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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价格如何计算

对于出口企业来说,出口货物时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可以申请出口退税。至于退的税款有多少?跟随找法网小编一起来了解出口退税价格如何计算吧。

出口退税价格如何计算

一、出口退税价格如何计算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免抵退税,依下列公式计算:

1.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2.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3.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

4.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包括当期国内购进的无进项税额且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原材料的价格和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价格,其中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当期进口料件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

(1)采用“实耗法”的,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为当期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耗用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其计算公式为:

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当期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计划分配率

计划分配率=计划进口总值÷计划出口总值×100%

实行纸质手册和电子化手册的生产企业,应根据海关签发的加工贸易手册或加工贸易电子化纸质单证所列的计划进出口总值计算计划分配率。

实行电子账册的生产企业,计划分配率按前一期已核销的实际分配率确定;新启用电子账册的,计划分配率按前一期已核销的纸质手册或电子化手册的实际分配率确定。

(2)采用“购进法”的,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为当期实际购进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

若当期实际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大于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的,则: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免退税,依下列公式计算:

1.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以外的货物:

增值税应退税额=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出口货物退税率

2.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

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的增值税应退税额=委托加工修理修配的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出口货物退税率

(三)退税率低于适用税率的,相应计算出的差额部分的税款计入出口货物劳务成本。

(四)出口企业既有适用增值税免抵退项目,也有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先征后退项目不参与出口项目免抵退税计算。出口企业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免抵退项目和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并分别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税政策。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的进项税额无法划分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无法划分进项税额中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的部分=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二、出口退税的申请流程

企业在取得有关部门批准其经营出口产品业务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登记证明后,应于30日内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2. 退税登记的申报和受理

企业领到“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后,即按登记表及有关要求填写,加盖企业公章和有关人员印章后,连同出口产品经营权批准文件、工商登记证明等证明资料一起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经审核无误后,即受理登记。

3. 填发出口退税登记证

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的正式申请,经审核无误并按规定的程序批准后,核发给企业“出口退税登记”。

4. 出口退税登记的变更或注销

当企业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或某些退税政策发生变动时,应根据实际需要变更或注销退税登记。

需要知道的是,外贸企业申请出口退税必须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一式5份);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出口商品销售发票;

5、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6、出口退税货物进货凭证申报明细表;

7、出口退税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

8、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结果通知书及清单。

三、不得申请出口退税免税的行为

1、出口企业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免)税单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国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2、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其他经营者(或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假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

3、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4、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出口企业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其他运输方式的,以承运人交给发货人的运输单据为准)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有关内容不符的。

5、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结汇或退税风险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外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结汇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结汇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

6、出口企业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7、其他违反国家有关出口退税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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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政策最新消息解读

出口退税制度,也是每个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出口退税是在进行退还出口货物的国内已纳税款来平衡国内产品的税收负担,使本国产品以不含税成本进入国际市场,与国外产品在同等条件下进行竞争,从而增强竞争能力,扩大出口创汇。那么关于出口退税政策最新消息解读是如何?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

一、出口退税政策最新消息解读

财政部、税务总局共同发布《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123号),自11月1日起:

1、将相纸胶卷、塑料制品、竹地板、草藤编织品、钢化安全玻璃、灯具等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6%;

2、将润滑剂、航空器用轮胎、碳纤维、部分金属制品等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

出口退税政策最新消息解读

3、将部分农产品、砖、瓦、玻璃纤维等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0%;

4、取消豆粕出口退税;

5、除上述所涉产品外,其余出口产品,原出口退税率为15%的,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6%;原出口退税率为9%的,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0%;原出口退税率为5%的,出口退税率提高至6%。

国务院总理10月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完善出口退税政策加快退税进度的措施,为企业减负、保持外贸稳定增长。会议决定:从2018年11月1日起,按照结构调整原则,参照国际通行做法,

1、将现行货物出口退税率为15%的和部分13%的提至16%;

2、9%的提至10%,其中部分提至13%;

3、5%的提至6%,部分提至10%;

4、对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和面临去产能任务等产品出口退税率维持不变;

5、进一步简化税制,退税率由原来的七档减为五档;

6、今年底前将办理退税平均时间由目前13个工作日缩短至10个工作日。

二、出口退税的定义

出口退税是指国家运用税收杠杆奖励出口的一种措施。其主要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退还进口税,即出口产品企业用进口原料或半成品加工制成产品出口时,退还其已纳的进口税;一种是退还其已纳国内税款,即企业在报关出口时,退还其生产该商品已纳的国内税金。

三、办理出口退税注意四个时限

一是“30天”

外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后,应及时向供货企业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属于防伪税税控增值税发票,必须在开票之日起30天内办理认证手续。

二是“90天”

外贸企业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内办理出口退税申报手续,生产企业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三个月后免抵退税申报期内办理免抵税申报手续。

三是“180天”

出口企业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天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

四是“3个月”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申报期限内向退税部门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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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税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信息的通知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国税进438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79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16号)的要求,我市在出口退税审核中使用外汇局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电子数据。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核对核销单电子数据的问题

(一)对2000年1月1日起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在办理出口退税审核时,对企业提供的核销单必须核对外汇局核销单电子数据,对核对不上的核销单不能办理退税。

各局应将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的“审核配置”中设置“查询外汇局提供的核销单信息”。

(二)对审核中没有电子数据的核销单须向外汇局函调,盖局章。由外汇局回函并盖外汇局的“出口收汇核销监管业务章”,确认后,方可办理退税。

(三)对2000年1月1日起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已办理退税的,各局应将市局下发的外汇局核销单电子数据打印出来,进行人工核对。对核对不上的核销单,应及时向外汇局发调查函。经外汇局回函确认,属未办理核销手续的核销单,应立即将税款追回。

二、对出口企业丢失核销单的处理

出口企业核销单丢失后,应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情况,经税务机关审查,该笔出口业务确系未申报退税,税务机关可向出口企业出具“关于企业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未退税证明”。出口企业持此证明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补办证明”,并盖外汇局的“出口收汇核销监管业务章”,经与核销单电子数据信息进行交叉互审,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退税。

二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