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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收汇核销单的操作指南

一、出口核销业务流程

第一步:出口单位取得商务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的进出口经营权;

第二步:出口单位到海关办理“中国电子口岸”入网手续,并到有关部门办理“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法人IC卡和“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操作员IC卡电子认证手续;第三步:出口单位持有关材料到注册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外汇局审核无误后,为出口单位办理登记手续,建立出口单位电子档案信息;

第四步:出口单位网上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

第五步:出口单位凭操作员IC卡、核销员证、出口合同(首次申领时提供)到注册所在地外汇局申领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

第六步:出口企业网上向报关地海关进行出口核销单的报关前的备案; 第七步:出口单位出口报关;

第八步:出口单位可以在报关出口后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将已用于出口报关的核销单向外汇局交单;

第九步:出口单位在银行办理出口收汇后,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二、出口单位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出口收汇核销登记时需提供哪些资料?

1、单位介绍信、申请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及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复印件;

5、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正本及复印件;

三、特殊贸易方式出口的如何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对于下列特殊贸易方式出口的,出口单位除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出口报关单外,还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供证明材料 。

1、以出境展销、展览商品方式出口的,应当提供展品复入境报关单;

2、以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方式出口的,应当提供海关登记手册、企业合同及经贸委批件,按照工缴费执销;

3、以实物补偿方式出口的,应当提供外经贸部门的批准件、相关合同、进口报关单。对超过合同规定的补偿款视同一般贸易办理核销;

4、以易货方式出口的,应当提供易货合同及易进货物的进口报关单;

5、以实物作为投资的出口,应当提供外经贸部门及外汇局的批准件;

6、以进料加工方式出口的,一般应当全额收汇,外商投资企业不能全额收汇的,应当事先经外汇局批准。以收抵支的,应当提供合同、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登记手册;

7、境外承包工程项下所需机械设备、工具以及工程人员的办公、生活物品出口的,应当提供书面说明及劳务承包合同。

四、什么是“出口收汇系统”? “出口收汇系统”有什么作用?

“出口收汇系统”是“中国电子口岸”中企业专用的一个子系统。该系统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借助国家电信公网在公共数据中心建立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的电子底帐,使海关和税务部门实现出口报关和出口退税环节对核销单的联网数据核查,并使企业凭操作员IC卡通过本系统在网上向外汇局申请需领用核销单份数,向出口报关地海关进行核销单报关前备案,待出口报关后可以进行网上交单,并可随时随地对核销单领取、使用等各项信息进行综合查询,使出口报关、收汇核销及退税业务更加方便快捷。

五、出口收汇系统如何进行身份认证?

企业必须凭本企业操作员IC卡才能进入出口收汇系统,完成相关业务操作。系统根据IC卡信息进行操作员身份验证,操作员处理的数据将自动进行电子签名、加密。

未申领IC卡的企业将无法开展相关的出口、收汇核销业务。

六、如何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

企业在到外汇局领取新版纸质核销单之前,需上网向外汇局申请所需领用核销单份数。

企业在网上申请后,不需等待外汇局的网上审批,即可凭本企业操作员IC卡到外汇局领取新版纸质核销单。外汇局根据企业网上申请的新版核销单份数以及本地出口收汇核销系统确认的企业可领单数量,向企业发放纸质新版核销单,同时将所发新版核销单电子底帐数据联网存放到公共数据中心。

出口单位在核销单正式使用前,应当加盖单位名称及组织机构代码条形章,在骑缝处加盖单位公章。

七、出口核销单的有效期限是多少?

空白新版核销单无需填写有效期,视同长期有效。全国海关将对新版纸质核销单进行电子底帐数据联网核查。

八、报关前是否需进行核销单的备案?

企业到海关报关出口前,必须上网向报关地海关进行新版核销单使用的报关前备案。一张核销单只能对应用于一张出口报关单。未进行报关前备案的新版核销单不能用于出口报关。

九、企业已经进行口岸备案的核销单,在出口口岸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如何处理?

已进行口岸备案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在核销单未被用于出口报关的情况下出口口岸发生变化,可上网申请变更并重新设置出口口岸。

十、出口后如何办理交单?

企业在货物出口后不需再到外汇局进行交单,可以上网将已用于出口报关的核销单向外汇局交单。

十一、出口单位如何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报告手续?

出口单位出口货物后,应当在不迟于预计收汇日期起30天内,持核销报告表、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及其它规定的核销凭证集中或逐笔向外汇局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实行自动核销的出口单位,除特殊情况外,无须向外汇局进行核销报告。

即期收汇项下应当在货物报关出口后180天内收汇。对预计收汇日期超过报关日期180天以上(含180天)的,出口单位应当在货物出口报关后60天内凭远期备案书面申请、远期收汇出口合同或协议、核销单、报关单及其他相关材料向外汇局办理远期收汇备案并应在远期备案的收汇期限内收汇。

出口收汇的核销对象和程序.doc

出口收汇核销的对象和基本程序

一、出口收汇核销的对象

出口收汇核销是指企业在货物出口后的一定期限内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收汇核销,证实该笔出口价款已经收回或按规定使用的一项外汇业务。其核销的对象是经外经贸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经营出口业务的公司、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具体包括:

(一)出口企业委托有代理报关权的外贸企业代理报关,但由委托单位自己签订出口合同并收汇的,报关时应使用委托单位的出口收汇核销单;报关后,代理报关单位应将核销单、报关单等文件及时送委托单位,由其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核销。

(二)对自身无对外贸易经营权或无论该项商品出口权的企业,其委托外贸单位出口并代理报关、收汇的,由受托单位到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收汇核销手续。如委托单位与受托单位不在同一地区,需由受托单位将出口收汇划转到委托单位,则由受托单位在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办妥领取核销单和异地委托原笔划转的出口收汇通知手续,委托单位凭解付行收妥划转款所出具的结汇水单或收账通知,在其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收汇核销手续。

二、出口收汇核销的基本程序

出口收汇核销办法适用于一切出口贸易方式下的收汇(包括易货贸易和补偿贸易等),同时也适用于任何收汇方式(包括自寄单据索汇)。现以委托银行收款方式为例,介绍有关出口收汇核销的程序。

(一)申领空白核销单

出口企业在出口报关前,应按月需量定期或不定期的向当地外汇管理部申领加盖有“监督收汇”,但每次发放总和不得超过出口企业3个月的需要量。

申领空白核销单时,出口企业须提供其本单位出具的介绍信,如属首次领单,还应提供外经贸部或其授权部门批准经营贸易进出口业务的批准原件或复印件,并在发单登记表(如核销单申领、回收记录卡)上登记有关领取内容,经双方签字后,登记内容将存入申领企业

“待核销卷”。

出口企业申领的核销单,只能自用,不得相互借用,也不得转让或倒卖,,须立即向发放核销单的外汇管理部门报告该单编号,并在指定的报纸—-《金融时报》和《国际商报》上发表遗失声明,、停、并、转,不能经营出口业务时,应立即将所有未用完的核销单退回以原发单的外汇管理部门。其流程示意图如下:

(1)出口单位向外汇管理局申领核销单。

(2)出口单位凭核销单、报关单等报关单据向海关报关。

(3)海关审核单据后,在核销单正本和核销专用报关单上盖“验讫章”,并退给出口单位。

(4)金融机构收妥货款后,向出口单位出具供核销专用收账通知单并在核销单上盖章证明收汇的情况,或出具核销用银行结汇水单给出口单位。

(5)出口单位按规定和要求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交核销单及相关单据办理核销.

(6)经外汇管理局核销后,在“出口退税专用”联上注明核销情况退回出口单位,以便办理出口退税。

(二)向海关报关

出口企业须在领单后90天内,向海关出具核销单、有核销单编号(填在报关单的右上角)的报关单等单据,办理报关手续。海关在核销单“海关核放情况”栏处加盖“放行”章后,,出口企业应及时到发单的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核销单的注销手续.

(三)出口企业向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