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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订《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管理办法 修订_商业银行外汇业务_国家外汇管理局 兑换特许业务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促进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以下简称兑换特许业务)合规、健康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见附件)。现就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各级外汇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部署,加强对辖内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的监管,坚持便捷准入与严格监管相结合,加强事中事后管理,有效履行属地金融监管职责,防范金融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分局)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首次批准辖内非金融机构开展兑换特许业务前,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二、本通知发布前已获得兑换特许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于2020年8月31日前,向所在地外汇分局申请换领《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兑换许可证》)。其中,境内非金融机构总部在申领《兑换许可证》时,还应提交《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承诺书》,以及本机构兑换业务系统通过自动接口模式连接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外汇业务系统的说明材料。逾期不提交的,所在地外汇分局应撤回其兑换特许业务经营资格,并注销《兑换许可证》。

三、各外汇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准确传导政策要求,做好《办法》实施的各项工作。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汇发〔2012〕2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通过互联网办理兑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4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办理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及外币批发业务的批复》(汇复〔2015〕16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和外币兑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汇综发〔2015〕38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在南沙、横琴推出两项便利化政策试点

新快报讯 近期,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发布通知,在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以下并称“南沙、横琴片区”)开展进一步便利资本项目结汇资金使用、优化外汇NRA账户(即境外机构的境内外汇账户)退汇资金流程两项便利化政策试点。

进一步便利资本项目结汇资金使用试点,允许在南沙、横琴片区内的非金融企业资本金、外债项下外汇收入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在遵循真实原则情况下,可用于非关联企业借款。2022年1月,广州南沙自贸片区作为全国首批4个试点地区之一,就已经率先开展了扩大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范围试点。截至2026年1季度末,广州南沙自贸片区已有30家企业合计开展80笔试点业务,试点金额5.46亿美元。珠海横琴自贸片区成为继广州南沙自贸片区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辖内第二个获批开展扩大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范围试点的区域。

优化外汇NRA账户退汇资金流程试点,允许外汇NRA账户向境内账户支付的资金因某些客观因素导致退回时,结汇银行可将资金暂存内部账户,24小时内(遇节假日顺延)仍未解决的再购汇原路退回。退汇资金流程优化后,企业操作更加灵活,可以避免因客观因素退汇带来的汇兑损失。

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将持续落实落细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试点政策,不断释放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红利,支持广东外向型经济高质量发展。

采写:新快报记者 范昊怡

国家外汇管理局:扩大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

新京报贝壳财经讯 12月15日,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上海市、江苏省、广东省(含深圳市)、北京市、浙江省(含宁波市)、海南省全域(以下统称试点地区)扩大实施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政策试点,便利更多经营主体合规办理跨境贸易投资业务,以高水平开放促进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便利经常项目外汇资金收付。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审慎合规银行(以下简称审慎合规银行)可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原则为试点优质企业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业务;对于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外汇支出,可事后核验《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二、支持银行优化新型国际贸易结算。鼓励试点地区审慎合规银行创新金融服务,自主办理试点优质企业真实合规的新型国际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三、扩大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范围。试点地区优质企业与同一境外交易对手开展特定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时,试点地区审慎合规银行在确保风险可控的情形下可为优质企业办理轧差净额结算。

四、货物贸易超期限等特殊退汇免于登记。试点地区内审慎合规银行可直接为试点优质企业办理货物贸易特殊退汇业务,企业无须事前在外汇局登记。

五、优化服务贸易项下代垫或分摊业务管理。试点地区优质企业与其具有关联关系的境外机构间发生的超12个月服务贸易项下代垫或分摊业务,以及与非关联关系的境外机构间发生的服务贸易项下代垫或分摊业务,由试点地区审慎合规银行审核真实性、合理性后办理。

六、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免予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境内再投资业务时,被投资企业或股权出让方如为试点地区辖内注册的企业,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手续。

七、融资租赁母子公司共享外债额度。允许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与其下设的特殊目的公司(SPV)共享外债额度。

八、部分资本项目外汇登记由银行直接办理。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借用外债、赴境外上市的,可直接在银行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编辑 宋钰婷

国家外汇管理局:外需波动加大对我国货物贸易顺差造成扰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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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官微发文,解读“如何看待我国货物贸易和经常账户顺差增长”。

近年来我国对外贸易稳健发展,2024年国际收支口径的货物贸易顺差7680亿美元,经常账户顺差4239亿美元,均处于较高水平,体现了我国经济结构优化、制造业保持竞争优势以及外需回升的共同影响。我国经常账户顺差持续处于合理均衡区间,经济内外部均衡态势稳固,我国外贸发展对全球贸易失衡的溢出影响较低。

一、我国货物贸易顺差增长是深度参与全球产业分工和外需周期性波动的结果

我国货物贸易长期保持顺差是全球产业链变迁的结果。近年来全球产业分工格局调整过程中,跨境外包和供应链重组快速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逐步向人口充裕、生产成本低的发展中国家转移,发达国家转向生产更高档次的产品或提供服务。我国积极参与全球产业分工,跨国公司在华投资设厂增多,利用我国劳动力和资源禀赋进行生产制造,满足其在全球的商品供应,这自然会带动我国出口增多。同时,外资深耕我国市场,在华生产的商品直接销售给国内消费者,替代了我国进口,推升货物贸易顺差。根据海关统计,2024年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在我国总出口中占比27%,与之相关的加工贸易顺差占我国进出口总顺差的21%。在深度参与全球化的过程中,我国制造业不断转型升级,完善技术和基础设施,提高产品质量和附加值,逐步形成完整的产业链供应链,这有助于增强制造业实力和出口竞争力,进一步夯实货物贸易顺差。

外需波动加大对我国货物贸易顺差造成扰动。外部需求和国内需求变化受到全球经济发展、国际金融市场波动等影响,导致进出口规模出现周期性调整。近年来外需呈现先升后降再升态势,波动明显加大。2020—2022年主要发达经济体实施量化宽松货币政策,商品消费需求增加,带动我国出口年均增长12%,较2017—2019年年均增速提高6个百分点。2023年主要发达经济体货币政策紧缩限制贸易增长,再加上欧美商品去库存压力增加,外需放缓促使我国出口下降5%。2024年,全球制造业复苏反弹,半导体消费进入上升周期,外需回升推动我国出口增长7%。从内需看,我国进口中原油、矿产品、集成电路等产品占比超过六成,受国际商品价格波动影响较大,2022年以来进口价格指数下降一定程度上拉低我国进口增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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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出口跟随全球外需波动调整 数据来源:联合国贸发会议,海关总署

二、我国经常账户持续处于合理均衡区间,经济内外部平衡态势稳固

经常账户是衡量一国内外部经济平衡状况更全面的指标。评价一国经济对外失衡状况,只看货物贸易并不全面,要综合考虑服务贸易、投资收益等因素,国际比较中通常用经常账户作为衡量指标。从服务贸易看,发达国家将中低端产能向外转移后,更多资源投向高附加值的生产性服务业和旅行等消费性服务业,推动服务贸易顺差增加。如美国、英国、日本等长期为服务贸易顺差国,其中美国年度顺差规模最高达到3000亿美元。我国服务贸易逆差处于全球高位,主要是我国人口基数大,近年来居民收入稳步增长推动境外旅行需求增多。随着制造业发展,我国生产性服务贸易出口逐步增长,由逆差转为顺差,竞争力有所提升。从投资收益看,我国长期呈现逆差,这与跨国公司在华投资经营密切相关。近年来外商直接投资存量稳步增加,在我国总负债中的占比超过五成,外商直接投资收益率在世界范围内处于较高水平,外资在华投资获得稳定和较高的回报,相应地投资收益项目呈现逆差,而美国、日本、德国等均为投资收益顺差国。综合考虑服务贸易和投资收益,2024年我国经常账户顺差较单纯的货物贸易顺差收窄45%。

我国经常账户顺差在全球范围内处于正常水平,经济内外部平衡状况良好。国际上通常用经常账户差额与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值衡量内外部经济失衡情况。我国经常账户顺差与GDP比值在2007年达到9.9%高峰后逐步下降,2016年以来持续运行在2%左右,处于国际4%左右的合理区间内。近年来我国经济结构不断调整和优化,内需对经济增长贡献度提升,储蓄投资缺口逐步收窄。横向比较看,目前全球有30多个经济体经常账户顺差与GDP比值超过4%,2024年我国经常账户顺差与GDP之比为2.2%,明显低于日本(4.8%)、德国(5.9%)等,我国经济呈现内外部较好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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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日经常账户顺差与GDP比值 数据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总的来看,我国贸易顺差发展演变与国内经济结构调整、全球产业链布局、内外需变化高度相关,我国经济内外部平衡状况保持稳固。未来随着稳外贸、稳内需政策措施持续发力,我国出口和进口有望保持平稳发展,货物贸易和经常账户顺差将在合理区间保持基本稳定。

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市场动态】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李斌就2025年11月外汇市场形势答记者问

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5年11月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和结售汇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李斌就2025年11月外汇市场形势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您如何评价11月以来我国外汇市场运行情况?

答:11月以来,国际金融市场延续较高波动态势,美元指数总体走弱,主要非美货币表现偏强。我国外汇市场继续保持平稳运行。一是外汇市场供求延续基本平衡。11月,银行结汇和售汇规模均保持稳定,结售汇顺差157亿美元,与10月基本相当。二是跨境收支保持活跃。11月,企业、个人等非银行部门跨境收入和支出合计为1.3万亿美元,环比增长8%,跨境收支顺差178亿美元,低于9至10月平均240亿美元的水平。分项目看,货物贸易仍是主要的资金净流入渠道,服务贸易、投资收益、直接投资项下资金流动保持稳定,近期证券投资项下资金流动更趋平稳。总体看,当前我国外贸外资保持韧性,跨境资金流动和外汇市场预期平稳,外汇交易稳健有序。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2025年11月银行结售汇和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5年11月,银行结汇14840亿元人民币,售汇13732亿元人民币。2025年1-11月,银行累计结汇162781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155932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5年11月,银行结汇2095亿美元,售汇1938亿美元。2025年1-11月,银行累计结汇22769亿美元,累计售汇21804亿美元。

2025年11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46372亿元人民币,对外付款45112亿元人民币。2025年1-11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511208亿元人民币,累计对外付款497719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5年11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6545亿美元,对外付款6367亿美元。2025年1-11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71481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69594亿美元。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银行,售汇是指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

远期结售汇平仓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无法履行资金交割义务,对原交易反向平盘,了结部分或全部远期头寸的行为。

远期结售汇展期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调整原交易交割时间的行为。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和机构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