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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试点政策推广至全国

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将在全国范围展开,进一步便利跨国公司集团资金归集使用。

8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下称《通知》),在全国范围开展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通知》自2026年9月14日起施行。

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是指跨国公司根据自身经营和管理需要,集中运营管理境内外本外币资金,开展资金归集和余缺调剂、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等业务。其中,金融机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和房地产企业不得参与资金池业务,财务公司作为主办企业的除外。

将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从试点地区推广至全国,是去年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的政策接续。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主要服务大型跨国公司,特点是适用门槛较高、配套资金划转更为便利;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配套资金划转便利性低一些,但适用门槛相对较低,可惠及更多中小规模跨国公司。前期试点广受企业认可,推广至全国后,有利于进一步提升企业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

《通知》内容包括:一是在更大范围内支持中小规模跨国公司开展业务。将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试点政策推广至全国,惠及更多经营主体。主办企业注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建池门槛可进一步降低,持续释放政策红利。二是便利跨国公司归集调拨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成员企业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允许跨国公司自主决定归集比例,使用同一账户管理本外币资金,实现集团层面统筹调配、成员企业层面灵活使用,鼓励优先使用本币开展业务。三是简化业务备案登记流程。由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一个窗口”对外进行业务备案登记,部分变更登记交由合作银行办理,减少企业“脚底成本”。同时,明确业务办理规范和事中事后监管要求,切实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其中,跨国公司可归集境内成员企业的外债额度统一使用,额度内高效办理集团外债业务,允许自行决定外债归集比例。跨国公司任一时点外债风险加权余额不得超过其外债集中额度:

跨国公司外债集中额度=(主办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所有者权益+Σ境内成员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所有者权益*集中比例)*跨境融资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跨国公司外债风险加权余额=Σ本外币外债余额+Σ外币外债余额*汇率风险折算因子。

初始时期,跨境融资杠杆率为2,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为1.75,汇率风险折算因子为0.5。使用外币开展业务将占用更多额度,鼓励优先使用人民币。

同时,跨国公司可归集境内成员企业的境外放款额度统一使用,额度内高效办理集团境外放款业务,允许自行决定境外放款归集比例,鼓励优先使用人民币开展业务。跨国公司任一时点外债风险加权余额不得超过其外债集中额度:

跨国公司任一时点境外放款风险加权余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放款集中额度。跨国公司境外放款集中额度=(主办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所有者权益+Σ境内成员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所有者权益*集中比例)*境外放款杠杆率*境外放款宏观审慎调节系数。跨国公司境外放款风险加权余额=Σ本外币境外放款余额+Σ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币种转换因子。

初始时期,境外放款杠杆率为1,境外放款宏观审慎调节系数为0.6,币种转换因子为0.5。使用外币开展业务将占用更多额度,鼓励优先使用人民币。

此外,跨国公司资金池主办企业和成员企业同时符合便利化政策要求的,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时,可同时适用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以及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措施,简化业务办理流程,提高业务办理效率。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不断优化跨国公司跨境资金管理政策,提升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水平,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建立资金“走出去”跨境通道,打造全球资金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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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持续提高对外开放水平,主动顺应经济全球化潮流,坚定不移奉行互利共赢开放战略。面对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的新发展格局这一课题,许多企业加快推进国际业务布局,国际化经营程度越来越高。在这一趋势下,建立起一整套支持多币种、跨地域、一体化的全球资金管理体系的必要性越来越强。但相比于成熟的国际跨国公司,中国企业集团仍有一定差距,对于复杂的跨境资金管理难题应对存在经验不足,对于跨境和境外资金集中管理的手段运用不充分的问题。

01

境外资金管理面临的主要难题

不同于境内资金集中管理,境外资金的集中管理需要考虑更多复杂的因素,包括时差、监管、汇兑、清算、文化等方面差异,需要对企业面临的境外环境进行具体分析,当然这一过程也可以借助银行、律师、会计师等相关中介机构完成梳理。境外资金管理的主要难点包括:

(一)外汇管制

外汇管制是制约资金跨境流动的核心因素,常见的外汇管制包括无外汇管制、半外汇管制和严格外汇管制,不同地区的外汇管制情况,需要咨询当地监管机构。我国实行严格的外汇管制,非贸易项下的资金跨境流动受到严格监管,境内资金出境难度大、时效差,有时可能难以满足境外急需资金的情况,对资金跨境集中也产生一定影响。

(二)资金清算

时差、不同银行导致全球结算时间存在错位,例如香港的结算中心可能无法支撑美洲工作时间的结算需求,而且不同的国家结算方式也存在差异。总体上,国际清算成本高于国内清算,需平衡业务需求和财务成本审慎选择合作银行。

(三)账户风险和外汇风险

企业经营过程中,使用的币种越多,需要的银行账户越多,汇兑成本和财务费用就更高,不仅外汇风险会随之上升,还可能出现资金舞弊风险,资金集中管理的难度也大幅上升,对于资金归集模式的挑战也越多。

(四)税务成本

不同国家的税收政策对境外现金管理的成本和收益产生较大影响,借贷方式归集资金可能涉及所得税、增值税、预提税等。

(五)其他因素

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框架、文化背景、金融市场发展、反洗钱政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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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建立资金“走出去”的跨境通道

我国跨境资金管理政策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局部实验,在部分地区部分企业开展试点;第二阶段是全面突破,2012-2015年期间,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先后推出人民币和外币跨境管理工具,为企业开展经常项下结算和企业集团内跨境资金融通等场景提供了便利,并不断优化;第三阶段是本外币一体化,2019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升级了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工具,将人民币资金跨境也纳入管理范围,初步实现了本外币一体化管理,2021年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中国人民银行推出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试点,跨境资金管理正式进入一体化管理新阶段。

(一)主要管理工具介绍

1.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集中运营

这一工具的政策依据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 《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09〕49号),允许企业集团对境内成员单位的外汇资金在境内进行集中管理(以下简称“境内外币池”),并允许财务公司开展即期结售汇业务。严格意义上讲,境内外币池并不属于跨境资金通道,但由于其是在境内管理外汇资金,因此在这里我们也将其归类其中。实际上,外管池已经可以完全取代境内外币池功能,而且在实操中也少有企业使用,根据姬广林(2017)的调查,北京地区仅有2家外资企业在使用。

2.跨境人民币集中运营

2014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关于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4〕324号),随后2015年发布 《关于进一步便利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的通知》(银发〔2015〕279号),先后两次发文构成了跨境人民币集中运营业务的基础。跨境人民币集中运营业务包括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业务(以下简称“央行集中收付”)和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以下简称“央行池”),为企业进行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和跨境资金归集提供了便利,资金以企业间借贷形式,经由主办企业开立的跨境人民币专用账户进行流转,实现资金跨境归集。

此外,自贸区可办理FT版央行池,宏观审慎系数更高(目前为1),相较普通版本具有门槛更低(无营业收入门槛)、货币自由兑换(仅限自贸区内)、额度更大的优势,但目前仅允许自贸区内企业或境外公司作为主办企业。

3.跨境资金集中运营

国家外汇管理局自2012年开始开展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此后政策不断优化升级。2015年,发布《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5〕36号,已废止),正式将试点推向全国。2019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9〕7号),进一步简化登记管理,优化账户结构。外管版本与央行版本功能基本相同,由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以下简称“外管集中收付”)以及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集中管理(以下简称“外管池”)两项业务组成。两者的主要差别主要体现在支持币种、准入门槛、额度管控和账户设置等方面。2019年外管池拉平了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外管池对央行池的替代作用日渐明显,为本外币一体化管理铺平了道路。

4.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

2021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北京和深圳两地开展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以下简称“一体池”)首批试点,进一步便利企业跨境资金统筹使用。试点内容包括:一是统一本外币政策,整合现有各类资金池;二是便利资金划转使用,境内不再通过委托贷款框架归集,简化业务流程手续;三是实现一定额度内的意愿购汇,灵活管理汇率风险;四是适度提高资金池额度;五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徐燕燕,2021)。首批试点企业包括中化财务公司、中粮财务公司、通用技术财务公司、中航工业财务公司、宝马、壳牌等。预计随着试点范围的扩大,跨境资金池将迎来真正的政策统一,改变目前多池并行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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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选择不同工具时考虑的因素

1.国际化程度

企业国际化程度直接决定了企业对于资金跨境和外汇资金的需求。一般来说,国际业务相对简单、处于发展初期的企业更适合使用央行池,因为此时企业还不具备足够的外汇管理能力,央行池办理相对简单、限制较少,企业可以将人民币转出境外后再自由兑换成相应的外币,比直接在境内兑换并管理外汇资金要更加方便。但是对于国际业务较发达,在全球布局较广的企业,则外管池更适合,如果企业暂时未建立境外财资中心,那么外管池国际主账户还可以替代财资中心的部分职能。对外资企业而言,主要看其对中国境内资金管理和跨境管理的需要,一般会选择外管池,并连接到境外财资中心。

2.跨境资金流特点

跨境资金流动以贸易为主的企业,选择外管集中收付更合适,因为外管池支持多币种,交易对手接受程度更高,且未对收付设置额度限制。如果跨境资金流动以非贸易的对外放款和融入为主,则多数场景下央行池更具优势,一方面央行池不计外债额度,而外管池需要申请外债额度,对于有境外融资需求的企业更友好;另一方面央行池是以跨境流动净额设置额度的,而外管池是流入流出双向分别计算额度,对于跨境资金流动较为均衡的企业而言,显然央行池更具优势。

3.其他客观因素

其他限制因素可能还包括,部分企业可能只满足某一特定资金池的门槛条件,或者企业对于本币和外币的使用具有比较明确的倾向。此外,由于境内外币池的推出最早,少量仅需集中管理境内单位外汇资金的外资企业可能只设立了境内外币池,作为区域中心接入其全球财资中心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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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发布!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即将向全国推广

8月14日,事关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新政正式落地。当日央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简称《通知》),此次通知颁布的相关事宜将自今年9月14日起施行。

此次《通知》将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从试点地区推广至全国,这是去年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的政策接续。

自2023年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在北京、广东(含深圳)试点以来,多家企业反馈,参与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后,集团境内外闲置资金可统筹归集、灵活调剂,轧差结算大幅减少跨境划转频次与汇兑支出,整体跨境资金管理便利化水平明显提升。

央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新闻稿中表示,下一步将不断优化跨国公司跨境资金管理政策,提升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水平,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更大范围支持中小规模跨国公司开展业务,便利企业归集调拨本外币跨境资金

跨国公司是以资本为纽带、由境内外关联企业组成的企业联合体,涵盖中资出海跨国公司与来华外资跨国公司。跨国公司资金跨境流动频繁,有资金统一归集、余缺调剂、统筹收付和调配的客观需求。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主体“走出去”步伐持续加快,大量跨国企业、涉外集团产生跨境资金集中管理需求。为满足不同规模企业跨境资金池管理需求,央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搭建了分层分类的本外币资金池制度框架。

2021年以来,央行会同国家外汇管理局先后在北京、广东等地推出了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试点、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试点,支持跨国公司根据自身经营和管理需要,集中运营管理境内外本外币资金,节约流动性管理成本。

上述试点的总体思路是根据企业合并所有者权益分别核定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自主归集、灵活调配、统筹使用境内外人民币和外币资金。其中,使用人民币可获得更大资金跨境调配空间,体现本币优先。

2025年12月,央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将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试点推广至全国。

试点过程中,根据市场主体诉求,优化备案流程、额度管理、资金划转等相关规则,金融管理部门持续完善全流程风险防控机制。2026年8月,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基础上,为便利更多跨国公司跨境资金统筹使用,央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了《通知》,将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推广至全国。

本次《通知》的一大亮点是降低准入门槛,扩大政策覆盖面,将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试点政策推广至全国,惠及更多经营主体,在更大范围内支持开展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中小规模跨国公司只需满足外汇资金池和人民币资金池门槛之一即可。

根据《通知》内容,境内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合计金额不低于等值7亿元人民币;或境内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且境外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等值2亿元人民币。

此外,主办企业注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建池门槛可进一步降低,持续释放政策红利。《通知》明确,主办企业注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跨国公司开展资金池业务,境内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合计金额不低于等值3.5亿元人民币;或境内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且境外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等值1亿元人民币。

为便利跨国公司归集调拨本外币跨境资金,《通知》指出,集中成员企业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允许跨国公司自主决定归集比例,使用同一账户管理本外币资金,实现集团层面统筹调配、成员企业层面灵活使用,鼓励优先使用本币开展业务。

为简化业务办理流程,减少企业“脚底成本”,《通知》明确简化业务备案登记流程。由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一个窗口”对外,进行业务备案登记,部分变更登记交由合作银行办理。同时,明确业务办理规范和事中事后监管要求,切实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与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政策有何区别

本次升级的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与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政策看似较为相近,但又略有不同。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是我国跨境资金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形成错位互补,面向更广范围跨国经营主体,为企业统筹境内外本外币资金提供普惠化政策路径。

在准入门槛方面,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的建池量化指标为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的十分之一,且国际收支规模和营业收入总额条件满足其一即可,支持更多中小规模跨国公司入池。对主办企业注册在自由贸易区的跨国公司,准入门槛量化指标进一步减半。

在备案登记受理主体方面,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由主办企业所属外汇局省级分局办理备案登记,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则将备案登记权限调整至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局,跨国公司办理备案更便利。

从资金划转权限上来看,在额度归集方面,在境外放款额度集中业务中,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的相关系数为0.6(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为0.8),对应可集中的境外放款额度为所有者权益的0.6倍,低于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

在集中收付业务范围方面,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允许主办企业代境内成员企业与境外主体进行集中收付,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在此基础上允许主办企业代境外成员企业与境外主体进行集中收付。

分析人士指出,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主要服务大型跨国公司,特点是适用门槛较高、配套资金划转更为便利;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配套资金划转便利性低一些,但适用门槛相对较低,可惠及更多中小规模跨国公司。前期试点广受企业认可,推广至全国后,有利于进一步提升企业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

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 张晓翀 编辑 陈莉 校对 刘军

6文齐发!助力稳外贸、稳外资,银行外汇展业改革制度体系落地

基础性、框架性制度落地1年后,银行外汇展业改革制度体系正式落地。

12月2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3项外汇展业改革的重要配套法规,全国外汇市场自律机制同步发布3项行业指引规范,配合1年前发布的《银行外汇展业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自此,“1+6”银行展业改革制度体系正式建成。

“1+6”展业改革制度体系落成

12月2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开发布《银行外汇业务尽职免责规定(试行)》(下称《尽职免责规定》)、《银行外汇风险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试行)》(下称《报告办法》)。第一财经记者了解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向银行同步发布了《银行外汇风险交易报告数据采集规范(试行)》。

上述3个文件是银行外汇展业改革的重要配套法规。1年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办法》,这是指导银行开展外汇展业改革的一项基础性、框架性制度。

银行外汇展业改革是我国外汇管理促便利、防风险的基础性机制安排。通过把识别客户等工作做到“前面”并加强事后风险监测,改变了以往逐单审核的外汇管理方式,从而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提高了外汇业务办理效率,为企业带来实实在在的便利。

“随着更多银行参与,银行外汇展业改革已进入提质扩面阶段。在认真总结改革经验、广泛征求银行意见基础上,国家外汇局出台了3项配套法规文件,并指导全国外汇市场自律机制发布3项行业指引规范,与《办法》共同形成‘1+6’展业改革制度体系,将全流程指导和推动银行外汇展业改革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李斌介绍称。

记者了解到,《尽职免责规定》梳理了8类尽职免责情形,明确银行在外汇代客业务中承担真实性审核责任,并不对客户业务真实性兜底和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提供案件申述评议渠道。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部门负责人对记者表示,前期《尽职免责规定》已在广东、上海、深圳试点,得到银行积极反馈和欢迎。通过进一步明确银行外汇业务审核责任边界,激励银行“能干、愿干、敢干”,更好支持和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报告办法》则是明确规定了,适用《办法》模式进行外汇展业的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外汇风险交易信息监测系统,报送外汇风险交易报告。

同日,全国外汇市场自律机制也配套发布了《银行外汇展业客户尽职调查工作指引》《客户外汇合规风险等级分类指引》《银行外汇风险交易监测体系建设指引》。

“系统集成出台一系列改革配套制度,推动银行外汇展业改革做深做实。”李斌表示。

推进展业改革,助力稳外贸、稳外资

银行外汇展业改革是近年来国家外汇管理局重点推进的一项基础性、系统性工作。目的是通过改革优化外汇管理和服务,促进外汇领域高水平对外开放,助力稳外贸、稳外资。

李斌表示,自去年12月出台《办法》后,截至2024年11月末,参与展业改革的银行已从4家增加到10家,其中既有大型商业银行,也有股份制银行和外资银行,业务范围覆盖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5个计划单列市。

李斌表示,“从市场反馈来看,改革明显减轻了银行事中审核的压力。”优质客户外汇业务无须“单单审”“逐笔核”,银行反映资料审核和留存压力大幅减轻,业务办理时间大大缩短。银行还可结合客户风险等级来创新、定制各类便利化服务产品,从而可以更精准匹配客户需求。

上述负责人告诉记者一个例子。宁波银行某客户主营烤面包机等小型家电产品的生产和出口,原先逐笔准备业务资料需花费1-3天,经常发生延缓出口发货的情况。展业改革启动后,企业不仅免去了资料整理并提交的繁琐工作量,而且还实现了1秒收汇入账,极大提升了资金周转效率。与此同时,外汇展业改革帮企业节约至少1名财务人员的人力成本,降低了企业的财务成本。

与此同时,改革有效提升了风险防控质效。以中信银行为例,实施外汇展业改革以来,事后监测由以往对单笔业务及业务存续期的监测,调整为以客户为中心,结合尽调信息,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综合判断,实现对风险的全面回溯。截至目前,该银行报送了涉嫌地下钱庄、虚假外商投资、虚假银行卡境外交易等外汇风险交易报告,更好落实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第一道防线责任。

国家外汇局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11月末,参与展业改革的银行已纳入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在内的优质客户超1.5万户。

李斌表示,下一步,国家外汇局将继续指导银行完善改革重点环节流程设计和系统建设,保障改革有效落地实施。同时,有序组织扩围,扩大外汇展业改革覆盖面,惠及更多企业。此外,强化风险监测,以更好风险防控水平保障更高水平金融开放。(第一财经)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在总结前期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试点经验的基础上,2025年12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5〕251号,以下简称《通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知》内容包括:一是建立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政策框架。将本外币资金池业务纳入统一管理,鼓励企业以本币开展资金池业务。同时明确由各地国家外汇局分局“一个窗口”对外,为企业办理资金池业务备案登记等,减少企业“脚底成本”。二是便利跨国公司跨境归集划转资金。设定与资金池成员企业所有者权益相挂钩的外债和境外放款集中额度,支持跨国公司额度内自主高效调配使用资金。三是完善资金池业务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明确跨国公司和合作银行资金池业务办理规范,要求各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分局加强统计监测,开展非现场核查与现场检查,切实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不断优化跨国公司跨境资金管理政策,提升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水平,助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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