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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全国范围开展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

据中国人民银行网站8月14日消息,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有关要求,2026年8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全国范围开展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通知》自2026年9月14日起施行。

从《通知》主要内容来看:一是在更大范围内支持中小规模跨国公司开展业务。将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试点政策推广至全国,惠及更多经营主体。主办企业注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建池门槛可进一步降低,持续释放政策红利。

二是便利跨国公司归集调拨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成员企业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允许跨国公司自主决定归集比例,使用同一账户管理本外币资金,实现集团层面统筹调配、成员企业层面灵活使用,鼓励优先使用本币开展业务。

三是简化业务备案登记流程。由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一个窗口”对外,进行业务备案登记,部分变更登记交由合作银行办理,减少企业“脚底成本”。同时,明确业务办理规范和事中事后监管要求,切实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中国首席经济学家论坛成员庞溟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通知》的发布标志着外汇管理体制的进一步深化与制度创新,我国资本项目高水平制度型开放进一步推进。整体来看,《通知》是服务实体经济和人民币国际化的重要制度安排,将显著提升跨国公司资金管理效率,并推动人民币在跨境资金流动中的使用。

据悉,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不断优化跨国公司跨境资金管理政策,提升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水平,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推广至全国

光明日报北京8月14日电(记者温源)14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在全国范围开展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通知自2026年9月14日起施行。

通知内容包括:一是在更大范围内支持中小规模跨国公司开展业务。将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试点政策推广至全国,惠及更多经营主体。主办企业注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建池门槛可进一步降低,持续释放政策红利。二是便利跨国公司归集调拨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成员企业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允许跨国公司自主决定归集比例,使用同一账户管理本外币资金,实现集团层面统筹调配、成员企业层面灵活使用,鼓励优先使用本币开展业务。三是简化业务备案登记流程。由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一个窗口”对外,进行业务备案登记,部分变更登记交由合作银行办理,减少企业“脚底成本”。同时,明确业务办理规范和事中事后监管要求,切实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表示,将不断优化跨国公司跨境资金管理政策,提升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水平,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光明日报》(2026年08月15日 03版)

什么是外汇账户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外汇账户(Foreign Exchange Account)

什么是外汇账户

外汇账户是指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及个体工商户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的账户。

外汇账户的种类

外汇账户的分类: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收入来源于贸易、服务等经常项目外汇,如外汇结算账户、暂收待付账户、境外捐助账户等;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又分为单位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与个人外汇结算账户

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的收入来源于资本项目外汇,如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外债专户、外币股票专户等。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又分为资本金外汇账户、外债账户等。

外汇结算账户,用于经常项目项下频繁的收支结算,如中资企业外汇结算账户、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结算账户。

专项账户,用于存放特定外汇收入或用于特定外汇支出的账户,如境外捐助账户、还贷专户、临时账户等。

外汇账户适用的客户

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有收汇需求的单位及个人(指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个人或个体工商户)

设立和使用外汇账户的基本原则

设立和使用外汇账户,有以下五项基本原则:

1.核准制原则。设立外汇账户应当持相应材料向当地外汇管理局提出申请,凭当地外汇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设立外汇账户批准书》到当地银行设立外汇账户。经过外汇管理机构审批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银行才能为客户设立外汇账户,并在外汇管理局准许的外汇活动范围以内,办理外汇结算。

2.限额管理原则。这是目前结售汇总体原则的体现,允许设立账户保留外汇虽然是结售汇原则的一个特例,但并非意味着账户余额可以无限度地扩大,因此几乎所有外汇账户都有限额控制或结汇条件的设置。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管理作为结售汇制度的配套措施,在保障结售汇制度顺利实施的前提下,允许企业保留一部分外汇,减少买卖差价及手续费的损失,有利于企业资金调配,给企业的结算提供了方便。外汇账户中暂时闲置不用的外汇资金,可以在账户中存储,经过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也允许转作外汇定期存款,这是企业合理经济行为。未经当地外汇管理局批准擅自将外汇账户内资金转存定期存款,是一种逃避限额管理行为。

3.真实性原则。各类账户都有各自的收支范围,不能互用和转作他用,如经费专户不能作为外汇结算账户使用;外汇保证金账户是银行为规避风险、为信用证结算方式设立的专用账户,直接在外汇保证金账户上办理外汇收付。外汇管理局对企业外汇账户的使用及其真实性进行事后核查,实行年检制度。经年检合格的账户,准许继续使用;经审核不合格的账户,如违规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改正后允许其继续使用,如违规情节较重的,暂停其使用直至撤销。暂停使用的外汇账户,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用于外汇的收付。

4.合规性原则。涉汇单位的外汇账户只能设立一个,各种不同的币种在同一个银行视为一个账户,设立第二个以上账户必须经过当地外汇管理局批准。未经外汇管理局批准,同一家银行或在不同的银行不能多头开户o

5.专有性原则。外汇账户由批准的设立者专用,不得将账户出借、串用和转让给他人使用。

外汇账户的办理条件

单位在向银行申请开户时应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1. 外汇登记证

2. 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3. 预留银行的印鉴及经办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 企业的法人代码证

5.开户申请

6. 外商投资企业开立资本金需提供由外管局签发的开户核准件

外汇账户的业务功能

1. 下列外汇可存入本存款账户

(1)由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汇入、携入或寄入可自由兑换的外汇。如为外钞,需按当日的外钞买入牌价和外汇卖出牌价套算成外汇入账。不能立即付款的外币票据,需经银行办理托收,收妥后方可入账。

(2)国营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学校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保存的外汇。

(3)外商投资企业所持有的外汇。

(4)国外金融机构持有的外汇。

(5)其他符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外汇。

2. 本账户的存款币种

美元、港币、日元、英镑、欧元、加拿大元、澳大利亚元、新加坡元等,以其他外币存入,按存入日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上述任意一种货币入账。

3. 本账户的其他功能

(1)可汇款至境外。汇出款项的货币种类原则上应与外币存款的货币种类相同,如汇出其他种类货币的外汇,按外汇买卖办理。

(2)可转入本单位在存款银行或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其他外币存款账户。

(3)根据存款单位所属人员的离境需要,可凭有关证明酌情提取外钞。

注:本页面提供信息仅供参考,具体以当地网点的公告与规定为准,最终解释权属中国工商银行。

外汇账户的开立、变更、关闭、撤销以及账户允许保留限额核准

一、项目名称:外汇账户的开立、 变更、关闭、撤销以及账户允许保留限额核准

二、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193号令);

2、《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87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国际承包工程等项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90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义乌市境外驻华商务机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3】113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

三、申请材料:

(一)开户提交材料:

1、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开立资本金账户申请书》;

2、外汇登记证原件(验后返还);

3、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如合资合同、章程中关于资金到位进度的条款、投资方关于缴付投资款的书面通知等)。

(二)账户变更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基本情况、变更事项及其原因等);

2、外汇登记证原件(验后返还);

3、企业应提供商务部门关于资本变动的批复、变更后的批准证书及工商变更登记证明或营业执照副本;

4、企业如发生账户迁移,应提供能反映原外汇账户贷方累计出资情况的进账单及余额的对账单;

5、企业如以其外债转增资本,应提供外汇局出具的外债注销证明;

6、原开户资本金账户核准件(验后返还);

7、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注:3、4、5、6验原件留复印件。

四、办理流程:外汇局不对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帐户的开立、变更、关闭进行核准。境内机构凡已办理过基本信息登记手续的,或已经开立过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及资本项目外汇帐户的,如需开立新的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可持开户申请书、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凡未办理机构基本信息登记的,应持以上资料到外汇局进行机构基本信息登记。

异地企业在咸阳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应在咸阳外汇支局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手续。

五、办理期限:资料齐全,即时办理;

六、实施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

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的变更和注销

外国投资者办理专用外汇账户的变更和注销,应向外汇局提交以下资料:

(1) 外国投资者本人或其委托他人提交的书面申请(说明变更事项及原因)

(2) 外汇登记证原件(验后返还)

(3) 退回原开户核准件企业联,银行联(如银行已归档,不能退回,则应提供银行销户通知)

(4) 外汇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在材料审核无误后,外汇局将为企业办理专用外汇账户的变更或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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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曝光:有人用虚拟货币非法换汇超2亿元,多人被判刑

暑期来临,又到了跨境旅游消费、留学缴费的旺季。根据现行的外汇管理规定,中国境内居民每人每年有等值5万美元的便利化购汇额度,可以用于境外旅游、留学、消费等。但一些个人和组织突破这个额度,实现非法外汇兑换。

在最新的案例中,有被告人以“私人银行”的名义,用虚拟货币作为中介,将境内的人民币资产兑换为境外的外币,涉案金额超过两亿元人民币。司法机关提醒,这样的换汇行为存在资金损失和违法犯罪的风险,应当选择合法渠道。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6月份宣判了一起案件,经过了近两年的调查,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侦查发现,与传统的跨境换汇案件不同,本案用虚拟货币作为中介,切断了跨境资金流转的痕迹,增加了调查难度。

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张冬莹:在境内,他通过多个分散的人民币账户收取这些客户的换汇资金。比如说换汇100万元,可能涉案的公司提供5个账户,要求换汇客户分5次,每笔20万元打到这个账户里,然后把这100万元汇到另外一个账户。再用100万元去购买虚拟货币,存储在涉案公司的钱包里,再到境外的这些虚拟币的承兑商,兑换成英镑、欧元等境外货币,然后就实现境内货币和境外货币的转化过程。

到案的9人当中,有5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到二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一百五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不等,其中刑罚最重的高某以所谓“私人银行”境内客户经理的身份承揽业务。

静安区人民法院法官 祁婷婷:他是全面负责运营事务的,对接留学移民中介,招揽客户,联络虚拟币,还有承兑商,统筹了换汇的全过程。他下面还有交易员、客服,这些人负责对接客户的咨询,协助转账操作这些工作。

法官研究了类似的案例,部分被告人以购买或者换取虚拟货币是投资行为,做无罪辩护。但祁婷婷表示,本案的实质是实现了外币兑换。

祁婷婷:这个案子有罪和无罪不是在于是否使用了虚拟货币,而在于行为实质是否实现了人民币和外币的兑换。虚拟币是作为搭桥的媒介完成了价值的转移,实现了跨境支付的效果,没法改变非法买卖外汇的本质。

司法机关提醒,以这种方式换汇的客户存在资金安全和违法犯罪的双重风险。

张冬莹:因为他们要求换汇客户把相应的换汇人民币,一般都是上百万的人民币,转入到私人账户或者公司账户。

根据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涉案金额、认罪认罚态度等因素,本案部分嫌疑人经公开听证,被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但仍然受到行政处罚。

检察官提醒公众,通过正规渠道换取外汇,警惕所谓“私人银行”名义下的非法金融活动。

张冬莹:如果有留学缴费需求,超出5万美元的额度,可以向银行提供录取通知书或者是费用的单据来办理购汇。同时大家还是要增强识别非法换汇的意识,如果说兑换机构宣传不受5万美元额度的限制,也不需要提交任何证明材料,或者说是号称使用“区块链”“虚拟币”等无痕操作,不用去银行,钱款也是转到个人、私人或者说公司账户,这种方式大概率涉及非法换汇。

个人购汇额度5万美元_虚拟货币非法换汇案例_外汇兑换人名币额度

资产变现账户的使用

境内资产变现账户_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_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

近日贝斯哲接受内资企业客户委托,办理其股权转让给某跨国公司的收购审批时,被银行要求开设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客户不明其意,认为只是收款而已,为何要单独另行开设账户?

资产变现账户,是指境内机构或个人向外国投资者转让所持境内企业股份或权益而收取的外汇购买对价(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对价”),应当通过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办理入账及结汇。

资产变现账户的收入范围

除了股权转让对价外(含非居民存款账户、离岸账户、境外个人境内外汇账户出资),资产变现专用账户的收入范围还包括:

企业申请开立资产变现账户或入账时要提供:

(1)业务登记凭证;以及

(2)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中打印的股权转让流入控制信息表。

资产变现账户只能开一个,可申请关户

根据规定,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及资金入账应当经所在地外汇局根据相关规定核准,银行凭外汇局出具的核准件办理相应业务。账户应以境内股权出让方的名义开立。针对一笔股权转让交易(股权转让款的分次支付不作为多笔交易),股权出让方仅可开立一个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允许异地开户。

如果企业因正常经营需要关户的,可向银行申请办理关户手续。

资产变现账户的使用

资产变现账户的支出范围包括:

对于资产变现账户,银行应查询股权转让流入控制信息表中的尚可流入金额办理入账手续。经办机构会按资金来源(境外汇入或境内划转)并区分不同性质进行国际收支申报。针对接收到的境内原币划转资金,银行会与开户主体核对资金来源和用途是否与账户收入范围相符,对于与收入范围不符的资金给予原路汇回处理。

对于因汇率差异等特殊原因导致实际流入金额超出尚可流入金额的,按规定累计超出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等值3万美元。

资产变现账户内资金不得以现钞存入。账户内资金应按规定在经营范围内结汇、划转或对外支付。如是经常项目支出应按照经常项目真实性审核原则办理;如是资本项目支出需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银行会于业务办理后及时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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