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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发布《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规定》促进外汇市场服务实体经济

智通财经APP获悉,12月26日,央行发布通知,《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规定》已经2025年12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第17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其中提到,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欺诈、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影响银行间外汇市场秩序和损害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外汇交易中心可根据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报价计算、形成并公布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按照相关规则计算并发布人民币汇率收盘价、参考汇率等重要数据指标。

参与中间价报价的金融机构不得向其他机构和个人提供中间价报价信息。银行间外汇市场即期交易价格实行日最大浮动幅度管理机制,报价与成交不得超过相应货币对中间价的上下波动幅度。上下波动幅度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金融机构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应采取有效措施管理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不得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

原文如下: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规定》

为规范和发展外汇市场,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保障各方合法权益,防范相关风险,促进外汇市场更好服务实体经济,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6〕423号)进行修订,发布《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25〕第13号),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新规定立足我国银行间外汇市场发展变化和监管实践,统筹整合有关制度规定,形成系统性的监管框架和监管要求。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加强银行间外汇市场监管,从交易场所、资质条件、报价规范、交易清算规则、信息管理、数据服务、自律管理等领域明确相应要求,实现业务监管全覆盖。二是维护外汇市场稳健运行,规范银行间外汇市场基础设施、境内外金融机构、货币经纪公司、金融信息服务商权利和义务,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三是推动银行间外汇市场高质量发展,支持外汇市场基础设施根据市场需求不断丰富交易和清算品种、币种、方式等,便利金融机构为客户提供外汇服务。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不断健全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深化外汇市场发展,维护外汇市场稳健运行。

中国人民银行令〔2025〕第13号(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规定)

《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规定》已经2025年12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第17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发展外汇市场,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维护外汇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外汇市场服务实体经济,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银行间外汇市场是指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外汇交易中心)进行人民币与外币交易的市场。

第三条 具有结汇、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之间开展人民币与外币交易应通过外汇交易中心进行。

境外金融机构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

第四条 境内金融机构可选择双边清算或通过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进行集中清算。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第六条 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欺诈、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影响银行间外汇市场秩序和损害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章 市场参与机构管理

第七条 外汇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监管下,在规定范围内分别组织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和清算,制定业务规则,提供设施和服务。

第八条 外汇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应当加强业务协作,开展数据交互,保障业务和系统安全高效运行,不断提升设施服务水平。

第九条 银行间外汇市场如发生重大异常、系统故障等,对外汇市场正常秩序和市场公平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外汇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

第十条 境内金融机构以法人身份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并应先取得结汇、售汇业务经营资格。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外汇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分别负责金融机构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资格、清算资格管理,并履行相应的市场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实行前中后台分离机制。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应指派具备必要能力的交易员代表其开展银行间外汇市场报价、交易,加强对交易行为的规范和管理。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应在交易达成后以安全高效的方式尽快完成交易确认,自主决定参与交易冲销、同步交收等风险缓释服务,提升结算效率,缓释交易风险。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开展银行间人民币外汇衍生品交易,应当与交易对手签署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

第十六条 境内货币经纪公司可为银行间人民币外汇衍生品等提供经纪服务。

金融机构通过境内货币经纪公司协商达成人民币外汇衍生品交易意向后,应即时通过外汇交易中心确认后方可达成交易。

第三章 业务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外汇交易中心可根据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报价计算、形成并公布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按照相关规则计算并发布人民币汇率收盘价、参考汇率等重要数据指标。

参与中间价报价的金融机构不得向其他机构和个人提供中间价报价信息。

第十八条 银行间外汇市场即期交易价格实行日最大浮动幅度管理机制,报价与成交不得超过相应货币对中间价的上下波动幅度。上下波动幅度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

第十九条 外汇交易中心应根据服务实体经济的需求丰富人民币与外币交易品种、币种、方式,完善交易时间安排。

(一)交易品种包括即期、远期、外汇掉期、货币掉期、期权等。

(二)交易方式包括询价、竞价、撮合,以及经批准的其他交易方式。

第二十条 上海清算所应根据服务实体经济的需求拓展清算品种、币种,合理计量风险资源,计算保证金和清算基金规模。

第二十一条 金融机构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应采取有效措施管理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不得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实行做市商或报价行制度。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或报价行应承担持续提供人民币与外币交易买、卖价格义务。

第二十三条 境内金融机构可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平盘结售汇业务敞口,并合理开展做市或自营交易,积极向市场提供流动性,调剂外汇市场供求余缺。

境外金融机构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应坚持审慎原则,符合管理跨境交易人民币汇率敞口等实际需要。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境外央行类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外汇交易中心、上海清算所、境内货币经纪公司应妥善保护交易相关信息。

(一)采用符合相关规定的方式交流交易信息,遵循可追溯、可审核、有记录、有访问控制的原则。

(二)按照规定妥善、完整地保存交易、清算的相关记录。

第二十五条 外汇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应当履行外汇市场交易和清算的信息披露义务,定期公布基础行情、清算信息等。

第二十六条 外汇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应当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要求,履行数据统计和信息报送义务。

第二十七条 外汇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可按照商业化原则向金融机构、金融信息服务商等提供银行间外汇市场数据服务。

(一)数据服务应当遵循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原则,遵守数据安全、网络安全等相关规定,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进行数据加工脱敏处理,不得损害参与机构利益。

(二)数据服务涉及数据出境的,应遵守数据出境安全等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金融信息服务商等机构向市场分发银行间外汇市场相关数据,应保证相关信息的及时性和一致性。

第二十九条 外汇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向金融机构收取交易、清算相关费用,应当遵循公开、合理原则。

第三十条 外汇市场自律机制履行自律管理职能,负责制定外汇市场准则和实施自律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法对自律管理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境内金融机构、境内货币经纪公司应当加入外汇市场自律机制。

第三十一条 金融机构、外汇交易中心、上海清算所、境内货币经纪公司、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国家外汇管理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罚款或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等处罚;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境内金融机构经允许参与具有离岸性质的人民币与外币交易,不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境内金融机构,是指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二)境外金融机构,是指境外央行类机构、境外清算行、境外参加行,以及其他符合规定的各类境外机构投资者。

(三)境内货币经纪公司,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在境内设立的,专门为金融机构之间的金融交易活动提供经纪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四)金融信息服务商,是指向从事金融分析、金融交易、金融决策及其他金融活动的用户提供市场信息或数据服务的机构。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6年2月1日起实施。《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6〕423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发展外汇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02号)同时废止。

本文编选自“中国人民银行”官网,智通财经编辑:蒋远华。

韩国财政部称将严厉打击外汇市场投机交易

韩国财政部周二重申,将致力于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投机交易,以应对近期韩元兑美元汇率下跌的局面。

韩国财政部负责国际经济事务的副部长Moon Ji-sung在与包括韩国国民银行在内的多家金融公司高管会面时发表了上述讲话,与会人员还包括法国巴黎银行、汇丰银行和摩根大通首尔办事处的代表。

在会议上,Moon Ji-sung表示,政府对近期市场形势保持高度警惕,相关机构正密切监测市场趋势和主要交易流向。

他说:“政府将对破坏市场秩序或引发外汇市场单边波动的扰乱市场行为采取严厉措施。”

为此,Moon Ji-sung告诉与会者,韩国目前正准备对外汇市场的投机交易进行检查,相关机构将开展现场调查。

他补充道,市场参与者需要在建立健全的交易秩序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并呼吁各公司加强合规和风险管理。

韩国财政部表示,与会者指出韩国经济基本面依然强劲,外汇波动性有望在未来有所缓解。

Moon Ji-sung还与与会者讨论了韩国无本金交割远期合约(NDF)的当前交易趋势,以及如何吸引相关需求进入国内市场的措施。

无本金交割远期外汇合约(NDF)是场外衍生品合约,主要用于实行资本管制的新兴市场,在这些市场中,货币无法自由地在境外交割。

与此同时,截至周一,韩元兑美元汇率已连续15个交易日保持在1500韩元以上。截至当地时间周二下午2点20分,韩元兑美元汇率为1514.5韩元。

前一天,韩国金融监管机构发表了措辞强硬的口头干预声明,指出政府“不会容忍相对于经济基本面而言过度的波动或单边市场走势”。

韩国财政部打击外汇投机交易_外汇合约 交割_韩元兑美元汇率波动应对措施

韩国元素矿产开发行业有外汇管制吗?

在全球化资源战略背景下,韩国作为矿产资源高度依赖进口的国家,其元素矿产开发行业的外汇管理机制始终是国际投资者关注的焦点。这个拥有完善金融监管体系的国家,确实对外汇流动保持着制度性管控,但并非采取绝对限制手段,而是通过分层级、分场景的精细化管理制度来实现监管目标。要深入理解该国外汇管理政策对矿产行业的影响,需要从多个维度进行系统性剖析。

外汇管理基本框架与矿产行业定位

韩国现行的外汇管理制度以《外汇交易法》为核心法律依据,由韩国银行(央行)与金融委员会共同负责执行监督。根据该法律体系,元素矿产开发行业被归类为“战略资源领域”,享有特殊的外汇政策待遇。具体而言,该行业在海外资源开发、技术引进和设备采购等方面的外汇交易,适用区别于一般商品贸易的监管标准。例如,韩国产业通商资源部联合企划财政部每年会发布《战略资源开发外汇操作指南》,明确矿产企业跨境资金调度的申报门槛与审批流程。

典型案例显示,二零二一年韩国锌业公司在菲律宾镍矿项目投资中,单笔超过五百万美元的资金汇出即触发了事前申报程序,但因其项目符合“保障国家资源供应”政策导向,最终在三个工作日内获得快速审批。相反,同年某中小型矿业企业对蒙古煤矿的投机性投资,则因未通过战略价值评估而被要求补充多重证明材料。这些实例表明,韩国外汇管理对矿产行业的差异化管控,本质上是与国家资源安全战略紧密挂钩的。

跨境投资资金流动管理机制

对于矿产开发企业的海外直接投资,韩国实行分级额度管理制。根据《海外投资促进法》实施细则,企业单笔投资金额在一千万美元以下的可通过简易备案程序完成资金汇出,而超过该额度的项目则需提交包括资源储量认证、投资回收期测算等在内的详细可行性报告。特别值得注意的是,针对锂、钴等被列为“关键战略元素”的矿产开发投资,即便金额未达审批门槛,也需事先向韩国矿产资源公社报备。

以浦项制铁集团在阿根廷锂矿的投资为例,该企业通过分阶段汇出资金的方式优化审批流程:首批八百万美元投资适用备案制,后续一点二亿美元资金则采取“分批申报、滚动拨付”策略,每笔资金汇出间隔保持在九十日以上,有效规避了复杂审批程序。与之形成对比的是,韩国资源开发公社在加拿大钾盐矿项目中,因单次汇出三千五百万美元触及重大投资审查红线,导致项目延迟四个月才获得资金许可。

技术引进与设备进口付汇规范

矿产开发行业高度依赖海外先进技术与装备,相关外汇支付活动受到特别关注。韩国规定矿产企业从国外引进采选技术或采购大型设备时,付款金额超过五十万美元的合同需向韩国银行提交技术价值评估报告。此外,对于持续性的技术许可费支付,企业需按年度向外汇银行申报付款计划,并提供证明交易真实性的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韩国矿业振兴公社在引进澳大利亚自动化采矿系统时,因合同总价达八百二十万美元,被迫暂停付款以待技术价值认证。后经韩国能源技术研究院出具评估报告,确认该技术对提升国内稀有金属采收率有显著作用,才获准分三期完成外汇支付。相反,某民营矿业公司从加拿大进口矿山机械时,巧妙将总价四十八万美元的订单拆分为两笔二十四万美元的交易,成功利用单笔支付门槛以下的空间规避了繁琐审批。

海外收益汇回与利润分配管制

韩国对矿产企业海外项目收益的汇回实行相对宽松的政策,但要求企业建立规范的外汇收益申报制度。根据《海外资源开发事业法》规定,企业在海外矿产项目中获得的分红、股权转让收益等,应在取得收入后六十日内通过外汇银行完成汇回申报。对于长期滞留海外的利润,若超过一年未汇回且无正当理由,将可能面临税务部门调查。

三星物产在智利铜矿项目的年度分红一点五亿美元,通过其外汇主代理银行新韩银行实现了三日內全额汇回,得益于该企业建立的标准化海外收益管理系统。而韩国资源基金在非洲稀土矿的股权转让收益因涉及多层离岸架构,汇回过程耗时近半年,期间需要持续向金融监督院提交资金流转路径说明。这些案例折射出韩国对海外资源开发收益“鼓励回归但严控路径”的监管思路。

外汇风险对冲工具使用限制

为规避矿产开发项目中的汇率波动风险,韩国允许企业使用远期外汇合约等衍生品工具,但设有额度与期限约束。根据韩国金融投资协会指引,矿产企业开展外汇风险对冲交易时,合约名义本金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百分之三十,且合约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六个月。超过此限制的需要单独向金融委员会申请特别许可。

现代钢铁公司在巴西铁矿项目中,通过组合使用远期合约与货币期权,将对冲比例控制在百分之二十八,既有效管理了巴西雷亚尔贬值风险,又完全符合监管要求。而韩国锌业在土耳其铬矿项目中对冲比例达百分之四十五,超出标准限额后被迫向金融监督院提交长达二百页的风险管理方案,经听证程序才获特批。这表明监管机构在风险防控与企业自主权之间寻求平衡的立场。

特殊情况下应急管制措施

在金融危机或国际收支严重恶化等极端情况下,韩国可启动《外汇交易法》中的紧急条款,对包括矿产行业在内的外汇交易实施临时管制。此类应急措施可能包括降低审批门槛、延长资金汇出审核周期、限制非必要外汇支付等。历史数据显示,一九九七年亚洲金融危机期间,韩国曾将矿产企业海外投资审批门槛从一千万美元骤降至一百万美元。

新冠疫情全球爆发初期,韩国虽未全面收紧外汇管制,但对矿产企业海外项目资金的汇出实施了“强化审查”,平均审核周期从常规的七工作日延长至二十工作日。韩国天然气公社在莫桑比克天然气项目中的进度款支付因此延误,被迫通过国内母公司提供过桥贷款维持项目运转。这种弹性管控机制体现了韩国外汇管理制度的危机应对能力。

与国际贸易协定衔接的例外条款

韩国在签订自由贸易协定时,通常会保留对战略行业外汇管制的权利。在韩国与美国、欧盟等主要贸易伙伴的协定中,均明确记载“为维护国际收支平衡或保护essential security interests,可实施必要的外汇限制措施”。这意味着即便在自贸协定框架下,韩国仍可对元素矿产开发行业的外汇交易进行特殊管理。

在韩国与加拿大自贸协定生效后,韩国钾肥进口企业原预期可自由汇付货款,但实际上仍被要求提供最终用户证明。韩国锌业从加拿大进口锌精矿的付款,也因涉及“战略资源”而被纳入外汇银行重点监控名单。这些实践表明,国际贸易协定并未完全削弱韩国外汇管理自主权。

数字货币在矿产交易中的监管空白

随着区块链技术发展,部分国际矿产交易开始尝试使用数字货币结算。对此韩国采取谨慎态度,现行《外汇交易法》尚未明确将数字货币纳入外汇资产范畴。金融委员会已发布指引,要求矿产企业使用数字货币进行跨境结算时,仍需按传统外汇交易流程进行申报。

韩国矿业协会曾推动会员企业间建立基于区块链的矿产交易结算平台,但因无法满足外汇申报要求而被叫停。个别中小企业通过离岸数字钱包支付刚果钴矿预付款的行为,后被税务部门认定为逃避外汇监管,遭到高额处罚。这反映出传统外汇监管体系与新兴结算方式的适配矛盾。

通过对韩国元素矿产开发行业外汇管制体系的全面剖析,可见其制度设计既考虑国家资源安全战略,又兼顾企业跨境经营效率。投资者在开展相关业务时,应当深入理解分级审批门槛、战略资源特殊规定、应急管制触发条件等关键要素,建立合规的外汇风险管理体系。只有将外汇管制要求融入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才能在这个法规严密的市场中实现稳健发展。

国家外汇管理局:稳步扩大外汇领域制度型开放

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8月2日消息,8月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以视频形式召开2026年下半年外汇管理工作交流会。会议部署了2026年下半年外汇管理重点工作。

一是扎实推动党建工作。把学习贯彻习近平党建思想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持续加强党的政治建设,不断深化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健全完善党建工作机制,深化中央巡视整改,巩固拓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成果,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二是稳步扩大外汇领域制度型开放。推动贸易便利化改革,出台优化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一揽子措施,全面推广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支持跨境电商等贸易新业态发展,优化服务贸易外汇资金结算,做好支持中间品贸易发展工作。有序推进资本项目高水平开放,推出一揽子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政策,全国推广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政策,出台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规定,稳慎拓展金融市场互联互通。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优化科技企业、中小企业外汇服务。持续推动银行外汇展业改革,指导银行加快实现全国扩围和本外币统一模式办理业务,全国推广展业改革与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政策融合。深化外汇市场发展,推动多方合作降低中小微企业汇率避险成本,完善外汇市场基础设施服务。积极支持区域开放发展,支持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完善外汇管理落实自贸试验区提升战略方案,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等地区开展外汇管理创新。持续做好外汇管理政策评估和外汇生态评估。

三是筑牢外部冲击防波堤防浪堤。加强跨境资金流动监测,不断完善宏观审慎管理和预期管理,综合施策维护外汇市场稳定。

四是加强和完善外汇领域监管。推进《外汇管理条例》修订。提升外汇监管能力和水平,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技术赋能外汇监管,加强外汇市场交易行为监管,高压打击非法跨境金融活动。

五是加强外汇储备经营管理能力建设,提升外汇储备经营管理专业化水平。

六是全面提升外汇管理工作水平。推进国际收支统计体系建设,深化“数字外管”“安全外管”建设,加快推进“智慧外管”应用场景探索实践。

外汇风险交易管理系统 筑牢外汇风险防范坚墙

党的二十大报告就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提出了“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创新服务贸易发展机制,发展数字贸易,加快建设贸易强国”等新的要求。当前,中国已经成为世界最大的商品进出口国家之一,也是排名第二的服务行业进口商,并且其货币流入与支出活动正在快速增加。

面对日益复杂多变的外汇市场,金融机构需要进一步加强外汇风险管理能力,通过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提高风险管理技术水平、加强风险监控和预警等措施,来有效应对各类新型外汇风险。悦锦数科外汇风险交易管理系统可以有效帮助金融机构针对外汇业务进行客户分类评级、交易决策、事后风险监测等工作。

外汇风险交易管理系统

2023年12月2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官网发布了《银行外汇展业管理办法(试行)》,根据发文要求,金融机构可从内部控制、风险分类、事中审查、监测处置四个维度对现有外汇展业流程进行改造,以适用全新外汇业务审查流程。根据监管发文的要求,为了帮助金融机构更加高效的建立外汇展业全流程管理体系,提升银行外汇风险交易监测与管理能力,悦锦数科建设了外汇风险交易管理系统。

外汇风险交易管理系统集成了事前客户尽职调查、分类评级,事中决策,事后模型监测与报告管理、数据报送等功能,能够全流程对外汇风险交易进行管控。用户可在外汇风险交易管理系统中完成展业操作的所有流程,一站式解决银行外汇展业的新规的落地的需求,提升用户操作体验,降低外汇风险管理成本。

外汇风险交易管理系统_外汇风险防范_外汇风险管理

特色功能

产品预设超过90个尽调内容,并支持金融机构自定义编辑尽调模版,通过多套尽调模版响应不同场景下客户尽调信息采集。

通过页面配置方式创建评级规则,并支持多种评级触发方式,满足银行对客户评级准确性要求。

产品事中可通过实时接口与行内现有交易流程对接,依托于上游交易数据及系统评级数据,进行交易决策与反馈。

产品面对不同客户主体,设计了多套风险监测模型,可以满足监管及银行自身各类外汇风险监测需求。对于触发的风险事件,形成可视化模型报告供用户进行分析与处理。

根据模型分析结果与人工确认情况,依托于监管标准数据接口,与外管局直联进行案件相关客户、账户、交易数据的上报工作。

整体优势

金融监管报送行业资历深厚;本地化实施团队现场支持;经验丰富的咨询团队支持。

外汇风险报送试点批有成功落地项目经验;产品有多家金融机构使用案例。

与监管机构有良好沟通渠道;丰富的监管联调、验收经验。

可适配各种环境及应用;系统高度可配置;可支持客制化需求。

关于悦锦数科

悦锦数字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金融行业知名的金融监管与合规软件解决方案提供商。深耕监管科技领域11年,为全球领先的金融机构提供覆盖监管数据治理、监管数据集市、风险与合规管理、征信、反洗钱、资本新规及巴塞尔三流动性风险控制等全流程一站式监管合规咨询及软件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