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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问五答了解《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

申税小微,我们企业在申报出口退税时,提示需要填报《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这张表什么情况下需要填写呢?要如何填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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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就跟着我们通过五个问答一起来学一学吧!

1 .什么情况下需要填写《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呢?

1.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为四类的纳税人,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收汇材料。

2.纳税人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应当在申报退(免)税时报送收汇材料。

3.纳税人被税务机关发现收汇材料为虚假或冒用的,应自税务机关出具书面通知之日起24个月内,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报送收汇材料。

4.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但符合《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所列原因的,纳税人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

除上述情形外,纳税人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无需报送收汇材料,留存举证材料备查即可。税务机关按规定需要查验收汇情况的,纳税人应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收汇材料。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第八条

2 .收汇材料包含什么?

上述所述收汇材料是指《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对于已收汇的出口货物,举证材料为银行收汇凭证或者结汇水单等凭证;出口货物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委托出口并由受托方代为收汇,或者委托代办退税并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为收汇的,可提供收取人民币的收款凭证;对于视同收汇的出口货物,举证材料按照《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确定。

3.申报期截止之日是什么时候?

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四条第一项及第五条第一项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七项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

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当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收汇。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但符合《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所列原因的,纳税人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应当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第八条(一)

4 .该如何正确填写《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呢?

1.登录新电子税局,点击【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免抵退税申报】(生产企业)或者【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免退税申报】(外贸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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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生产企业为例,点击【填写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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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点击【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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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据凭证录入收汇信息,录入完成后点击【保存】。在录入收汇信息时,需注意报关单和收汇凭证的对应问题,具体可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1)一张报关单对应一张收汇凭证:凭证总金额和出口收汇金额需对应录入该笔银行收款凭证的总收款金额。

(2)一张报关单对应多张收汇凭证:需拆分申报,在出口货物报关单号栏填写相同的报关单号,凭证总金额和出口收汇金额需根据银行收取款项的金额分别填写。

(3)多张报关单对应一张收汇凭证:需拆分申报,凭证总金额需录入该笔银行收款凭证的总收款金额,出口收汇金额需录入对应出口明细的收汇金额。

(4)多张报关单对应多张收汇凭证:需拆分申报,报关单对应的凭证总金额需分别录入多张银行收款凭证的总收款金额,出口收汇金额需分别录入出口明细对应水单的收汇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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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视同收汇的原因有哪些以及需要哪些举证材料?

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但符合《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所列原因的,纳税人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

在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页面点击【视同收汇原因】,再选择【视同收汇举证材料种类】,信息录入完成后点击【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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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

1.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的,提供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的,提供进口商相关证明材料。

2.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的检验报告等证明材料,或者货物、原材料生产商等第三方证明材料。

3.因动物及鲜活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商检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相关证明材料、货物运输等第三方证明材料。

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

5.因进口商破产、关闭、解散的,提供以下任一资料: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进口商所在地破产清算机构出具的证明、债权申报证明。

6.因进口国货币汇率变动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刊登或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资料。

7.因溢短装的,提供提单或其他正式货运单证等商业单证。

8.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以后的,提供出口合同。

9.因无法收汇而取得出口信用保险赔款的,提供相关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保险理赔单据、赔款入账流水等资料。

10.因其他原因的,提供合理的佐证材料。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附件1

供稿:吴旭 徐浩然

制作:周璐

进出口企业备案外汇管理局进出口备案手续

注意事项

1、办理过程中确保所有资料真实有效,避免因虚假信息导致办理延误或被处罚。

2、办理完成后,要熟悉各类进出口法规及报关程序,确保业务合规运作。

3、完成进出口权办理并不代表立即可以开展业务,还要按照不同产品的监管要求,进行相应的许可申请或认证(如3C认证、特殊商品进出口许可证等)。

取得进出口权的好处:

1.直接与国外签订合同减少中间环节,

2.拥有收付外汇的权力方便省心放心,

3.节省代理环节与费用省钱提高效率

4.公司能享受出口退税获取超额利润。

“进出口权”有什么作用?

1. 可以自营进出口

进出口备案办理条件:

1、企业应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外贸流通企业成立时间一年以上,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执照,按国家规定办理工商年检并通过年检。

2、注册资本外贸流通企业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生产企业不低于200万人民币。

3、已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按国家规定办理税务年检并通过年检。

4、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3年内未曾担任过被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从事进出口业务要具备以下资质:

1、公司注册上必须要具备进出口的权利,在工商局注册时说明要具有进出口权就行了。

没有进出口权能做外贸吗?通常只有取得进出口权的企业在海关备案后,才可以向海关申报进出口单报关。如果我们还没有办理下来进出口权,但是又遇到有国外客户要合作的情况,我们也可以先暂时找外贸代理代替企业出口或者直接买单出口,来帮助处理报关、结汇、退税这等流程。外贸代理和买单出口的区别在于,代理出口可以退税,并且外汇是由代理公司账户收结,避免了个人账户收款的不方便。买单出口就是买一套出口报关单据,用于个人账户收汇,买单费也比较低,但是因为不能走退税,利润没有保障。所以无论是外贸代理还是买单出口都更适合于短期使用,想要长线发展进出口权还是必须要有的。

进出口 (8)

企业申请进出口流程:

1、到商务局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取得进出口资质。

2、到工商局增加经营范围“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

3、海关注册登记,进入海关系统,取得海关进出口代码,以备进出口报关时调用。

4、公安局备案,刻“报关专用章”一枚。

5、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备案,取得检疫备案代码。

6、中国电子口岸备案,将海关、检疫、外管局和国税等几个部门的数据联网,进口付汇及出口申请核销单、收汇和退税时所用。

7、外汇管理局取得外汇帐户开立许可,并出口备案。

8、国税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手续.

进出口,进出口权备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已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

为大力推进贸易便利化,进一步改进货物贸易外汇服务和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并相应调整出口报关流程,优化升级出口收汇与出口退税信息共享机制。现公告如下:

一、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方式

改革之日起,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企业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对企业的贸易外汇管理方式由现场逐笔核销改变为非现场总量核查。外汇局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全面采集企业货物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逐笔数据,定期比对、评估企业货物流与资金流总体匹配情况,便利合规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对存在异常的企业进行重点监测,必要时实施现场核查。

二、对企业实施动态分类管理

外汇局根据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的合规性及其与货物进出口的一致性,将企业分为A、B、C三类。A类企业进口付汇单证简化,可凭进口报关单、合同或发票等任何一种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单证在银行直接办理付汇,出口收汇无需联网核查;银行办理收付汇审核手续相应简化。对B、C类企业在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审核、业务类型、结算方式等方面实施严格监管,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由银行实施电子数据核查,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须经外汇局逐笔登记后办理。

外汇局根据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遵守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进行动态调整。A类企业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将被降级为B类或C类;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合规性状况未见好转的,将延长分类监管期或被降级为C类;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守法合规经营的,分类监管期满后可升级为A类。

三、调整出口报关流程

改革之日起,企业办理出口报关时不再提供核销单。

四、简化出口退税凭证

自2012年8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以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不再提供核销单;税务局参考外汇局提供的企业出口收汇信息和分类情况,依据相关规定,审核企业出口退税。

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截至7月31日未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且未核销的,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出口退税。

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截至7月31日未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但已核销的以及已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的,均按改革前的出口退税有关规定办理。

五、出口收汇逾期未核销业务处理

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截至7月31日已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的,企业应不迟于7月31日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自8月1日起,外汇局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不再出具核销单。企业确需外汇局出具相关收汇证明的,外汇局参照原出口收汇核销监管有关规定进行个案处理。

六、加强部门联合监管

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增强诚信意识,加强自律管理,自觉守法经营。国家外汇管理局与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将进一步加强合作,实现数据共享;完善协调机制,形成监管合力;严厉打击各类违规跨境资金流动和走私、骗税等违法行为。

本公告涉及有关外汇管理、出口报关、出口退税等具体事宜,由相关部门另行规定。之前法规与本公告相抵触的,以本公告为准。自2012年8月1日起,本公告附件所列法规全部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废止法规目录

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1: 废止法规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