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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所刘文财:建议试点人民币外汇期货

“随着中国对外开放力度的加大和人民币逐步走向市场化,企业迫切需要更为灵活便捷、成本更低的外汇期货产品。”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简称“中金所”)外汇事业部总监刘文财在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专访时表示,建议国家加强顶层设计,统筹协调,把人民币外汇期货作为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人民币国际化战略推进的配套措施予以立项、论证,研究在部分突破实需原则下试点人民币外汇期货,丰富企业汇率避险工具选择,稳定贸易增长,促进中国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中国证券报:请问汇率波动对我国外贸及相关企业有哪些影响?

刘文财:根据我们此前针对规模以上企业的调研结果,47.1%的企业认为国际市场需求变化是影响企业生产经营最重要的原因,而22.1%的企业认为原材料的价格变化最为重要,汇率波动在企业业绩的影响因素中居于第三位。

据测算,美元兑人民币汇率变动1%,对我国外贸出口的影响约1.53%;交叉汇率变动1%,对我国外贸顺差的影响约0.6%。人民币汇率调整对使用美元、欧元等外币进行收入确认、成本支出、偿付借贷支出的企业产生较大影响,尤其是未使用衍生品进行风险管理的企业。

中国证券报:目前企业规避汇率风险的手段有哪些,实际操作中面临哪些问题?

刘文财:目前企业采取的主要外汇风险规避方法包括自然对冲、贸易融资、外汇衍生品和人民币结算。但自然对冲对企业的进出口结构与期限要求较为严格,并不是所有企业都适用;贸易融资的问题是,在人民币双边波动时,企业难以判断汇率走势,其外汇风险头寸仍然无法规避,当汇率朝不利方向波动时,企业的外债成本也随之增加;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和外汇掉期是我国银行提供的三种主要外汇衍生品,不过银行的外汇衍生产品仍然存在规模门槛较高、企业需要获得银行的授信或缴纳保证金、产品的灵活度与便利性较低、价格透明度较低等不足之处;人民币结算则受制于境外客户的接受度。

此外,面临外汇波动较大的情况时,部分企业还可采用与对方协商价格和不接回款周期较长的订单等方式减少损失。这些方法大多是被动应对外汇风险,企业尽管减少了损失,但也伴有销量缩小或客户流失等问题。

中国证券报:在已有场外外汇衍生品工具的情况下,推出外汇期货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是什么?

刘文财:外汇期货是国际金融市场最早上市的金融期货品种,是管理汇率风险的重要工具,已经成功运行四十多年。当前,我国汇率避险工具不够丰富,难以满足企业多样化的避险需求。上市外汇期货产品,对于稳定贸易增长、助推人民币国际化、掌控人民币汇率定价话语权、满足居民外汇投资需求、实现藏汇于民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满足实体企业管理汇率风险,稳定贸易增长的需求。根据企业调研数据测算,我国外贸企业每年面临的外汇风险大约482亿美元,存在很大的避险需求。但包括外汇远期、掉期、期权等场外外汇衍生品主要通过银行向企业提供服务,由于银行的服务普遍存在规模歧视,导致中小企业面临汇率风险“避险难”和“避险贵”的问题突出。外汇期货是对银行提供的场外外汇避险产品的有效补充,可以丰富避险工具,便于企业灵活选择,降低企业避险成本,促进我国外贸稳定增长。

二是助推人民币国际化,掌控人民币汇率定价话语权的需要。当前,随着亚太自贸区、“一带一路”经济圈建设的启动,人民币国际化逐渐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在这个阶段,除了继续发展离岸人民币外汇市场之外,重点是应加快境内外汇市场的改革发展,建立健全有深度和广度的外汇市场体系,形成外汇即期、远期、期货、期权相配合的外汇衍生产品体系,建成应对跨境资本流动冲击的第一道防线,做大、做强境内外汇市场,为人民币国际化奠定坚实的市场基础,让人民币走出去,定价权留下来。

三是丰富居民外汇投资工具,实现藏汇于民,减轻巨额外汇储备压力。据统计,近千家国外外汇经纪商在我国非法开展业务,我国约有500万外汇投资者参与境外的外汇保证金交易,年交易额高达3万亿美元。由于缺乏监管,如此庞大规模的非法炒汇市场是影响我国金融体系健康运行的一大隐患。上市外汇期货,可满足居民正常外汇投资需求,实现藏汇于民,减轻巨额外汇储备压力。

中国证券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在推动外汇期货上市上做了哪些工作?目前面临着哪些障碍?

刘文财:为有效推动外汇期货产品上市进程,丰富实体经济汇率避险产品,中金所开展了大量的基础研究、企业调研和市场培育工作。一是密切跟踪境内外外汇市场发展趋势,扎实开展基础研究,形成了包括《外汇市场数据月评》、《离岸人民币期货月度报告》及两本专著等近200万字的研究成果;二是为分析外汇期货的实际需求,面向近千家进出口企业开展调研,深入了解企业所面临的汇率风险及现有汇率避险手段的不足;三是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宗旨,面向上市公司及金融机构开展汇率风险管理专题研修班,已在广东、浙江、福建等9个省市培训800余位企业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员,有效提升了企业的汇率风险意识和能力;四是继续深化产品和合约设计,做深做宽做真仿真交易,落实各项业务和技术系统准备,为产品上市奠定坚实基础。

然而,境内建立人民币外汇期货市场必将涉及人民币汇率的形成机制改革,而人民币汇率目前还不是完全由市场决定,现阶段国内发展人民币外汇期货市场仍有一些需要协调和破解的政策难题。一是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仍未完成,市场决定汇率的机制尚未完全建立起来,人民币外汇期货交易的市场基础还不完全具备。二是人民币外汇交易仍然实行实需原则,基本不允许投机交易,这与期货交易机制很难相容。

刘文财博士,现任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外汇事业部总监,曾任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北京金融衍生品研究院院长,研发部副总监等职,长期从事金融衍生品研究与产品开发。

中金所:股指期货跨品种单向大边保证金制度下月实施

新华社上海5月31日电(记者潘清、陈云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31日宣布,为进一步促进股指期货市场运行效率和功能发挥,决定自2019年6月3日结算时起,对股指期货实施跨品种单向大边保证金制度

股指期货跨品种单向大边保证金制度,是指对沪深300股指期货、上证50股指期货和中证500股指期货的跨品种双向持仓,交易保证金按照单边较大者收取。

在此之前,中金所自2014年10月27日起对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实施了同品种单向大边保证金制度,并自2015年7月10日起率先对国债期货实施了跨品种单向大边保证金制度。

中金所相关负责人表示,保证金制度是期货市场的一项基础性风险控制制度。在有效控制市场风险的前提下,实施单向大边保证金等制度安排,可以有效降低市场成本。金融期货单向大边保证金制度实施以来,市场运行安全平稳,取得积极效果。在同品种单向大边保证金制度基础上对股指期货实施跨品种单向大边保证金制度,有助于降低股指期货跨品种运行成本,进一步促进功能发挥。

中信期货研究部研究人员张革分析认为,为满足各种交易策略的需要,许多投资者可能要参与期指多个品种、不同方向的交易。股指期货实施跨品种单向大边保证金制度,将提高投资者的资金使用效率,有效降低跨品种交易成本,便于各类市场参与者实施更为灵活的交易策略,更好地满足其多样化的交易需求。

浙商期货研究中心主管沈文卓表示,国际上许多成熟的期货市场都引入了相应的保证金制度,以提高投资者的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市场功能的进一步发挥。我国股指期货引入跨品种单向大边保证金制度,有利于在提高风险管理质量的同时降低市场运行成本。

沈文卓同时表示,在推出上述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同时,仍需进一步加强监管,确保市场平稳、安全、高效运行。

中金所相关负责人透露,下一步将密切关注制度实施后的市场情况,确保股指期货市场平稳有序运行。同时,中金所继续完善市场机制,兼顾风险防控和提质增效,努力打造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金融期货市场。(完)

中金所调整股指期货和期权合约交易限额

12月14日晚间,中金所发布关于股指期货期权合约交易限额的通知,自2022年12月19日交易时起,在沪深300、中证500、中证1000、上证50股指期货上,客户某一合约日内开仓交易的最大数量为500手。

自2022年12月19日交易时起,在沪深300、中证1000、上证50股指期权上,客户某一期权品种日内开仓交易的最大数量为200手,某一月份期权合约日内开仓交易的最大数量为100手,某一深度虚值合约日内开仓交易的最大数量为30手。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交易、做市交易的开仓数量不受此限。

关于股指期货和期权合约交易限额的通知

中金所发 〔2022〕73号

各会员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股指期货、股指期权合约交易行为,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现将股指期货、股指期权合约交易限额相关管理要求通知如下:

一、交易限额标准

自2022年12月19日交易时起,在沪深300、中证500、中证1000、上证50股指期货上,客户某一合约日内开仓交易的最大数量为500手。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交易的开仓数量不受此限。

自2022年12月19日交易时起,在沪深300、中证1000、上证50股指期权上,客户某一期权品种日内开仓交易的最大数量为200手,某一月份期权合约日内开仓交易的最大数量为100手,某一深度虚值合约日内开仓交易的最大数量为30手。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交易、做市交易的开仓数量不受此限。

日内开仓交易的最大数量是指客户某一交易日在某一品种、某一月份合约或某一合约上的买开仓数量与卖开仓数量之和。深度虚值合约是指同一月份合约中,行权价格高于上一交易日合约标的指数收盘价的第十个及以上的看涨期权合约和行权价格低于上一交易日合约标的指数收盘价的第十个及以下的看跌期权合约。

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开仓数量合并计算,其标准与单个客户相同。客户单日在同一品种上多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按照一次认定。

二、处理措施

客户第一次出现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形,交易所将对其采取限制开仓5个交易日的措施;第二次出现,交易所将对其采取限制开仓10个交易日的措施;第三次及以上出现,交易所将对其采取限制开仓1个月的措施。情节严重的,按《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本通知规定的具体标准、相关措施等进行调整。

本通知自2022年12月19日起实施,《关于股指期货、股指期权合约交易限额的通知》(中金所发〔2022〕39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2022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