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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将在全国展开

本报北京8月14日电(记者徐佩玉)记者从中国人民银行获悉,14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全国范围开展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通知》自2026年9月14日起施行。

《通知》内容包括:一是在更大范围内支持中小规模跨国公司开展业务。将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试点政策推广至全国,惠及更多经营主体。主办企业注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建池门槛可进一步降低,持续释放政策红利。二是便利跨国公司归集调拨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成员企业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允许跨国公司自主决定归集比例,使用同一账户管理本外币资金,实现集团层面统筹调配、成员企业层面灵活使用,鼓励优先使用本币开展业务。三是简化业务备案登记流程。由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一个窗口”对外,进行业务备案登记,部分变更登记交由合作银行办理,减少企业“脚底成本”。同时,明确业务办理规范和事中事后监管要求,切实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两部门表示,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不断优化跨国公司跨境资金管理政策,提升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水平,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有关要求,2026年8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全国范围开展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通知》自2026年9月14日起施行。

《通知》内容包括:一是在更大范围内支持中小规模跨国公司开展业务。将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试点政策推广至全国,惠及更多经营主体。主办企业注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建池门槛可进一步降低,持续释放政策红利。二是便利跨国公司归集调拨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成员企业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允许跨国公司自主决定归集比例,使用同一账户管理本外币资金,实现集团层面统筹调配、成员企业层面灵活使用,鼓励优先使用本币开展业务。三是简化业务备案登记流程。由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一个窗口”对外,进行业务备案登记,部分变更登记交由合作银行办理,减少企业“脚底成本”。同时,明确业务办理规范和事中事后监管要求,切实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不断优化跨国公司跨境资金管理政策,提升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水平,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6〕163号)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全国范围开展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

据中国人民银行网站8月14日消息,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有关要求,2026年8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全国范围开展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通知》自2026年9月14日起施行。

从《通知》主要内容来看:一是在更大范围内支持中小规模跨国公司开展业务。将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试点政策推广至全国,惠及更多经营主体。主办企业注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建池门槛可进一步降低,持续释放政策红利。

二是便利跨国公司归集调拨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成员企业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允许跨国公司自主决定归集比例,使用同一账户管理本外币资金,实现集团层面统筹调配、成员企业层面灵活使用,鼓励优先使用本币开展业务。

三是简化业务备案登记流程。由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一个窗口”对外,进行业务备案登记,部分变更登记交由合作银行办理,减少企业“脚底成本”。同时,明确业务办理规范和事中事后监管要求,切实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中国首席经济学家论坛成员庞溟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通知》的发布标志着外汇管理体制的进一步深化与制度创新,我国资本项目高水平制度型开放进一步推进。整体来看,《通知》是服务实体经济和人民币国际化的重要制度安排,将显著提升跨国公司资金管理效率,并推动人民币在跨境资金流动中的使用。

据悉,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不断优化跨国公司跨境资金管理政策,提升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水平,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试点政策推广至全国

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将在全国范围展开,进一步便利跨国公司集团资金归集使用。

8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下称《通知》),在全国范围开展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通知》自2026年9月14日起施行。

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是指跨国公司根据自身经营和管理需要,集中运营管理境内外本外币资金,开展资金归集和余缺调剂、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等业务。其中,金融机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和房地产企业不得参与资金池业务,财务公司作为主办企业的除外。

将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从试点地区推广至全国,是去年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的政策接续。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主要服务大型跨国公司,特点是适用门槛较高、配套资金划转更为便利;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配套资金划转便利性低一些,但适用门槛相对较低,可惠及更多中小规模跨国公司。前期试点广受企业认可,推广至全国后,有利于进一步提升企业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

《通知》内容包括:一是在更大范围内支持中小规模跨国公司开展业务。将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试点政策推广至全国,惠及更多经营主体。主办企业注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建池门槛可进一步降低,持续释放政策红利。二是便利跨国公司归集调拨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成员企业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允许跨国公司自主决定归集比例,使用同一账户管理本外币资金,实现集团层面统筹调配、成员企业层面灵活使用,鼓励优先使用本币开展业务。三是简化业务备案登记流程。由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一个窗口”对外进行业务备案登记,部分变更登记交由合作银行办理,减少企业“脚底成本”。同时,明确业务办理规范和事中事后监管要求,切实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其中,跨国公司可归集境内成员企业的外债额度统一使用,额度内高效办理集团外债业务,允许自行决定外债归集比例。跨国公司任一时点外债风险加权余额不得超过其外债集中额度:

跨国公司外债集中额度=(主办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所有者权益+Σ境内成员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所有者权益*集中比例)*跨境融资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跨国公司外债风险加权余额=Σ本外币外债余额+Σ外币外债余额*汇率风险折算因子。

初始时期,跨境融资杠杆率为2,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为1.75,汇率风险折算因子为0.5。使用外币开展业务将占用更多额度,鼓励优先使用人民币。

同时,跨国公司可归集境内成员企业的境外放款额度统一使用,额度内高效办理集团境外放款业务,允许自行决定境外放款归集比例,鼓励优先使用人民币开展业务。跨国公司任一时点外债风险加权余额不得超过其外债集中额度:

跨国公司任一时点境外放款风险加权余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放款集中额度。跨国公司境外放款集中额度=(主办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所有者权益+Σ境内成员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所有者权益*集中比例)*境外放款杠杆率*境外放款宏观审慎调节系数。跨国公司境外放款风险加权余额=Σ本外币境外放款余额+Σ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币种转换因子。

初始时期,境外放款杠杆率为1,境外放款宏观审慎调节系数为0.6,币种转换因子为0.5。使用外币开展业务将占用更多额度,鼓励优先使用人民币。

此外,跨国公司资金池主办企业和成员企业同时符合便利化政策要求的,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时,可同时适用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以及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措施,简化业务办理流程,提高业务办理效率。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不断优化跨国公司跨境资金管理政策,提升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水平,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两部门发布!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即将向全国推广

8月14日,事关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新政正式落地。当日央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简称《通知》),此次通知颁布的相关事宜将自今年9月14日起施行。

此次《通知》将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从试点地区推广至全国,这是去年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的政策接续。

自2023年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在北京、广东(含深圳)试点以来,多家企业反馈,参与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后,集团境内外闲置资金可统筹归集、灵活调剂,轧差结算大幅减少跨境划转频次与汇兑支出,整体跨境资金管理便利化水平明显提升。

央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新闻稿中表示,下一步将不断优化跨国公司跨境资金管理政策,提升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水平,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更大范围支持中小规模跨国公司开展业务,便利企业归集调拨本外币跨境资金

跨国公司是以资本为纽带、由境内外关联企业组成的企业联合体,涵盖中资出海跨国公司与来华外资跨国公司。跨国公司资金跨境流动频繁,有资金统一归集、余缺调剂、统筹收付和调配的客观需求。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主体“走出去”步伐持续加快,大量跨国企业、涉外集团产生跨境资金集中管理需求。为满足不同规模企业跨境资金池管理需求,央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搭建了分层分类的本外币资金池制度框架。

2021年以来,央行会同国家外汇管理局先后在北京、广东等地推出了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试点、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试点,支持跨国公司根据自身经营和管理需要,集中运营管理境内外本外币资金,节约流动性管理成本。

上述试点的总体思路是根据企业合并所有者权益分别核定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自主归集、灵活调配、统筹使用境内外人民币和外币资金。其中,使用人民币可获得更大资金跨境调配空间,体现本币优先。

2025年12月,央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将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试点推广至全国。

试点过程中,根据市场主体诉求,优化备案流程、额度管理、资金划转等相关规则,金融管理部门持续完善全流程风险防控机制。2026年8月,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基础上,为便利更多跨国公司跨境资金统筹使用,央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了《通知》,将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推广至全国。

本次《通知》的一大亮点是降低准入门槛,扩大政策覆盖面,将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试点政策推广至全国,惠及更多经营主体,在更大范围内支持开展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中小规模跨国公司只需满足外汇资金池和人民币资金池门槛之一即可。

根据《通知》内容,境内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合计金额不低于等值7亿元人民币;或境内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且境外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等值2亿元人民币。

此外,主办企业注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建池门槛可进一步降低,持续释放政策红利。《通知》明确,主办企业注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跨国公司开展资金池业务,境内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合计金额不低于等值3.5亿元人民币;或境内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且境外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等值1亿元人民币。

为便利跨国公司归集调拨本外币跨境资金,《通知》指出,集中成员企业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允许跨国公司自主决定归集比例,使用同一账户管理本外币资金,实现集团层面统筹调配、成员企业层面灵活使用,鼓励优先使用本币开展业务。

为简化业务办理流程,减少企业“脚底成本”,《通知》明确简化业务备案登记流程。由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一个窗口”对外,进行业务备案登记,部分变更登记交由合作银行办理。同时,明确业务办理规范和事中事后监管要求,切实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与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政策有何区别

本次升级的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与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政策看似较为相近,但又略有不同。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是我国跨境资金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形成错位互补,面向更广范围跨国经营主体,为企业统筹境内外本外币资金提供普惠化政策路径。

在准入门槛方面,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的建池量化指标为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的十分之一,且国际收支规模和营业收入总额条件满足其一即可,支持更多中小规模跨国公司入池。对主办企业注册在自由贸易区的跨国公司,准入门槛量化指标进一步减半。

在备案登记受理主体方面,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由主办企业所属外汇局省级分局办理备案登记,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则将备案登记权限调整至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局,跨国公司办理备案更便利。

从资金划转权限上来看,在额度归集方面,在境外放款额度集中业务中,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的相关系数为0.6(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为0.8),对应可集中的境外放款额度为所有者权益的0.6倍,低于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

在集中收付业务范围方面,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允许主办企业代境内成员企业与境外主体进行集中收付,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在此基础上允许主办企业代境外成员企业与境外主体进行集中收付。

分析人士指出,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主要服务大型跨国公司,特点是适用门槛较高、配套资金划转更为便利;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配套资金划转便利性低一些,但适用门槛相对较低,可惠及更多中小规模跨国公司。前期试点广受企业认可,推广至全国后,有利于进一步提升企业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

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 张晓翀 编辑 陈莉 校对 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