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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提示投资理财风险:警惕“委托理财”“保本保息”“飞单”等陷阱

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26日讯(记者李万祥)近年来,因投资理财引发的纠纷案件呈多发态势。10月26日,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走进北京紫芳园二区社区服务中心,给居民们提示投资理财风险并现场答疑。

在司法实践中,投资理财类纠纷案件多见于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和其他合同纠纷等案由。据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近五年审理的投资理财类纠纷案件专题调研发现,此类案件的诉讼主体多为具有理财知识的自然人或法人,涉及投资理财多个领域,多因投资者遭受投资损失或未达到预期收益而引发。2012年1月至2016年6月,北京二中院共受理投资理财类纠纷案件123件,自然人与法人之间因投资理财发生纠纷的案件占总数的72.36%,其中法人多为投资公司、投资咨询公司、证券公司等经营投资理财的公司法人。

“你不理财,财不理你”。然而,一旦投资失败,血本无归,往往引发矛盾纠纷。据北京二中院的调研结果显示,投资理财类纠纷案件多因投资者遭受投资损失或未达到预期收益而引发。在123件案件中,103件案件是基于上述原因所引发,争议主要存在于合同中约定的保本保息条款是否有效,以及对由此造成的损失如何承担等。

值得注意的是,北京二中院审理的部分案件反映出,接受委托理财的一方不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但其以“委托理财”为名,通过虚假承诺以还本付息或给以保底收益的方式骗取投资款。投资方在资金受到损失后,向公安机关报案,主张对方涉嫌刑事犯罪,公安机关依法对于投资者的举报予以立案侦查。例如,该院审理的王某诉齐某的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王某经过齐某介绍,投资了一家境外理财公司,后该公司突然破产,王某的投资款全部打了水漂。因该公司在我国国内的经营方式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相关负责人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近几年,投资形式也不断创新,从交易场演变到电脑端,从电脑端再到现在的智能手机客户端,越来越多的人们选择在电脑端、手机客户端上下载理财APP,并将其作为投资理财的手段。网络借贷平台为借贷双方提供了便利,但是也导致了大量纠纷的发生。

“此类纠纷中,投资者理财需求比较迫切,往往追求高于市场一般收益率的较高投资回报,从而轻信高利率回报的承诺,以及合同中约定的保本保息条款,在预期未能实现的情况下引发诉讼。”北京二中院副院长苏丽英指出,多数投资者在选择受托人时往往未尽足够审查义务,未调查受托人的投资理财资质;选择理财产品时仅追求高回报,对投资知识知之甚少,对风险预见不足,盲目相信受托人所做的承诺;签署协议时未仔细核实双方的权利义务,投资过程中做“甩手掌柜”,赋予受托人权限过大,对账户也不进行实时监控,出现重大亏损时则追悔莫及。

对此,北京二中院法官建议,投资者要加强自我防范,理性对待投资、增强甄别能力。投资者要强化理性投资意识,掌握有关投资的基础知识,了解投资市场存在的风险。面对高风险高收益投资产品,要充分认识到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应认真阅读合同条款,投资前应向工商等相关部门了解对方的经营资质、主体资格等情况,冷静分析,以防上当。一旦投资,就要强化参与意识,时刻关注理财资产状况,要求受托人及时提供资产变动、收入和费用账单,以便随时掌握资产变动状况,更好地控制风险。

苏丽英提醒,要特别注意审查投资理财合同中的收益回报条款和“保底条款”。投资者要认真阅读合同中的收益条款及风险介绍,明确“预期收益率”和实际收益的区别。“除经国家批准的金融机构发行的保本保息理财产品之外,此类的保底条款因有悖于公平原则,也违反了基本的经济规律和资本市场规则,属于无效条款,不受法律保护,造成损失的,往往要根据双方过错进行分担。”

法官建议,投资者要注意购买投资理财产品时的签约对象及资质。特别警惕“飞单”现象,辨清签约对象。个别金融机构的客户经理或者销售人员可能利用投资者的信任,以高额回报向其推销其他投资理财产品或获得代客理财资金后,将资金投向案外职业放贷人或小额贷款公司,此类投资风险大,投资者误以为系与金融机构建立了投资理财合同关系,往往等到纠纷发生时才发现真相,但为时已晚。此外,我国实行严格的外汇、期货管制,法律禁止在银行和指定的外汇调剂市场以外从事私下外汇交易,对进行期货交易的场所和资质亦有明确规定。因此投资者在委托公司购买外汇或期货理财时,应注意审查该公司的经营资质,谨慎签约。

生娃收200面值外币红包,如今兑换犯了愁

前几年我在老家生儿子,办满月酒的时候我哥悄悄塞给我一个红包,当时光顾着开心,拆开一看里面不是人民币,是一张200面值的外国纸币,看着新鲜就随手收进了抽屉里,这一放就是好几年。前几天收拾家里翻出这张纸币,才突然犯了难:这外国钱到底咋换成人民币?去哪个银行能换?到底能换多少钱?相信不少人手里有外币都有过这种困惑,今天就把我整理的干货分享出来,大家别再像我一样摸不着头脑。

首先最关键的一步,先确认手里的外币是哪个国家的!美元根本没有200面额的,别认错了,常见的200面值外币有欧元、墨西哥比索、印度卢比这些,看纸币上的英文和符号就能分辨,欧元标着EURO,卢比是₹,认清楚币种才知道值不值钱、能不能换。按现在的汇率算,200欧元能换一千五百多块人民币,200墨西哥比索也就七十多,要是小币种可能银行都不收,只能留着收藏。

其次说兑换的事儿,别再瞎找地方了,国内能换外币的主要是各大银行,其中中国银行的币种最全,冷门币种优先选中行,四大行和招行、交行也都能办。记住一定要提前1-3天打电话或者用银行APP预约,不然直接跑过去大概率白跑一趟,兑换只需要带本人身份证,工作日9点到17点去就行,节假日银行一般不办这个业务。

还有几个小细节一定要注意,避免踩坑!第一,银行只换纸币,外币硬币国内是不给兑换的;第二,兑换的汇率看银行当天的“现钞买入价”,这个价格每天都会变,不同银行略有差别,可提前先查一查;第三,每个人每年有等值5万美元的兑换额度,就一张200面值的外币,完全在额度内,不用怕超限额。

兑换完之后,银行给的水单一定要留好,30天内要是想把人民币换回外币,凭水单能免手续费。其实外币兑换一点都不复杂,只要确认是真币、银行收这个币种,按步骤来几分钟就能办好。我现在就等着先确认好这张纸币的币种,再预约银行去兑换,也算给这张红包纸币找个“好去处”。大家手里有外币的,也别再放着落灰了,赶紧按这个方法去试试吧!

健全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 为更高水平对外开放保驾护航——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机制办公室负责人就《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答记者问

健全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为更高水平对外开放保驾护航——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机制办公室负责人就《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答记者问

经国务院批准,2020年12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安审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为了解《安审办法》出台有关情况,针对各界关注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机制办公室有关负责人。

问:请介绍一下《安审办法》出台的背景。

答:对外开放是我国基本国策。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坚持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持续推动扩大对外开放,努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大幅减少外资准入限制,2017—2020年连续四年缩减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全国版和自由贸易试验区版负面清单限制措施分别缩减至33条和30条,制造业、能源资源、基础设施、农业、金融等领域对外资实现重大开放,我国成为全球最受欢迎的外商投资目的地之一。今年以来,新冠肺炎疫情给全球跨境投资造成巨大冲击,在此严峻形势下,我国利用外资仍稳中有增,是全球极少数吸收外资保持增长的主要经济体之一。

在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同时,国家也在稳步推进外商投资管理制度改革。2019年出台的《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确立了我国新时期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在法律法规层面正式确立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为推动更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还对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作出规定,明确国家建立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进行安全审查。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商协会等有关方面十分关注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如何落地实施,期待出台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具体规定,以便依法依规开展投资决策。

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是国际通行的外资管理制度,在平衡经济利益和维护国家安全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近年来,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陆续推出或完善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美国出台《外资风险审查现代化法》,欧盟出台《外国直接投资框架条例》,澳大利亚出台《外商投资改革法》,德国、日本分别修订《对外贸易和支付法》《外汇与外贸法》,英国正在制定《国家安全和投资法》。

在此背景下,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在总结2011年以来我国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实践的基础上,报请国务院批准,制定出台《安审办法》。

问:制定《安审办法》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越开放越要重视安全,越要统筹好发展和安全,着力增强自身竞争能力、开放监管能力、风险防控能力,炼就金刚不坏之身。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部署,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健全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要求,统筹发展和安全,把安全发展贯穿国家发展各领域和全过程,健全国家安全审查和监管制度。

在制定《安审办法》过程中,我们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领会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践行总体国家安全观和新发展理念,健全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为更高水平对外开放保驾护航,助力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一是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开放和安全并重,把握好积极促进外商投资和维护国家安全的关系,建立与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相适应的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推动扩大开放与风险防控协同共进,有效管控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坚决筑牢国家安全屏障、防范化解国家安全风险,同时增强针对性,避免安全审查泛化。

二是总结审查实践,填补监管空白。我国自2011年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并于2015年起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实施与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相适应的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措施。《安审办法》总结近十年来的工作实践,特别是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有益做法,对审查机构、审查范围等进行适当调整,将金融等敏感领域一并纳入审查范围。

三是立足我国国情,适当借鉴国际经验。基于我国国家安全新形势新特点,参考近年来主要国家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新变化,吸收借鉴有益的制度成果,形成既适合我国国情又符合国际惯例的安全审查制度。

四是尽可能简便,避免过多增加企业负担。按照必要、合理的原则,设定审查程序和时限。同时,安全审查分三个阶段进行,根据申报项目风险情况,分层次、递进式推进审查,进入第二和第三阶段的项目梯次减少,审查意见和决定将及时反馈给投资者。

问:《安审办法》如何贯彻开放和安全并重?

答:改革开放40多年来,外商投资企业已经深度融入我国经济,为经济社会繁荣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展望未来,我国开放的大门只会越开越大,我国扩大开放的方向不会变,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决心不会变,积极促进外商投资的态度不会变。

出台《安审办法》,实施外商投资安全审查,不是搞保护主义、更不是开放倒退,主要目的是适应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需要,健全对外开放安全保障体系,在积极促进和保护外商投资的同时,有效预防和化解国家安全风险,为更高水平对外开放保驾护航。没有安全保障的对外开放不可持续,只有把防控安全风险的篱笆扎得更密更牢,才能为新一轮对外开放奠定坚实基础,才能更好实施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的对外开放。在《安审办法》实施过程中,我们将坚持在开放中谋发展、保安全,精准审查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避免安全审查泛化。

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方面落实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促进和保护外商投资的规定,在实施好《安审办法》同时,积极推动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健全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在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等方面对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继续有序扩大对外开放,出台新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继续鼓励外商投资先进制造、现代服务、节能环保等领域,打造高标准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问:《安审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安审办法》共23条,主要对以下内容作出规定:

一是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机构。国家建立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机制,工作机制办公室设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承担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的日常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2019年第4号公告,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申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大厅接收。

二是外商投资安全审查范围。对下列范围内的外商投资开展安全审查:投资军工、军工配套等关系国防安全的领域,以及在军事设施和军工设施周边地域投资;投资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大装备制造、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重要文化产品与服务、重要信息技术和互联网产品与服务、重要金融服务、关键技术以及其他重要领域,并取得所投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如外国投资者不清楚其投资是否在安全审查范围内,可就具体项目情况咨询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机制办公室,联系方式参见国家发展改革委2019年第4号公告。

三是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申报机制。外国投资者或者境内相关当事人应在实施投资前主动申报属于审查范围的投资。对于应报未报的外商投资,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机制办公室有权要求限期申报。有关机关、企业、社会团体、社会公众等也可向工作机制办公室提出审查建议。

四是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程序和时限。安全审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初步审查,在收到符合申报要求的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启动安全审查。第二阶段是一般审查,在启动审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通过审查的决定,或按程序进入下一阶段审查。第三阶段是为期60个工作日的特别审查,这一阶段不是每个项目的必经程序,只有未通过一般审查的项目才会进入特别审查;特殊情况下可能延长特别审查时限;特别审查结束后将出具审查决定。审查期间,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五是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决定执行。对于通过安全审查的,可实施投资;对于附条件通过审查的,应当按照附加条件实施投资;对于禁止投资的,不得实施投资。

六是违规惩戒。对于拒不申报、弄虚作假、不执行附加条件等违规行为,可责令当事人限期处分股权或者资产,亦可将其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国家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问:证券领域外商投资安全审查规定什么时候出台?

答:《安审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外国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购买境内企业股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其适用本办法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机制办公室制定。相关工作正在推进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