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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政策最新消息解读

出口退税制度,也是每个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出口退税是在进行退还出口货物的国内已纳税款来平衡国内产品的税收负担,使本国产品以不含税成本进入国际市场,与国外产品在同等条件下进行竞争,从而增强竞争能力,扩大出口创汇。那么关于出口退税政策最新消息解读是如何?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

一、出口退税政策最新消息解读

财政部、税务总局共同发布《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123号),自11月1日起:

1、将相纸胶卷、塑料制品、竹地板、草藤编织品、钢化安全玻璃、灯具等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6%;

2、将润滑剂、航空器用轮胎、碳纤维、部分金属制品等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

出口退税政策最新消息解读

3、将部分农产品、砖、瓦、玻璃纤维等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0%;

4、取消豆粕出口退税;

5、除上述所涉产品外,其余出口产品,原出口退税率为15%的,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6%;原出口退税率为9%的,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0%;原出口退税率为5%的,出口退税率提高至6%。

国务院总理10月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完善出口退税政策加快退税进度的措施,为企业减负、保持外贸稳定增长。会议决定:从2018年11月1日起,按照结构调整原则,参照国际通行做法,

1、将现行货物出口退税率为15%的和部分13%的提至16%;

2、9%的提至10%,其中部分提至13%;

3、5%的提至6%,部分提至10%;

4、对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和面临去产能任务等产品出口退税率维持不变;

5、进一步简化税制,退税率由原来的七档减为五档;

6、今年底前将办理退税平均时间由目前13个工作日缩短至10个工作日。

二、出口退税的定义

出口退税是指国家运用税收杠杆奖励出口的一种措施。其主要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退还进口税,即出口产品企业用进口原料或半成品加工制成产品出口时,退还其已纳的进口税;一种是退还其已纳国内税款,即企业在报关出口时,退还其生产该商品已纳的国内税金。

三、办理出口退税注意四个时限

一是“30天”

外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后,应及时向供货企业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属于防伪税税控增值税发票,必须在开票之日起30天内办理认证手续。

二是“90天”

外贸企业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内办理出口退税申报手续,生产企业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三个月后免抵退税申报期内办理免抵税申报手续。

三是“180天”

出口企业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天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

四是“3个月”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申报期限内向退税部门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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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税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信息的通知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国税进438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79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16号)的要求,我市在出口退税审核中使用外汇局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电子数据。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核对核销单电子数据的问题

(一)对2000年1月1日起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在办理出口退税审核时,对企业提供的核销单必须核对外汇局核销单电子数据,对核对不上的核销单不能办理退税。

各局应将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的“审核配置”中设置“查询外汇局提供的核销单信息”。

(二)对审核中没有电子数据的核销单须向外汇局函调,盖局章。由外汇局回函并盖外汇局的“出口收汇核销监管业务章”,确认后,方可办理退税。

(三)对2000年1月1日起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已办理退税的,各局应将市局下发的外汇局核销单电子数据打印出来,进行人工核对。对核对不上的核销单,应及时向外汇局发调查函。经外汇局回函确认,属未办理核销手续的核销单,应立即将税款追回。

二、对出口企业丢失核销单的处理

出口企业核销单丢失后,应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情况,经税务机关审查,该笔出口业务确系未申报退税,税务机关可向出口企业出具“关于企业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未退税证明”。出口企业持此证明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补办证明”,并盖外汇局的“出口收汇核销监管业务章”,经与核销单电子数据信息进行交叉互审,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退税。

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是否出口收汇核销单可以不在90天内完成

问题:出口企业申请出口货物退税时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期限延长了,是否所有企业今后申请退税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可以不在90天内完成?

回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7号)确实延长了出口企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期限,不过不是所有出口企业均适用这一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规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一年的;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延长期限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范围,是指原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要求180天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