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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6】4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

为落实建设部等六部委发布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就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所涉及的外汇管理事宜通知如下:

一、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以下简称“境内分支、代表机构”)在注册登记地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商品房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从境外汇入购房款的,应持以下文件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确认后,将购房外汇资金结汇后直接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人民币账户:

1、商品房销售合同或预售合同;

2、境内分支、代表机构获准设立的批准文件和有效登记证明;

3、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境内分支、代表机构在注册登记地购房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等相关证明;

4、所购商品房符合实需自用原则的书面承诺。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不得保留境内分支、代表机构境外汇入的购房款。

(二)从境内外汇账户支付购房款的,应持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各项文件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确认后,将购房结汇资金直接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人民币账户。境内代表机构经常项目账户资金不得结汇购买境内商品房。

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可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住商品房,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从境外汇入购房款的,应持以下文件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确认后,将购房外汇资金结汇后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人民币账户:

1、商品房销售合同或预售合同;

2、有效护照等身份证明;

3、一年期以上的境内有效劳动雇佣合同或学籍证明;

4、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境外个人在所在城市购房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等相关证明。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不得保留境外个人境外汇入的购房款。

(二)从境内外汇账户支付购房款的,应持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各项文件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确认后,将购房结汇资金直接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人民币账户。

三、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因生活需要,可在境内购买一定面积的自住商品房,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从境外汇入购房款的,应持以下文件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确认后,将购房外汇资金结汇后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人民币账户:

1、商品房销售合同或预售合同;

2、《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3、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境外个人在所在城市购房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等相关证明。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不得保留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境外汇入的购房款。

(二)从境内外汇账户支付购房款的,应持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各项文件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确认后,将购房结汇资金直接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人民币账户。

四、境内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因故不能完成商品房交易的,需将退回的人民币购房款购汇汇出的,应持以下文件向原结汇外汇指定银行申请,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确认后,可将人民币购房款及利息购汇划回境外机构或个人外汇账户:

1、申请书(包括没有完成商品房交易的原因说明);

2、原结汇凭证;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境内分支、代表机构或境外个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证明文件;

4、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境内分支、代表机构或境外个人取消购买商品房的相关证明。

五、境内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转让所购境内商品房取得的人民币资金,经商品房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审核确认以下文件后,方可购汇汇出:

(一)购汇申请书;

(二)商品房转让合同;

(三)房屋权属转让的完税证明文件。

六、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注册资本未全部缴付的,或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或开发项目资本金未达到项目投资总额的35%的,不得向境外借用外债,外汇局不予办理外债登记和外债结汇核准。

七、境外机构和个人通过股权转让及其他方式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或收购合资企业中方股权,未能以自有资金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款的,外汇局不予办理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

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中外投资各方,在合同、章程、股权转让协议以及其他文件中,订立保证任何一方固定回报或变相固定回报条款的,外汇局不予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或登记变更。

八、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银行开立的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内的资金,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和经营。

九、外汇指定银行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规定,严格审核和办理境内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买卖境内商品房的外汇收支和汇兑业务。

外汇指定银行应按月汇总境内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的外汇收支和汇兑情况,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情况按照附表一格式报送所在地外汇局。

十、外汇局应加强对境内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买卖商品房外汇收支以及汇兑的统计监测和监督管理,并加强与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的联系和沟通。每月15日前,将辖区内上月有关统计数据按照附表二的格式汇总后,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如发现异常、违规情况,应及时进行调查并报告。

房地产主管部门应严格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同时,要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房地产外资交易信息共享、情况通报机制。

十一、外汇指定银行、境内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外汇局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房地产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对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纪行为的监督和惩戒机制,严肃查处房地产交易环节的违法违纪行为。

十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他以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生效前,境内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转让商品房涉及的汇兑事宜仍按原规定办理。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中心支局和外资银行;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房地产主管部门;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属分支机构。

交易商观察丨IC Markets

在选择交易商时,资金安全与交易条件始终是交易者最关心的核心问题。今天我们聚焦 IC Markets,看看这家全球知名的外汇及差价合约经纪商能为交易者带来怎样的体验。

一、资金安全

IC Markets Global 成立于 2007 年,总部位于澳大利亚。作为一家在国际市场上颇具影响力的经纪商,它同时受到 ASIC(澳大利亚证券投资委员会) 和 CySEC(塞浦路斯证券交易委员会) 的监管。双重监管意味着其运营必须遵循严格的合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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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IC监管信息图

对于交易者而言,监管牌照不仅是合法性的证明,更是资金安全的重要保障。受到一级监管机构监督的公司,通常在资金隔离、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方面更透明,也能在出现纠纷时提供更有力的保护。IC Markets 在这一点上具备一定优势。

二、账户类型与成本

IC Markets 提供多种账户类型,满足不同交易风格的需求:

Raw Spread(cTrader)账户:点差从 0.0 起,佣金为每交易 10 万美元收取 3 美元。

Raw Spread(MT4/5)账户:点差同样从 0.0 起,佣金为每手双边 3.5 美元。

标准账户(MT4/5):点差从 0.8 起,无需支付佣金,更适合新手或中低频交易者。

手续费和库存费的透明度较高,用户可以在交易软件内直接查看。整体来看,IC Markets 的成本结构清晰,交易者可以根据自身策略选择最合适的账户。

IC Markets资金安全_IC Markets账户类型_铁汇mt4

账户类型

三、交易品种

IC Markets 的产品线非常丰富,涵盖外汇、指数、大宗商品、股票、债券、加密货币以及期货:

外汇:61 种货币对,杠杆最高 1000 倍。

指数:全球 25 种主要指数,杠杆最高 200 倍。

大宗商品:22 种品类,杠杆最高 500 倍。

股票:超过 730 只澳交所、纽交所和纳斯达克上市股票,杠杆 5 倍。

债券:11 种以上,杠杆最高 200 倍。

加密货币:10 种主流币种,杠杆最高 200 倍。

期货:4 种全球期货,杠杆最高 200 倍。

这种广泛的覆盖让交易者能够在同一平台实现跨市场操作,既能交易黄金、原油等大宗商品,也能参与美股、澳股差价合约。加密货币和期货的加入,更贴近当前市场趋势。

四、交易条件

IC Markets 的最低入金为 200 美金,门槛较低,适合大多数交易者尝试。它支持多种入金方式,包括信用卡/借记卡、PayPal、Neteller、Skrill、银联和银行电汇,资金流动性较好。

在交易工具方面,平台提供 MT4、MT5、cTrader 和 TradingView,覆盖了主流与专业级需求。交易速度方面,平均执行速度为 318.8 毫秒,最快仅需 7 毫秒,说明其服务器性能较强,能够满足高频交易者的需求。服务器数量也相当可观,MT4 有 72 台,MT5 有 17 台,保证了交易的稳定性。

总结

整体来看,IC Markets 在监管合规、账户类型多样化、交易品种丰富度以及交易条件方面表现突出。它既能满足新手的入门需求,也能为专业交易者提供低成本、高流畅度的环境。

当然,任何交易商都有局限性。交易者在选择时仍需结合自身的交易习惯和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对比,谨慎入场,才是长期稳健发展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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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6】4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

为落实建设部等六部委发布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就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所涉及的外汇管理事宜通知如下:

一、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以下简称“境内分支、代表机构”)在注册登记地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商品房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从境外汇入购房款的,应持以下文件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确认后,将购房外汇资金结汇后直接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人民币账户:

1、商品房销售合同或预售合同;

2、境内分支、代表机构获准设立的批准文件和有效登记证明;

3、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境内分支、代表机构在注册登记地购房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等相关证明;

4、所购商品房符合实需自用原则的书面承诺。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不得保留境内分支、代表机构境外汇入的购房款。

(二)从境内外汇账户支付购房款的,应持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各项文件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确认后,将购房结汇资金直接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人民币账户。境内代表机构经常项目账户资金不得结汇购买境内商品房。

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可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住商品房,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从境外汇入购房款的,应持以下文件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确认后,将购房外汇资金结汇后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人民币账户:

1、商品房销售合同或预售合同;

2、有效护照等身份证明;

3、一年期以上的境内有效劳动雇佣合同或学籍证明;

4、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境外个人在所在城市购房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等相关证明。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不得保留境外个人境外汇入的购房款。

(二)从境内外汇账户支付购房款的,应持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各项文件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确认后,将购房结汇资金直接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人民币账户。

三、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因生活需要,可在境内购买一定面积的自住商品房,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从境外汇入购房款的,应持以下文件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确认后,将购房外汇资金结汇后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人民币账户:

1、商品房销售合同或预售合同;

2、《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3、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境外个人在所在城市购房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等相关证明。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不得保留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境外汇入的购房款。

(二)从境内外汇账户支付购房款的,应持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各项文件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确认后,将购房结汇资金直接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人民币账户。

四、境内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因故不能完成商品房交易的,需将退回的人民币购房款购汇汇出的,应持以下文件向原结汇外汇指定银行申请,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确认后,可将人民币购房款及利息购汇划回境外机构或个人外汇账户:

1、申请书(包括没有完成商品房交易的原因说明);

2、原结汇凭证;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境内分支、代表机构或境外个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证明文件;

4、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境内分支、代表机构或境外个人取消购买商品房的相关证明。

五、境内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转让所购境内商品房取得的人民币资金,经商品房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审核确认以下文件后,方可购汇汇出:

(一)购汇申请书;

(二)商品房转让合同;

(三)房屋权属转让的完税证明文件。

六、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注册资本未全部缴付的,或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或开发项目资本金未达到项目投资总额的35%的,不得向境外借用外债,外汇局不予办理外债登记和外债结汇核准。

七、境外机构和个人通过股权转让及其他方式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或收购合资企业中方股权,未能以自有资金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款的,外汇局不予办理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

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中外投资各方,在合同、章程、股权转让协议以及其他文件中,订立保证任何一方固定回报或变相固定回报条款的,外汇局不予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或登记变更。

八、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银行开立的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内的资金,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和经营。

九、外汇指定银行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规定,严格审核和办理境内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买卖境内商品房的外汇收支和汇兑业务。

外汇指定银行应按月汇总境内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的外汇收支和汇兑情况,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情况按照附表一格式报送所在地外汇局。

十、外汇局应加强对境内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买卖商品房外汇收支以及汇兑的统计监测和监督管理,并加强与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的联系和沟通。每月15日前,将辖区内上月有关统计数据按照附表二的格式汇总后,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如发现异常、违规情况,应及时进行调查并报告。

房地产主管部门应严格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同时,要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房地产外资交易信息共享、情况通报机制。

十一、外汇指定银行、境内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外汇局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房地产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对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纪行为的监督和惩戒机制,严肃查处房地产交易环节的违法违纪行为。

十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他以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生效前,境内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转让商品房涉及的汇兑事宜仍按原规定办理。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中心支局和外资银行;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房地产主管部门;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属分支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