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chive: 2026年10月5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分局:优化“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管理

7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分局举行2024年第三季度新闻发布会,介绍了2024年上半年北京市优化贸易外汇业务政策举措和工作成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4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推出六项政策举措便利经营主体跨境贸易业务办理,自今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六项政策举措包括:一是优化“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管理,改由银行采集企业名录信息;二是简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贸易收支手续,银行可按照展业原则审核交易的真实性、合理性及收付汇与进出口主体不一致的相关材料后办理;三是放宽货物贸易特殊退汇免于登记业务权限,A类企业单笔等值20万美元以下(含)的特殊退汇业务可直接在银行办理;四是优化B、C类企业贸易外汇业务管理,合规情况已改善的B、C类企业经外汇局登记后可在银行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付汇业务;五是明确货物贸易外汇登记业务办理材料;六是修订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有关文书。

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经常项目管理处处长贺杰介绍,政策实施以来至7月30日,辖内银行累计为企业办理名录业务953笔、超期限特殊退汇业务19笔。名录登记改革有效简化业务流程和资料,切实提升了企业金融服务获得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贸易收支手续的简化,货物贸易特殊退汇免于登记业务权限的放宽,便利了企业跨境外汇收支业务办理,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B、C类企业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调整,将更好地保障企业真实合规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

贺杰表示,下一步,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和外汇局北京市分局将进一步完善外汇管理体制机制,积极推动落实跨境贸易和投融资高水平开放相关政策,持续强化便利化政策传导,聚焦经营主体关切,深化外汇领域改革开放,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提高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助力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

构建高水平国别风险管理体系 护航证券业“十五五”高质量发展

内容提要

本文探讨了“十五五”时期我国证券业构建高水平国别风险管理体系的必要性与实施路径,系统提出融合外部评级与内部专家判断的国别风险评估模型构建方法,阐释了风险准入、限额管控、监测预警和定期报告等核心管控流程,并分析了该体系在投行服务新质生产力、优化全球资产配置、提升财富与机构业务信任度及建设科技金融信息互联防御网络等关键场景中的战略价值。推动国别风险管理体系从“合规遵循”转向“主动赋能”,将为证券行业统筹安全与高质量发展、落实金融“五篇大文章”提供关键支撑。

一、国别风险管理的背景与必要性

随着我国证券业加速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构建完善的国别风险管理体系,已成为“十五五”时期防范跨境风险、保障机构稳健运营的重要任务。

监管层面,2023年11月,银行业已出台专项管理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办法》,将国别风险纳入完整管理闭环。证券业虽未出台专门制度,但国别风险管理相关要求分散于全面风险管理、并表指引、境外机构管理、压力测试等核心制度中,共同形成了以审慎准入、全面纳入、穿透管理及量化评估为核心的国别风险监管框架。上述监管政策的持续完善升级,为本文系统构建证券业国别风险管理体系提供了明确的现实依据与政策导向。

业务层面,证券公司的跨境业务规模持续扩张。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数据,2025年上半年末证券业跨境业务存量达9481亿元,同比增长21.37%;内地券商设立的36家境外子公司总资产达1.64万亿港元,同比增长20.45%。证券业务快速发展的同时,单一国家的政治动荡、主权信用危机、汇率剧烈波动、法律突变等风险,极易通过跨境业务传导,威胁证券公司资产安全与经营稳定。近年来国际金融风险事件频发,凸显出构建国别风险管理体系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二、证券公司国别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路径

(一)主流国别风险评级体系

目前,国际三大评级机构已建立成熟的国别风险评级体系,政治风险服务集团、世界银行等机构还提供了不同视角下的补充评估工具。此外,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结合“一带一路”倡议实践,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别风险评级体系,详见表1。

表1 主流国别风险评级体系比较

融合外部评级与内部专家判断的国别风险评估模型_外汇风险管理体系_证券业国别风险管理体系构建

(二)风险评估模型的构建与动态管理机制

大多数证券公司直接开发并维护一套复杂的国别风险量化模型,面临跨国数据获取难、专业人才短缺、模型验证成本高等多重挑战,但若过度依赖单一外部评级,又存在视角局限和反应滞后等问题。因此,采用“多源外部评级加权+内部专家调整”的方法,构建一个多层次、内外结合的评估模型,是当前证券业兼顾可行性、时效性与实用性的一个理性选择,具体构建思路如下:

(1)数据输入。采集国际三大评机构及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长期主权信用评级及展望信息,以作为数据输入。

(2)标准化映射。依据统一的映射规则表,将各机构的评级符号与展望信息转化为可比的分值。

(3)综合计算。外部机构综合评分取各外部评级得分的平均值与有效外部机构数量的乘积。其中,各机构的权重相等。

(4)国别等级的确定。将计算得到的“外部机构综合评分”对应至预设的风险等级主标尺,然后通过专家定性评估决定是否进行级别再调整(详见表2)。

表2 专家定性调整示例

外汇风险管理体系_证券业国别风险管理体系构建_融合外部评级与内部专家判断的国别风险评估模型

(5)风险量化与资本约束。对于每个风险等级,设定相应的乘数约束,以净资本为基础确定不同风险等级对应的单国别限额。

(三)风险管控流程与数字化工具应用

1. 国别风险准入与限额管控

国别风险可通过转移风险、宏观经济冲击、政治与法律风险等多种路径,直接传导并影响单一主体的信用风险。因此,在管理结构复杂的多层境外产品与交易对手时,需将个体信用内部评级、国别风险评级和复杂跨境业务风险权重进行多维度整合,以形成客户综合风险评级。例如,对多层嵌套、国别风险较高的并购融资业务,可采取下调客户综合评级、严格准入、实施限额折扣等管控措施,并严格遵循单客户和单国别双重限额管理要求。

2. 国别风险监测指标体系的构建与动态预警

国别风险监测体系可围绕宏观经济、社会政治、外部脆弱性、产业结构与增长质量等维度构建。各维度下设核心指标,根据阈值将预警风险定性分级,指标节选示例如表3所示。最后以区域为单元,用不同颜色代表风险等级差异,形成可视化预警展示。

表3 单国别监测结果示例

证券业国别风险管理体系构建_外汇风险管理体系_融合外部评级与内部专家判断的国别风险评估模型

图1 国别风险监测热力图示例(模拟)

证券业国别风险管理体系构建_外汇风险管理体系_融合外部评级与内部专家判断的国别风险评估模型

3. 国别风险定期报告机制

证券公司可设计跨境资产定期报告,对公司的国别分布、汇率敞口、产品结构、底层资产类型及限额审批等维度进行量化统计,以系统性监测跨境业务的集中度风险。

三、国别风险管理在“十五五”时期的核心应用场景

(一)赋能投行业务,服务实体经济与新质生产力

证监会主要负责人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第八次会员大会上致辞时指出,证券公司要提升跨境金融综合服务能力,坚持高水平“走出去”和高质量“引进来”。在跨境并购业务场景中,国别风险是新质生产力企业在获取关键核心技术、实现产业链升级过程中开展尽职调查的核心内容,可有效识别技术封锁、投资审查、劳工法规等隐性壁垒,规避重大投资风险。在服务科技企业开展境外融资业务时,国别风险管理体系能够对目标市场的政治环境、法律规制及外汇波动风险进行穿透式分析,为设计最优发行结构与风险对冲方案提供关键支撑。

(二)赋能全球投资业务,优化资产配置与风险管控

在产品创设与战略配置层面,科学的国别风险评级不仅为QDII、跨境ETF等跨境产品设计提供了风控依据,更在战略层面上为全球资产组合构建与动态调整提供了决策框架。在主动风险管理层面,通过实时监测目标国家的宏观指标与舆情信号,可对主权违约、货币危机等风险事件进行早期预警,支持投资经理进行预防性调仓或对冲操作。在价值发现层面,通过内部分析与市场情绪分析,可识别因过度恐慌而被错误定价的国别资产,为逆向投资提供独特的Alpha来源。

(三)赋能财富与机构业务,提升专业信任与客户关系

全球化大背景下,证券公司应积极践行“更好服务投资者、助力居民资产优化配置”的使命担当,结合自身专业优势,引导投资者有序参与全球市场。在财富管理业务方面,专业化的国别风险管理体系能将复杂的跨境风险转化为清晰的沟通语言,为投顾提供更加精准的全球化资产配置建议,并提升投资者的信任水平。在机构客户服务方面,该体系是为客户提供高附加值研究与定制化解决方案的基石。尤其在服务境外长期资本“投资中国”的过程中,可为其提供前瞻性的“中国国别风险评估”,协助其进行宏观尽职调查,以彰显证券公司在推动资本市场高水平对外开放中的专业价值与责任使命。

(四)赋能科技金融,打造信息互联的风险防御网络

根据《证券公司操作风险管理指引要求》,证券公司应采取有效手段提升公司相关系统的互联互通功能,避免形成信息孤岛。国别风险管理可与反洗钱和“同一业务、同一客户”等系统实现有效信息联动和协同管理。

在国别风险评估中被列为高风险的国家,可与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公布的“高风险国家或地区、应加强监控的国家或地区”实现同步更新与动态交叉校验。对高国别风险客户,应强化实施尽职调查,必要时应拒绝建立业务关系。同时,由反洗钱风险评估识别出的区域性、系统性洗钱风险,也可反向纳入国别风险预警体系,实现国别风险管理与洗钱风险评估体系的双向结合。

在“同一业务、同一客户”风险管理系统客户识别环节,建立跨境客户识别标准,嵌入国别属性。对跨境产品户,穿透式标注其产品注册地、投资标的区域等属性;对跨国集团,重点标注其在高风险国家的业务布局;对同一实控人的跨境企业群,按国别拆分风险暴露。在风险评估环节,实行主体与国别二维矩阵授信。若某国风险等级下调,系统可触发预警并自动调减该国客户的授信额度。监控预警环节,当某国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系统自动排查在该国及其关联国有存续业务的同一客户群,评估并启动调整授信、实施风险缓释等应对方案。

四、总结与展望

构建高水平国别风险管理体系,是证券业在“十五五”时期统筹安全与高质量发展、贯彻落实金融“五篇大文章”部署的重要支撑。该体系为行业提供了从模型构建到工具应用的系统化解决方案,推动风险定位从“合规遵循”向“主动赋能”转型,并深度嵌入业务全流程。在赋能投行服务新质生产力、优化全球资产配置、提升财富管理与机构业务专业公信力、构建科技金融信息互联防御网络等方面,国别风险管理体系已成为证券公司拓展国际业务、防控系统性风险的核心竞争力。未来,证券行业应持续强化模型迭代、系统平台建设与专业人才培养,加快推进国别风险管理的科技化与数字化转型,为中国资本市场高水平对外开放筑牢安全屏障。

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试点政策推广至全国

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将在全国范围展开,进一步便利跨国公司集团资金归集使用。

8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下称《通知》),在全国范围开展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通知》自2026年9月14日起施行。

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是指跨国公司根据自身经营和管理需要,集中运营管理境内外本外币资金,开展资金归集和余缺调剂、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等业务。其中,金融机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和房地产企业不得参与资金池业务,财务公司作为主办企业的除外。

将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从试点地区推广至全国,是去年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的政策接续。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主要服务大型跨国公司,特点是适用门槛较高、配套资金划转更为便利;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配套资金划转便利性低一些,但适用门槛相对较低,可惠及更多中小规模跨国公司。前期试点广受企业认可,推广至全国后,有利于进一步提升企业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

《通知》内容包括:一是在更大范围内支持中小规模跨国公司开展业务。将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试点政策推广至全国,惠及更多经营主体。主办企业注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建池门槛可进一步降低,持续释放政策红利。二是便利跨国公司归集调拨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成员企业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允许跨国公司自主决定归集比例,使用同一账户管理本外币资金,实现集团层面统筹调配、成员企业层面灵活使用,鼓励优先使用本币开展业务。三是简化业务备案登记流程。由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一个窗口”对外进行业务备案登记,部分变更登记交由合作银行办理,减少企业“脚底成本”。同时,明确业务办理规范和事中事后监管要求,切实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其中,跨国公司可归集境内成员企业的外债额度统一使用,额度内高效办理集团外债业务,允许自行决定外债归集比例。跨国公司任一时点外债风险加权余额不得超过其外债集中额度:

跨国公司外债集中额度=(主办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所有者权益+Σ境内成员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所有者权益*集中比例)*跨境融资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跨国公司外债风险加权余额=Σ本外币外债余额+Σ外币外债余额*汇率风险折算因子。

初始时期,跨境融资杠杆率为2,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为1.75,汇率风险折算因子为0.5。使用外币开展业务将占用更多额度,鼓励优先使用人民币。

同时,跨国公司可归集境内成员企业的境外放款额度统一使用,额度内高效办理集团境外放款业务,允许自行决定境外放款归集比例,鼓励优先使用人民币开展业务。跨国公司任一时点外债风险加权余额不得超过其外债集中额度:

跨国公司任一时点境外放款风险加权余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放款集中额度。跨国公司境外放款集中额度=(主办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所有者权益+Σ境内成员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所有者权益*集中比例)*境外放款杠杆率*境外放款宏观审慎调节系数。跨国公司境外放款风险加权余额=Σ本外币境外放款余额+Σ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币种转换因子。

初始时期,境外放款杠杆率为1,境外放款宏观审慎调节系数为0.6,币种转换因子为0.5。使用外币开展业务将占用更多额度,鼓励优先使用人民币。

此外,跨国公司资金池主办企业和成员企业同时符合便利化政策要求的,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时,可同时适用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以及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措施,简化业务办理流程,提高业务办理效率。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不断优化跨国公司跨境资金管理政策,提升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水平,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建立资金“走出去”跨境通道,打造全球资金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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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持续提高对外开放水平,主动顺应经济全球化潮流,坚定不移奉行互利共赢开放战略。面对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的新发展格局这一课题,许多企业加快推进国际业务布局,国际化经营程度越来越高。在这一趋势下,建立起一整套支持多币种、跨地域、一体化的全球资金管理体系的必要性越来越强。但相比于成熟的国际跨国公司,中国企业集团仍有一定差距,对于复杂的跨境资金管理难题应对存在经验不足,对于跨境和境外资金集中管理的手段运用不充分的问题。

01

境外资金管理面临的主要难题

不同于境内资金集中管理,境外资金的集中管理需要考虑更多复杂的因素,包括时差、监管、汇兑、清算、文化等方面差异,需要对企业面临的境外环境进行具体分析,当然这一过程也可以借助银行、律师、会计师等相关中介机构完成梳理。境外资金管理的主要难点包括:

(一)外汇管制

外汇管制是制约资金跨境流动的核心因素,常见的外汇管制包括无外汇管制、半外汇管制和严格外汇管制,不同地区的外汇管制情况,需要咨询当地监管机构。我国实行严格的外汇管制,非贸易项下的资金跨境流动受到严格监管,境内资金出境难度大、时效差,有时可能难以满足境外急需资金的情况,对资金跨境集中也产生一定影响。

(二)资金清算

时差、不同银行导致全球结算时间存在错位,例如香港的结算中心可能无法支撑美洲工作时间的结算需求,而且不同的国家结算方式也存在差异。总体上,国际清算成本高于国内清算,需平衡业务需求和财务成本审慎选择合作银行。

(三)账户风险和外汇风险

企业经营过程中,使用的币种越多,需要的银行账户越多,汇兑成本和财务费用就更高,不仅外汇风险会随之上升,还可能出现资金舞弊风险,资金集中管理的难度也大幅上升,对于资金归集模式的挑战也越多。

(四)税务成本

不同国家的税收政策对境外现金管理的成本和收益产生较大影响,借贷方式归集资金可能涉及所得税、增值税、预提税等。

(五)其他因素

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框架、文化背景、金融市场发展、反洗钱政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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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建立资金“走出去”的跨境通道

我国跨境资金管理政策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局部实验,在部分地区部分企业开展试点;第二阶段是全面突破,2012-2015年期间,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先后推出人民币和外币跨境管理工具,为企业开展经常项下结算和企业集团内跨境资金融通等场景提供了便利,并不断优化;第三阶段是本外币一体化,2019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升级了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工具,将人民币资金跨境也纳入管理范围,初步实现了本外币一体化管理,2021年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中国人民银行推出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试点,跨境资金管理正式进入一体化管理新阶段。

(一)主要管理工具介绍

1.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集中运营

这一工具的政策依据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 《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09〕49号),允许企业集团对境内成员单位的外汇资金在境内进行集中管理(以下简称“境内外币池”),并允许财务公司开展即期结售汇业务。严格意义上讲,境内外币池并不属于跨境资金通道,但由于其是在境内管理外汇资金,因此在这里我们也将其归类其中。实际上,外管池已经可以完全取代境内外币池功能,而且在实操中也少有企业使用,根据姬广林(2017)的调查,北京地区仅有2家外资企业在使用。

2.跨境人民币集中运营

2014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关于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4〕324号),随后2015年发布 《关于进一步便利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的通知》(银发〔2015〕279号),先后两次发文构成了跨境人民币集中运营业务的基础。跨境人民币集中运营业务包括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业务(以下简称“央行集中收付”)和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以下简称“央行池”),为企业进行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和跨境资金归集提供了便利,资金以企业间借贷形式,经由主办企业开立的跨境人民币专用账户进行流转,实现资金跨境归集。

此外,自贸区可办理FT版央行池,宏观审慎系数更高(目前为1),相较普通版本具有门槛更低(无营业收入门槛)、货币自由兑换(仅限自贸区内)、额度更大的优势,但目前仅允许自贸区内企业或境外公司作为主办企业。

3.跨境资金集中运营

国家外汇管理局自2012年开始开展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此后政策不断优化升级。2015年,发布《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5〕36号,已废止),正式将试点推向全国。2019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9〕7号),进一步简化登记管理,优化账户结构。外管版本与央行版本功能基本相同,由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以下简称“外管集中收付”)以及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集中管理(以下简称“外管池”)两项业务组成。两者的主要差别主要体现在支持币种、准入门槛、额度管控和账户设置等方面。2019年外管池拉平了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外管池对央行池的替代作用日渐明显,为本外币一体化管理铺平了道路。

4.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

2021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北京和深圳两地开展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以下简称“一体池”)首批试点,进一步便利企业跨境资金统筹使用。试点内容包括:一是统一本外币政策,整合现有各类资金池;二是便利资金划转使用,境内不再通过委托贷款框架归集,简化业务流程手续;三是实现一定额度内的意愿购汇,灵活管理汇率风险;四是适度提高资金池额度;五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徐燕燕,2021)。首批试点企业包括中化财务公司、中粮财务公司、通用技术财务公司、中航工业财务公司、宝马、壳牌等。预计随着试点范围的扩大,跨境资金池将迎来真正的政策统一,改变目前多池并行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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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选择不同工具时考虑的因素

1.国际化程度

企业国际化程度直接决定了企业对于资金跨境和外汇资金的需求。一般来说,国际业务相对简单、处于发展初期的企业更适合使用央行池,因为此时企业还不具备足够的外汇管理能力,央行池办理相对简单、限制较少,企业可以将人民币转出境外后再自由兑换成相应的外币,比直接在境内兑换并管理外汇资金要更加方便。但是对于国际业务较发达,在全球布局较广的企业,则外管池更适合,如果企业暂时未建立境外财资中心,那么外管池国际主账户还可以替代财资中心的部分职能。对外资企业而言,主要看其对中国境内资金管理和跨境管理的需要,一般会选择外管池,并连接到境外财资中心。

2.跨境资金流特点

跨境资金流动以贸易为主的企业,选择外管集中收付更合适,因为外管池支持多币种,交易对手接受程度更高,且未对收付设置额度限制。如果跨境资金流动以非贸易的对外放款和融入为主,则多数场景下央行池更具优势,一方面央行池不计外债额度,而外管池需要申请外债额度,对于有境外融资需求的企业更友好;另一方面央行池是以跨境流动净额设置额度的,而外管池是流入流出双向分别计算额度,对于跨境资金流动较为均衡的企业而言,显然央行池更具优势。

3.其他客观因素

其他限制因素可能还包括,部分企业可能只满足某一特定资金池的门槛条件,或者企业对于本币和外币的使用具有比较明确的倾向。此外,由于境内外币池的推出最早,少量仅需集中管理境内单位外汇资金的外资企业可能只设立了境内外币池,作为区域中心接入其全球财资中心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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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发布!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即将向全国推广

8月14日,事关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新政正式落地。当日央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简称《通知》),此次通知颁布的相关事宜将自今年9月14日起施行。

此次《通知》将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从试点地区推广至全国,这是去年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的政策接续。

自2023年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在北京、广东(含深圳)试点以来,多家企业反馈,参与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后,集团境内外闲置资金可统筹归集、灵活调剂,轧差结算大幅减少跨境划转频次与汇兑支出,整体跨境资金管理便利化水平明显提升。

央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新闻稿中表示,下一步将不断优化跨国公司跨境资金管理政策,提升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水平,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更大范围支持中小规模跨国公司开展业务,便利企业归集调拨本外币跨境资金

跨国公司是以资本为纽带、由境内外关联企业组成的企业联合体,涵盖中资出海跨国公司与来华外资跨国公司。跨国公司资金跨境流动频繁,有资金统一归集、余缺调剂、统筹收付和调配的客观需求。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主体“走出去”步伐持续加快,大量跨国企业、涉外集团产生跨境资金集中管理需求。为满足不同规模企业跨境资金池管理需求,央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搭建了分层分类的本外币资金池制度框架。

2021年以来,央行会同国家外汇管理局先后在北京、广东等地推出了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试点、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试点,支持跨国公司根据自身经营和管理需要,集中运营管理境内外本外币资金,节约流动性管理成本。

上述试点的总体思路是根据企业合并所有者权益分别核定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自主归集、灵活调配、统筹使用境内外人民币和外币资金。其中,使用人民币可获得更大资金跨境调配空间,体现本币优先。

2025年12月,央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将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试点推广至全国。

试点过程中,根据市场主体诉求,优化备案流程、额度管理、资金划转等相关规则,金融管理部门持续完善全流程风险防控机制。2026年8月,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基础上,为便利更多跨国公司跨境资金统筹使用,央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了《通知》,将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推广至全国。

本次《通知》的一大亮点是降低准入门槛,扩大政策覆盖面,将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试点政策推广至全国,惠及更多经营主体,在更大范围内支持开展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中小规模跨国公司只需满足外汇资金池和人民币资金池门槛之一即可。

根据《通知》内容,境内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合计金额不低于等值7亿元人民币;或境内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且境外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等值2亿元人民币。

此外,主办企业注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建池门槛可进一步降低,持续释放政策红利。《通知》明确,主办企业注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跨国公司开展资金池业务,境内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合计金额不低于等值3.5亿元人民币;或境内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且境外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等值1亿元人民币。

为便利跨国公司归集调拨本外币跨境资金,《通知》指出,集中成员企业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允许跨国公司自主决定归集比例,使用同一账户管理本外币资金,实现集团层面统筹调配、成员企业层面灵活使用,鼓励优先使用本币开展业务。

为简化业务办理流程,减少企业“脚底成本”,《通知》明确简化业务备案登记流程。由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一个窗口”对外,进行业务备案登记,部分变更登记交由合作银行办理。同时,明确业务办理规范和事中事后监管要求,切实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与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政策有何区别

本次升级的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与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政策看似较为相近,但又略有不同。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是我国跨境资金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形成错位互补,面向更广范围跨国经营主体,为企业统筹境内外本外币资金提供普惠化政策路径。

在准入门槛方面,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的建池量化指标为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的十分之一,且国际收支规模和营业收入总额条件满足其一即可,支持更多中小规模跨国公司入池。对主办企业注册在自由贸易区的跨国公司,准入门槛量化指标进一步减半。

在备案登记受理主体方面,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由主办企业所属外汇局省级分局办理备案登记,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则将备案登记权限调整至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局,跨国公司办理备案更便利。

从资金划转权限上来看,在额度归集方面,在境外放款额度集中业务中,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的相关系数为0.6(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为0.8),对应可集中的境外放款额度为所有者权益的0.6倍,低于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

在集中收付业务范围方面,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允许主办企业代境内成员企业与境外主体进行集中收付,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在此基础上允许主办企业代境外成员企业与境外主体进行集中收付。

分析人士指出,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主要服务大型跨国公司,特点是适用门槛较高、配套资金划转更为便利;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配套资金划转便利性低一些,但适用门槛相对较低,可惠及更多中小规模跨国公司。前期试点广受企业认可,推广至全国后,有利于进一步提升企业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

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 张晓翀 编辑 陈莉 校对 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