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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报6.7487 调升34个基点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21日讯 今日,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报6.7487,较前一交易日调升34个基点。

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_2026年人民币汇率表_今日中行外汇牌价查询

图片由AI生成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2026年9月21日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1美元对人民币6.7487元,1欧元对人民币7.7192元,100日元对人民币4.2898元,1港元对人民币0.86025元,1英镑对人民币9.0044元,1澳大利亚元对人民币4.7891元,1新西兰元对人民币3.8459元,1新加坡元对人民币5.2720元,1瑞士法郎对人民币8.1809元,1加拿大元对人民币4.8023元,人民币1元对1.1978澳门元,人民币1元对0.60614林吉特,人民币1元对12.5947俄罗斯卢布,人民币1元对2.4152南非兰特,人民币1元对206.50韩元,人民币1元对0.54654阿联酋迪拉姆,人民币1元对0.55886沙特里亚尔,人民币1元对47.1488匈牙利福林,人民币1元对0.56440波兰兹罗提,人民币1元对0.9685丹麦克朗,人民币1元对1.4631瑞典克朗,人民币1元对1.4006挪威克朗,人民币1元对7.25160土耳其里拉,人民币1元对2.5569墨西哥比索,人民币1元对4.9684泰铢。

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就《外汇市场交易行为规范指引》答记者问

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就《外汇市场交易行为规范指引》答记者问

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发布《外汇市场交易行为规范指引》(汇发〔2021〕34号,以下简称《指引》)。外汇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就《指引》相关内容,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指引》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来,全球普遍加强外汇市场治理,推动外汇市场更加规范运行。如主要经济体金融监管机构以国际清算银行为平台,于2017年制定《全球外汇市场准则》,并成立全球外汇市场委员会,推动准则实施,我国也是重要参与方。

外汇局高度重视并积极推动外汇市场规范运行,指导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于2014年组织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制定和发布了《银行间外汇市场职业操守和市场惯例指引》;与人民银行共同指导成立的全国外汇市场自律机制参考《全球外汇市场准则》,结合我国外汇市场实践,于2017年出台《中国外汇市场准则》;指导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于2020年修订了《银行间人民币外汇市场交易规则》。上述制度对促进和规范国内外汇市场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引导外汇市场规范运行,外汇局总结前期监管经验,充分调研了解相关部门、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意见,在此基础上制定《指引》,丰富现有外汇市场监管法规体系,有利于促进外汇市场诚信、公平、有序、高效运行。

问:《指引》适用的范围和规范对象包括哪些?

答:《指引》的适用范围包括银行间市场和对客户柜台市场,规范的对象包括外汇市场参与各方,将从事外汇交易的机构、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清算所、货币经纪公司等机构统一纳入“市场参与者”概念,规定市场参与者平等遵守行为规范。其中,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金融服务的主要供给方,是从专业角度提供外汇市场服务的核心参与者,是《指引》的重点规范对象。

问:《指引》重点规范哪些内容?

答:《指引》重点规范外汇市场交易行为,核心内容是交易管理和信息管理。

市场参与者应公平、透明、诚信地处理客户交易指令或订单,妥善消除或管理利益冲突,合理开展外汇自营交易,不得进行利益输送,不得利用非公开信息从事交易活动,不得从事市场操纵或欺诈行为。

市场参与者应有效识别和保护敏感信息,采用符合规定的方式交流交易信息,妥善保存交易信息记录与交流信息记录,向客户或公众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问:《指引》的出台对银行和外汇市场有什么影响?

答:《指引》的出台是我国外汇市场建设和治理的重要举措,对促进外汇市场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一是有利于推动外汇市场平稳有序运行。《指引》是外汇市场实践发展的结晶,反映了银行等金融机构自身需求。我国外汇市场自1994年建立以来,总体保持平稳规范运行。早在2014年和2017年,我国以市场自律规范的方式,分别发布了《银行间外汇市场职业操守和市场惯例指引》和《中国外汇市场准则》。《指引》基于市场实践经验,将上述自律规范中行之有效的规则上升为法规,进一步为外汇市场规范运行提供法治保障。

二是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外汇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指引》就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客户在柜台开展外汇交易履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提出了具体要求,对我国外汇市场参与者影响积极正面,能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三是有利于对接国际外汇市场成熟规则。《指引》对标《全球外汇市场准则》和国际金融监管改革最新实践,推动我国外汇市场管理规则与国际接轨,对我国银行参与全球化竞争、扩大金融市场对外开放均具有积极意义。

近年来,各银行对标外汇市场自律要求,在制度、设备、人员等方面持续推进各项工作,规范经营的基础不断夯实。《指引》总体基于市场的实践惯例和经验,不会影响银行正常参与外汇交易,不会影响银行与客户开展现有外汇业务。

问:《指引》就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客户在柜台开展外汇交易进行规范并设置过渡期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指引》的制定借鉴了最新的国际监管经验,吸纳《全球外汇市场准则》和《中国外汇市场准则》中对客户业务的自律规范,要求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客户在柜台开展外汇交易中公平处理客户交易订单,保护客户敏感信息,不得利用相对优势的市场地位,采取不当行为损害客户利益。

根据前期征求意见情况,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客户在柜台开展外汇交易执行《指引》仍需要进行一定准备,如留存与企业等客户交易相关的交流记录等,设置过渡期可以便利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相关筹备工作。

7月29日人民币兑美元中间价下调46个基点

7月29日,人民币兑美元中间价下调46个基点,报7.1316。7月26日,CFETS人民币汇率指数为99.34,按周涨0.15。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 7月29日,人民币兑美元中间价下调46个基点,报7.1316。7月26日,CFETS人民币汇率指数为99.34,按周涨0.15。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2024年7月29日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1美元对人民币7.1316元,1欧元对人民币7.7679元,100日元对人民币4.6526元,1港元对人民币0.91339元,1英镑对人民币9.2092元,1澳大利亚元对人民币4.7016元,1新西兰元对人民币4.2319元,1新加坡元对人民币5.3231元,1瑞士法郎对人民币8.0813元,1加拿大元对人民币5.1821元,人民币1元对1.1282澳门元,人民币1元对0.65309马来西亚林吉特,人民币1元对11.9824俄罗斯卢布,人民币1元对2.5606南非兰特,人民币1元对192.48韩元,人民币1元对0.51366阿联酋迪拉姆,人民币1元对0.52470沙特里亚尔,人民币1元对50.5107匈牙利福林,人民币1元对0.55228波兰兹罗提,人民币1元对0.9639丹麦克朗,人民币1元对1.5111瑞典克朗,人民币1元对1.5403挪威克朗,人民币1元对4.60398土耳其里拉,人民币1元对2.5872墨西哥比索,人民币1元对5.0081泰铢。

外汇黄金几点开盘收盘,北京时间几点

外汇黄金几点开盘收盘,北京时间几点

国际各主要外汇市场开盘收盘时间,皇玛外汇 小编整理讲解(北京时间)

新西兰惠灵顿外汇市场

04:00-12:00(夏令时)05:00-13:00(冬令时)

澳大利亚外汇市场

06:00-14:00(夏令时)07:00-15:00(冬令时)

日本东京外汇市场

08:00-14:30

新加坡外汇市场

09:00-16:00

英国伦敦外汇市场

16:30-23:30(夏令时)17:30-00:30(冬令时)

德国法兰克福外汇市场

15:00-22:00(夏令时)16:00-23:00(冬令时)

美国纽约外汇市场

20:00-03:00(夏令时)21:00-04:00(冬令时)

温馨提示

外汇交易不能盲目入市,最好是看准行情,抓住机会再下单。下面大致对各个时段进行一些分析,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其实在中国的外汇交易者拥有别的时区不能比拟的时间优势,就是一般北京时间晚上才是外汇交易的黄金时间,下面加以说明和分析,仅供参考哦。(上文说的时间都是北时间)

上午5-14点

行情一般比较平淡

这主要是由于亚洲市场的推动力量较小所为!一般震荡幅度在30点以内,没有明显的方向。多为调整和回调行情。一般与当天的方向走势相反,如:若当天走势上涨则这段时间多为小幅震荡的下跌。

这一时段的行情由于大多没有方向可言,最重要是外汇交易者可以在早上6-8点左右观察一下,研究下上下波浪震荡形态。可以在行情震荡到两端时一些短线上的操作,只放止赢不做短线止损即可。若到11点后还不能挣钱出来则要及时平仓止损。

午间14-18点

为欧洲上午市场,15点后一般有一次行情

欧洲开始交易后市场上的资金就会有所增加,外汇市场是一个金钱堆积的市场,所以哪里的资金量大就会在哪里形成大的波动。且此时段也会伴随着一些对欧洲货币影响力的数据的公布!一般震荡幅度在40-80点左右。

这一段时间一般会在15:30后开始真正的行情,此次行情一半多会伴随着背离和突破等指标,所以是一段比较好把握的机会。

傍晚18-20点

为欧洲的中午休息和美洲市场的清晨,较为平淡

这段时间是欧洲的中午休息时间,都在等待美洲市场的开始。

20-24点

为欧洲市场的下午盘和美洲市场的上午盘!

一般为80点以上的行情。这段时间则是会完全按照今天的方向去行动,所以判断这次行情就要根据大趋势了,它可以和欧洲是同方向的还可以和欧洲是反方向的,总体上应该和大趋势一致。

24点后到次日凌晨

为美国的下午盘

一般此时已经走出了较大的行情,这段时间大多是对前面行情的技术调整。

其实在中国的外汇交易者拥有别的时区不能比拟的时间优势,就是能够抓住15点到24点的这个波动最大的时间段,因为一般的交易者都是从事非外汇专业的工作,下午5点下班到24点这段时间是下班后的自由时间,闲暇的时间正好可以用来做外汇,不必为工作的事情分心。

赶不上下午的交易者就要等到晚上再交易了,但最好还是等到20点30以后,这一半是第二次行情开始的时间,也就是等到欧洲中午休息完了,美洲开市为止。要是有重要数据公布则要十分小心,此时由于波动巨大会场出现骗线的情况,不要盲目去追,有把握想追的记住控制好仓位。

央行发布《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规定》促进外汇市场服务实体经济

智通财经APP获悉,12月26日,央行发布通知,《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规定》已经2025年12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第17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其中提到,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欺诈、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影响银行间外汇市场秩序和损害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外汇交易中心可根据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报价计算、形成并公布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按照相关规则计算并发布人民币汇率收盘价、参考汇率等重要数据指标。

参与中间价报价的金融机构不得向其他机构和个人提供中间价报价信息。银行间外汇市场即期交易价格实行日最大浮动幅度管理机制,报价与成交不得超过相应货币对中间价的上下波动幅度。上下波动幅度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金融机构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应采取有效措施管理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不得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

原文如下: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规定》

为规范和发展外汇市场,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保障各方合法权益,防范相关风险,促进外汇市场更好服务实体经济,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6〕423号)进行修订,发布《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25〕第13号),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新规定立足我国银行间外汇市场发展变化和监管实践,统筹整合有关制度规定,形成系统性的监管框架和监管要求。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加强银行间外汇市场监管,从交易场所、资质条件、报价规范、交易清算规则、信息管理、数据服务、自律管理等领域明确相应要求,实现业务监管全覆盖。二是维护外汇市场稳健运行,规范银行间外汇市场基础设施、境内外金融机构、货币经纪公司、金融信息服务商权利和义务,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三是推动银行间外汇市场高质量发展,支持外汇市场基础设施根据市场需求不断丰富交易和清算品种、币种、方式等,便利金融机构为客户提供外汇服务。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不断健全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深化外汇市场发展,维护外汇市场稳健运行。

中国人民银行令〔2025〕第13号(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规定)

《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规定》已经2025年12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第17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发展外汇市场,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维护外汇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外汇市场服务实体经济,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银行间外汇市场是指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外汇交易中心)进行人民币与外币交易的市场。

第三条 具有结汇、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之间开展人民币与外币交易应通过外汇交易中心进行。

境外金融机构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

第四条 境内金融机构可选择双边清算或通过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进行集中清算。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第六条 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欺诈、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影响银行间外汇市场秩序和损害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章 市场参与机构管理

第七条 外汇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监管下,在规定范围内分别组织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和清算,制定业务规则,提供设施和服务。

第八条 外汇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应当加强业务协作,开展数据交互,保障业务和系统安全高效运行,不断提升设施服务水平。

第九条 银行间外汇市场如发生重大异常、系统故障等,对外汇市场正常秩序和市场公平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外汇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

第十条 境内金融机构以法人身份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并应先取得结汇、售汇业务经营资格。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外汇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分别负责金融机构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资格、清算资格管理,并履行相应的市场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实行前中后台分离机制。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应指派具备必要能力的交易员代表其开展银行间外汇市场报价、交易,加强对交易行为的规范和管理。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应在交易达成后以安全高效的方式尽快完成交易确认,自主决定参与交易冲销、同步交收等风险缓释服务,提升结算效率,缓释交易风险。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开展银行间人民币外汇衍生品交易,应当与交易对手签署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

第十六条 境内货币经纪公司可为银行间人民币外汇衍生品等提供经纪服务。

金融机构通过境内货币经纪公司协商达成人民币外汇衍生品交易意向后,应即时通过外汇交易中心确认后方可达成交易。

第三章 业务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外汇交易中心可根据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报价计算、形成并公布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按照相关规则计算并发布人民币汇率收盘价、参考汇率等重要数据指标。

参与中间价报价的金融机构不得向其他机构和个人提供中间价报价信息。

第十八条 银行间外汇市场即期交易价格实行日最大浮动幅度管理机制,报价与成交不得超过相应货币对中间价的上下波动幅度。上下波动幅度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

第十九条 外汇交易中心应根据服务实体经济的需求丰富人民币与外币交易品种、币种、方式,完善交易时间安排。

(一)交易品种包括即期、远期、外汇掉期、货币掉期、期权等。

(二)交易方式包括询价、竞价、撮合,以及经批准的其他交易方式。

第二十条 上海清算所应根据服务实体经济的需求拓展清算品种、币种,合理计量风险资源,计算保证金和清算基金规模。

第二十一条 金融机构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应采取有效措施管理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不得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实行做市商或报价行制度。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或报价行应承担持续提供人民币与外币交易买、卖价格义务。

第二十三条 境内金融机构可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平盘结售汇业务敞口,并合理开展做市或自营交易,积极向市场提供流动性,调剂外汇市场供求余缺。

境外金融机构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应坚持审慎原则,符合管理跨境交易人民币汇率敞口等实际需要。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境外央行类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外汇交易中心、上海清算所、境内货币经纪公司应妥善保护交易相关信息。

(一)采用符合相关规定的方式交流交易信息,遵循可追溯、可审核、有记录、有访问控制的原则。

(二)按照规定妥善、完整地保存交易、清算的相关记录。

第二十五条 外汇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应当履行外汇市场交易和清算的信息披露义务,定期公布基础行情、清算信息等。

第二十六条 外汇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应当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要求,履行数据统计和信息报送义务。

第二十七条 外汇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可按照商业化原则向金融机构、金融信息服务商等提供银行间外汇市场数据服务。

(一)数据服务应当遵循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原则,遵守数据安全、网络安全等相关规定,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进行数据加工脱敏处理,不得损害参与机构利益。

(二)数据服务涉及数据出境的,应遵守数据出境安全等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金融信息服务商等机构向市场分发银行间外汇市场相关数据,应保证相关信息的及时性和一致性。

第二十九条 外汇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向金融机构收取交易、清算相关费用,应当遵循公开、合理原则。

第三十条 外汇市场自律机制履行自律管理职能,负责制定外汇市场准则和实施自律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法对自律管理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境内金融机构、境内货币经纪公司应当加入外汇市场自律机制。

第三十一条 金融机构、外汇交易中心、上海清算所、境内货币经纪公司、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国家外汇管理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罚款或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等处罚;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境内金融机构经允许参与具有离岸性质的人民币与外币交易,不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境内金融机构,是指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二)境外金融机构,是指境外央行类机构、境外清算行、境外参加行,以及其他符合规定的各类境外机构投资者。

(三)境内货币经纪公司,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在境内设立的,专门为金融机构之间的金融交易活动提供经纪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四)金融信息服务商,是指向从事金融分析、金融交易、金融决策及其他金融活动的用户提供市场信息或数据服务的机构。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6年2月1日起实施。《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6〕423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发展外汇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02号)同时废止。

本文编选自“中国人民银行”官网,智通财经编辑:蒋远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