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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墨西哥湾原油泄漏事件损失情况

油污已经形成2000平方英里(1平方英里等于2.59平方公里)的污染区,有很多原油露出,被冲上了美国路易斯安那州的一些小岛。

投资顾问大卫·科托克描述了原油泄漏可能对经济造成的影响:在糟糕透顶的情况下,有关方面需要花几个月时间封闭油井,油污的清理工作将耗时近10年。墨西哥湾在长达10年的时间里将成为一片废海,造成的经济损失将以数千亿美元计。这次悲剧性的事件会导致联邦政府财政赤字大幅上升,同时墨西哥湾周边相关企业的税收会减少。经济二次探底的可能性也进一步增大了。

漏油事件已经对美国密苏里州的经济造成影响,海鲜和进口食品价格已经上涨,汽油也可能因此涨价。如果原油污染区蔓延到航运繁忙的密西西比河口,其影响将是灾难性的。这片污染区距离河口只有15—20英里(1英里约等于1.6公里)。为了防止密西西比河遭到污染,从墨西哥湾来的船只将被要求在进港前清理油污。因此耽误的时间成本最终将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扩展资料

2010年5月5日,美国墨西哥湾原油泄漏事件引起了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很多国家向美国运送了设备及人员,以帮助美国尽快处理污染问题。伊朗虽然与美国在核能项目上存在严重冲突,也向美国提供打减压井的技术。2010年7月15日,英国石油公司宣布,新的控油装置已成功罩住水下漏油点,“再无原油流入墨西哥湾”。

场外配资的法律风险

近几日,股市行情异常火爆,不少新股民跑步入场,多年老股民也急于加仓。随着行情向好,大量场外配资公司纷纷成立,参与场外配资的客户数量与资金规模迅速增长。沉寂许久的场外配资“东山再起”,受到监管机构的强力关注:2020年7月8日,中国证监会集中曝光了258家非法从事场外配资的平台名单;2020年7月11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闻发言人在答记者问时,明确指出“严禁银行保险机构违规参与场外配资”。

那么,场外配资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参与场外配资又存在哪些法律风险呢?

一、什么是场外配资?

所谓的场内配资或场外配资并非一个物理或空间场域的概念,而是以是否需要金融牌照或批准、是否接受金融监管作为区分标准。因此,券商融资融券业务系典型的“场内”配资业务,而民间借贷配资、P2P互联网金融配资则为典型的“场外”配资业务。换言之,场外配资就是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之外的“借钱炒股”。

《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会纪要)第86条从审判实践的角度定义了何为场外配资:“从审判实践看,场外配资业务主要是指一些P2P公司或者私募类配资公司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搭建起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的融资业务平台,将资金融出方、资金融入方即用资人和券商营业部三方连接起来,配资公司利用计算机软件系统的二级分仓功能将其自有资金或者以较低成本融入的资金出借给用资人,赚取利息收入的行为。”

九民会纪要对场外配资业务的主要类型进行了介绍。而实践中,场外配资的配资方既有机构也有个人,开展业务的方式既包括互联网、APP、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平台,也包括线下的民间借贷,可谓五花八门。

二、场外配资的交易结构和交易模式

场外配资交易结构表现为“用资人提供担保品+配资方的强制平仓权”。从既往的市场实践来看,场外配资的交易模式大体可以分为以下两种:

1.以配资方账户为交易载体,配资方拥有强制平仓权。在此种模式下,融资方借助配资方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交易,取得该账户的密码和操作路径(如开通网上操作),并转入自有资金以及作为担保品的证券;配资方对自身的账户有监督以及最终操作的权限,从而能够观察担保品的充分性并行使强制平仓权。自然人之间的股票融资交易,或者民间配资公司、典当行等非金融机构与个人之间的股票融资交易,基本采此种模式。

2.以第三方账户为交易载体,该第三方拥有强制平仓权。此种模式通常发生在借助结构化证券投资信托、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方式进行股票融资的场合。证券账户以特定信托计划或信托产品的名义开立,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对该账户进行监督,并拥有为一般委托人的利益进行强制平仓的权利。配资方作为信托的一般委托人,提供优先级资金并要求固定回报;融资方作为信托的次级委托人承担信托投资损失及全部剩余收益,同时作为信托的投资顾问拥有下单权。

三、场外配资的法律风险

(一)民事风险——场外配资合同可能归于无效

1.场外配资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2019年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019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在第一百二十条则进一步规定:“除证券公司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证券承销、证券保荐、证券经纪和证券融资融券业务。”

九民会纪要第86条规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除依法取得融资融券资格的证券公司与客户开展的融资融券业务外,对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与用资人的场外配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证券法》第142条、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10条的规定,认定为无效。”

2. 场外配资合同无效的责任承担

根据九民会纪要第87条之规定,场外配资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责任承担方式如下:

a.配资方依场外配资合同的约定,请求用资人向其支付约定的利息和费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b.配资方依场外配资合同的约定,请求分享用资人因使用配资所产生的收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c.用资人以其因使用配资导致投资损失为由请求配资方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d.用资人能够证明因配资方采取更改密码等方式控制账户使得用资人无法及时平仓止损,并据此请求配资方赔偿其因此遭受的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e.用资人能够证明配资合同是因配资方招揽、劝诱而订立,请求配资方赔偿其全部或者部分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配资方招揽、劝诱行为的方式、对用资人的实际影响、用资人自身的投资经历、风险判断和承受能力等因素,判决配资方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3.相关案例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2019)鲁1121民初3012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赵天宇、王斌双方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合作进行证券投资,王斌将资金出借给赵天宇,赵天宇进行股票操作,王斌赚取利息,该协议实际为场外配资合同。……本案赵天宇、王斌均不具有证券公司资格,其签订的场外配资合同为无效合同。场外配资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配资方依场外配资合同的约定,请求用资人向其支付约定利息和费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用资人以其因使用配资导致投资损失为由请求配资方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王斌出资1000万元,赵天宇向王斌转账150万元,均应视为股票投资款。平仓后资管账户资金数额1075.997987万元,王斌作为配资方不能因场外配资合同获取利息和费用,用资人也不能因使用配资导致投资损失要求配资方赔偿,因此王斌应将剩余的75.997987万元返还赵天宇,对剩余损失赵天宇应自行承担。赵天宇支出的律师费3万元要求王斌支付,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判决:一、王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赵天宇投资款75.997987万元;二、驳回赵天宇的其他诉讼请求。”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终2274号民事 判决书中,二审法院认为,“股票融资服务属于国家特许经营的金融业务,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陈晓与刘妙燕签订的《借款协议(股票)》为场外股票融资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属无效合同。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无须解除,本院对陈晓变更后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即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订立《借款协议(股票)》后,并未实际进行股票交易,刘妙燕应返还陈晓支付的保证金和预付的利息,并赔偿资金占用损失。原审法院判决刘妙燕按照年利率4.75%向陈晓赔偿损失,并无不当。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刘妙燕并未将股票融资款项提供给陈晓占有使用,故陈晓无需向刘妙燕承担资金占用损失。”

(二)行政风险——配资方和用资人均可能受到行政处罚

1.配资方可能被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2019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擅自设立证券公司、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或者未经批准以证券公司名义开展证券业务活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擅自设立的证券公司,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

2.用资人可能受到责令改正、警告或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场外配资中,用资人往往会借用配资人自有的证券账户或配资人提供的第三方证券账户,进行证券买卖。

2019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该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刑事风险——配资方可能涉嫌非法经营或诈骗

2019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配资方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场外配资,极有可能被认定为系“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进而涉嫌非法经营罪。

2.配资方可能涉嫌诈骗罪,用资人有被骗的风险

实践中,场外配资还存在“虚拟盘”的情形。即配资方提供的账户,根本没有券商接口;投资者下单根本没有报入场内,即没有真正买入股票或者期货,只是在配资平台提供的账户上显示持仓。有的配资方会恶意与用资人对赌,导致用资人被强制平仓产生损失;更有甚者,有的配资方会在收取用资人缴纳的保证金(入金)后,卷款潜逃或挥霍一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及相关法学理论,诈骗罪的逻辑结构是:行为人基于非法占有目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被害人被骗“自愿”将财物交付给行为人或行为人指定的第三方——被害人受损。

前述通过“虚拟盘”场外配资的情形,完全符合诈骗罪的逻辑结构,因而极可能涉嫌诈骗罪;相应地,用资人也存在被诈骗的风险。

3.相关案例

(1)场外配资方涉嫌非法经营罪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5刑初1633号刑事 判决书中,法院认定的事实为:“2015年8月份,被告人缪克淮注册成立温州同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非法进行股票、期货配货的业务,后其与被告人赵硕成立的平顶山市金支点科技有限公司合作经营此项业务。

2014年4月份至今,被告人赵硕、左文垄、郭慧晖在平顶山市开办平顶山市金支点科技有限公司,雇佣被告人代晓琪为该公司财务风控人员,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组织业务员通过微信、QQ、发名片等方式拉来需要做股票、期货配资的客户,非法进行经营、期货交易。

2017年9月,被告人刘浩在郑州开办河南硕瑞软件科技有限公司,雇佣被告人支怡泊为公司业务主管。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在郑州市金水区未来路未来花园C座304房间以河南硕瑞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组织数名业务员通过微信、QQ、发小名片等方式拉来需要做股票、期货配资的被害人刘某1、王某、高某1、韩某、桑某等十人,后将客户资金全部由平顶山市金支点科技有限公司转给温州吉择电子商贸公司非法经营、期货交易的业务。

经审计,被害人入金总计1433225元;被害人提某者收到退款总计661508元;配资后数额为1293735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缪克淮、赵硕、左文垄、代晓琪、郭慧晖、刘浩、支怡泊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缪克淮、赵硕、左文垄、代晓琪、郭慧晖、刘浩、支怡泊犯非法经营罪成立,依法予以支持。”

(2)场外配资方涉嫌诈骗罪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19)苏0206刑初19号刑事判 决书中,法院认定的事实为:“2017年11月份至2018年9月份间,被告人来俊丽为获取经济利益,成立谷城金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购买软件搭建虚拟期货交易平台,接入资金通道,以杨某的名义开设资金托管账户,该账户实际由被告人来俊丽控制使用。被告人来俊丽让被告人来圣棋(被告人来俊丽的弟弟)担任业务主管,负责业务,监督业务员工作;让被告人凃加慧担任后勤主管,负责考核员工上下班及采购公司用品;招聘了被告人刘冬、韩思遥、余辉、饶虎虎等人作为业务组长分组负责业务。被告人来俊丽准备了话术单,给员工培训具体工作内容和流程,以及恒指等业务上的话术,并给业务员发放若干手机、微信号、QQ号用于业务员与客户联系,让业务员冒充“中金公司”投资顾问,通过上述微信、QQ骗取他人信任,以帮助炒恒指期货为由,通过虚假出资、配资加杠杆、高频交易、吃客损等方式,诱导被害人胡某等人入金1928396元,骗取被害人胡某等人1778647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来俊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建立虚拟期货交易平台,以做恒指期货为名,骗取被害人钱财,其他被告人明知公司没有经营期货的相关资质,仍按照被告人来俊丽的要求,冒充“中金公司”的投资顾问,通过发送假的盈利截图,骗取被害人信任,诱使被害人入金,并明知公司的所谓配资系被告人来俊丽等人通过后台修改数据操作而非真实配资,仍谎称帮助被害人配资,并跟客户声称交易下单后资金流入国际期货市场;被害人系在受蒙蔽欺骗的情况下,误以为进入实盘操作,才选择入金,在虚拟平台上操作显然违背被害人从事期货交易的本意;被告人通过让被害人反向操作、高频操作、配资加杠杆等方式达到非法占有被害人钱财的目的,故各被告人的欺骗行为与被害人损失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本案中,被害人的资金通过被告人来俊丽搭建的虚拟期货交易平台接入的资金通道,直接进入被告人来俊丽设立的私人账户中,受其个人控制,客观上非法占有了被害人的钱财。综上,各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四、场外配资的其他风险

抛开法律风险不谈,场外配资行为本身,通常就伴随着高额风险:

一方面,场外配资本质是一种借贷行为,基本都需要承担配资平台的高额利息;很多配资方还有隐藏的其他费用,包括隔夜费、递延费等,年化利率甚至能达到100%,非常吓人。

另一方面,场外配资的杠杆动辄1:4,有的甚至高达1:12,高杠杆之下,行情小小的波动就可能触发强制平仓,导致用资人的本金全军覆没,血本无归。

五、结语

股市有风险,配资需谨慎。场外配资风险高,请尽可能远离场外配资,切忌侥幸参与,以免遭受财产损失。如因参与场外配资被骗,请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期货做市交易业务管理规则落地 全链条自律体系护航市场稳健发展

中国网财经11月10日讯 日前,中国期货业协会发布《期货做市交易业务管理规则》,规则自2025年12月1日起实施。该规则聚焦期货做市交易业务自律管理,覆盖做市业务前中后台全流程,明确展业前提、细化交易环节、健全风控内控、强化自律职责。规则构建覆盖做市业务全链条管理体系,推动行业合规稳健发展,提升市场定价效率与流动性供给能力。

做市业务快速扩张 自律管理需求迫切

中期协表示,规则发布背景源于做市业务快速发展与风险防控需求。自2017年豆粕期权上市以来,期货风险管理子公司开始参与期货交易所相关品种合约做市,发展成为期货市场主要做市商群体。截至2025年9月底,38家公司开展61个期货品种做市;33家公司开展69个场内期权品种做市;10家公司参与9个权益类期权做市。做市业务作为交易型业务,对展业机构资金投入、交易能力、技术系统、合规风控提出较高要求。

中期协相关负责人就《期货做市交易业务管理规则》答记者问时指出:“自2017年豆粕期权上市以来,期货风险管理子公司开始参与期货交易所相关品种合约的做市,在增强市场流动性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发展成为期货市场的主要做市商群体。作为交易型业务,做市对展业机构的资金投入、交易能力、技术系统、合规风控具有较高的要求。因此,协会有必要督促公司尽快建立健全做市业务管理体系,完善内部管理机制,防范做市业务风险。”

规则制定遵循三原则 构建全面管理框架

规则制定紧扣强监管、防风险、促高质量发展主线,引导做市机构以提高市场定价效率、促进交易达成为目的,服务市场功能发挥。规则坚持全面性与重点性结合,突出重要环节和事项管理。

中期协相关负责人阐述规则总体原则:“《做市规则》紧扣强监管、防风险、促高质量发展的主线,旨在引导期货做市机构以提高市场定价效率、促进交易达成为目的,以服务市场功能发挥为导向,坚持全面性与重点性相结合,构建覆盖做市业务全链条的管理体系,突出重要环节和事项管理。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加强监管协同。参考交易所做市商管理相关要求,从强化期货做市机构风控合规的角度提出自律要求。协会在证监会指导下,加强与派出机构、交易所等各方协作和信息共享,共同推动做市业务合规稳健发展。二是增强风险防范能力。系统梳理做市业务交易、风控、内控等环节管理,强化全流程风险防范,包括事前对品种与策略的评估,事中对风险限额的监测监控,以及事后对风险异常情况的处理等。三是提升合规管理水平。从做市展业条件、对市场影响以及不当获利等方面,明确业务行为底线要求,禁止业务外包、扰乱市场以及开展违法违规活动等。”

六章三十五条架构 明确全流程管理要求

规则共六章三十五条,分为总则、交易管理、风险管理、内控管理、自律管理、附则。内容涵盖做市业务全链条,贯穿业务全过程。

中期协相关负责人介绍规则主要内容时表示,《做市规则》共六章三十五条,分为总则、交易管理、风险管理、内控管理、自律管理、附则,涵盖做市业务前中后台,贯穿做市业务全过程。主要内容如下:一是明确展业前提和业务范围。期货做市机构在取得交易所认可并签订做市相关协议后,才能开展指定品种的做市业务。二是细化交易环节管理要求。期货做市机构需要重点加强做市账户、品种与策略评估、报价、对冲、系统、应急等环节的管理,严守业务底线,不得利用做市业务扰乱市场或开展违法违规活动等。三是建立健全风控内控机制。期货做市机构需要不断提高风险防控能力,设立风险限额管控,加强资金与持仓监控,做好风险应急处理安排;在内控管理方面,期货做市机构应当完善做市相关制度建设,加强业务决策授权管理,确保业务独立和有效隔离,设置专门部门与人员,加强人员廉洁从业建设。四是强化自律管理职责。协会从收取业务信息、加强监管协同、开展自律检查等方面,加大对期货做市机构做市业务的自律管理,提高行业做市业务合规化水平。

规则重塑行业格局 子公司面临合规挑战

规则将期货做市机构明确为自律管理对象,系统构建全链条管理体系。作为市场做市主力的风险管理子公司面临直接合规挑战。

格林大华期货首席专家王骏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规则》对风险管理子公司的直接影响与挑战:首先是核心影响即合规门槛提升与业务重构。《规则》将做市机构纳入自律管理体系,最直接的影响是明确了展业前提——必须取得期货交易所认可并签订协议。这意味着此前部分风险管理子公司通过备案‘打擦边球’的模式将被终结,行业将进入‘牌照化’竞争阶段。其次是风险子公司业务范围将收缩,做市业务需在指定品种、特定交易所范围内开展业务;第三是合规成本将上升,因为《规则》覆盖业务全链条,从账户管理、策略评估到系统应急均需建立标准化流程,中小机构可能因资源不足而退出市场。第四,未来风险管理子公司的市场集中度提升,头部公司凭借成熟的系统和团队,将获得更多交易所合作机会,行业格局可能向‘强者恒强’演变。”

王骏指出内部制度完善关键点,《规则》将对内部制度完善起到关键指导作用。第一,要求账户与交易独立性。《规则》要求做市账户专用,禁止与其他业务混用;机构需建立独立的资金池和交易系统,避免利益输送。第二,对策略全流程管控:从策略设计、测试到上线后的实时监控,需形成闭环管理。比如,需评估策略是否可能引发市场操纵,避免‘幌骗交易’等违规行为。第三,加快应急机制建设,每年至少一次应急演练,覆盖系统故障、网络中断等场景,确保极端情况下仍能维持报价连续性。

王骏强调人员岗位设置时表示:“《规则》针对人员岗位设置的专业化提出要求。首先,进行岗位分离与制衡,交易岗与风控岗不得兼任,支持部门(如技术、合规)需设立专门岗位。这意味着机构需增设独立风控团队,打破此前‘一人多岗’的模式。其次,建立薪酬激励约束,需建立与风险挂钩的薪酬体系,避免因过度追求价差收益而忽视合规风险。例如,可将部分绩效与长期风险指标(如压力测试结果)绑定。第三,加强廉洁从业管理,需加强人员道德培训,防范内幕交易和利益输送,例如定期开展合规考试和背景调查。”

同时,王骏还向记者解析了规则衔接难点。他表示:“《规则》与交易所规则的衔接难点:第一,差异化规则适配难点,不同交易所对做市商的报价指标(如买卖价差、报价响应时间)要求可能存在差异,机构需建立多套适配机制。例如,郑商所对PTA期货的报价要求可能与上期所的天然橡胶期货不同。第二,数据报送同步难点,需同时满足中期协与交易所的信息披露要求,避免数据冲突。例如,持仓限额需在协会备案的同时向交易所实时报备。第三,跨市场风险隔离难点,若机构同时参与期货和证券交易所的做市业务,需确保不同市场的策略、资金和人员严格隔离,防止风险传导。”

华闻期货总经理助理兼研究所所长程小勇回复记者采访时指出,《期货做市交易业务管理规则》出台,对于期货做市业务而言,既是机遇又是挑战。主要影响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期货做市业务有了统一的规范性管理制度来指导日常业务开展;二是《规则》要求提升合规管理水平,这对于已经有完备的内控制度和操作指引的期货公司而言,影响不大,对于制度不完善的期货公司可能面临较强的监管压力,需要补足制度的不足;三是《规则》要求增强做市业务的风险防范,强化全流程风险防范,还通过明确做市业务与其他业务有效隔离,防止做市业务风险传导;四是《规则》明确了期货做市业务的目的是提高市场定价效率、促进交易达成,引导做市业务服务市场功能发挥,避免为了过度追求交易收益而出现背离这个初衷,出现扰乱市场、内幕交易等问题。

在内部制度完善、人员岗位设置以及与交易所既有规则的衔接方面,程小勇表示,目前多数期货公司已经根据交易所相关的规定制定好了相关的制度,业务也做了有效隔离,可能在岗位分离方面可能需要进一步完善,后续衔接不会有太大问题,这也是《规则》从出台到实施的过渡期较短的原因。

风控要求精细化 提升机构抗风险能力

规则风险管理部分强调压力测试、异常交易监控、风险限额管理等要求,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压力测试。这些规定提升做市机构自身风险抵御能力,维护整个市场稳定。

王骏评价道,精细化风控的战略价值,首先是压力测试的前瞻性,压力测试可提前识别极端行情下的风险敞口。其次,异常交易监控的威慑作用明显,实时监测自成交、大额报撤单等行为,可有效遏制操纵市场的企图。第三,风险限额的动态平衡,通过设置资金规模、亏损限额等指标,机构可在流动性供给与风险控制间找到平衡点。例如,当市场波动率超过阈值时,自动缩减报价规模。

王骏指出:“风险管理要求的操作难点:第一是实际操作中压力测试的技术瓶颈,包括场景覆盖不足,需模拟多种极端情况(如政策突变、系统瘫痪),但历史数据可能无法完全反映未来风险;以及数据整合困难,跨品种、跨市场的头寸数据分散,需投入大量资源搭建统一的风险监测平台。第二是异常交易监控的实时性要求,如系统响应速度,需在微秒级完成交易数据抓取和分析,现有系统可能无法满足高频交易场景;以及误报率控制,需通过机器学习优化模型,避免将正常策略调整误判为异常交易。第三,风险限额的动态调整问题,参数设定主观性,亏损限额的高低需综合考虑市场流动性、资金成本等因素,缺乏统一标准可能导致过度保守或冒险。第四,跨部门协作障碍问题,交易、风控、财务部门需实时共享信息,但内部数据孤岛可能影响决策效率。”

程小勇在评价风控要求时指出,做好全流程风险防范和风险管理,主要原因是做市交易属于交易性业务,面临的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模型风险等,相对于平台型业务,风险要大,更复杂。《规则》要求“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压力测试”,并对异常交易监控、风险限额管理等,一方面是防范期货公司风险子公司自身亏损的风险;另一方面是在极端情况下,期货做市业务的内控制度和预设方案是否有效,要遵循审慎的原则。

在精细化风控要求方面,程小勇指出期货公司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的难点有几个:一是每家期货公司做市业务的模型不太一样,且经历的极端行情不一样,很难做到统一的标准;二是在资金规模、敞口限额、亏损限额指标方面,每家期货公司的资金实力、团队能力等也不一样,需要适当的差异化。三是随着市场环境变化和做市业务的发展推进,做市业务会遇到新的问题,风控指标更新迭代也需要很强的专业判断能力。四是风控要求的提升,很大可能增加期货公司的投入,这一点可能会有一定的制约性。

监管信号明确 驱动行业规范化发展

规则传递强监管信号,驱动行业向规范化、专业化方向发展。禁止业务外包、强调风险隔离、保持高压风控要求,体现监管底线思维。

对此,王骏解读道,监管层传递的核心信号有:第一,强监管的决心是最强信号,不放宽压力测试周期、不缩短资料保存期限,表明监管层将风险防控置于首位。第二,业务自主性要求强烈,禁止外包做市业务,强调机构需自建核心能力。这与金融行业‘去通道化’趋势一致。第三,风险隔离的底线思维不变,相关人员、系统、账户的有效隔离旨在切断风险传导链条。

王骏分析:“对行业规范化的深远影响有:第一,技术投入成为竞争壁垒,各机构需自研自动化报价、智能风控等系统。第二,专业化人才争夺将进一步加剧,具备量化交易、压力测试建模、合规管理等复合能力的人才将供不应求。第三,行业集中度进一步提升,中小机构可能因无法承担合规成本而退出,市场份额向头部集中。第四,注重国际竞争力培育,严格的风控标准将推动机构与国际接轨。”

对于未来发展路径,王骏展望:“长期专业化发展路径问题:首先是注重策略多元化,从单一价差套利转向组合策略,例如结合期权波动率交易和期货对冲,提升风险收益比。其次是数据驱动决策逻辑,通过人工智能模型分析市场情绪、资金流向,优化报价策略。最后是推进投资者教育,通过公开透明的报价行为,引导产业客户合理利用衍生品工具。”

王骏认为:“《规则》的实施标志着期货做市业务从‘野蛮生长的初期’进入‘精耕细作的成熟期’阶段。风险管理子公司需在短期内加快完成制度重构、人员调整和技术升级,而长期来看,风险管理子公司则需通过专业化、数字化、智能化提升核心竞争力。尽管挑战重重,但这一过程将推动风险管理行业向更高质量、更具韧性的方向发展,为资本市场的稳定运行提供坚实支撑。”

程小勇结合监管信号表示:“我认为《规则》向市场传递的信号是期货市场‘强监管、防风险’的基调未变,但不会阻碍业务的发展。《规则》按照实事求是的要求,在风险可控、合规展业的前提下,会采纳一些操作层面的良好做法和建议,同时去掉一些制约业务发展的不合理的条款。”

程小勇指出《规则》的实施带来的影响深远,包括助力期货做市机构(包括期货公司及其风险子公司)进一步明晰业务边界,完善内控机制;进一步提升做市交易业务服务市场功能发挥等方面积极作用,向海外一流衍生品做市商看齐;防范利用做市交易业务操纵市场、内幕交易和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强化风险管理;稳定期货公司创收来源,助力期货公司发展壮大,推动期货做市交易业务实现高质量发展。

规则实施促功能深化 夯实市场发展根基

《期货做市交易业务管理规则》构建全链条自律管理体系,强化做市业务风险防控与合规管理。规则实施提升做市机构专业化水平,增强市场流动性供给与定价效率。做市业务规范化驱动行业格局优化,技术投入与人才竞争成为核心壁垒。随着做市业务成熟度提高,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功能将进一步深化,风险管理与价格发现机制更趋完善。规则落地标志期货市场自律管理进入新阶段,为市场高质量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对于未来期货市场发展情况,中国网财经将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