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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股票期权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证发〔2025〕112号

各市场参与人:

根据《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公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持仓限额管理业务指引》等有关规定,现就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统称合格境外投资者)参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股票期权交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格境外投资者可以参与在本所上市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期权(ETF期权)交易,交易目的限于套期保值

二、合格境外投资者可以申请现货多头套期保值、现货空头套期保值持仓限额。

三、合格境外投资者应当通过委托的期权经营机构向本所报备计划使用的沪市A股证券账户,报备通过后再开立对应的衍生品合约账户作为套期保值专用账户。

四、合格境外投资者应当通过委托的期权经营机构向本所提交相关期权品种的套期保值额度申请。经本所核定额度后,方可参与套期保值交易,并应当持续符合本所关于股票期权套期保值交易的要求。

五、接受合格境外投资者委托的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加强对合格境外投资者业务申请、交易行为的合规性管理。

六、合格境外投资者和期权经营机构违反本通知要求或者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本所可以根据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对其采取口头警示、书面警示、调整持仓限额、限制开仓、谈话提醒等措施。

七、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本所开始受理合格境外投资者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业务办理申请。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年9月30日

关于上证50ETF期权持仓限额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证发〔2015〕44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有效发挥期权产品的市场功能,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试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决定自2015年5月4日起调整上证50ETF期权的持仓限额。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所规定的持仓限额是期权经营机构进行投资者(含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期权经营机构自营业务,下同)持仓限额管理的依据。

二、本所以投资者衍生品合约账户(以下简称“合约账户”)为单位,对上证50ETF期权持仓限额规定如下:

(一)新开立合约账户的投资者,权利仓持仓限额为20张,总持仓限额为50张,单日买入开仓限额为100张。

(二)合约账户开立满1个月且期权合约成交量达到100张的投资者,权利仓持仓限额为1000张。对于经评估认为风险承受能力较强且具备三级交易权限的客户,期权经营机构可以适当缩短其合约账户开立时限要求。

(三)对于经评估认为风险承受能力较强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客户,可以由期权经营机构根据本通知第三条的规定确定其权利仓持仓限额。

(四)总持仓限额和单日买入开仓限额根据权利仓持仓限额相应进行调整,总持仓限额为权利仓持仓限额的2倍,单日买入开仓限额为权利仓持仓限额的10倍。

三、期权经营机构可以根据本通知第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结合客户的期权交易情况、额度使用情况以及风险承受能力,按照以下情形确定客户实际可以获得的权利仓持仓限额:

(一)对于经评估认为风险承受能力较强、期权合约成交量达到500张且在期权经营机构托管的自有资产余额超过100万的客户,可以提高其权利仓持仓限额至不超过2000张;

(二)对于经评估认为风险承受能力较强、期权合约成交量达到1000张且在期权经营机构托管的自有资产余额超过500万的客户,可以提高其权利仓持仓限额至不超过5000张。

本通知所称自有资产余额,指投资者托管在该期权经营机构的证券市值与资金账户可用余额(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

四、对于经评估认为风险承受能力较强且满足一定条件的个人投资者,期权经营机构可以结合其期权交易情况、额度使用情况以及风险承受能力,按照以下情形确定其持有的权利仓对应的总成交金额(以下简称“买入金额”)限额:

(一)对于风险承受能力较强且具备三级交易权限的客户,期权经营机构可以将其买入金额限额提高至不超过该客户托管在该期权经营机构的自有资产余额的20%;

(二)对于权利仓持仓限额已达到2000张的客户,期权经营机构可以将其买入金额限额提高至不超过该客户托管在该期权经营机构的自有资产余额的30%。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人投资者的买入金额限额,由期权经营机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试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确定。

五、期权经营机构、投资者、做市商因进行套期保值交易、开展经纪业务以及做市业务等需要提高持仓限额且符合本所规定条件的,可以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持仓限额管理业务指引》的规定,通过期权经营机构向本所提交提高持仓限额的申请材料。本所已于2015年4月1日起开始受理提高持仓限额的申请。

投资者应妥善使用其套期保值交易额度,因仓位调整等原因导致的非用于套期保值的持仓头寸不得超过其套期保值交易额度的40%。

六、本所于2015年5月4日起对所有合约账户按照权利仓持仓5000张、总持仓10000张和单日买入开仓50000张进行前端控制。对于根据本通知第五条申请提高持仓限额的期权经营机构、投资者及做市商,本所将根据该投资者实际持仓限额标准进行前端控制。

七、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做好客户各项持仓限额管理工作,尽快将持仓限额调整的信息通知到相关客户,并根据本通知的规定,按照每个客户的权利仓持仓限额、总持仓限额、单日买入开仓限额以及买入金额限额对其合约账户的交易及持仓头寸进行前端控制。

八、本通知自2015年5月4日起实施。本所于2015年3月30日发布的《关于调整上证50ETF期权持仓限额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5〕32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五年五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