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chive: 2026年10月15日

做跨境股权、返程投资的注意,7月新规将带来新约束!

不少做生意的朋友都有一个固有认知:只要做好外汇登记,在境外注册公司,再回过头来投资国内企业,这种返程投资的操作一直都很宽松,只要材料齐全就能顺利办结手续。尤其是不少小微企业主、持股自然人,都觉得这类跨境股权架构属于企业自主经营的范围,监管只会盯着大型上市公司的红筹架构,中小投资人基本不会受到约束。

可从2026年7月1日开始,这套固有的想法就要彻底行不通了。国务院刚刚签署国务院令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正式落地,这也是我国对外投资领域出台的第一部行政法规,直接把境内居民个人也纳入了境外投资监管范围,返程投资、跨境持股架构,全都被划入全过程监管清单里。最近这段时间,已经有不少外贸企业、科创小微企业在工商备案环节遇到了材料补正要求,很多没提前梳理股权架构的投资人,卡在备案环节迟迟无法完成股权变更,耽误了融资进度。

跨境股权架构全过程监管新规2026落地_返程投资境外注册公司境内投资外汇登记监管变化_返程投资外汇管理

今天咱们就用大白话聊清楚,这次新规到底改了哪些内容,普通创业者搭建跨境股权架构时,容易踩中哪些红线,已经建好返程投资架构的企业,又该提前做好哪些合规自查。全程不堆砌晦涩法条,只讲和普通人做生意息息相关的实际影响,正在筹划海外持股、返程投资的老板,建议认认真真看完,避免等到7月新规正式执行以后,因为不合规导致股权冻结、资金无法正常流转。

不少人以为返程投资只属于大企业、投融资机构的业务,和小老板没有关系。其实现实恰恰相反,现在很多做电商、技术服务、进出口贸易的小公司,都会搭建这类架构。最简单的模式就是:国内创始人先在香港或者离岸地区注册一家控股公司,再用这家境外公司回过头来入股自己在大陆经营的实体企业,这就是行业里常说的返程投资,也是最基础的跨境股权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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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去十几年里,大家主要遵照汇发〔2014〕37号文办理外汇登记,只要完成备案,资金出入境、股权变更基本都能顺畅办理,自然人境外持股很少被额外核查。但7月1日生效的新规,直接补齐了监管短板,把自然人投资者正式纳入统一管理,间接持股、多层嵌套架构、关联资金往来,全部都会被纳入核查范围。

一、两个真实案例:新规落地前,已有大量股权业务收紧核查

前阵子我认识的一位王先生,在江浙经营一家软件开发小微企业。为了对接海外客户,他在2025年下半年在香港注册了一家全资控股公司,计划用这家香港企业收购内地公司60%的股权,搭建返程投资架构,方便接收境外订单回款。按照以往的流程,只需要到银行办理37号文对应的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就能完成股权过户。

原本王先生计划在6月底办完所有手续,赶在新规落地之前完成备案。可他去辖区银行提交材料的时候,工作人员给出了新的要求,除了基础的股权证明、资金来源说明,还需要补充每一层持股人的资金流水、股权架构穿透说明,还要承诺不涉及多层无实际经营的壳公司嵌套。前后补充了三次材料,才勉强完成初审。银行工作人员明确告知,从7月1日开始,所有返程投资业务都会执行新规审查标准,多层离岸壳公司架构会被严格限制,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空壳控股公司,很难通过备案审核。

无独有偶,深圳一位做跨境电商的个体创业者李某,此前通过维京群岛设立离岸公司,间接持有国内电商企业股权。他原本打算在今年三季度办理利润出境结汇,把国内经营收益转到境外账户。律所给出的合规提醒明确写到:新规新增了境外投资安全审查条款,凡是返程投资架构涉及多层离岸嵌套,资金无法清晰溯源的,利润汇兑、股权转让都会被暂缓受理,必须先梳理完整股权链条,完成信息填报,才能正常办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

这两个案例并不是个例。目前全国多地银行、商务备案窗口都已经提前收紧材料审核标准,给企业留出过渡期整改。新规核心变化并不是一刀切禁止返程投资,而是堵住以往架构里的监管空白,杜绝利用多层壳公司隐匿股权、违规转移资金的行为,合规的实体经济跨境持股安排,依然可以正常办理备案手续。

很多普通投资人分不清政策变化的关键点,总觉得只是多填几张表格,实际上这次新规带来的是全链条约束。以往监管大多只盯住最终的资金出入境环节,中间多层境外公司的股权变化,很少需要向国内主管部门报备。而2026年7月实施的《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把“间接获得企业控制权”也划入对外投资管理范围,不管中间设置几层境外控股公司,只要最终受益人是境内居民个人,整个架构都要完整登记备案。

简单翻译成大白话:以前你搭建两层、三层离岸公司来控股内地企业,中间层级的股权变动不需要向国内部门上报;7月之后,每一层境外公司的股东变更、增资、股权转让,都需要留存完整资料,一旦股权链条出现断层,备案就会直接被驳回。

除此之外,新规首次建立起境外投资安全审查机制。如果返程投资所属行业涉及信息技术、进出口贸易、核心技术服务等领域,监管部门有权开展安全审查。并不是不让企业做跨境股权安排,而是要保证所有投资行为都服务于实体经济经营,不能用来规避国内监管要求。对于普通做生意的小微企业主来说,只要股权架构清晰、资金全部来自个人合法经营收入,不设置大量空壳离岸公司,基本都可以顺利通过审查。

还有一点自然人股东必须留意:过去境外投资备案主要针对企业法人,国内居民个人的海外持股长期没有统一行政法规约束,只依靠外汇局37号文专项管理。本次新规直接把境内居民个人明确列为投资者,把自然人返程投资正式纳入全国统一监管体系,后续个人对外投资的细化管理办法,也会由发改委、商务部陆续出台。也就是说,以后个人搭建跨境股权架构,不再只有外汇一条监管线,商务、发改、市场监管多部门信息会实现互通,股权信息、资金流水会实现跨部门联网核查。

不少创业者喜欢用多层离岸公司层层嵌套,把实际控制人信息隐藏起来,以此简化股权变更流程。今后这种操作会越来越难落地。监管部门会要求穿透核查最终受益人,不管中间隔着多少家境外公司,都要把最终持股的国内自然人信息完整上报,隐蔽持股的路子会被彻底堵住。

二、过渡期整改清单,做好这几件事,顺利对接7月新规

距离7月1日正式执行已经没有几天,已经搭建返程投资、跨境股权架构的企业,不用过度焦虑,只要抓紧完成自查整改,就能平稳对接新的监管要求。结合多地商务部门、外汇银行给出的业务指引,普通创业者可以按照四个步骤梳理自身架构。

第一步,完整梳理整条股权链条,把每一家境外控股公司的注册信息、股东信息、经营范围全部整理成册,剔除没有实际经营业务、仅用来持股的空壳壳公司。如果架构里有三层以上的离岸企业,可以适当简化层级,把多层嵌套压缩成两层以内的持股结构,减少后续备案的审查阻力。监管部门重点管控的是空壳公司层层搭桥,实体经营企业搭建的两层控股架构,基本都在合规范围内。

第二步,留存全部资金来源凭证。不管是当初设立境外公司的注册资金,还是后续增资入股内地企业的资本金,都要准备好银行流水、经营纳税记录,证明所有资金都是合法经营所得,不存在资金来源不明的问题。后续办理股权变更、利润汇出时,银行会重点核验资金溯源材料,提前把流水、完税证明整理归档,可以大幅缩短业务办理时长。

第三步,按时完成对外投资信息统计填报。根据商务部和统计局发布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凡是开展返程投资的境内个人和企业,都需要按时填报投资年报,其中专门设有返程投资专项表格(FDIN5表),每年5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信息报送,逾期未填报的企业,会影响后续股权备案资格。很多小老板过去忽略了统计年报,只办理外汇登记,新规落地后,统计备案会和股权业务挂钩,漏报信息会直接影响业务办理。

第四步,谨慎处理股权变更与利润结汇。在过渡期内,尽量集中完成股权调整,新规正式生效之后,股权转让、资本金结汇的材料审查会更加严格。如果近期计划转让境外公司股权,尽量把所有受益所有人信息提前做好登记,避免因为信息不完整导致股权转让迟迟无法交割。

在这里也要客观说明政策导向:本次新规是规范化监管,不是收紧对外开放。国家依然支持实体经济企业合理利用国内外两个市场开展跨境经营,返程投资、跨境股权投资服务外贸、科创企业的政策大方向没有改变。政策约束的对象,主要是利用多层空壳公司隐匿实际控制人、违规跨境转移资本、规避行业准入管理的不合规架构。正常做生意的小微企业,只要股权透明、资金合法、架构精简,完全不会受到额外限制。

近期多家会计师事务所、律所发布的行业解读也提到,对于依托真实外贸业务、技术研发业务搭建的返程投资架构,主管部门依然会保留业务便利化措施。2025年9月外汇局出台的汇发〔2025〕43号文,还简化了外商投资境内再投资的登记手续,合规企业的资金流转效率还会进一步提升,新规只是补齐监管漏洞,不会影响实体企业正常经营投融资活动。

很多人一看到监管新规就心里发慌,担心自己搭建的股权架构一夜之间不合规。其实大家完全可以理性看待政策更新,跨境资本管理越来越透明,多部门信息互通,长期来看反而能减少后续股权纠纷、资金冻结的风险。早梳理、早整改,把股权架构做得干净清晰,后续不管是融资、股权转让,还是境外利润回款,都会少走很多弯路。

对于还没有搭建跨境股权架构的创业者,建议不要再盲目设计多层离岸嵌套结构,优先选择两层以内的控股模式,优先在香港这类监管透明的地区设立控股公司,尽量少用零信息披露的离岸小岛公司,从一开始就做好受益所有人穿透登记,省去后续反复整改的麻烦。

股权架构是企业经营的根基,政策规则不断完善,咱们的合规安排也要跟上节奏。与其等到窗口收紧被退回材料,不如趁着最后的过渡期,把整条持股链条梳理清楚,做到信息透明、资金可查,踏踏实实开展跨境经营。

你们身边有没有做跨境生意搭建返程股权架构的朋友?7月新规落地,你觉得多层离岸持股会慢慢退出市场吗?欢迎在评论区留下你的看法。

免责声明

本文内容仅基于国务院公开行政法规、商务部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已发布的现行公开政策文件进行客观解读,不构成任何投融资、股权架构设计、外汇业务办理的专业法律与财务建议。各地银行、商务备案窗口执行细则存在地区差异,企业与个人办理相关业务,请以当地主管部门现场要求为准。文中案例均为公开行业普遍现象改编,不指代任何特定企业与自然人,所有政策条文均援引官方公开原文,无篡改、无臆测。

外汇理财值得投资吗?

不知从什么时候起,外汇在中国变得家喻户晓。经过17/18年的主要媒体和证券公司、金博会和中央电视台新闻的宣传,这一世界公认的最大投资和金融产品已为大多数人所熟知和认可。外汇已成为国内人士当实体企业困难时投资创业的最佳选择。

外汇合法吗?

答:合法。目前,中国公民参与外汇交易的方式有两种:外汇实盘交易和外汇保证金交易。

外汇实盘交易

由国内主要商业银行提供的外汇实盘交易。客户通过国内商业银行将其持有的部分可自由兑换外汇兑换成另一笔可自由兑换外汇交易,如招商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等。

参与方式

直接在对应银行柜台申请开户,然后购汇存入账户,与银行签订外汇交易协议,申请开通网上银行,然后通过电脑登录银行网站,进入网上银行进行交易。

外汇实盘特点

1、点差大,在16-40之间,这大大增加了投资者的交易成本。

2、只能获得单向利润,收入来自买卖间的汇率差。

3、无杠杆

由于没有资金杠杆,外汇实盘的收入主要来自投资本金,因此资本门槛将非常高。如果它是一个小资金,根本无法赚钱。

4、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国内银行“汇钞同价”

因为实际外汇实盘交易的利润主要来自汇差,银行报价基本上是“汇钞同价”,它对投资者的利润有很大影响。

在国内外汇投机,由主要银行提供的实盘交易是完全合法的。

外汇保证金交易

由于外汇保证金交易在中国尚未发展,投资者参与的外汇保证金交易都是国外的。

外汇保证金交易通常被称为炒外汇,也称为外汇投机、虚盘交易。存款交易是指投资者利用自己的资金作为担保,从银行或经纪商提供的融资之中进行外汇交易,即扩大投资者的交易资金。融资比例的大小由银行和经纪商决定。融资比例越大,客户需要支付的资金越少。

外汇行业诞生的时机正是时候。在过去两年之中,它的年均增长率超过70%。外汇经纪商、从业人员、市场规模和投资者数量均呈井喷式增长。中国的外汇市场也在政策之上逐步开放,并已成为全球外汇市场之中最有价值的新兴市场。

外汇投资能否赚钱完全取决于专业能力。外汇投资者也喜欢选择相对独立、垂直、专业、可靠的运营平台。然而,许多投资者由于缺乏对正式个人外汇交易产品和渠道的认识而遭受了巨大损失。因此,一些人开始质疑外汇市场,甚至开始质疑外汇金融管理在中国市场的合法性;外汇理财不能因噎废食,外汇理财透明度高,资金灵活,双向交易,投资成本低。以其收入丰厚的优势,越来越受到国内投资者的青睐。

外汇交易赚的是谁的钱?

从表面上看,外汇投机赚取汇率差价。事实上,它是赚取外汇参与者的钱。参与外汇投机的人包括像股神巴菲特这样的大人物和机构,以及像我们这样的散户投资者。

事实上,不仅在外汇市场,而且在所有金融市场上,多、空总是一对冤家。例如,在某一时间,当看多美元(主要指资本流动)的人数超过市场上看空的人数,即当购买美元的能力很大时,美元就会升值。各方力量越强,美元就会升值越强,人们就会跟着升值。购买的人越多,价格增长就越高,第一个买主将获利,直到行情反转,最后一波购买者被套为止。

中国外汇市场

1994年,中国成功地进行了外汇体制改革,实行了银行结售汇制度。同年,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在上海的成立,标志着全国统一的外汇交易网络的形成,实现了汇率由双轨制向单一汇率制的融合,新的外汇结算和销售系统以及经常项目下的有条件可兑换。截至1996年底,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系统已连接全国37个中心城市,接纳会员396家。1996年底,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累计成交额为628亿美元,日均成交额约为2亿5000万美元。

目前中国外汇市场有三种现货交易:人民币对美元、人民币对日元、人民币对港币。中国人民银行(中央银行)负责管理汇率,通过外汇市场交易调节市场供求,影响人民币汇率,形成中国外汇储备的增减。

外汇投资具有以下特点

1、抗通胀;

2、没有时间限制;

3、市场透明;

4、汇率波动大;

5、操作简单;

6、发展正处于黄金时期。

综合比较:

外汇市场是一项非常好的投资,是世界上最大的投资市场,也是唯一一个没有庄家控盘的市场。所有新闻都是公开透明的,它也是世界上唯一一个干净的投资市场。在这样的市场中,我们可以充分发挥交易技术,规划资金管理,实现稳定的利润。在股票市场上,由于国内机构的限制,不能做空,相当一部分是靠上天。如果股市下跌,我们只能割肉。在外汇市场上,还有另一种选择,做空,也可以在外汇下跌中赚取巨额利润。外汇市场引领投资潮流,是欧美金融发达国家最受欢迎的投资。选择外汇投资是资产配置的第一选择。

温馨提示:鹰派美联储及奥密克戎争夺市场C位,美原油开盘跌近3%创近两周新低。具体操作请关注金投网APP,市场瞬息万变,投资需谨慎,操作策略仅供参考。

李潇漪:跨境金融监管新政下个人境外投资的合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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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金融监管迎来里程碑式收紧,中国内地居民个人还可以进行境外证券等投资吗?要看资金来源。本文从监管新政、外汇管制、境外金融投资合规路径,结合CRS报送机制梳理当前个人境外投资的合规边界。

一、监管新政

密集新政共同指向一个问题:收紧个人境外投资的监管。但,并不是新政才开始禁止内地居民投资港股、美股等。从机构角度看:中国证券相关法律原本就禁止境外券商在中国内地展业。从投资者角度看:中国外汇管理相关法律原本就禁止购汇资金投资境外证券市场。只是近年来集中整治加强规范。

2026年5月22日,中国证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国家外汇局八部门联合发布《综合整治非法跨境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活动实施方案》。

为什么八部门联合发布?因为反洗钱、外汇管理、 经营主体登记监管、违法违规互联网应用、非法经营等经济犯罪属于不同部门管理。联合重拳出击。

整治的事项是什么呢?禁止非法跨境经营证券期货基金业务的境外机构在境内展业,禁止境内关联/合作主体(中介、网站、应用程序和自媒体等)协助展业。两年集中整治期内禁止买入、转入,只允许卖出、转出。集中整治期满后全面关停境内网站、交易软件及配套服务器。

2026年5月22日,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SFC)发布监管通函,提醒持牌机构(LCs)注意在审查其所应达到的标准,以及开设和管理客户投资账户的额外措施。对持牌机构在客户开户或维持客户关系时使用可疑或伪造文件的行为持零容忍态度。

香港金融管理局(HKMA)发布通函,要求银行对存量账户进行倒查,关闭使用可疑或伪造文件开立的投资账户。内地居民赴港开设投资账户时必须签署《跨境披露声明》,本人须确认“所有用以支持投资活动以及相关结算的资金,均来自内地以外的合法来源”。

2026年7月1日将实施《对外投资规定》,将“投资者”概念拓展至居民个人。规定境内居民个人对外投资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制定。现有的ODI规则仅适用于境内企业/机构,并未开放个人的境外投资合规通道。未来可能实施个人境外投资ODI程序。

二、外汇管制

我国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超过年度总额的,依据《外汇管理条例》、《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区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需具备真实合法交易基础,需要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资本项目则实行严格管制。

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购汇申请书》

【许可项】因私旅游、境外留学、公务及商务出国、探亲、境外就医、海外购物、非投资类保险、咨询服务、职工报酬和赡家款、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续费、投资收益、运输、境内外汇储蓄存款以及购买境内外汇理财产品。

【禁止项】用于境外买房、境外证券投资、购买境外人寿保险或投资型分红保险等尚未开放的资本项目,不得出借、借用他人额度分拆购汇或参与地下钱庄交易,不得虚假申报个人购汇信息或提供不实证明材料在内的六项禁止性项目。

【经常项目-境内个人】

1、捐赠:经公证的捐赠协议或合同。捐赠须符合国家规定;

2、赡家款: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经公证的赡养关系证明、境外给付人相关收入证明,如银行存款证明、个人收入纳税凭证等;

3、遗产继承收入:遗产继承法律文书或公证书;

4、保险外汇收入:保险合同及保险经营机构的付款证明。投保外汇保险须符合国家规定;

5、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收入:付款证明、协议或合同;

6、法律、会计、咨询和公共关系服务收入:付款证明、协议或合同;

7、职工报酬:雇佣合同及收入证明;

8、境外投资收益: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明文件、利润分配决议或红利支付书或其他收益证明;

9、其它:相关证明及支付凭证。

【经常项目-境外个人】

1、房租类支出: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发票或支付通知;

2、生活消费类支出:合同或发票;

3、就医、学习等支出:境内医院(学校)收费证明;

4、其它:相关证明及支付凭证。

【资本项目】

资本项目严格管控,涉及到个人对外投资的几点如下:

1、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所需外汇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后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并办理相应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2、境内个人及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境外个人,在境外设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并返程投资的,所涉外汇收支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办理。

3、境内个人可以使用外汇或人民币,并通过银行、基金管理公司等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进行境外固定收益类、权益类等金融投资。

4、境内个人向境内经批准经营外汇保险业务的保险经营机构支付外汇保费,应持保险合同、保险经营机构付款通知书办理购付汇手续。 境内个人作为保险受益人所获外汇保险项下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可以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也可以结汇。

三、境外金融投资合规路径(不占用个人购汇额度)

【QDII基金】由境内公募基金在获批额度内募集人民币资金,统一换汇投资全球市场,投资者通过基金份额间接持有资产。投资包括美股、港股、全球债券等。场外基金赎回周期长(T+4至T+10到账),需要承担人民币汇率波动的风险;间接投资模式,投资者无法自主选择,完全依赖基金经理的投资能力。

【港股通】内地投资者通过A股账户,以人民币直接交易香港联交所指定标的,效率高(T+0可用、T+2可取)。但投资者需要A股账户20日日均资产≥50万元。投资者仅可交易港股通白名单标的,无法覆盖港股小盘股、美股等全球市场。

【跨境理财通】仅大湾区内地九市居民可参与,可投资港澳持牌金融机构发行的合规理财产品,个人年度额度300万元,可直接配置境外低风险稳健资产。要求投资者近3个月家庭金融净资产月末余额≥100万元,或近3个月家庭金融资产月末余额≥200万元,或近3年年均收入≥40万元。多数产品有封闭期/持有期要求,赎回周期长。

【港股通ETF】通过港股通通道投资香港上市ETF,覆盖港股、美股、日韩等市场指数。该产品不占用QDII额度,产品费率较低,接近普通A股ETF水平。T+0交易优势,但只能购买31只香港上市ETF(含港股、美股、日韩)。

中国内地居民通过境外身份或境外公司持有境外投资账户是否可行?

【境外身份】注意国籍≠税籍,因户籍、家庭或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或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一个纳税年度内累计居住满183天的个人,依旧是中国税务居民。在CRS2.0规则下,金融机构识别开户人是中国税务居民,会将账户信息同步报送投资者所有相关税务辖区。单纯通过境外身份持有账户不能直接规避监管,香港信息会透过CRS识别报送回到内地税务机关。

【境外公司】开户需依规完成受益所有人(UBO)穿透备案,提交完整资质与资金完税等相关材料,满足KYC实质经营审查。中国内地投资者通过离岸公司(LC)开设投资账户时,需要投资者书面申明资金来源于内地以外的合法渠道,发现资金来源违反任何中国内地资本管理制度,将关闭账户。

中国内地个人境外金融投资合规方式,需要充分考虑资金来源、境外主体等具体情况,不能在本文给出统一观点,个案请咨询。

我国外汇储备保持基本稳定 6月末规模为34163亿美元

国家外汇管理局7月7日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今年6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4163亿美元,较5月末下降260亿美元,降幅为0.75%。6月,受主要经济体宏观经济数据、主要央行货币政策及预期等因素影响,美元指数上升,全球主要金融资产价格表现涨跌互现。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当月外汇储备规模下降。

“6月,美伊达成为期60天、包含14项条款的停火谅解备忘录,霍尔木兹海峡实现有限通行,日均输油量重返千万桶,布伦特原油价格一度回落至70美元/桶。”中国民生银行首席经济学家温彬分析,通胀预期虽有所降温,但新任美联储主席沃什的鹰派表态,叠加依旧强劲的经济数据,市场继续强化美联储加息预期,美债利率上涨,美元上行,全球股市趋于分化。

中银证券全球首席经济学家管涛说,当月美元指数延续升势,累计涨幅由上月0.9%扩大至2.3%,非美元货币总体延续此前跌势,全球主要金融资产价格表现分化,以美元标价的已对冲全球债券指数累计上涨0.4%,标普500股票指数则出现高位回落,下跌1.1%至7499.36。

“6月,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在6.80至6.82之间窄幅波动,累计升值0.1%,是连续第9个月升值,境内外即期汇率则结束了此前连续2个月的升值行情,月末在岸即期汇率(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下午四点半交易价)和离岸即期汇率分别为6.7852、6.7913,较上月末分别贬值了0.2%和0.4%。其间,境内外即期汇率走弱主要集中在6月17日至6月24日,最低分别跌至6.8141、6.8195,反映了美联储加息预期增强、美元指数快速回升的影响。”管涛认为,当月在岸即期汇率较中间价日均偏离幅度较上月小幅收窄,离岸与在岸即期汇率日均偏离幅度不足50个基点,表明市场预期保持基本稳定。同期,银行间市场即期询价日均成交量为461亿美元,与上月基本持平,6月24日即期询价成交量升至714亿美元,刷新历史纪录,可能是因为人民币汇率回调促使市场结汇需求加速释放。

尽管单月规模下降,但我国外汇储备整体规模仍维持在3.4万亿美元以上、处于合理区间。中国首席经济学家论坛成员庞溟表示,这显示出我国外汇储备具备较强的韧性和稳定性。当前,我国外贸出口保持强劲、国内产业转型驱动的资本配置需求稳步增加,构筑了跨境资金双向流动的平衡器。充足的外汇储备依然是抵御外部冲击的核心防线。

温彬认为,往后看,出口将继续发挥国际收支基本盘功能,增长底气来自三重动力。其一,全球人工智能资本开支周期延续,芯片、服务器及相关配套设施海外采购需求旺盛,持续拉动外需扩容;其二,外贸市场布局多元化持续推进,有效对冲单一经济体冲击;其三,全球能源转型需求长期持续,依托完整上下游产业配套,国内新能源产品全球竞争优势持续凸显。

跨境资本流动方面,6月,稳外资、金融开放政策集中落地。温彬分析,商务部等三部门联合印发《利用外资固稳促优行动方案》,从扩大市场准入、提升外商投资便利度、提高投资促进水平等五大维度提出支持举措,外商直接投资有望维持向好态势;中国人民银行推出离岸人民币外汇交易、境外央行回购工具等重磅金融新政,能够有效提升境外机构增持人民币债券、股票资产的便利化水平。

庞溟认为,外汇储备规模仍将受全球金融市场波动、主要央行政策调整及地缘风险影响。但随着宏观政策效应的持续渗透以及产业数字化、智能化带来的贸易竞争力持续强化,我国国际收支将保持总体平衡,外汇储备规模有基础、有条件在波动中保持基本稳定。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我国经济总体平稳、向新向优发展,有利于外汇储备规模保持基本稳定。(经济日报记者 勾明扬 姚 进)

外汇储备汇率上升_美元指数上升影响_中国外汇储备规模下降原因

出海合规迎来分水岭!个人投资、境外再投资报告规则大变局

前言

8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对外投资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至2026年9月20日。公告明确,此次修订是为衔接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拟在正式施行时同步废止现行《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即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11号令。

市场最关注的,确实集中在三个变化:居民个人是否被正式纳入对外投资管理框架,境外再投资是否由事后管理走向事前报告,以及大额项目和涉外关系敏感项目的前期工作会否被提前纳入视野。

先给出一个总判断。业内流传的三点观察总体抓住了修订方向,但需要在程序性质和适用边界上作进一步校正。征求意见稿并非对所有出海交易新增一层核准,也不意味着个人只要完成某一项登记便可完成全部合规。它更像是在国务院新规已将居民个人纳入对外投资主体范围之后,对发展改革部门监管规则进行具体化,并将过去相对薄弱的境外再投资和早期重大项目沟通环节前移。

一、居民个人被纳入,意味着什么

征求意见稿第二条首次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层面,将境内企业、其他组织和居民个人并列定义为投资者。其对对外投资的定义,也覆盖投资者以投入资产、权益,或者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取得境外企业、资产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或其他相关权益。

与现行11号令相比,这是实质变化。现行11号令仅规定境内自然人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港澳台企业进行境外投资时参照适用,而境内自然人直接对境外及港澳台开展投资并不适用该办法。征求意见稿则拟将居民个人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对外投资纳入备案范围,备案机关为个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居民个人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主体开展敏感类对外投资,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范围。

这不宜被简单理解为个人境外实业投资被全面放开,也不宜理解为个人完成发改备案后便取得完整的资金出境资格。对外投资合规本身涉及多个部门和多个维度。国务院今年公布的对外投资规定已明确,投资者如依法需要履行核准备案、信息报告、跨境资金登记等程序,仍应依照各项国家规定办理。

因此,市场上关于37号文登记与发改程序可能叠加的判断,有其现实基础,但不能推导为所有个人境外投资都必然适用37号文。37号文主要规范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开展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的外汇登记,其适用结构、资金来源和交易目的与发改程序并不相同。对于同时落入两套规则的交易,两项程序可能并行;但两者不能互相替代,也不能脱离具体架构作一概而论。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也保留了金融市场投资的例外安排。居民个人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港股通、跨境理财通等渠道在境外金融市场投资,原则上不适用该办法中的核准、备案和报告要求。但取得被投资企业控制权,或者与一致行动人共同持有被投资企业股权或表决权达到10%的整数倍,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另有明确的情形除外。这意味着,监管重点仍然是具有直接投资属性、控制权属性或重要权益属性的对外投资。

二、境外再投资的变化,不只是3亿美元门槛取消

第二个变化更值得跨境集团、红筹架构企业和境外平台企业重视。

现行11号令下,投资主体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非敏感类项目时,只有中方投资额达到3亿美元及以上,才需要在项目实施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情况报告。低于该金额的同类项目,不适用这一发改报告要求。

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拟将这一安排改为,投资者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其他组织开展非敏感类对外投资,应在实施投资20个工作日前通过网络系统提交境外再投资报告。条文没有设置3亿美元门槛,也没有将此类项目普遍改为核准或备案,而是确立了事前报告机制。

这里需要特别区分三个概念。第一,报告不等于备案,更不等于核准。第二,20个工作日前是对交易节奏的实质要求,意味着过去完全依赖境外主体快速完成交易、再由境内母公司事后补充说明的做法,面临更高的合规压力。第三,该条还明确规定,投资者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其他组织对境内开展返程投资的,也应参照办理境外再投资报告。

对许多企业而言,真正的变化不在于再投资是否被监管,而在于发改监管的时间点被前置,并且返程投资被写入明确条文。过去,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控股境外企业开展境外再投资已有事后报告安排。以地方公开办事指南为例,企业通常在完成境外法律手续后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重点是境外企业利用经营利润或境外自筹资金开展的再投资。征求意见稿并未取代商务部门规则,而是在发展改革部门维度引入独立的事前报告要求。正式办法和配套文件出台后,企业需要重新梳理发改、商务、外汇、银行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衔接顺序。

对于集团公司而言,关键不再是只看境内母公司是否直接出资,而是识别境内投资者是否控制相关境外主体,以及该境外主体是否正在使用利润、融资、担保、数据、知识产权、股权或其他资产权益进行新的投资。征求意见稿对中方投资额的定义,也将投资者直接及通过受控境外主体投入的货币、证券、实物、技术、数据、知识产权、股权、债权,以及融资、担保等一并纳入计算口径。这一表述值得在内部投资决策、并购审批和资金安排中提前关注。

三、1亿美元与外交关系项目,增加的是前期工作报告,不是新增一项统一审批

第三个变化最容易在实践中被误读。

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一条规定,两类对外投资应在开展重要前期工作10个工作日前,通过网络系统提交对外投资前期工作情况报告:一是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二是关乎我国与有关国家外交关系。

条文同时列举了重要前期工作的主要情形,包括向外方政府作出投资承诺、签署投资协议或类似文件,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我国和有关国家外交关系的前期工作。

因此,更准确的理解是,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项目,企业在实质性前期推进前需要履行的是前期工作报告义务。该报告本身不等于核准或备案。项目是否需要核准或备案,仍要分别按照敏感类项目和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等规则判断,并在实施对外投资前取得相应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换言之,一个1亿美元以上的非敏感类直接投资项目,可能出现两个时间节点:在开展重要前期工作10个工作日前提交前期工作情况报告,在实施投资前完成备案。一个涉及敏感国家、地区或行业的项目,则还应在实施前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对通过受控境外主体开展的非敏感类再投资,除可能适用前期工作报告外,还应关注20个工作日前提交境外再投资报告的要求。

至于何种项目属于关乎我国与有关国家外交关系,征求意见稿尚未给出封闭式定义。条文对重要前期工作的列举,为企业提供了若干识别线索,但并未形成一份可机械勾选的项目清单。涉及东道国政府承诺、资源能源、关键基础设施、重大并购、敏感技术、重大公共舆情或具有显著双边关系影响的交易,均应在项目早期提高审查级别。是否触发报告义务,未来仍有赖于正式文本、配套文件和监管实践进一步明确。

四、真正的监管逻辑,是把合规前移到决策链条

从征求意见稿整体结构看,此次修订并非单纯增加申报事项,而是在国务院新规下重新组织对外投资的全过程管理。

一方面,草案延续了敏感类项目核准、直接非敏感类项目备案的基本框架,强调投资者依法享有对外投资自主权,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另一方面,草案将居民个人、境外再投资、返程投资、重大不利情况、年度信息和前期工作报告纳入更完整的制度体系,并将金融机构、专业服务机构及有关责任人一并纳入责任链条。

对企业和个人而言,这意味着合规工作必须更早进入交易流程。过去在签约前、交割前或资金汇出前才集中处理手续的模式,可能不足以应对未来规则。项目立项时就应当识别投资主体、控制关系、资金来源、投资目的地、敏感因素、交易金额、最终权益安排和境外再投资路径;在作出对外承诺、签署关键文件或推进竞标前,应预留足够时间判断是否触发前期工作报告、再投资报告、核准或备案。

尤其是多层离岸架构、红筹融资、境外并购平台、海外利润滚动投资和返程投资项目,不能再只从某一个部门的单项流程出发设计交易。真正需要建立的,是以控制关系和资金、资产、技术、数据流动为主线的跨部门合规地图。

五、现阶段应做什么

目前文件仍处于公开征求意见阶段,不能将其作为已经生效的操作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已明确,征求意见期为2026年8月21日至9月20日,后续还将根据意见对文本作进一步修改,并同步推进配套文件和常见问题解答。

但对于有持续境外布局的企业、家族办公室和跨境创业者而言,现在已经是内部梳理的合适时点。建议优先盘点境内主体与境外主体之间的控制关系,识别未来12个月的境外新增投资、境外滚动再投资和返程投资计划,复核现有项目的发改、商务和外汇程序留痕,并在交易文件、竞标函、政府承诺和资金安排中预留监管沟通窗口。

这份征求意见稿释放出的信号并不复杂:对外投资仍被鼓励,但管理将更强调真实、透明、可追溯和前置沟通。对于真正有商业实质、有长期经营计划的出海项目而言,越早把合规嵌入决策链条,越能降低交易后期的不确定性。

政策出处

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26年8月21日发布《关于〈对外投资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征求意见期限为2026年8月21日至9月20日。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开征求意见公告

•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全文

•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11号令

• 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14〕37号

本文仅作政策信息与业务影响的初步解读,不构成任何项目的法律、外汇、税务或投资建议。正式规则及配套文件发布后,应结合具体交易结构、资金路径和投资目的地重新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