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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洋债案获准再审 德邦证券能否“翻案”成焦点

中国网财经12月15日讯(记者 胡朝辉 李宾)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已向五洋债案178名投资者下发了再审应诉通知书。

应诉通知书显示,对于“五洋债”案,德邦证券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2日做出的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已立案审查,再审由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负责。

中介机构“全军覆没”

五洋债案是全国首例公司债券欺诈发行案,也是全国首例证券纠纷领域适用代表人诉讼制度审理的案件,该案进展一直备受市场关注。

从案发到一审、二审,五洋债案已历时4年有余。

2017年7月临近回售期时,“15五洋债”就被曝难以完成兑付。随后“15五洋02”触发交叉违约条款违约,两期债券本金合计13.6亿元。

2017年8月份,五洋建设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证监会查实,五洋建设在自身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明显不足以支付所发行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不具备公司债券公开发行条件的情况下,违反会计准则,通过将所承建工程项目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对抵”的方式,同时虚减企业应收账款和应付款项,导致少计提坏账准备,于2015年7月以虚假申报材料骗取中国证监会的公司债券公开发行审核许可。

2018年7月份,证监会对五洋建设、陈志樟、王永敏等21名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019年1月份和11月份,证监会先后又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德邦证券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随后,五洋债投资者陆续起诉至杭州中院。2020年3月份,杭州中院发布《“15五洋债”“15五洋02”债券自然人投资者诉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公告》,籍此通知适格投资者参加登记,在国内首次启动普通代表人诉讼。

2020年9月4日,杭州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五洋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代表人诉讼案件。

2020年12月31日,杭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五洋建设应就其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对投资人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同时认为,债券承销商德邦证券和出具审计报告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都未勤勉尽职,存在重大过错,应对五洋建设应负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大公国际作为债券发行的资信评级机构、锦天城律所为债券发行出具法律意见书,未勤勉尽职,存在一定过错,法院酌定锦天城律所和大公国际分别在5%和10%范围内承担上述债务的连带赔偿责任。

随后,上述4家中介机构均提出了上诉。

2021年8月17日,五洋债二审在浙江高院正式开庭。9月22日,浙江高院做出二审判决(即终审判决),二审维持原判。

在二审判决下达后,德邦证券相关人士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判罚金额巨大,且针对投资者的债务本息承担全部连带赔偿责任的三方(五洋建设实际控制人陈志樟、承销商德邦证券和审计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依然未做出进一步的责任划分,更未体现“过罚相当”的原则。

根据媒体披露的德邦证券提交的再审申请书,其认为二审判决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混淆了与重大性要件的关系,对虚假陈述构成要件的理解、认定存在错误,同时在债券虚假陈述案件中简单适用《虚假陈述司法解释》中关于“推定因果关系”的规定,存在法律适用错误等。德邦证券请求撤销一审和二审判决,改为驳回被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德邦证券损失惨重

五洋债案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包括债券承销商在内的众多中介机构究竟应该承担什么责任,以及如何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金额。

而五洋债案的判决结果显然已给中介机构造成了重大影响。

早在二审判决前的7月份,海通证券就披露了德邦证券辅导工作终止报告。该报告称,因德邦证券决定终止原定的股票发行上市计划,经德邦证券与海通证券友好协商,双方一致同意终止关于德邦证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辅导。

据媒体报道,上述诉讼代表人案共487名原告中有370多人已与德邦证券达成和解,德邦证券给出的是全额赔付本金的方案。若消息属实,仅这部分资金就高达数亿元。

“从保护投资者权益这个角度,让造假者赔偿全额损失是应该的,但在连带责任中一定要区分别不同中介机构在造假过程中扮演了什么角色,起到了什么作用。这一认定应该以监管机构的调查结果为准。”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标雯律师日前撰文表示,“除中介机构有主观恶意协助造假者之外,中介机构存在勤勉尽职过失的,在确定其赔偿责任时应当考虑其取费因素,例如,人民银行对资信评级机构即是按照收费的倍数进行处罚。目前动辄数亿或数十亿赔偿金额,即使按5-10%比例承担,也远远超了律所和评级机构的实际赔偿能力。”

国内某评级机构资深分析师在接受采访时向记者举例分析说,评级工作极具复杂性、专业性、预测性的特点,评级机构不是担保机构,五洋债案一、二审判决结果表明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对中介机构应该承担责任的边界认定。

对于“五洋债案”赔偿金额问题,国内某评级机构负责人曾表示,应考虑评级机构的收费标准和水平,本案损害赔偿金额与评级机构的收益明显不成比例。因此,建议更加科学地计量中介机构的损害赔偿数额,以其在债券发行中收取的服务费为基础,合理设定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最高倍数,作为民事损害赔偿绝对数额的上限。一方面,监管部门已经开始去除强制评级,降低投资者对评级的依赖;另一方面,监管机构明确投资者应当独立做出投资决策,《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评级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评级报告声明页中应当声明:“评级报告观点仅为证券评级机构对评级对象、受评证券信用状况的个体意见,并非事实陈述或购买、出售、持有任何证券的建议。投资者应当审慎使用评级报告,自行对投资结果负责。”这也是破除评级依赖,回归“买者自负、打破刚兑”的应有之义。

“根据Wind统计数据,2020年债券市场新发信用债规模为19.09万亿元,共有150只债券发生实质违约,违约总金额达1697亿元,仅为发债规模的0.89%。而2019年国内评级行业收入规模近30亿元,违约总金额约为评级行业收入总金额的57倍。如果按照五洋债案二审判决结果,无疑会给债券市场的市场化造成毁灭性打击。没有一个中介机构可以独善其身。紧随而来的必然是中介机构缩减债券市场业务,特别是民营企业债券业务比重,如此必然对债券市场,甚至整个国民经济产生一系列负面影响。”某知名评级机构工作人员不无担忧地向记者表示。

中国网财经中心记者也注意到,目前在多起涉嫌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评级公司等中介机构均在被告之列。

2021年11月5日,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披露了《关于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诉讼案相关情况的公告》。该公告称,近期,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联合资信”)收到北京金融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文件。“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的投资机构以证券虚假陈述为由起诉了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包括联合资信在内的三家中介机构。

不仅是联合资信,其它如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等多家评级机构也收到了类似的诉讼。

针对“五洋债案”后续进展,中国网财经将继续保持关注。

「深度」五洋债案警示录:信用评级机构的尴尬与出路

五洋债案”已近尾声,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了德邦证券的再审申请。

对于身涉其中,被判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中介机构来说,这意味着,接下来要及时执行浙江高院于2021年9月做出的二审判决。

作为全国首例公司债欺诈发行、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案例,五洋债案的走向,让债市从业者直呼“信用债市场变天”。其中,信用评级机构的处境尤为艰难。

五洋债案中,大公国际资信评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公国际”)被判处承担7.4亿元债务本息的10%范围内连带赔偿责任。7400万的赔偿金额,对信评机构来说绝不是小数目。

“让装睡的’看门人’不敢装睡”,一方面是司法、监管压实债市中介机构责任的决心;另一方面,“这么一判,相当于一年都白干了”,评级机构面临现实困境。

债市违约常态化背景下,评级机构作为债市看门人,面临被起诉也将常态化。评级机构是否已做好准备?

一位市场人士在接受界面新闻记者采访时称,叫屈并不能让评级机构逃避判决,也不能改变评级机构的处境,“五洋债案”将是一个警示,国内评级行业应反思如何改革,如何提高评级质量,如何为评级负责。

重判与担责

王小飞是一名评级行业从业人员,针对五洋债案,他认为,从赔付金额来看,基本上是延续了监管压实债市中介机构责任这样一个思路,但这样的赔偿金额明显高出了评级机构的承担范围,与国内评级机构的收费标准不匹配。

据评级机构向界面新闻记者提供的数据,目前国内信用评级行业服务的债券市场规模已超过100万亿,仅2020年,债券市场发行各类债券57万亿元。截至2020年末,中国债券违约金额为2979亿元,其中2020年违约金额为1700亿元,分别是信用评级行业净资产的135倍和77倍。

以中证鹏元为例,2020年中证鹏元共承揽债券评级项目969单,涉及798家发行人。其中所评债券发行647只,发行规模5721.63亿元。2020年,中证鹏元实现营业收入为2.45亿元。

2020年,大公国际共承揽委托评级债项合计836只,涉及发行人703家,其中,评级的债项共有323只发行,所发行债项规模合计2866亿元,2020年大公国际实现收入2.35亿元。

王小飞告诉界面新闻记者,评级行业目前没有明确的价格规定,但业内互相达成一个公约,对收费进行约定,即主体评级10万元,债券评级15万元,且这个价格近十余年来并无明显提升。

此外,王小飞还称,近年来,评级机构在提升评级质量、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等方面投入了更多人力、物力,评级行业面临收支平衡难题。

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标雯表示,对于评级机构的法律责任承担,应充分结合评级工作的特殊性,惩罚性的赔偿责任对整个评级行业将会形成沉重打击,并不利于评级行业长远、高质量发展。

另一法律人士也表示,除有主观恶意协助造假者之外,评级机构存在勤勉尽职过失的,在确定其赔偿责任时应当考虑其取费因素,例如,人民银行对资信评级机构即是按照收费的倍数进行处罚。

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闫衍也表示,建议更加科学地计量中介机构的损害赔偿数额,以其在债券发行中收取的服务费为基础,合理设定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最高倍数,作为民事损害赔偿绝对数额的上限。

主体付费模式下的尴尬

一位私募行业人士告诉界面新闻记者,评级机构最尴尬的在于主体付费模式。该人士打比方称,债券市场就像一场投资人举办的盛宴,评级机构被赋予“看门人”的职责,应对前来赴宴的发行人进行验身,判断究竟是骗子、强盗还是君子。但验身的过程中,评级机构却要靠赴宴者付费为生,如果提前预警揭示风险,就有被“炒鱿鱼”风险。

界面新闻此前就曾报道,2020年3月,大公国际下调山东如意(002193.SZ)相关信用评级后就被终止合作,随后山东如意债券兑付出现违约。

2021年9月,由于下调了江苏南通三建的信用等级,南通三建与大公国际终止了合作,不再委托大公国际对南通三建继续进行信用评级。

另一位评级机构人士刘杰告诉记者,信评机构收入主要依赖债项发行人付费,在发行人面前相对弱势,没有议价权,这也限制信评行业的整体收入水平,由于收入水平有限,在日常展业中,也无法像其他中介机构一样进行足够的时间、资本的投入。

刘杰进一步称,在交易所市场,评级机构首次展开评级的现场考察与访谈时间不少于2个工作日,连续评级时,如距离该评级对象最近一次尽职调查结束日超过1年的,需要重新进场,跟踪评级则不强制要求进场;

银行间市场完成评级报备后2个工作进场,初评项目必须进场,首次评级实地调研不少于3天。连续评级时,距离上次进场超过1年的也需要重新进场。跟踪评级时,距离上次进场超过2年,或项目组成员全部更换的,需要重新进场,项目组负责人必须进场。

一位债券承销的人士告诉记者,评级行业首次尽调进场时间上根本无法和券商相比,券商首次对发行人进行调查访谈,至少是半个月。

刘杰告诉记者,收费低,再叠加行业内部竞争,评级机构只能靠做大、做多量来取得更多收入,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评级机构在信息获取上的人力、物力投入不足,一定程度上导致评级质量不及市场预期。

据公开信息,目前国内市场上开展评级业务的主要有9家机构,其中大公国际、东方金诚、联合资信、上海新世纪、远东资信、中诚信国际、中证鹏元7家国内评级机构,标普、惠誉博华2家国外机构。

诉讼常态化下的变革出路

五洋债案判决后,在北京、深圳等地多起涉嫌证券虚假陈述类似案件的被告席上,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赫然在列。

记者注意到,2021年6月30日,东方金诚收到应诉通知书,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案由请求判令东方金诚等中介机构就其持有的天津市浩通物产有限公司(发行人)的1849万元债券本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

就在五洋债案二审判决后的2021年11月5日,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披露,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的投资机构以证券虚假陈述为由起诉了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包括联合资信在内的三家中介机构。

此外,2021年11月9日和12月28日,大公国际收到两份应诉书。其中,杭州量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发行的“17华汽01”的投资人,诉华晨集团等证券虚假陈述;另外一份是,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券投资人顺时国际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诉山东胜通虚假成熟责任纠纷案,大公国际也是连带被告。

上述法律界人士则表示,五洋债案中,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将为往后类似案件的判决提供参照,具有示范效益。

上述信用评级行业人士刘杰称,我国债券市场长期分为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信用评级行业受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人行、证监会、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等多个行政部门、自律组织的监管,各市场和监管机构的要求不尽相同,缺乏统一顶层设计以及稳定、持续、丰富的制度供给。这些因素也为评级机构收费标准、模式的改革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记者注意到,去年以来,评级业的监管政策陆续出台。其中,2021年5月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促进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信用评级机构应当长期构建以违约率为核心的评级质量验证机制,制定实施方案,2022年底前建立并使用能够实现合理区分度的评级方法体系,有效提升评级质量。

中诚信国际副总裁吕寒对此表示,评级行业正在迎来一个变革的新时代,评级机构应回归到甄别风险、预警风险的本源,切实的提升为投资人服务的能力,行业格局会面临一个重塑。

“中诚信也会积极的迎接拥抱这种挑战,我们主要从改进评级技术和提高评级质量两个方面入手。”吕寒说。

2021年6月11日,因未按照法定评级程序及业务规则开展信用评级业务等多项违规,人民银行对大公国际进行警告并罚款1460.5万元。大公评级时任董事会秘书、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林松涛被警告并处罚款13万元,时任评级总监韩晟被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

这也成为近两年来,评级机构收到的最大的一次罚单。

2020年12月,因“未保证评级报告及相关访谈记录的准确性”等原因,交易商协会,对东方金诚予以警告、还对其进行暂停其债务融资工具相关业务3个月的处分。

同月,中诚信国际在为发行人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信用评级服务过程中,“未按相关自律规则对永煤控股开展实地调查访谈等,违反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自律规定,交易商协会对中诚信国际予以警告、暂停其债务融资工具相关业务3个月。

此外,2021年12月16日,大公国际在对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评级期间中,存在未对其子公司山东胜通化工有限公司进行实地调查等违反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自律管理规则的行为,交易商协会对大公国际予以警告,责令其进行全面深入的整改。

王小飞表示,信用评级的目的是揭示受评对象违约风险的大小,本质系对发行人未来偿债能力、偿债意愿的一种“预测性评价”,是一种意见而非事实陈述。所以未来评级机构应加大尽职调查和跟踪的力度,在按照评级流程开展评级作业,在符合评级方法和模型的前提下进行评级分析,并重视评级材料的收集和核查工作,合理审慎的评定信用等级,真正的做到评级机构应尽的揭示风险的义务。

清华大学中国经济思想与实践研究院院长李稻葵曾直言,中国信用评级行业应该改变发行人付费这种模式,应该向国外评级机构那样从投资者收费,让投资者花钱买信用评级。

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在接受采访时也称,评级机构的投资者付费模式未来或有可能逐步推开。

(其中文中王小飞、刘杰为化名)

「金融头条」“五洋债案”冲击波:评级机构频陷违约债诉讼案

债市风暴案件_五洋债案 评级机构 连带赔偿责任

经济观察报 记者 蔡越坤 “目前动辄几千万的赔偿金额,远远超过了中介机构的实际赔偿能力。”评级行业人士徐磊如此感慨。

在其看来,“五洋债案”的判决,引起了评级机构被起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冲击波。

2021年9月,浙江高院对“五洋债案”做出终审判决,二审维持原判。作为评级机构,大公国际资信评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公国际”)被判处在10%范围内承担合计7.4亿元债务本息的连带赔偿责任。

“五洋债案”判决已经结束,但其示范效应下,违约债相关的评级机构被起诉的案件数量开始逐渐增加。

记者注意到,目前,北京、深圳等地已经有多起涉嫌证券虚假陈述类似案件,评级公司等中介机构均在被告之列。

例如,2021年11月5日,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披露了《关于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诉讼案相关情况的公告》,其中指出,近期,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资信”)收到北京金融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文件。“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的投资机构以证券虚假陈述为由起诉了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包括联合资信在内的三家中介机构。

据记者不完全统计,不仅联合资信被投资者发起诉讼,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诚信国际”)等多家评级机构也收到了类似的诉讼。

徐磊认为,除有主观恶意协助造假者之外,中介机构存在勤勉尽职过失的,在确定其赔偿责任时应当考虑其取费因素,例如,人民银行对资信评级机构即是按照收费的倍数进行处罚。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有利于证券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但是原则上由于信息获取的能力和途径本身存在限制,从责任承担角度来说,应当以承担合理的勤勉谨慎注意义务为限。

“中介机构更多的是依赖于公司和审计机构提供的报表数据给出自己的判断,如果这些提供的报表数据本身就有问题,中介机构也很难发现。”徐磊称。

上海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付永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五洋债案”等类似案件,除非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能自证清白,才能摆脱责任。可是,“五洋债案”,各服务机构都没有能百分百地证明完全没有过错,所以分别担了责任。

对于“五洋债案”,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标雯表示,“从保护投资者权益这个角度,让造假者赔偿全倍损失是应该的,但在连带责任中一定要区分别不同中介机构配合在造假过程中扮演了什么角色,起到了什么作用。这一认定应该以监管机构的调查结果为准。”

示范效应显现

2020年12月31日,浙江杭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五洋债案”一审判决。此后,在“五洋债案”的示范效应下,评级公司作为中介机构被起诉承担连带赔偿的诉讼案件逐渐增加。

据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披露,2021年4月29日,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纪评级”)于2021年4月25日收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的《应诉告知书》及相关材料。根据该案件的民事起诉状,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因其管理的一个信托计划所投资的债券未按期兑付本息而起诉相关机构,其中以相关债券评级报告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为由起诉新世纪评级,新世纪评级为第四被告人。

2021年7月2日,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金诚”)于2021年6月30日收到北京金融法院的应诉通知书。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案由请求判令证券公司、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东方金诚等中介机构就其持有的天津市浩通物产有限公司(发行人)的1849万元债券本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

2021年11月9日,大公国际收到北京金融法院送达的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所发行的“17华汽01”的投资人杭州量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华晨集团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起诉材料。“五洋债案”的示范效应带来评级机构诉讼案件增加,引发了评级行业人士的担忧。

根据Wind资讯数据,尽管从债市违约率角度看,截至目前违约率仅不到1.4%,但是当下债券违约余额超过5800亿元,银行间市场与交易所市场累计违约债数量累计超过了660只。“如果违约债券的投资者均向评级机构发起诉讼,那么对评级机构的经营带来的影响是重大的。”徐磊称。

另一位评级机构人士向记者表示,评级机构给出信用评级符号,本质上是预测,是一种观点,而不是客观事实。评级机构是否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关键点在于评级公司自己是否合法合规、勤勉尽职。

对于“五洋债案”赔偿金额问题,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闫衍表示,应考虑评级机构的收费标准和水平,本案损害赔偿金额与评级机构的收益明显不成比例。因此,建议更加科学地计量中介机构的损害赔偿数额,以其在债券发行中收取的服务费为基础,合理设定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最高倍数,作为民事损害赔偿绝对数额的上限。

责任边界引评级业热议

“五洋债案”中,评级机构承担的连带赔偿责任,引起了评级业的关注与争议。

联合资信总裁万华伟向记者表示,五洋债欺诈发行案的判决结果表明我国债券市场市场化、法治化的违约处置、追偿机制逐步形成,对于保护投资者权益具有积极意义。但是,在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的同时,也应进一步厘清各主体责任边界,从而更好地督促中介机构履职尽责。

闫衍认为,首先,对评级机构法律责任的讨论应当以评级机构的业务属性和监管体制为基础。信用评级机构的业务具有预测的属性,司法审判在认定法律责任时,应当充分留意并体现评级机构的特殊业务属性。其次,在评级机构承担的损害赔偿这一问题上,需要审查信用评级是否具备“重大性”。

其表示,一方面,监管部门已经开始去除强制评级,降低投资者对评级的依赖;另一方面,监管机构明确投资者应当独立做出投资决策,《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评级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评级报告声明页中应当声明:“评级报告观点仅为证券评级机构对评级对象、受评证券信用状况的个体意见,并非事实陈述或购买、出售、持有任何证券的建议。投资者应当审慎使用评级报告,自行对投资结果负责。”这也是破除评级依赖,回归“买者自负、打破刚兑”的应有之义。

付永生则表示,在“五洋债案”中,陈志樟虽然没有承担刑事责任,但是法院仍然判决陈志樟与德邦证券、大公国际、锦天诚律所共同承担全部的连带责任。而律师事务所、评级机构分别承担了5%、10%的责任。律师事务所可能只收了几十万元的律师费,但要赔付几千万的赔偿。表面看处罚过重,但结合发行人、中介机构在募集说明书“发行人、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声明”作出过承诺,明确且自愿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不为过。

付永生认为,五洋债案是根据2014年版的《证券法》进行的判决。该法第173条规定:有关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服务机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这说明默认全责,是“有错推定”,不是“无错推定”。在这种情况下,除非能自证清白,才能摆脱责任。可是,五洋债案,各服务机构都没有能百分百地证明完全没有过错,所以分别担了责任。

评级机构担忧诉讼不断

“中国债券违约总规模近6000亿元,涉及到的投资人可能很多,如果都进行投诉,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可能会受到影响。”上述评级机构高管认为。

据记者了解,目前国内市场上开展评级业务的主要有9家机构,标普、大公国际、东方金诚、惠誉博华、联合资信、上海新世纪、远东资信、中诚信国际、中证鹏元,其中国内的评级机构7家,国际评级机构2家。

对于评级业现状,一位评级业高管认为是“与国际评级机构相比,我国信用评级机构监管严、收费低、业务单一。”

该高管具体分析称,首先,国内评级机构面临业务单一的压力。国内评级机构现在主要做的是信用评级业务,其它业务包括未来的评级业务都在推进当中;其次,评级行业监管趋严。中国人民银行为行业主管部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证监会作为评级业务管理部门。另外,评级机构展业时收费低,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之前业内达成一个公约,对收费有约定,是主体评级10万元,债券评级15万元。

收费低却赔偿高是引起业内人士担忧的主要原因。另一位评级行业人士也向记者表示,对于评级机构的法律责任承担,应充分结合评级工作的特殊性,评级行业在国内发展历程不长,评级收费多年来维持在较低水平,巨额的民事赔偿责任与评级机构获取的评级收益不对等,惩罚性的赔偿责任对整个评级行业将会形成沉重打击,并不利于评级行业长远、高质量发展。

付永生则认为,重罚的阴影之下,中介机构面临巨大的压力。或带来项目服务的人员数量会增加,项目流程拉长,服务费用将提高等情形,造成新一轮的中介机构的洗牌。

去年以来,评级业的监管政策陆续出台。其中,2021年8月6日,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促进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信用评级机构应当长期构建以违约率为核心的评级质量验证机制,制定实施方案,2022年底前建立并使用能够实现合理区分度的评级方法体系,有效提升评级质量。

对于评级业等中介机构发展的建议,万华伟称,在债市违约常态化背景下,健康的金融生态应以价值投资为核心,以自主的风险研判为基础,市场各方应在法律制度框架下逐步形成“发债企业诚实守信,中介机构勤勉尽责,投资者风险自担”的良性市场秩序,共同推动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

(应受访者要求,文中徐磊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