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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8.16”乌龙指事件民事赔偿开庭,61案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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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乌龙指事件主角,原光大证券策略投资部总经理杨剑波。  新华社 图

8月5日上午9时,光大“8.16”乌龙指事件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

起诉方的4名律师则分别提出了光大从“8.16”事件开始直至最终的处理过程中的3大违规——虚假陈述、利用未公开信息内幕交易乃至操纵市场。甚至有律师在庭上直言光大利用未公开信息内幕交易获利8000余万元的行为已经构成内幕交易罪,申请法庭移交刑事审查。

但显然,光大并不愿意为投资者的损失买单。光大庭上态度强硬,坚称乌龙指事件及其后的处理中,光大并无主观过错,投资者的行为实质上是“重大误解”,这样的损失在投资市场比比皆是。

在听取原被告双方的意见后,法庭归纳了该案件的四大争议焦点。分别为:1、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2、内幕交易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3、投资者的经济损失与行为人的内幕交易存在因果关系;4、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了经济损失。

审判长表示目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共有109件,但此次合并审理的案件仅为已经进行了证据交换的61件,包括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其余案件日后再开庭审理。

此前光大证券2014年中报披露,“截至2014年6月30日,公司已收到法院受理的涉及8•16事件民事诉讼89起,涉诉标的约1202万元。”

根据庭审公告,此案预计审理时间为8月5日及8月6日两天。

4名律师代理的这61起案件是否能实现我国证券民事诉讼赔偿零的突破?我们拭目以待。

事件回顾:

2013年8月16日11点05分,上证指数出现大幅拉升大盘一分钟内涨超5%。最高涨幅5.62%,指数最高报2198.85点,盘中逼近2200点。11点44分上交所称系统运行正常。 下午14点,光大证券公告称策略投资部门自营业务在使用其独立的套利系统时出现问题。该事件被称为8.16光大乌龙指事件。此后,光大证券进行了一系列对冲操作。

根据证监会行政处罚书,2013年8月16日,光大证券策略交易系统因程序错误,产生巨量资金申购并部分成交,对股指及股指期货合约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这一行为被认定存在内幕信息交易,光大证券也因此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8721余万元,并处以5倍、总计5.23亿元的“顶格罚单”。

针对赔偿问题,证监会新闻发言人曾表示,光大证券事件导致投资者损失严重,投资者可以提起诉讼,依法要求赔偿。

庭审过程:

投资者:光大主观故意明显申请追求刑责

因为61起案件提起诉讼所依据的具体事件略有差异,这次61起案件的投资者由严义明、王智斌、林嵘和许峰4名律师分别代理。

2013年8月16日光大乌龙指事件发生后,被告光大证券方则派出2名律师。原告投资者方认为,8月16日,光大证券在进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交易中,导致大盘出现大幅波动,许多投资者在大盘飙涨时买入股票,但因大盘很快大幅回落而损失惨重。之后,中国证监会对光大证券开出巨额罚单,认定光大证券的异常交易构成内幕交易、信息误导、违反证券公司内控管理规定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投资者认为,光大证券的行为已经构成内幕交易、虚假陈述、价格操纵,应赔偿投资者的相关损失。

原告方严义明律师表示,根据我国《证券法》第76条第3款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298条明确,有“证券内幕交易责任纠纷”案由。对于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必须以证监会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为前提才可诉讼。当前只有对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纠纷,才有法律硬性规定,需要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才可诉讼。

此外,另一名投资者代理律师直言,光大利用未公开信息获利8000余万元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罪,申请法庭移交刑事审查,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光大:投资者交易属“重大误解”光大也是受伤者

针对投资者的指控,光大证券并不认可。8.16乌龙指事件光大证券并没有主观过错,完全是由系统错误引发的,不是光大证券故意为之,也不是有意操纵。事件发生后,光大证券无法确定是否是内幕信息,而事实上证监会此后也是通过长时间多方专家论证才最终确认错单交易信息属于内幕信息。也就是说,光大证券并未利用内幕信息。

此外,光大证券的代理人强调,早在11点32分左右,媒体关于股指波动,光大乌龙指等问题就做出了报道,并被各大网站大肆转播,这也让误下单的信息成为公开的消息,并不存在光大隐瞒的问题。

在此问题上,双方展开了拉锯式辩论。原告代理律师提出,光大代理人混淆视听,因为媒体的报道属于揭露,而不是光大证券本身的披露。更为严重的是,在媒体揭露后的当天中午13时许,光大董秘梅键曾对媒体否认了乌龙指的存在。这是光大蓄意隐瞒乌龙指信息并做虚假陈述的铁证。

光大证券回应,2013年8月16日11点40分,光大方面才召集紧急会议,持续一小时。当时董秘并未参加会议,也不知晓该会议情况。董秘对媒体的回应纯属个人行为,并不是光大的行为。

原告代理人对此嗤之以鼻,认为光大这是赤裸裸的推卸责任。“光大是认为董秘是临时工?董秘属于光大高层,对外构成表见代理,是当然的公司行为”。不过,光大方却坚称,董秘当时并未获得公司授权发布,因此是个人行为。

更值得一提的是,光大证券方认为,投资者认为“乌龙指”事件是内幕交易纯属“重大误解”,它是由于公司系统异常引发的,并非人为因素。这种情况在股市时有发生,法律并没有规定应承担赔偿责任。部分投资者之所以造成损失,是因为看到股指大涨盲目跟风造成的,应自己承担投资失败的损失。光大证券称,对于重大误解事实上交易方即光大是可以要求撤销合同的,但鉴于实际无法操作,光大只能自行承担了损失。

对于证监会的处罚,光大证券表示,这只是针对光大证券个人的处罚,并不是针对公司的,因此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按照目前法律规定,没有明确规定期货交易内幕交易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即使要赔偿,也不认可原告的损失计算方法。

光大乌龙指案之三:为何被判“内幕交易”

【财新网】(记者杨璐)“这个案子可能还是要被定为内幕交易。”2013年8月下旬,一位接近证监会的知情人士告诉财新记者。虽然这位业内人士个人觉得光大团队及时做对冲交易的做法,首先是专业的;第二是把个人安危置之度外,以机构利益为重;第三,及时对冲亦是消弭错单对市场造成的冲击。

2013年8月30日,证监会通报了光大“乌龙指”事故原因,并对光大在事发后下午采取的补救措施认定为内幕交易:没收光大证券违法所得8421万元,处以5倍罚款,罚款金额总计约5.2亿元;对总裁徐浩明、副总杨赤忠、计财部总经理沈诗光、策略投资部总经理杨剑波分别给予警告,罚款60万元并采取终身禁止进入证券市场以及期货市场。董秘梅键中午回应误导公众,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20万元;并停止光大证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固定收益证券除外),暂停审批光大证券新业务。

2月14日,光大证券就杨剑波起诉证监会的消息回应财新记者称,杨剑波已经离职,个人言论与光大证券无关,光大证券对证监会处罚无异议。

定性内幕交易

72.7亿元“乌龙指”事件主要暴露了光大证券内控与风控的缺陷,被判罚内幕交易是否转移了焦点?

证监会对光大的判罚依据是,“光大证券违反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何为内幕交易?《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漏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证监会相关人士表示,“事发后至午市收盘前25分钟内,光大的对冲交易不认定为内幕交易,因为这段时间内是由交易员完成的。但公司查明原因后经集体决策,午盘开盘后至其公开披露原因已查清原因前的这段时间,继续所作的卖空交易,属于内幕交易。”

这与杨剑波在陈述里的表达有所出入。根据杨剑波向法庭提供的陈述,其部门当日下午进行一系列的对冲交易过程中,正如前文所述,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均第一时间知悉,当时并无异议。

不过两周时间,监管部门对案情的看法和处理出现了大逆转。

据知情人透露,光大集团董事长唐双宁与中国证监会主席肖钢达成了某种“默契”。2013年下半年经历多事之秋的唐双宁,为了不被认定为单位犯罪,决定让光大证券放弃了此案的听证和复议,并“牺牲”了四位相关高管。如果追究公司内控和风控的问题,则无论是公司和集团层面甚至监管当局、交易所,都应全面反省甚至追责。但由个人承担责任则消除了这一“麻烦”。目前除了杨剑波,其他三位当事人囿于种种顾虑,仍保持沉默。

有消息称,监管当局高层曾开出条件,要求光大为受损股民成立赔偿基金,希望重复平安证券在万福生科案上建立赔偿基金从而备受好评的“转危为机”,对价是对光大的罚款从轻,否则就以最高倍数罚款。最终此提议因光大集团的大股东财政部不同意而未被接受。光大证券遂吃下中国证券史上最大罚单。

由于证监会此次处罚神速且力度颇大,一时间,这一判罚被外界誉为“重罚光大证券为A股带来正能量”、“光大获严厉罚单开创重典治乱标杆”等。

但72.7亿元“乌龙指”事件主要暴露了光大证券内控与风控的缺陷,从成熟资本市场国家的实践来看,此类案件一般不会被判罚内幕交易。

以美国为例,出现紧急情况,一般首先告知交易所,由交易所公告,并组织交易废止等后续措施。2013年8月高盛乌龙案和2010年5月6日Waddell&Reed等基金对冲引起的大跌均是如此处理的。

不过,中国证券市场因发生过1995年327国债期货事件,交易所宣布当时的交易作废,事后付出了惨痛代价,原交易所总经理尉文渊去职,甚至当时证监会主席的仕途也受到莫大影响。因此,及时取消错单交易已被视为需要承担监管责任的畏途。

2013年9月19日,“伦敦鲸”案中,摩根大通CIO办公室持有大量CDS合约,交易和持仓量极大影响了市场价格,后被市场发现才被迫公开其交易相关信息。美国SEC对摩根大通追究的责任主要在于内控失职,而非“内幕交易”。

在2008年法国兴业银行(下称法兴)交易员重大交易欺诈、伪造头寸一案中,法兴用了两天的时间核查欺诈事实,确认头寸。随后,在告知法国央行行长、审计委员会和法国金融市场管理局的情况下,法兴在非常不利的市场环境之中,对该案中的头寸紧急平仓,整整抛售三天,平掉全部头寸后,才公布停牌、欺诈案事实和公司因此导致的损失情况。

状告证监会

证监会法律部门人士在回复财新记者询问时表示,如果杨剑波所述为事实,对案件的定性会产生影响,进入司法程序以后双方都可以再作解释。

在被证监会判罚五个多月后,杨剑波决定放弃复议,直接向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中国证监会将此案判罚为内幕交易的法律依据不足,对其个人判罚过重。

杨剑波认为,当日上午的错单交易虽是无心之过,但和下午的股指期货共同组成了一个完整的对冲交易策略,不能割裂开来。“对冲交易就像呼吸一样自然,有呼就有吸。”他转述另一位券商衍生品专业人士针对此案的观点。

杨剑波称,即使此案被认定为内幕交易,也是在突发情况下按照业务原则进行的止损交易,并非有预谋的以非法获利为目的的恶性内幕交易。

其代理律师李江表示,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光大“乌龙指”事件是证券市场交易中的一个意外事件,光大采取的补救措施,是对意外事件作出的应急处理,是交易策略的一种正常安排,符合一般交易的规范和要求。

现在争议的关键是,光大“乌龙指”意外事件导致大盘波动,算不算内幕信息?按照证监会的规定,如果信息已经披露,为公众所知晓,那么信息就不算作是内幕信息了。“8•16”当天中午各大网站已就此事做了报道,公众已知晓。

李江表示,证监会认定的信息公开的条件中,并没有要求必须为信息当事人自行披露,通过其他方式让公众知晓即可。

即使假定上述信息算作内幕信息,证监会的处罚依据是《证券法》第七十二条中第八款。此案均不符合前七款列举出内幕交易的构成要件,而第八款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律师认为,这是兜底条款,其行为是授权型条款,证监会并未就此在其相关规范文件或指引文件中补充构成内幕交易的情形。这样一来,第八款所适用的情况,就不为公众所知晓。

李江认为,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就是公开,若处罚的依据不能提前公开、共知,就不能够实施行政处罚。现在如此判罚的后果是,游戏的参与者将丧失了对自己行为的预判能力。李江强调,如果杨剑波复盘的“8•16”当天事实成立,在监管机构未予制止,且在监管机构实施监管的过程中,对被监管人实施的行为,监管机构是不能对此行为进行反向认定的。这涉及到行政许可法中信赖者保护的问题。基于对国家机关执法机构的信任,在其监管下,实施的行为若获利,不能说使非法获利;若遭受损失,也不能让监管机构承担责任。

证监会法律部门人士在回复财新记者询问时表示,如果杨剑波所述为事实,对案件的定性会产生影响,进入司法程序以后双方都可以再作解释。

美国谢尔曼•思特灵律师事务所律师薛芳在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表示,各国监管机关的尺度和标准都不一样,很难直接套用其他国家的标准。毕竟成熟市场有相对较长的历史经验,尤其像美国,以案例法为主,成文法为辅,

在内幕交易方面有很多案例认定。在中国,则以成文法为主,只要法无明令禁止,大家认为都可以做,因此兜底条款在没有案例和条法解释的情况下,存在着太多的不确定性。

薛芳认为,不论这个案子最终的结果如何,它会对相关立法的完善、内幕交易的界定等问题起到积极的作用。

杨剑波则否认当天的对冲交易对市场形成了冲击,造成了损失。2013年8月16日下午,光大对冲期货合约交易量为7027张,占当天下午全市场交易量的1.18%。他引用彭博的数据称,当天下午,市场波动率19.83,当日市场最大波动率为45.19,属于合理范畴。

股票印花税怎么算 三分钟教你学会算

股票交易印花税是从普通印花税发展而来的,是专门针对股票交易发生额征收的一种税。中国税法规定,对证券市场上买卖、继承、赠与所确立的股权转让依据,按确立时实际市场价格计算的金额征收印花税。股票交易印花税对于中国证券市市场,是政府增加税收收入的一个手段。那么,股票印花税怎么算呢?下面就跟随小编一起来看看。

股票印花税怎么算

目前我国股票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的出让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受让方不再征税,即卖出股票才收取股票总额千分之一的印花税。

计算举例:

如果买入1000股10块钱每股的股票,那么不需缴纳印花税

如果你卖出1000股10块钱每股的股票,那么要缴纳印花税:

(1000*10)*0.001=10元

股票印花税是多少?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决定从2008年9月19日起,对股票印花税政策进行调整,由现行双边征收改为单边征收,税率保持1‰。

即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1‰的税率缴纳股票印花税,改为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缴纳股票印花税,授让方不再征收。

股票手续费怎么算

我们所说的股票手续费通常是由佣金、印花税、过户费组成的。

股票交易手续费包括三部分:

1.印花税:成交金额的1‰,只有卖出时收取。

2.过户费(仅上海股票收取):每1000股收取1元,不足1000股按1元收取。

3.券商交易佣金:最高为成交金额的3‰,最低5元起,单笔交易佣金不满5元按5元收取

异地通讯费:由各券商自行决定收不收。

股票交易手续费算法具体如下:

交易金额是100000

印花税100000×0.001=100元。

买进费用:

1.佣金0.1%-0.3%,根据你的证券公司决定,但是佣金最低收取标准是5元。比如你买了1000元,实际佣金应该是3元,但是不到5元都按照5元收取

2.过户费(仅仅限于沪市)。每一千股收取1元,就是说你买卖一千股都要交1元

卖出费用:

1.印花税0.1%

2.佣金0.1%-0.3%,根据你的证券公司决定,但是拥挤最低收取标准是5元。比如你买了1000元股票,实际佣金应该是3元,但是不到5元都按照5元收取

3.过户费(仅仅限于沪市)。每一千股收取1元,就是说你买卖一千股都要交1元

由于各券商在佣金等方面存在差异,所以在计算时要咨询券商收取比例哦!

怎样?看完之后,是不是掌握了股票印花税的算法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