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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在自贸区开展外汇管理“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

中新经纬客户端11月29日电 据外汇局网站29日消息,外汇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外汇管理“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自2019年12月1日起,在全国各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外汇管理“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

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_外汇管理清单管理_外汇管理证照分离改革试点

中新经纬资料图

《实施方案》明确了开展外汇管理“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内容。

对外汇管理涉企经营行政许可实行清单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根据改革进展等,及时按程序报批调整更新外汇管理涉企经营行政许可清单。25号文中的《“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中央层面设定,2019年版)》包括两项国家外汇管理局作为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一是银行、农村信用社、兑换机构及非金融机构等结汇、售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审批,二是保险、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审批。

优化外汇管理涉企经营行政许可服务

一是精简银行、农村信用社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业务材料要求。申请人无需再提供上级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登记证明。

二是精简境内非金融机构申请经营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材料要求。申请人无需再提供营业执照;获准全国范围内经营后,拟跨区域新增分支机构的,无需再提供其总部所在地外汇分局对设立分支机构的无异议函。

三是精简保险外汇业务市场准入和退出业务材料要求。申请人无需再提供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仅需在书面申请中写明相关信息。

四是精简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公司)结售汇业务材料要求。申请人无需再提供监管机构或其授权的行业管理组织许可或同意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结售汇业务的许可文件或证明文件、无异议材料。

五是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务服务网上办理系统支持进行许可事项预审、查询许可进度和许可结果。

完善事中事后监管

一是积极推进信息共享。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务服务网上办理系统及时向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共享行政许可办理结果等信息。国家外汇管理局“互联网+监管”及时向国家“互联网+ 监管”系统共享外汇管理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监管信息。行政处罚等信息及时向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共享。

二是深入推进许可办理标准化。及时更新优化外汇管理行政许可服务指南。精简许可材料和办理环节。加强对行政许可行为的内审内控监督。

三是规范强化监管执法。切实落实外汇管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及“互联网+监管”,推行风险提示等监管措施。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推进外汇市场行业自律。严厉打击外汇管理违法违规行为。(中新经纬APP)

(简体)外汇管理业务审批流程图.doc

资本业务操作流程

1、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

发给外汇登记证,如外证号后加“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

获得工商、商务等部门证照一个月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

直接投资设立外资企业外汇登记

企业应于每年4-6月参加外汇年检

获得商务部门并购的批准文件及证书,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证照后一个月内到外汇管局办理

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资企业的外汇登记

应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变更等手续及境外资金调回后才可办理设立、并购境内企业的外汇登记,办理时提供商务部门批准返程投资的文件及证书等材料

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并购境内企业外汇登记

2、资本金账户及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

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办理外汇登记的

到外汇指定银行开户并办理结汇手续

账户设定最商限额

提供外汇登记证及申请书开立资本金账户

账户内资金支付完毕后自动关闭

1.企业提供书面、营业执照和外汇登记证、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途的支付证明(如工资名册、购货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工程合同等)、视情况要求的其它材料。

2.单笔结汇超过100万美元或单一企业当日累计结汇超过100万美元,应于业务结束的下一个工作日以传真形式报送《资本金大额结汇情况表》

3.超过贷方累计发生额、企业经营范围的不予结汇;

4.20万美元以下的小额支付,在办理下一笔结汇时应提供上一笔结汇资金用途明细清单

5.超过等值20万美元的,要求提供有关结汇资金用途的书面支付命令,银行可凭企业结汇申请和支付命令,将结汇的人民币资金转存该企业人民币账户暂过渡,并在两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最终收款人。

未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前,开立外国投资者专用账户

包括四类:投资类

收购类

费用类

保证类

剩余资金经外汇局核准可向企业资本金账户划转或原路退回

账户限额及结汇需外汇局审批

核定期限届满,关闭该账户

注明:1、不允许异地开户,账户内资金应以现汇汇入。

2、四类专用账户不适用于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

3、除投资类专用账户外,其它三类专用账户在开户后10个工作日内汇入的资金应不低于核定限额的30%,否则开户银行应予以关闭。

3、股权转让结汇及购付汇

由收款人向外汇局申请结汇居民个人出让股权的,即可在户籍所在地,也可在股权资产所在地办理结汇手续

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到商务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的批复核准等手续

以外国投资者名义开立保证类专用账户,汇入股权转让款

外方收购境内机构及个人股权结汇

股权转让对价支付到位后5日内,外方自行或委托股权出让方办理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证明,作为证明外方股权收购对价已到位的有效文件

境内机构或居民个人收汇,挂银行临时账户,

境内机构及个人向外汇局申请股权转让款的购汇汇出

如原为外商投资企业的,需到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变更

境内机构及居民个人收购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权购付汇

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到商务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的批复核准等手续,办理股权转让收益的外方的完税等事宜

说明:境内机构及居民个人向外方转股,应收取外方经外汇局核准的人民币,特殊情况境内机构需保留外汇的,上报总局审批。

4、外国投资者境内再投资、增资

审核后出具再投资的核准件,涉及境内外汇划转的,应同时出具核准境内外汇划转的核准件,注明划转金额

1、未分配、未完税利润不得用于外方再投资

2、外方未缴足足资本的,其实现的利润不能用于补缴未缴的注册资本

3、拟再投资的企业需获得商务部门的批准

4、按属地原则申请办理

所得利润再投资、增资

企业凭核准件进行资金划转及验资询证

1、未完税收入不得用于再投资;

2、外国投资者需是拟再投资企业股东且负有出资义务

3、涉及先行回收投资的,另需提交原企业合作合同、财政部门批复、担保函等材料;

4、涉及股权转让的,另需提交转股协议、商务部门关于股权变更的批准证书等;

5、经外汇局核准的人民币资金再投资,享受与外汇出资同等待遇

6、外国投资者仅就其实际已到位出资、已支付转股对价的范围内享有权益。

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等所得财产在境内再投资、增资

审核后出具再投资的核准件,涉及境内外汇划转的,应同时出具核准境内外汇划转的核准件,注明划转金额

企业凭核准件进行资金划转及验资询证

中国国家外汇局:统筹推进人民币国际化与资本项目高质量开放

中新社北京10月24日电 (记者 夏宾)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24日召开党组会议,传达学习中共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会议强调,稳步扩大外汇领域高水平制度型开放,统筹推进人民币国际化与资本项目高质量开放。

会议强调,国家外汇管理局系统要准确把握“十五五”时期金融工作的主要目标和面临的形势任务,构建“更加便利、更加开放、更加安全、更加智慧”的外汇管理体制机制。

会议表示,要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宗旨,深入推进银行外汇展业改革和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完善“越诚信越便利”的外汇政策体系,进一步加大外汇支持实体经济力度。以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为重点,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

会议称,要加强外汇政策供给,支持贸易创新发展,促进拓展双向投资合作空间。建设开放多元、功能健全、竞争有序的外汇市场,提高外汇市场资源配置效率。支持重点区域开放发展。支持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

会议还强调,要加强外汇市场“宏观审慎+微观监管”两位一体管理,完善跨境资金流动监测预警体系,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强化外汇领域监管全覆盖,严厉打击外汇领域违法违规活动。完善中国特色外汇储备经营管理,保障外汇储备资产安全、流动和保值增值。(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