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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底网络炒汇 专家:加杠杆的外汇保证金交易都是违法行为

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开通报一起非法网络炒汇平台案例,并强调境内监管部门未批准任何机构在境内开展或代理开展外汇按金业务。“网络炒汇”到底是什么?为什么会吸引如此多的人进行网络炒汇? 投资者应如何去识别这些骗局?本期【金融光明论】邀请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综合部主任周国林,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助理教授陶坤玉进行独家解读。

“网络炒汇实际上是利用互联网平台所进行的外汇保证金交易,以高收益低风险作为吸引,引诱投资者进行频繁的交易。”陶坤玉介绍,我国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是禁止任何境内和境外的金融机构在境内开展或者是代理外汇保证金业务的。如果投资者参与了网络炒汇,那么投资者不仅参与到外汇交易里面,还可能会造成投资者资金亏损,投资者这一行为实际上也是犯法的。“外汇保证金交易对投资者的专业素质要求很高,而网络炒汇作为一种非法行业进入门槛反而很低”。周国林建议,有此类需求的投资者,一定要注意相关方面专业知识的学习和积累,监管部门也会不断加强投资者金融安全知识的普及教育。同时,监管部门正在加强国内及跨国间的协同监管。

以下为访谈实录:

嘉宾: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综合部主任周国林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助理教授陶坤玉

主持人:陶媛

主持人:光明网的网友大家好,欢迎收看光明网主办的金融光明论,今天要跟大家聊一聊网络炒汇这一话题,我们请到了两位专家,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综合部主任周国林,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助理教授陶坤玉。首先在我们聊之前可能还是要跟网友科普一下,到底什么叫网络炒汇。首先请陶老师给我们介绍一下。

陶坤玉:网络炒汇实际上是利用互联网平台所进行的外汇保证金交易,指的是投资者,特别是境内投资者,通过提供一定数量的人民币资产或者是外币资产,按照一定倍数扩大之后的金额内所进行的外汇交易。

一般有两种模式,第一个是它对接了境外持牌的外汇交易平台,第二个是它以境外的外汇交易平台作为幌子,以高收益低风险作为吸引,通过设立虚假的外汇交易平台,从而赚取投资者巨额的保证金,或者是引诱投资者进行频繁的交易,从而以赚取佣金和交易费用的名义获利,实际就是诈骗。

陶坤玉:第一种平台对接了境外机构,第二种平台是借着幌子,那么这两种目前在中国境内都是被禁止的,我国的金融监管部门没有批准过任何境内和境外的金融机构在境内开展或者代理外汇保证金业务,它常见的最有吸引力的表述,当然就是高收益低风险,此外,“如果你不会炒的话,我可以帮你炒,你给我提供一定的费用,我们收佣金交易费用”等等,但是,实际上即使他是真的有交易,他也是非法的,因为我们不允许 。第二种更多更常见,它是一种虚假交易,主要是以复制汇率波动的形式,从而让我们投资者的投资金额得到巨大的亏损的这么一种外汇交易。

主持人:这么多人对于网络炒汇趋之若鹜,好像就是因为刚才提到的高的收益和回报,那么我们也请周老师聊聊为什么现在这么多人对于这一行为趋之若鹜

周国林:网络炒汇其实就像盲目的炒股,它是一种短期的投机行为,它主要是采取保证金加杠杆的一个模式,对吧?以小博大。所以说它带有一种赌博的性质,也是很受一些投资者的这种偏好,我来简要介绍一下。

其实外汇保证金交易或者叫炒汇,其实在上世纪80年代就已经进入中国了,当时因为我们改革开放了,一些老百姓先富起来了,特别是一些在大城市,还有在我们一些沿海开放城市,当时咱们国内这种理财这种产品和渠道都非常少,而网络炒汇正好迎合了这些先富起来的老百姓,还有一些投资理财的需要,希望以小博大,赚更多钱。

但当时由于是新兴事物,又加上这是一个杠杆交易,它有很高的一种风险性,所以说当时市场上这种风险事件是频发的,有的境内单位和个人与境外不法分子相勾结,以咨询培训为名,私自非法经营外汇保证金交易,误导下单,私下对冲对赌吃点,骗取客户资金。从90年代开始,我们监管部门其实就出手治理了,基本上把这块业务给停掉了。那么2000年以后,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技术发展起来了,那么网络炒汇,包括其他的一些比如期货,一些其他的一些金融交易金融服务,借助网络技术,它摆脱了原来通过电话这种传统技术这种下单的约束和拘束,大大的降低了它的这种传播的成本,也提高了它这种传播的效率。

这些境外的包括境内的一些机构,正是看到了技术的进步,然后互联网金融方兴未艾,介入这个趋势,逐步进入了中国市场,包括境外的这些机构盯上了中国市场这块,然后境内的机构因为看到这块市场潜力很大,有利润,所以就纷纷的投入到这个行业里来,通过各种噱头或者宣传手段,来诱导我们这些个人投资者来进入到网络炒汇的市场或者行业中来。事实上,参与的客户70%-80%都是亏损的。

周国林:其实外汇交易市场是全球体量最大,交易最频繁的一个金融市场,效率非常高,它可以实现24小时连续交易,然后在世界任何一个角落,只要有网络就可以交易。他的这种流动性非常高,它不像股票市场可能有企业的黑箱在里面,但外汇市场信息充分流动是号称最接近于完全竞争市场的。 因此它也是在国际上是众多这种投资理财的一种首选市场。另外从机构利益参与的方面来说,中国市场中国人民富起来了,再加上我们的这种金融深化程度也不够,金融产品服务数量比较少,投资者经验也不足,这些机构看到了中国市场这种发展的潜力非常巨大,利润空间非常大,所以他们是不遗余力趋之若鹜!他们在市场上搞各种误导性、欺骗性的宣传,都有营销手段,可以说用尽了各种招数。

另外从我们投资者自身来说,我们这些投资者其实还是比较缺乏这方面的专业知识。 比如说高收益稳赚不赔这些宣传这种口号的诱导下,才抱着这种侥幸心理及赌博心理盲目地进行入市场。

另外从监管角度来说,因为我国金融是属于分业监管,分业监管存在一个什么问题?它是一个主体监管,比如银行业监管,保险业监管,但是这些从事境外的非法外汇交易或者网络炒汇的机构,它其实是非金融机构。所以正是利用了中国这种监管盲区或交叉,才进入中国市场,把这个业务在我国发展起来,因此是多方因素促成了目前的网络炒汇、风险事件层出不穷,大家趋之若鹜的这么一个情况。

主持人:比如说在进入炒汇市场之后,怎么样去进行一个完整的交易,它的交易过程究竟是什么样子的?

陶坤玉:这种所谓的外汇交易平台,第一步是要先跟境外的一些平台或者监管部门签订资质协议,然后他们去购买软件,搭建他们的网站平台。但这个环节上,他们会有很多的漏洞,比如他说“我们是受国外的某权威平台授权的”,但实际上这些平台的授权期限有多长,业务范围有多大,是一个很大的问号,很多的平台就钻了这个空子,比如说他签的其实是一些咨询类的合约,它是不能提供金融投资类服务的,但是实际上它就是以这种咨询类的合约去开展了金融投资类的服务。

第二步是怎么样吸引我们的投资者,平台一般会邀请一些所谓的市场大牛、专业团队来进行一些推销,声称“我们是专业团队的操作”,一般他们会给到12%到24%非常高的一个年化收益率来吸引客户。

那么在具体的操作过程当中,我们刚才说了模式一和模式二,常见的骗局是模式二,就是它实际上是没有外汇交易的,它是一个网络诈骗,他会进行一个获利的复制,也就是说比如说今天你对比平台账户上汇率的波动和实际大盘的波动,他们的开盘价和收盘价是一样的,但是它们的汇率走势可能是不同的,你的虚拟平台它是一个复制的走势,通过这个复制的走势可以做什么事情?因为我们知道外汇交易它是可以做多、做空的,并且实时下单是非常方便快捷的,因此通过这种虚假的汇率复制,实际上就是用平台和投资者在对赌,实际上你没有在炒外汇,你只是和平台或者平台的后台来对赌。平台可以依靠这种信息把投资者分成黑白名单,一般依照你的收盈率,比如说是你赚了超过百分之多少的收益率之后,你就进入到黑名单了。所以实际上我们这些投资者并没有炒外汇,你的钱是最后转给了谁呢?转给了这个平台。所以严格意义上我们目前看到大多数的网络炒汇平台都是一种骗局。

周国林:从外表来看,网络炒汇门槛非常低,什么人都可以进入,不管你是有钱的、没钱的,甚至学生和老人这些弱势群体都可以进入网络场。其实外汇交易大家都知道,或者从专业角度来说,应该是一个公认的最复杂、风险性最高的市场。为什么会有这种这么悬殊的反差我把这两个事结合在一起来说。网络平台有很多的这种手段,包括境外架设服务器,包括虚假的复制行情来制造一个实际上是赌局,但同时还有一些支付结算的服务商,还有我们的一些互联网电商,从事这种商品贸易被利用或记为帮凶,大家可能会感到奇怪,为什么网络炒汇会涉及到这种电商?

因为网络炒汇在我们国家是未被批准的,所以这些机构为了实现在境内开展交易赚取利润的目的,做了很多包装,在境外架设服务器在境内通过注册一些虚假的壳公司,表面上是做商品贸易的,比如小商品贸易,你看到他的网站上面有很多的这种商品,琳琅满目的商品,但其实你是没法购买这个商品的,它背后是为了通过这些商品的交易,实现它将投资者资金进行归集和转移的一个目的。

而这些归集和转移就要通过支付公司来实现。从具体的案例来看,我们发现一些支付公司,通过帮助这些网络炒汇平台来伪造编制一些物流信息,还有一些商品交易信息,来实现将投资者的资金归集和转移至境外的这一行为。目前已有这类公司被监管部门查处了,同时也吊销了他这种跨境支付的资质,这是我要特别强调的。

另外这些公司其实是非常狡猾的,其实他在与境内的这种投资者签订这种所谓的合同或者协议的时候,其实公司并不参与到协议的签署过程中,都是委托公司线下招聘的这种销售人员来和投资者进行一对一签署的这种合同,所以一旦发生什么违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其实你很难从法律手段上去追究公司的这些责任。

另外他们采取了很多技术手段把这些交易转移到了海外,就是说客户在网上进行操作的时候,其实你是通过点对点直接登陆境外的服务器,也给我们境内的监管部门调取这种线上数据,造成了很大的困难。

主持人:那比如说从投资者的角度可能会遇到什么样网络骗局?

陶坤玉:对于投资者而言,经常可能接触到的网络炒汇有几个大的渠道,第一个就是在网站上搜,比如说他在百度里面搜“我要炒外汇”,然后就会显示出一些平台,可能他就点进去了。这些平台包装得非常的漂亮,看起来非常合规,还有非常热情的业务员对接,他还可能会给你打电话进一步推荐,所以投资者很容易就掉到这个陷阱里面了。,第二个就是朋友推荐,比如说QQ群、微信群,“我来把你拉到我们的群里,然后我们这有一个专业的投资大牛,你看我在他这里翻倍翻了多少,你进来之后也是他去给你做投资建议”。如果你要看他的收益率,当然他可以拿最高的收益率给你看,甚至有些说“我的收益率最高可以达到百分之八十、百分之百”。那这么高的收益率是非常具有吸引力。因此当我们的非专业化的投资者接触到这么高额的收益率、这么有吸引力的收益率的时候,他们往往就已经忘记风险了。

实际上所有的参与外汇交易的投资者,第一个是要知道,我们目前国内的监管机构没有批准任何的境内和境外的金融机构在境内开展或者代理外汇保证金交易服务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你能够接触到的所有的外汇机构——告诉你说可以炒外汇保证金交易的(也叫外汇按金交易),都是非法的,都是不合规的。

主持人:怎么去识别刚才两位老师提到的这些平台他们的真面目,从而说保证自己的自身利益。

周国林:其实在识别陷阱或者是虚假的这种外汇保证金交易的时候,我觉得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说加杠杆的外汇保证金交易就都是违法的,这在国内是绝对不允许的。目前我们国内有些商业银行可以提供这种外汇保证金交易,但都是不加杠杆的,也就是等额的这种交易,那么你交一百块钱的保证金,你就做一百块钱的投资。

另外,我觉得可以作为识别的一个手段,是要看这个平台它宣称的一个噱头,是我们来判断识别它的风险和问题的一个手段。这里边涉及到什么一个问题,就是说在不同的国家,它对外汇保证金交易是有不同的监管尺度的。一些平台或者是不法机构,正是利用了这种监管尺度的差别,进行这种监管套利。他从境外获得所谓的合规牌照,然后到境内来开展业务,他把境外的这种牌照作为它的一个叫挂羊头卖狗肉也好,反正就是做一个招牌。

但实际情况是什么样的,其实境外的牌照是很复杂的。比如说有发达国家,英国美国日本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都发牌照,但其实它的牌照是很不同的,比如说英国的牌照它是有三类,它有比如说他发欧盟的牌照,,另外他有英国自己的基础牌照,然后还得有全牌照。其实它牌照的获得难易程度是完全不一样,像那种最基础的其实是什么也不可以做的,不能归集投资者的资金的这种牌照是很容易获取的,但是很多我们机构就去拿这种牌照,然后回到国内来开展业务,所以说它的风险是非常高的。

另外像一些特别小的国家,包括一些离岸金融中心等小的国家,其实它的牌照是水分非常高的,因为它很容易就可以注册,不需要任何的资质要求,而注册跟这种外汇交易的监管是毫无关系的,所以我们的一些机构正是利用了监管这种套利的空间,拿来这种海外的牌照回来对我们的投资者进行误导性的宣传,因为我们的投资者的这种风险识别意识还是非常低的。所以在这里我也是想提醒大家,在识别网络炒汇这种黑平台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如果这个平台宣称它获得了境外的牌照,我想首先你心里要打一个问号

主持人:那么我也想请两位老师分别去跟我们分享一下自己身边最深刻的案例,来表现网络炒汇它的一个危害是什么样的。

周国林:我就接着刚才陶老师说的这两类平台,就是一类是纯骗子就完全什么也没有,他一点都不去做努力直接就是非法集资或诈骗,他通过网络制造一个比如说虚假的一个网站,然后就像你复制一些行情信息,然后摆在那里,然后开个账户就可以让投资者来归集资金,这种是纯骗局。

另外一种就刚才说的他有境外的一些所谓的牌照,然后他拿着这个到境内来进行误导性宣传,然后还有在具体经营的时候,它有这么几种方式,也就说怎么来榨取消费者的资金,一个是他伪造的一些交易记录,就好像伪造一些行情,刚才说了行情其实说自己操盘的对吧?我可以做一些模型,做一些赌博这种概率模型,只要你在这,我一开始给你甜头,然后把你吸引进来,然后更多的资金投进来之后,马上它就换一副面孔给你造成一些巨亏现象,然后把你的资金就给剥夺了。另外的一种模式,就是说让你频繁的交易,因为它是每一笔交易都会收手续费的,高额频繁的交易,从而榨干了你的保证金。

还有一种比较甚的就是这种传销模式。传销模式就是说我就是拉人头,你只要层层代理,我这有境外的牌照,你只要从一级代理二级代理来代理,然后这个代理来再发展线下层层代理,然后收取佣金,当传销归集的资金达到一定规模,投资达到一定人数的时候,这个机构就开始要跑路了。其实我们最近的一个案件确实是我想很多业内人士都知道,I GO FX的话,他当时的北京代理跑路,当时他卷款的规模应该在300亿人民币左右,涉及到40万左右的投资者,这个真的是触目惊心,投资者,很多投资者都是倾家荡产,血本无归。

主持人:那么对于整个行业来说,我也想听一听两位老师对于怎么去打击网络炒汇或者是规范发展外汇交易市场,从自身来讲有什么样的建议?

陶坤玉:有以下这几个方面,第一,我们要加强监管,但是另外一方面其实我们应该加强监管的合作,比如说在国际上,我们可以进行一些外汇交易的监管合作,等来加强我们的管理。第二,对于合规意识比较薄弱的支付平台,实际上应该从新的视角去看他们,因为这个现象是这几年兴起的,以前我们看到支付平台真的就是为了便捷,对吧?便捷了你的支付,但后面在外汇交易当中,这一部分合规意识比较差的支付平台变成了非法网络炒汇的帮凶,我们应该更加仔细的审查它。第三个方面我觉得非常重要的就是投资者的教育,建立多种普及金融知识的渠道去教我们的投资者——金融学里最黄金的定律,那就是高收益高风险。

周国林:网络炒汇这种非法的肯定是要打击,但是说外汇保证金交易或者是外汇的其他的一些衍生品交易,从长期的角度来看,在我们坚持金融开放这个战略的这种方向下,一定是有发展前景的。但是开放和发展不代表不监管也不代表就不持牌。

这既是两层含义,一个就是说和这种合理的符合中国需要的这种金融产品是可以被允许的。但是它前提下一定是有持牌有监管。

那么这个持牌也可以从两个角度来理解,一个就是它需要经过审批,另外审批的牌照的经营范围是要有明确的。比如说你在国外取得的这种牌照,能否在中国进行经营,要看我们中国和对方国家的一些监管的一些协议,包括也还有看是否符合我们本国的监管要求,来决定你这个牌照是否能在中国使用,那么当然我们中国可能也会发放自己的牌照,这个肯定是有一个优先级。

第二个就是外汇保证金交易这块。其实它真的是一个非常高风险的一个金融产品,从发达国家经验来看,其实它们也都采取了一个非常审慎的态度,即使像美国这种投资者、市场成熟的前提下,它的外汇保证金交易也是被严格的限制,因为其实08年金融危机的一个很重要的一个导火索和根源,也包括杠杆交易,所以外汇保证金交易杠杆确实应该是一个非常审慎的态度。

其实现在金融危机之后,美国等发达国家的杠杆交易已经受到了严格限制,它们的外汇保证金交易这块市场应该已经不像之前那样了,也已经是处于一个萎缩的状态了,所以很多机构可能就会转而转向中国这种发展中国家,像这种监管能力和经验相对不足,尤其是消费者风险意识和投资能力比较弱的市场转向市场来谋取利润。

第二点可能要说的还是要发放牌照以后还是要加强监管,因为这是一个高风险的金融产品。

监管部门其实已经在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过程中,对近一千家的这种网络炒汇的平台进行了查处和整改整治,其中一部分也都移交到了公安司法部门。

另外我想强调的一个就是刚才陶老师说那点非常重要,就是一定要加上消费者教育和投资者教育,然后进行风险提示。这个其实从长远来看,对我们打破刚兑培育一个好的金融市场都是非常必要的。其实前段时间网络炒汇风险频发的时候,人民银行、公安部、外汇局共同发了一个风险提示,中国互联金融协会当时也是连续发了两期风险提示,我也是在这提醒咱们的投资者、消费者多多关注一下这方面的一些信息。

陶坤玉:实际上所有涉及到网络炒汇的参与者,包括我们说的组织、投资者,他都有可能会触犯到法律的。大家要警醒一下,那就是作为投资者,你参与网络炒汇,不仅可能会造成资金亏损,实际上也犯法了,因为法律规定的是参与到这个活动就是非法的,包括组织者也包括投资者,所以投资者你要知道你不仅是有损失,你还可能是犯法的。

组织网络炒汇,它会涉及到非法经营、诈骗以及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犯罪,比如说,像我刚才说的有两种模式,第一种模式是对接境外持牌的一种网络交易平台,对于这一类的交易,如果它的交易金额或者投资所得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情形的,那么可能会按照非法经营罪追究组织者的法律责任。如果是模式二,也就是我们说的通过复制汇率来行骗的这种,实际上它会涉及到诈骗或者叫非法集资诈骗。除此之外,还有一种类似人拉人,然后层层返利的形式,它会涉及到我们说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更有甚的就是我们的宣传机构,如果网络或者广告公司他们虚假宣传了外汇交易平台,依法也是会被处罚的。所以我们应该加强多方面的监管,包括组织者,投资者,还有宣传机构等具体就是一方面我们有一些法律法规或者一些行政管理条例,另外一方面需要补充或者加强一些更详细的具体操作细则或者司法解释,增强我们执法的可操作性,

主持人:那么其实刚才两位老师说到,其实我觉得网络炒汇它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那么对于未来来说网络炒汇它的发展走向是什么样子的?

周国林:其实网络炒汇的前景可以在这里明确告诉大家,根据咱们国家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的任务目标,网络炒汇一定是被打击和禁止的对象,目前,所以在这里也是警告咱们的投资者,一定要远离外汇网络炒汇。金融供给侧改革就是要满足咱们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这种金融这种需求。

那么未来,一个是在坚持开放引入境外的比较好的产品服务的前提下,坚持持牌管理,特许管理主要是金融必须是特许持牌。如果未来在外汇交易市场方面进一步开放,相信我们的这种监管规则也一定是肯定是公开透明的和国际接轨并符合中国实际的,这点也请投资者放心。

第二点我想说市场发展有赖于我们这些经营者自身对自己有一个好的这种自律的要求,避免这种道德风险,商业银行它当然有一个很强的规制在管他们,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也有很多的道德风险在发生,所以对于其他机构来说,必须有很好的自我风险管理能力和自律的机制在里面。

从投资者来说,加强他们自身的学习和教育,具备这种投资的专业知识。其实我之前听说了网络炒汇和这种炒股好像门槛很低,大家都能进去,但实际它对投资者要求非常高,外汇的价格瞬息万变,他的决定因素非常多,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军事外交是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甚至国际收支状况都会影响到价格的波动,所以它一个波动,如果你要再采取杠杆交易,其实它的这种风险可能带来的潜在损失是非常高的!不是一般的个人投资者所能接受和承受的。最后就是要在监管来说还是加强协同监管,包括国内的金融还有跨国之间的这种监管协调,因为互联网的世界里金融是互联互通的,跨国之间的监管协调,有利于把搞这种监管套利的非法机构的路给堵死。

陶坤玉:从大原则上我非常同意周老师说的堵邪门开正门。随着国际化的深入,投资者,可以利用以下的三方面的渠道去进行外汇交易,而不是直接参与到网络炒汇。

第一个你可以购买银行合规的一些外汇交易的理财产品,这些产品主要涉及到的都是我们说的外汇的实盘交易,还有一些期权,还有远期结售汇,它的风险是比较可控的,当然我们也看到它其实是不带杠杆的。

第二个就是投资B股,境内的投资者可以开设B股的账户,然后将你合法持有的外汇进行B股的购买,从而实际上参与到了我们国际投资当中。

第三类当然就是购买合格的境内机构投资者发行的基金,如周老师谈到的,外汇市场它的风险是非常大的,因此在这样意义上,机构投资者经验是更丰富的。因此我们在进行外汇风险管理或者外汇收益管理的时候,应该更好的去利用以上三个渠道来参与到外汇投资,而不是通过非法的网络炒汇。

主持人:总结起来就是一句话,首先大家要明确网络炒汇其实它本身就是一个不合法的行为,那么无论是从监管部门还是行业样态,包括投资者来说,如果说更多的去了解金融知识或者说购买正规的行业产品的话,其实也是做到规避自己风险的一个最好的方式。那么也再次感谢两位老师做客光明网的金融光明论今天的节目到这里就要和您说再见了,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

内保外贷,外汇管制中的“双刃剑”

单位|恒都律师事务所 资本市场事业部

作者|反垄断专业组 王珊

前言:为顺应国际经济发展的客观趋势,“一带一路”和国际产能战略合作在我国改革开放的政策背景下不断被推行,因而对外直接投资管理的简政放权就成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为满足境内企业国际化发展和境外资产配置的内在需求。尤其值得提出的是,近几年外汇局及相关职能部门对内保外贷规制的逐渐放宽。

一、什么是内保外贷?

“内保”即境内担保,“外贷”可以简单理解为境外贷款或境外融资。根据外汇局发布的汇发[2014]29号文,按照担保当事各方的注册地划分,内保外贷是跨境担保中的一种形式,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内,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担保。通俗来讲,就是由境内的主体为境外的借款人做担保,一旦境外的借款人无法偿还国外的债务,那么境内的担保人就要履行担保义务,将资金汇出境外用于向海外的贷款人偿还这笔境外债务。也正是因为内保外贷业务中一旦保函履约会发生实际的资金出境,外汇局必须对内保外贷业务进行管理。担保人办理内保外贷业务,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及外汇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可自行签订内保外贷合同。常见形式如下图所示:

外汇保证金制度说法_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_内保外贷外汇管理

跨境担保,指担保人向债权人书面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承诺按照担保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付款义务并可能产生资金跨境收付或资产所有权跨境转移等国际收支交易的担保行为。外汇局负责规范跨境担保产生的各类国际收支交易。

二、相关政策规定解析

2014年5月19日,外汇局出台了《关于发布的通知》(汇发29号),其中包括《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及《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两项新规,于2014年6月1日生效,取代了原有的一系列有关对外担保的规定,包括外管局于2010年7月30日发布的《关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39号)。

银行业金融机构

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非金融机构

内保外贷

审批要求

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具有相应担保业务经营资格

不适用

可自行签约

登记要求

向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数据

15个工作日内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手续

资金用途

1、仅用于债务人正常经营范围内的相关支出。

2、原则上不得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汇发[2017]3号文已放开)

3、用于直接或间接获得对境外其他机构的股权或债权时,该投资行为应符合国内相关部门有关境外投资的规定。

4、被担保的债务为境外机构衍生交易项下支付义务时,债务人从事衍生交易应当以止损保值为目的,符合其主营业务范围且经过股东适当授权。

注销登记

向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数据

15个工作日内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手续

发生担保履约

自行办理

凭登记文件在银行直接办理

成为对外债权人的境内担保人或反担保人应办理对外债权登记

2017年1月26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3号)(以下简称“3号文”)

3号文突破了2014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的通知》(汇发29号)(以下简称“29号文”)明令禁止内保外贷业务项下的资金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的限制,明确允许境外债务人通过向境内进行放贷、股权投资等方式将内保外贷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银行发生内保外贷担保履约的,相关结售汇纳入银行自身结售汇管理。

在此之前,为了规避29号文的限制,实务中,对于境外子公司向境外银行申请贷款或境外发行债券的交易,境内母公司往往采取提供维好、流动性支持、股权收购承诺等非“担保”的增信方式,并通过贸易、投资等形式最终实现境外融资资金的回流。因此,3号文的出台对于内保外贷业务而言应构成一大利好。

2017年1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9号)中,大幅降低了金融机构办理的内保外贷额度的占用,由原先的100%调整至20%,金融机构向客户提供的内保外贷按20%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

三、内保外贷的机遇与风险

(一)内保外贷业务创造的机遇

第一,跨境“增信”。可以帮助国内企业走向国际市场,使其境外分公司获得海外融资。首先,由于境外新设公司成立之初,尚未开展业务,现金流不足,亦难以从国外银行获得融资,故需要境内母公司的资金流动支持。而境内中资企业的主要合作银行一般又都在国内(除非是大型跨国公司),因而,可以通过“国内企业-国内银行-国外银行-国外企业”的模式建立信用链条,最终达到为境外公司获得融资支持的目的。其次,通过备用信用证模式在海外发债,其债项评级很可能被视同为该备用信用证开立银行的评级,能够降低发债融资成本。当然融资性担保本身占用银行的资本,在没有保证金的情况下,银行也会收取高额的费用。

第二,实现资金或资产的“间接出境”。在ODI受阻,有钱出不去的情况下,国内企业用国内的资产或者存款在银行获得授信,通过境内银行开立保函至境外银行,由境外银行将资金输送给境外企业,以此达到间接出境的目的。

第三,内保外贷因贷款主体在境外,对境内银行来讲仅仅是一笔表外的或有负债,还能够一定程度上规避境内贷款规模,贷款用途等问题。

第四,由于境内外资金成本存在差异,使得跨境担保也经常被用于跨市场的资金套利业务。通过银行保函,从海外获得低成本的融资。

(二)内保外贷业务产生的风险

内保外贷作为或有债务,一旦发生履约会导致实际的资金流出,对我国国际收支及人民币汇率的稳定性产生影响,如管理不慎还可能演变为资金外套或资产转移的通道。

第一,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核不到位。根据现行规定,境内投资者应在有关境外投资主管部门办理境外投资审批或备案,而后在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即为合法设立的境外主题。但很多银行仅审核境外机构是否在境外当地注册,对企业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情况不做任何尽职调查,特别是在境内申请人存入足额保证金或取得银行授信的情况下,会毫无顾忌地出具担保。因而容易增加此类企业资本外逃的风险。

第二,对被担保人的还款能力缺乏实质审查。对被担保人,即第一还款人现金流状况的审核较为宽松,使得一些财务状况不佳的境外企业也被纳入担保对象,导致履约有所增加。

第三,担保履约后境外债权登记和管理未落实,存在境内资金外流的风险。

第四,融资性担保的主债务资金用途难以得到有效监控。

第五,在担保币种及主债务币种均是人民币的情况下,一些银行和企业并未执行外汇局的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政策,人民银行亦未就跨境担保制定专门的管理规定,使得一些不能办理的外汇形式跨境担保转而通过人民币跨境担保方式操作,本外币跨境担保政策不协调,导致了监管套利行为,进而干扰了我国对全口径跨境担保风险的管控。

四、改革建议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目标在于服务实体经济、支持合法合规涉外经济交易、防范通过跨境担保途径实现套汇套利和资产转移等行为,及跨境担保恶意履约导致的异常跨境资金流动对我国国际收支平衡和人民币汇率稳定的影响。具体措施可表现为:

第一,按照穿透式管理的要求,核实被担保人的实际控制人情况,加强对被担保人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对于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却未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担保行为,一律不予办理。

第二,审核被担保人财务状况是否具有充足现金流以覆盖债务本息,或履行非融资交易的能力。

第三,对发生担保履约的担保人进行重点核查,对于因未切实履行审核职责导致担保履约发生的,从严查处。

第四,明确履约后反担保人办理对外债权登记的责任。

第五,明确跨境担保不得办理的业务,也不得通过境外放款渠道绕道办理,避免监管套利。

第六,将主债务币种与担保币种均为人民币形式的跨境担保纳入跨境外汇担保管理规定,分账核算,参照离岸业务管理办法纳入内保外贷或外保内贷的管理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