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chive: 2025年11月8日

什么是委托贷款?委托贷款的意义是什么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7条第3款规定,委托贷款是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金融机构(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发放的贷款。受托金融机构只负责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从中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在委托贷款中,所涉及的委托贷款利率是由委托双方自行商定,但是最高不能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和上浮幅度。

委托贷款很好地实现了企业之间借贷的需求。使那些资金盈余的企业和资金短缺的企业之间形成了一个相互融通的渠道。

委托贷款的意义

委托贷款实际上相当于企业之间资金的拆借,但是由于我国《贷款通则》中明令禁止,在没有实际贸易背景下,不允许不同法人实体帐户之间的资金进行转移。因此只能通过委托贷款来实现企业间资金的相互融通。

对于资金充裕的企业来说,大量的资金闲置在帐户中,仅仅靠小小的银行存款利率来获取收益,显然是很不明智的做法。如果将这笔资金拿去投资,由于每个企业内部都有一定的风险系数,因此很多企业不会愿意进行那些收益较高、同时风险系数又高的投资活动。同时,进行投资也难免会产生损失。因此如何有效利用那么一大笔闲置的资金?委托贷款就恰恰迎合了盈余企业这方面的要求。它有效地提高了企业内部资金的利用率。为了企业获取额外的收益提供了有效的手段。

在许多发达国家,融资主要渠道是通过资本市场,而我国现金的金融市场尚不完善。对于那些急需资金的企业来说,委托贷款无疑可以帮助他们拓宽融资渠道,使企业不再拘泥于使用贷款、票据贴现等传统方式获取资金。同时委托贷款的利率是由委托双方协商制定的,因此委托贷款的利率一般都要低于银行同期的贷款利率。这样也大大地降低了企业的融资成本,节约了财务开支。

同样对于银行来说,委托贷款是银行的中间业务,银行起到了牵线搭桥的作用,通过帮助企业完成委托贷款,银行从中收取一定的手续费,来增加自己的业务收入。

委托贷款在现金池中的实际运用

随着跨国公司在华投资的企业不断增加,通过其在华总部对各个子公司实行资金的集中管理的需求也变得迫切起来。现金池管理正是一种在华兴起的现金管理技术,用于优化利息和改善流动性。然而现金池的建立会导致不同法人实体帐户之间的资金转移,这种转移没有真实的贸易背景,形成公司间的借贷。在我国,公司间直接借贷是《贷款通则》所明令禁止的。

现金池的实际运营模式就是采用委托贷款的方式将资金在集团内部进行划拨。委托贷款简单说就是一方向另一方贷款,委托第三方(商业银行)进行管理。商业银行不承担贷款损失风险,只负责按照委托人所指定的对象或投向、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定妥的条件(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贷款。委托贷款被用作是绕开公司间借贷禁令的一种方法。

现金池的基本操作是,以公司总部的名义设立集团现金池账户,通过子公司向总部委托贷款的方式,每日定时将子公司资金上划现金池账户。日间,若子公司对外付款时账户余额不足,银行可以提供以其上存总部的资金头寸额度为限的透支支付;日终,以总部向子公司归还委托贷款的方式,系统自动将现金池账户资金划拨到成员企业账户用以补足透支金额。根据事先约定,在固定期间内结算委托贷款利息,并通过银行进行利息划拨。

委托贷款排除了企业间借贷的禁令,使得企业有效地集中化管理现金成为了可能。

委托贷款的外部风险

目前企业将委托贷款广泛运用于现金池和第三方委托贷款之中。在现金池业务中,由于是在集团内部进行资金的借贷,因此在此业务中可能产生的风险系数几乎为零。

我们所说的委贷风险主要体现于企业在外部通过委托贷款获得资金的活动中。由于受托的金融机构在整个委托贷款的业务中只负责代为发放、监管使用、协助收回,并从中收取一定手续之外,不会对任何的形式的贷款风险承担责任。因此,委托贷款中,借款人到期能不能如约偿付借款的风险就直接落到了委托人身上。而往往委托业务的风险承担者对风险的认识不足。委托贷款与银行贷款的审批不同,从贷款的投向到审批没有一套科学、系统、严谨的程序,也相对缺少统

一、规范的标准。因此在无形之中加大了委贷可能存在的风险。

其次,在委托贷款中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委托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来代为发放贷款,在整个委托贷款的过程中,银行一直处于被动地位。加之银行从中收取的手续费只是按照贷款额的固定比率收取。同时银行不必对此贷款承担风险。因此在该业务中,银行缺少一定的积极性,在监督贷款的投放和收回上缺少动力,导致了在委托贷款的监管上出现漏洞。而最终的风险压力还是加在了委托人身上。

在近些年,作为委托人的企业和银行受到各自利益的驱使,由委托人和银行进行合作,变相委托贷款的案件时有发生。一方面,银行在发放贷款的时候可能受到多方面的制约,限制了他们的放贷能力。在这样的情况下,银行就很可能会拉来一家公司的存款,然后以委托贷款的名义贷出去,从中收取利息。银行往往和这家公司协议,给予高出存款的利息。存款作为委托贷款发放,同时委托贷款的风险责任由银行承担。对于放贷企业来说即无须承担风险,又可以从中收取一笔额外的收入,何乐而不为呢?另一方面,在委托贷款中,委托人与借款人之间大多是关联企业,存在一定的内在关系。借款人为了逃避银行贷款的严格审查,可以选择委托贷款的方式达到融资,而且一般都会高于企业的授信额度。

委托贷款中所涉及到的业务费用

采用委托贷款模式进行放款和贷款,主要会涉及到以下几笔费用的支出:

首先是委托贷款手续费:银行接受委托人申办委托贷款,按委托贷款金额、借款期限、违约行为等约定条款按比例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

其次是借款合同的印花税。在一般的委托贷款交易中,一笔交易交一次印花税,每笔委托贷款要按贷款金额的万分之0.5缴纳印花税。在基于委托贷款的现金池模式下,一般是由企业和当地税务局进行协商,制定一定期限内的贷款总额,并按万分之0.5的税率定期上缴印花税。

最后是就是委托贷款中所涉及的利息费用。在现金池模式下,帐户间相互借贷资金的利率应当在央行规定的存、贷款基准利率的区间内。一旦利率超出该范围,就可能因涉嫌转移定价而遭到税务部门的置疑。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不能以净额列报和纳税,每笔利息收入要按利息额5%缴纳营业税,可以由银行代为扣缴的。而所产生的所得税费用则由企业自行缴纳。

此外值得提醒的是,在新税法46条中严格规定了反资本弱化的条款。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是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的比例到底是怎样一个标准目前还未出台,相关的比例和规定尚须等到税务当局发布公文后才能予以确认。

企业发放委托贷款时的会计处理

在之前,企业可以通过设立“委托贷款”一级科目,下设“本金”、“利息”、“减值准备”三个明细科目对委托贷款进行核算,但是在2007年实行的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取消了“委托贷款”该会计科目。并在《企业会计制度》第二章第十六条的规定:企业的委托贷款,应视同短期投资进行核算。但是,委托贷款应按期计提利息,计入损益;企业按期计提的利息到付息期不能收回的,应当停止计提利息,并冲回原已计提的利息。期末时,企业的委托贷款应按资产减值的要求,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对于一年期(包括一年)以下的委托贷款,在企业“短期投资”科目下进行核算。而一年以上的委托贷款,则比较复杂,需要设置“长期债权投资-其他长期债权投资(本金、应计利息)”科目进行核算。

举个最简单的例子:a公司于2007年1月1日,委托银行发放贷款500万元,在发放委托贷款的时候支付银行手续费18万元。银行将这笔500万的资金贷给b企业并按季进行结息,委托贷款的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6%。

那么a公司的帐务处理如下:

1.汇出存款并支付相关的手续费

借:短期投资——委托贷款

5,

000,000

财务费用——手续费

180,000

贷:银行存款

5,

180,000

2.每月月末企业计提利息

借:短期投资——应计利息

25,000

贷:投资收益

25,000

3.银行每月向b企业收回贷款利息

(5,

000,000×6%÷4=

75,

000),并按照《营业税》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

(75,000×5%=

3,750)。银行同时还要向a公司支付利息,该利息是扣除营业税后的数额

(75,000-

3,750=

71,250)。收回利息后,a公司根据银行转来的相关的代扣税款通知单及相关原始凭证做相应的会计处理。

借:投资收益

3,75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3,750

借:银行存款

71,250

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3,750

贷:短期投资——应计利息

75,000

4.收回贷款本金时

借:银行存款

5,

000,000

贷:短期投资——委托贷款

5,

000,000

出境旅游如何兑换外币划算?银行给出境游市民支招

记者走访:

各大银行均可兑换外币

记者从中国银行广西区分行和交通银行广西区分行了解到,近年来,南宁市民个人出国兑换外币较多的是美元,此外,欧洲国家,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的货币以及中国香港地区的货币(即欧元、日元、加币、澳元以及港币)。

交通银行广西区分行国际部的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目前交行可提供包括美元、欧元、日元、港币、英镑、澳元、加元、瑞士法郎、丹麦克朗、挪威克朗、瑞典克朗、澳门元、新加坡元、韩元、泰国铢、菲律宾比索、新西兰元、马来西亚林吉特等币种在内的兑换业务。目前交行广西区分行主要经营以上提及的前八种币种的兑换业务,但可根据市场需求情况及时调整。

除了中行、交行可以兑换外币,其他具有个人结售汇业务资格的外汇指定银行,如农行、建行、工行、光大等商业银行也可兑换。

外币兑换业务而言,市民可根据自身需要,携本人身份证件及其他相关材料到外汇指定银行柜台办理,或直接通过网上银行办理。

银行支招:

出游或留学兑换外币有讲究

“如果市民只是单纯的出国游玩,那么建议根据自己出国购买需求及自身的经济状况而配置一些外汇产品:本外币卡或国际卡、外币现钞零用钱和旅行支票。”中国银行广西区分行的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说,国家规定每人每年可兑换外币的额度为等值5万美元。因此,尽可能兑换出游地的货币。若只想随旅行团出游看风景,而不打算购买电器或奢侈品之类东西的市民,兑换等值500-1000美元的当地货币即可。尽可能配备等值200美元小面额外币现钞。假如不仅是随旅行团游玩,还需购物的市民,建议可兑换等值1万美元以下的外币现钞随身携带出境。

这里需要提醒的是,我国境内居民个人结售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且中国海关规定每人每次出境可以携带不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现金或等值外币;如果超过限额,则需要在银行办理外币携带证等相关的手续了。

对于出国旅游大采购的市民,建议到银行办理一张可在境外使用的双币卡(即人民币和外币)或国际卡,携带些外币现钞零用钱或配置部分旅行支票就可以了。

那么对于出国留学的市民如需兑换外币缴纳留学费汇款的,银行方面则建议尽可能选择些大的外汇专业银行,如中国银行等,这样可以减少中间转汇费用。出国前,还可办理一张国际信用卡,以满足在国外的定额生活费用以及日常消费或取现。

国民政府的法币与金圆券

国民党政府实施的法币与金圆券政策,是近代中国货币史上的一件大事。正所谓乱世出怪招,但是怪招屡出却没有把国民政府从金融危机中解救出来。当金圆券在大喜大悲中落场的时候,国民政府在大陆的历史也走向了终结。

一、法币改革的背景

自清末以来,历届政府为币制紊乱累经拟议而未能实现币制改革,由于20年代末30年初帝国主义各国为转嫁世界经济危机灾难而展开的货币战,使我国银本位币币值处于涨落靡定动荡不稳之中,农工商各业遭受严重打击,国民经济濒于破产边缘,币制改革更为迫切。国民党政府利用这一时机,遂于1935年11月宣布实施不兑现的法币政策。这一政策实施以后,国民党政府得以逐步拉制金融,平衡财政收支,加强统治力量。

二、英美日的博弈

各国都企图在中国的法币改革中塞进它们的私货,英美等西方主要国家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对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币改革采取了支持的态度,其中英国是最早介入1935年中国币制改革的,但由于英国害怕开罪于日本而拖宕了对华贷款,为美国插手中国币制提供了绝好机会。此后,在争夺中国财政金融控制权的角逐中,美国逐渐占了上风,与南京国民政府的经济联系的密切程度也开始超过英国。日本对法币改革持反对和破坏的态度,这形成了一种外在压力,这种压力的作用使国民党当局进一步投靠美、英两国,特别是投靠美国。与此相应,南京国民政府在对日外交方针上也由妥协退让转趋强硬。

三、法币的实施与崩溃

1935年11月 4日国民党政府实行法币政策,规定以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后增加中国农民银行)发行的钞票为法币,禁止银元在市面流通,并限令各金融机关和民间储藏的白银、银元交由中央银行收兑。单这次“白银国有”,国民党政府即取得白银约计3亿元以上。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八一三”淞沪战起,外汇大量外逃,国民党政府为了防止外汇套购,开始实行外汇统制政策,废止无限制买卖外汇办法。从此,法币对内既不能兑换银元,对外又不能自由买卖外汇,它就成为一种纯纸币本位了。

金圆券历史_国民党法币政策_100元法币购买力图示

图1:民国著名漫画家丰子恺漫画《一壶酒换一斗米》,讽刺当时国民政府法币和金圆券政策,迫使民间撇开货币,以物易物,宛如回到原始时代。

但由于连年战争和工农业生产萎缩,政府财政赤字有增无减,总需求与总供给无法平衡,便采用增发纸币的手段解决,造成了越来越严重的通货膨胀,因此法币自问世以后始终处于贬值状态,到后来已无法控制。以100元法币为例,其购买力自1937年购买大牛两头,到1948年只能购买大米1/500两。宋子文出任行政院长后,试图按国际惯例解决通货膨胀问题,主动开放外汇市场,实行外汇自由买卖,并通过中央银行抛售黄金回笼货币以平抑物价。但此举却招来大批投机游资大肆抢购黄金,黄金价格不断上升,物价未有缓和反而一阵猛增,无可奈何的宋子文不得不承认“政策运用不当”,辞去行政院长一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