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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续实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关于延续实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

为继续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现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计算纳税。

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8月18日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再延1年: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_股票激励 个税_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政策

1月1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称,为支持我国企业创新发展和资本市场对外开放,《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中规定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继续执行。同时延至2023年12月31日止的还有《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执行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93号)中规定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2021年底,财政部、税务总局曾发布公告称,《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此次公告,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延续至2023年12月31日。

具体来看,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优惠内容为,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符合相关政策条件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规定计算纳税。

享受条件为,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应当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

2021年12月29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决定延续实施部分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为减轻个人所得税负担,缓解中低收入群体压力,会议决定,一是将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实施按月单独计税的政策延至2023年底。二是将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补税或年度汇算补税额不超过400元的免予补税政策延至2023年底。三是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政策延至2022年底。

全年一次性奖金(即年终奖)单独计税的优惠政策原本将在2021年年底到期。年终奖按月单独计税,是指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月度税率表来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2018年个税改革后,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四项劳动性质的所得合并为综合所得,适用统一的3%~45%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当时财政部、税务总局考虑到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的优惠政策衔接问题,针对年终奖的单独计税政策给了3年的过渡期,也就是到2021年年底到期。国常会明确再续期两年,对不少工薪阶层来说相当于收了个“大红包”。

股票分红是如何计算和发放的?

上市公司实施股票分红需满足多项条件。首先,公司需有可供分配的利润,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后仍有剩余的利润;其次,需经公司董事会制定分红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此外,还需符合证券监管机构关于分红的相关要求,如不存在未按规定披露信息、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形。

现金分红的计算方式相对直观。上市公司通常会在分红方案中明确每股派发现金的金额(即每股股息)。股东实际获得的现金分红金额为每股股息乘以其持有的股份数量。需要注意的是,个人股东获得的现金分红需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税额根据相关法规确定。

股票分红主要包括送股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两种形式。送股是公司将盈余公积或未分配利润转化为股份,按股东持股比例向股东发放新增股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则是将公司的资本公积转为股份,同样按持股比例分配。两种方式的计算均以股东原有股份数量为基础,新增股份数=原有股份数×送股/转增比例。送股会减少公司的未分配利润或盈余公积,而转增股本不影响未分配利润,仅调整资本公积与股本的结构。

股票分红的发放需经过几个关键时间节点。一是股权登记日,即确定享有分红权利股东的日期,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可参与分红;二是除权除息日,当日公司股票价格会根据分红情况进行调整,以反映股东权益的变化;三是发放日,即现金分红到账或新增股份上市流通的日期。这些日期由上市公司在公告中明确披露,且需符合监管机构的时间要求。

根据202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实施条例,个人股东取得的现金分红和送股所得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根据持股期限等因素执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在符合法规规定的情形下,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的税收政策需以国家税务部门的最新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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