出口退税凭证

自2012年8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以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不再提供核销单;税务局参考外汇局提供的企业出口收汇信息和分类情况,依据相关规定,审核企业出口退税。

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截至7月31日未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且未核销的,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出口退税。

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截至7月31日未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但已核销的以及已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的,均按改革前的出口退税有关规定办理。

五、出口收汇逾期未核销业务处理

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截至7月31日已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的,企业应不迟于7月31日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自8月1日起,外汇局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不再出具核销单。企业确需外汇局出具相关收汇证明的,外汇局参照原出口收汇核销监管有关规定进行个案处理。

六、加强部门联合监管

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增强诚信意识,加强自律管理,自觉守法经营。国家外汇管理局与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将进一步加强合作,实现数据共享;完善协调机制,形成监管合力;严厉打击各类违规跨境资金流动和走私、骗税等违法行为。

本公告涉及有关外汇管理、出口报关、出口退税等具体事宜,由相关部门另行规定。之前法规与本公告相抵触的,以本公告为准。自2012年8月1日起,本公告附件所列法规全部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废止法规目录

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1: 废止法规目录

2024年申报上一年度出口业务提醒

出口退税申报政策依据_出口未收汇_收汇规定及视同收汇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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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口退(免)税申报

01

政策概述

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中报期内(本年度为4月18日)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02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

03

上年度出口业务未退税的报关单查询路径

登录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进入便捷退税,选择【基础数据】-【税务数据】-【未退税出口货物报关单】。

二、收汇

01

政策概述

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当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收汇。

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但符合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附件1》所列原因的,纳税人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附件2)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应当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

纳税人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应当在申报退(免)税时报送收汇材料。

纳税人确实无法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02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

03

《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申报路径(以外贸企业为例))

登录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进入便捷退税,选择【退税申报】-【外贸企业免退税申报】,完成免退税申报明细表后,点击【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

三、进料加工手册(账册)核销

01

政策概述

生产企业应于每年4月20日前,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册(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4月20日前未进行核销的,对该企业的出口退(免)税业务,主管税务机关暂不办理,在其进行核销后再办理。

02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03

《进料加工手册(账册)核销》申报路径

登录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选择【进料加工】-【进料加工业务核销】。

四、来料加工免税核销

01

政策概述

出口企业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应当在海关办结核销手续的次年5月15日前,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或者不符合办理免税核销规定的,委托方应按规定补缴增值税、消费税。

02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

03

《来料加工免税核销》申报路径

登录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进入便捷退税,选择【单证申报】-【来料加工业务】-【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核销】。

五、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01

政策概述

委托出口的货物,受托方须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将其及时转交委托方。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02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

03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报路径

登录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进入便捷退税,选择【单证申报】-【委托代理业务】-【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出口未收汇_收汇规定及视同收汇材料清单_出口退税申报政策依据

【实用】出口信用保险赔款可以办理出口退税啦!

财务小李

申税小微,我是一家出口退税的企业,我想问一下我们出口企业获得出口信用保险赔款,能否视同收汇办理出口退税?

小李你好,为助力出口企业纾困解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提出扩大视同收汇范围,对于为应对疫情等影响购买出口信用保险、无法收汇时获得保险赔款的企业,将未收汇则不能退税的政策,调整为将保险赔款视同收汇,予以办理退税。(自2022年6月21日起实施)

申税小微

财务小李

谢谢申税小微,在全球疫情反复、国际金融市场动荡等多重因素交织下,我们出口企业存在实际的收汇风险。收汇是获取退税的重要凭证,无法及时收汇,也就无法获得出口退税,严重影响出口企业的资金链。现在出口信用保险赔款可以视同收汇办理办理出口退税,对我们出口企业实在是重大利好消息。申税小微,我们企业最新收到了中信保支付的保险赔款,我该如何申请出口退税吗?

下面为您展示一下出口信用保险赔款如何办理出口退税吧!

申税小微

操作步骤

01

(操作以单一窗口为例,电子税务局操作步骤与单一窗口一致)

(一)进入货物劳务及服务退税申报模块,先采集申报明细表。

出口退税操作步骤_出口未收汇_出口信用保险赔款视同收汇

出口信用保险赔款视同收汇_出口未收汇_出口退税操作步骤

(二)返回采集首页,进入《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模块采集收汇信息。

出口未收汇_出口退税操作步骤_出口信用保险赔款视同收汇

出口信用保险赔款视同收汇_出口未收汇_出口退税操作步骤

(三)进行出口收汇采集。视同收汇原因代码选择“09 无法收汇而取得出口信用保险赔款”,勾选相应的视同收汇举证材料种类代码。

出口信用保险赔款视同收汇_出口退税操作步骤_出口未收汇

出口信用保险赔款视同收汇_出口未收汇_出口退税操作步骤

(四)保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生成汇总表,自检完成后,进行正式申报即可。

留存备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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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信用保险赔款视同收汇需要留存备查的资料:相关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保险理赔单据、赔款入账流水等资料。

财务小李

谢谢申税小微,我现在就去申请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