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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证券董事长陈共炎到龄退休,谁来接棒?总裁陈亮已履新党委书记

财联社6月29日讯(记者 林坚)银河证券又到新老董事长交棒时。财联社记者最新获悉,陈共炎即将退休,银河证券将迎来新一任董事长。

2016年,时任中国证券业协会会长的陈共炎接棒银河证券董事长,掌舵六年,转眼到了退休交棒之际。据银河证券官网显示,陈共炎仍为银河证券董事长及公司执行委员会主任。记者另外了解到,董事长陈共炎的人事变动需要走完董事会相应流程才会进一步有所披露。

银河证券图片_银河证券新任董事长陈亮_银河证券董事长陈共炎退休

图为银河证券官网陈共炎个人简介

谁将接任新任董事长?一则最新的人事变动显露出蛛丝马迹。财联社记者注意到,银河证券总裁陈亮已履新银河证券党委书记职务,公司官网已更新了个人简介。官网显示,陈亮现任银河证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总裁、执行委员会副主任。

银河证券图片_银河证券董事长陈共炎退休_银河证券新任董事长陈亮

图为银河证券官网陈亮最新个人简介

不难发现,在陈共炎的带领下,银河证券屡屡告捷。2016年,陈共炎上任董事长不久后,银河证券就在A股成功上市,实现银河证券“A+H”两地上市。此外,他还带领着银河证券顺利走过2017年至2019年的三年“转型期”,并在2020年至2022年的三年“巩固期”未结束之前,见证银河证券跻身上市券商“百亿净利润俱乐部”。眼下,三年巩固期也即将结束,陈共炎功成身退。

一位北京券商知情人士告诉财联社记者,在陈共炎担任银河证券董事长之后,银河证券改观很明显,尤其是2018年之后,银河证券转型成效非常明显,业绩连续实现稳步增长,优化人力资源配置、调整业务布局、国际业务逐步发展,银河证券内部对他比较认可。

新董事长是谁,其又将给银河证券带来哪些变化,财联社记者将持续关注。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上半年已有包括中银证券、江海证券、光大证券、长江证券、财通证券、五矿证券以及民生证券等多家券商“一把手”职位出现变动,且变动情况超过去年全年。在掌舵者新旧交替的过程中,券商们后续将如何发展格外重要。

陈共炎若退休,继任者是谁?

根据银河证券官网显示,陈共炎1962年出生,中共党员,技术经济及管理专业博士。历任安徽省铜陵县委党校教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研究员、研究员,北京商品交易所理事、副总裁,中国证监会信息中心负责人、政策研究室助理巡视员、机构监管部副主任、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办公室主任,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中国证券业协会党委书记、会长。

陈共炎接任银河证券是在2016年,当时银河证券正处在经纪业务市场竞争力下降的窘境中,券业正在打响佣金战,银河证券市场份额被部分压缩。而就在陈共炎接手之后,银河证券继往开来,开启了新的转型发展,一方面,公司顺利实现A股上市,募资40亿元,用以业务深耕,另一方面,公司发展战略从“一核两翼、双轮驱动”升级为“双轮驱动,协同发展”,着力推进投融资一体化和财富管理发展,旨在“打造航母券商,建立现代投行”。

随后,银河证券开启了两个“三年”战略期,即前文所述的转型与巩固期。也正是得益于五年战略规划以及两个战略期,银河证券近三年业绩实现连续增长,经营效益持续提升,综合实力继续保持在行业第一梯队。

财联社记者注意到,就在近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资产规模、各项业务收入等38项指标进行统计排名,公布了2021年证券公司经营业绩指标排名,其中,银河证券在总资产规模、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经纪业务收入及海外业务等多项排名居前。

“双陈”搭配,银河或出炉新五年规划

就在银河证券转型期间,从申万宏源离开的券业老将陈亮于2019年正式加盟银河证券,出任总裁职务。

根据银河证券官网披露的最新个人简历,陈亮于1968年出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宏源证券总经理助理、新疆营销经纪中心总经理、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宏源证券副总经理兼宏源期货董事长,申万宏源集团和申万宏源证券党委委员,申万宏源集团董事、总经理,申万宏源西部证券党委书记、执行董事。

从年纪上,陈亮仅与陈共炎相差六岁,陈亮已在券业从业长达14年之久。财联社记者了解到,在申万宏源西部证券公司工作期间,陈亮大部分工作聚焦经纪业务,而经纪业务又是银河证券的压舱石,故陈亮加盟银河证券时,给经纪业务带来了新鲜活力。赴任银河证券后,陈亮统筹银河证券各个业务条线发展。

值得一提的是,“一把手”新旧交接之际正处于银河证券发展的一个重要节点。

2018年至2022年,银河证券启动了五年战略规划,营业收入自2018年的99亿元跃升至2021年的359亿元,净利润自2018年的37亿元攀升至2021年的104亿元,突破百亿元。2022年,银河证券迎来五年战略规划的收官之年。

前述的北京券商人士还告诉财联社记者,陈亮同样是券业老人,2019年开始和陈共炎搭配工作,两位的合作,保证了银河证券推行的政策具有连续性,“银河证券刚完成可转债募资,公司资本得以补充,公司的下一步五年规划即将要成型,可以说,这一系列变化,让银河证券上下比较有冲劲。”

虽然业绩都在上升,但银河证券在业务合规上还需要加强。今年上半年,银河证券旗下期货公司以及资管公司都被监管出具罚单。

多家券商已换“一把手”

银河证券的人事变动还未到尘埃落定的时刻,但财联社记者注意到,今年上半年,多家券商“一把手”已是新面孔,这个更新频率已经超过了2021年全年。

1月11日,财通证券原董事长陆建强宣布辞职,同时被任命为浙商银行党委委员、书记,并提名任浙商银行董事、董事长。3月,财通证券控股股东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章启诚被任命为财通证券党委书记,并提名为董事长人选。

同在1月份,有消息称,江海证券总裁董力臣到龄退休,该公司副总裁蒋宝林在今年1月下旬升任为总裁。

2月中上旬,有消息称,五矿证券郭泽林因工作安排不再兼任五矿证券党委委员、党委书记职务,接任者为原五矿资本(香港)副董事长常伟。相关程序完备后,常伟未来将接任董事长一职。

2月25日,长江证券发布公告称,根据公司董事会整体部署,董事会选举金才玖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长。同时,因工作需要,李新华申请辞去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长职务,辞职后仍担任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委员职务以及公司党委书记。

4月20日,中银证券公告称,中国银行副行长林景臻因工作安排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董事长及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主任职务,其辞任后不再兼任公司任何职务。董事会选举宁敏董事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长。

6月14日,光大证券公告称,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选举赵陵为公司新任董事长的议案,并补选其担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和召集人;公司监事会选举梁毅为公司新任监事长,并补选其担任公司第六届监事会治理监督委员会委员。

此外,因冯鹤年被查,民生证券发布公告称,景忠代行公司董事长职务,熊雷鸣代行公司总裁职务。

提前布局2012年报高送转潜力股

本报讯 “高送转”行情历来都是A股市场上备受关注的话题之一。而每逢岁末年初之时,投资者对于具备高送转预期的个股更是尤为青睐。虽然,有不少人将高送转视为一种“数字游戏”,但统计数据显示,往年高送转股票普遍都存在着超额收益,因此,其自然也吸引了众多游资的参与。

11月份以来,资金对具备高送转预期的个股一路追捧,一些“三高”(每股未分配利润高、每股资本公积金高和业绩成长性高)个股在市场暴跌中逆势走强,高送转预期最为强烈的中小板和创业板也展现出顽强走势,市场热情可见一斑。

上周,虽然大盘指数上蹿下跳,但中小市值次新股却始终保持着较为强劲的走势,12月20日,包括光一科技(300356)、海达股份(300320)等多只今年方才上市的次新股中先后触及涨停,而当日以涨停报收的多只非ST股中,新疆浩源(002700)、中际装备(300308)、美亚光电(002690)等个股均是今年现身A股市场的新面孔,而当日同样以涨停报收的华昌达(300278)、天晟新材(300169)的上市时间亦不足两年。

12月21日,明星电缆(603333)、鞍重股份(002667)、东土科技(300353)、百洋股份(002696)、旋极信息(300324)、黄海机械(002680)等多只中小盘个股也冲击涨停。

据万得数据统计显示,目前每股未分配利润排名居前的上市公司有:舜天船舶、科伦药业、南大光电、科恒股份、东江环保等上市公司,其每股未分配利润均在5元之上。

其中,东江环保、南大光电都是今年才上市的次新股,而舜天船舶、比亚迪等多只未分配利润居前的上市公司,其上市时间也不过仅为一年。

东方证券的分析师表示,“高送转”行情一般包括三大阶段,目前是上市公司利好公布前的送转预期炒作期;第二阶段,则是上市公司披露送转预案到实施送转期间的含权期;第三阶段是实施完送转后的填权期。“从个股表现来看,随着本轮反弹行情的展开,许多高送转概念股已强势崛起。”该分析师同时表示,对于每股未分配利润较高,以及每股资本公积金较高的个股,投资者可以适当关注。当然,也要同时关注该股的业绩成长性表现,只要这样,才能成为“高送转”行情的受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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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199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3号发布;根据1997年1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2008年8月1日国务院第2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2025年1月3日至4日,2025年全国外汇管理工作会议在京召开,会议部署了2025年外汇管理重点工作。其中提到,将加快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修订。

2026年1月5日至6日,2026年全国外汇管理工作会议在京召开,会议部署的2026年外汇管理重点工作包括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修订。

全文播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外汇管理,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

(一)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

(二)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

(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

(四)特别提款权;

(五)其他外汇资产。

第四条 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以及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 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

第六条 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对国际收支进行统计、监测,定期公布国际收支状况。

第七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客户的外汇收支及账户变动情况。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入可以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的条件、期限等,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和外汇管理的需要作出规定。

第十条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依法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遵循安全、流动、增值的原则。

第十一条 国际收支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失衡,以及国民经济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危机时,国家可以对国际收支采取必要的保障、控制等措施。

第二章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第十二条 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前款规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十四条 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

第十五条 携带、申报外币现钞出入境的限额,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

第三章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第十六条 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从事有价证券或者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的规定,并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第十七条 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 国家对外债实行规模管理。借用外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外债登记。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外债统计与监测,并定期公布外债情况。

第十九条 提供对外担保,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由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国家规定其经营范围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前办理批准手续。申请人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对外担保登记。

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提供对外担保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可以直接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其他境内机构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国家规定其经营范围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前办理批准手续。

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第二十一条 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但国家规定无需批准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资本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国家规定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应当在外汇支付前办理批准手续。

依法终止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算、纳税后,属于外方投资者所有的人民币,可以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汇出。

第二十三条 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及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使用和账户变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经营或者终止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经营或者终止经营其他外汇业务,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经外汇管理机关或者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五条 外汇管理机关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实行综合头寸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 金融机构的资本金、利润以及因本外币资产不匹配需要进行人民币与外币间转换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

第五章 人民币汇率和外汇市场管理

第二十七条 人民币汇率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第二十八条 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和符合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条件的其他机构,可以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外汇交易。

第二十九条 外汇市场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十条 外汇市场交易的币种和形式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全国的外汇市场。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外汇市场的变化和货币政策的要求,依法对外汇市场进行调节。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二)进入涉嫌外汇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三)询问有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的机构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直接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直接有关的交易单证等资料;

(五)查阅、复制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的当事人和直接有关的单位、个人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文件,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

(六)经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或者省级外汇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查询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的当事人和直接有关的单位、个人的账户,但个人储蓄存款账户除外;

(七)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隐匿违法资金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冻结或者查封。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外汇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三十四条 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证件。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证件的,被监督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第三十五条 有外汇经营活动的境内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

第三十六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客户有外汇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外汇管理机关报告。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为履行外汇管理职责,可以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获取所必需的信息,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应当提供。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通报外汇管理工作情况。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外汇违法行为。

外汇管理机关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规定对举报人或者协助查处外汇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