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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汇率风险管理-风险中性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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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汇率双向波动,树立风险中性理念”,随着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成为新常态,企业面临的汇率风险不断加大。对此,企业需树立风险中性理念,重视汇率风险管理,合理、充分运用外汇衍生工具,主动避险。

一、什么是汇率风险?

又称外汇风险,是指在一定时期的国际经济交易当中,以外币计价的资产(或债权)与负债(或债务),由于汇率的波动而引起其价值涨跌的可能性。主要分为三类:交易风险、折算风险和经济风险。

二、什么是风险中性?

风险中性是指企业把汇率波动纳入日常的财务决策,聚焦主业,尽可能降低汇率波动对主营业务以及企业财务的负面影响,包括对进出口净敞口头寸的影响,以及对资产负债净敞口头寸的影响等,以实现预算达成、提升经营的可预测性、以及管理投资风险等主营业务目标。

通俗地说风险中性相对于风险偏好和风险厌恶,即企业不判断市场走势,也不期望获得市场波动带来的超额收益,亦不承担市场波动带来的风险,主动利用各种外汇衍生工具对冲市场波动风险,避免市场波动给企业资产负债状况带来的影响。企业进行外汇套保的目的不是博取风险收益,而是为了锁定风险,控制成本。

三、企业风险非中性有哪些具体表现?

1、汇率风险管理意识薄弱,对汇率风险敞口不做套保或者套保比例较低,在汇率波动时遭受较大损失。

2、汇率风险管理目标混乱或实践中未坚持“保值”目标。存在“赌博投机”心态,利用外汇衍生产品谋取收益或从事套利,偏离主业。

3、汇率风险管理制度不完善或实践中未落实。汇率风险管理呈现短期、阶段性特征,在汇率波动加剧时才重视;或者要不要做套期保值由老板说了算;或者执行时根据汇率变化随意调整。

4、资产负债管理存在过度顺周期行为。不结合主业、经营实际状况布局自身资产负债结构,通过财务运作过度增加杠杆和负债,盲目增大外汇风险敞口。

5、个别企业意图通过虚构实需背景达到累积单方向头寸的目的,严重偏离风险中性原则,同时也属于违规行为等。

四、企业坚持风险中性该如何做?

1、适应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的市场环境,克服汇率浮动恐惧症,理性面对汇率涨跌。

2、审慎安排资产负债货币结构,合理运用衍生品管理汇率风险,保持财务状况的稳健和可持续。

3、专注主业,不要将精力过多用于判断或投机汇率走势,避免背离主业或将衍生品交易变异为投机套利,承受不必要的风险。

五、企业汇率风险管理基本步骤

(1)企业识别和计量汇率风险敞口:根据当期及未来的外汇收入或支出情况,计量企业持有的外汇头寸和汇率风险敞口。

(2)企业确定对冲比例:根据一定时期内外汇资金盈余情况和应用需求,确定需要对冲汇率风险的资金比例。

(3)企业财务人员遴选适当产品:根据每笔资金特点,择优遴选远期、掉期、货币掉期和期权等产品。

(4)制定具体方案:根据汇率风险敞口和相应套期保值产品,制定具体的执行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日期、金额、到期日选择等规划。

(5)与银行交易:严格执行上述方案,与银行开展套期保值交易。

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知识点汇总

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知识点汇总

证券投资基金是指通过发行基金份额,将众多投资者的资金汇集起来,由基金管理人进行专业化投资管理,投资于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或其他允许投资的领域,投资收益归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的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证券投资基金的定义与特点

-定义: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集合投资方式,通过发行基金份额将众多投资者的资金汇集起来,由专业的基金管理人进行投资管理。

-特点:集合投资、专业管理、风险分散、利益共享、高流动性。

2.证券投资基金的分类

-按投资对象分类:股票型基金、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指数型基金、QDII基金等。

-按运作方式分类: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

-按投资目标分类:成长型基金、收入型基金、平衡型基金。

3.证券投资基金的参与主体

-基金投资者: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是基金的出资人。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的投资决策、投资管理、风险控制等。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算、监督等。

-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申购、赎回业务。

4.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机制

-基金募集:基金管理人向证监会申请基金募集,获得批准后进行基金份额的发售。

-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策略进行投资。

-基金估值: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分配:基金收益的分配方式与时间。

-基金终止:基金达到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时,进行清算与分配。

5.证券投资基金的风险与收益

-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

法院提示投资理财风险:警惕“委托理财”“保本保息”“飞单”等陷阱

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26日讯(记者李万祥)近年来,因投资理财引发的纠纷案件呈多发态势。10月26日,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走进北京紫芳园二区社区服务中心,给居民们提示投资理财风险并现场答疑。

在司法实践中,投资理财类纠纷案件多见于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和其他合同纠纷等案由。据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近五年审理的投资理财类纠纷案件专题调研发现,此类案件的诉讼主体多为具有理财知识的自然人或法人,涉及投资理财多个领域,多因投资者遭受投资损失或未达到预期收益而引发。2012年1月至2016年6月,北京二中院共受理投资理财类纠纷案件123件,自然人与法人之间因投资理财发生纠纷的案件占总数的72.36%,其中法人多为投资公司、投资咨询公司、证券公司等经营投资理财的公司法人。

“你不理财,财不理你”。然而,一旦投资失败,血本无归,往往引发矛盾纠纷。据北京二中院的调研结果显示,投资理财类纠纷案件多因投资者遭受投资损失或未达到预期收益而引发。在123件案件中,103件案件是基于上述原因所引发,争议主要存在于合同中约定的保本保息条款是否有效,以及对由此造成的损失如何承担等。

值得注意的是,北京二中院审理的部分案件反映出,接受委托理财的一方不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但其以“委托理财”为名,通过虚假承诺以还本付息或给以保底收益的方式骗取投资款。投资方在资金受到损失后,向公安机关报案,主张对方涉嫌刑事犯罪,公安机关依法对于投资者的举报予以立案侦查。例如,该院审理的王某诉齐某的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王某经过齐某介绍,投资了一家境外理财公司,后该公司突然破产,王某的投资款全部打了水漂。因该公司在我国国内的经营方式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相关负责人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近几年,投资形式也不断创新,从交易场演变到电脑端,从电脑端再到现在的智能手机客户端,越来越多的人们选择在电脑端、手机客户端上下载理财APP,并将其作为投资理财的手段。网络借贷平台为借贷双方提供了便利,但是也导致了大量纠纷的发生。

“此类纠纷中,投资者理财需求比较迫切,往往追求高于市场一般收益率的较高投资回报,从而轻信高利率回报的承诺,以及合同中约定的保本保息条款,在预期未能实现的情况下引发诉讼。”北京二中院副院长苏丽英指出,多数投资者在选择受托人时往往未尽足够审查义务,未调查受托人的投资理财资质;选择理财产品时仅追求高回报,对投资知识知之甚少,对风险预见不足,盲目相信受托人所做的承诺;签署协议时未仔细核实双方的权利义务,投资过程中做“甩手掌柜”,赋予受托人权限过大,对账户也不进行实时监控,出现重大亏损时则追悔莫及。

对此,北京二中院法官建议,投资者要加强自我防范,理性对待投资、增强甄别能力。投资者要强化理性投资意识,掌握有关投资的基础知识,了解投资市场存在的风险。面对高风险高收益投资产品,要充分认识到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应认真阅读合同条款,投资前应向工商等相关部门了解对方的经营资质、主体资格等情况,冷静分析,以防上当。一旦投资,就要强化参与意识,时刻关注理财资产状况,要求受托人及时提供资产变动、收入和费用账单,以便随时掌握资产变动状况,更好地控制风险。

苏丽英提醒,要特别注意审查投资理财合同中的收益回报条款和“保底条款”。投资者要认真阅读合同中的收益条款及风险介绍,明确“预期收益率”和实际收益的区别。“除经国家批准的金融机构发行的保本保息理财产品之外,此类的保底条款因有悖于公平原则,也违反了基本的经济规律和资本市场规则,属于无效条款,不受法律保护,造成损失的,往往要根据双方过错进行分担。”

法官建议,投资者要注意购买投资理财产品时的签约对象及资质。特别警惕“飞单”现象,辨清签约对象。个别金融机构的客户经理或者销售人员可能利用投资者的信任,以高额回报向其推销其他投资理财产品或获得代客理财资金后,将资金投向案外职业放贷人或小额贷款公司,此类投资风险大,投资者误以为系与金融机构建立了投资理财合同关系,往往等到纠纷发生时才发现真相,但为时已晚。此外,我国实行严格的外汇、期货管制,法律禁止在银行和指定的外汇调剂市场以外从事私下外汇交易,对进行期货交易的场所和资质亦有明确规定。因此投资者在委托公司购买外汇或期货理财时,应注意审查该公司的经营资质,谨慎签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