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汇骗局牵出洗钱大案

换汇骗局牵出洗钱大案

虚假换汇骗局_外汇交易员是骗局吗_洗钱工具人案例

今年4月,办案检察官带领办案组分析监控证据材料,梳理涉案人员活动轨迹。

虚假换汇骗局_洗钱工具人案例_外汇交易员是骗局吗

张女士私下换汇时,不慎落入不法分子利用境外银行结算时间差设置的骗局。张女士银行账户显示到账的30万美元为虚假入账,最终被全部冲销,而她为换汇转出的212.5万元人民币,已被犯罪团伙层层拆分、分散转移。

公安机关顺藤摸瓜查到了接收张女士转账的账户持有人袁先生。令人意外的是,袁先生早在张女士报案前一天,就已到公安机关报案,称自己遭遇了“办卡骗局”。

袁先生轻信免费办理高额透支信用卡的虚假广告,为包装个人资质配合“业务操作手”完成所谓“资金过桥”操作,致使名下两张银行卡、一个证券账户被犯罪团伙利用,成为诈骗赃款的“中转站”。

随着跨境贸易和留学需求的增长,私下换汇的“便利”让不少人动了念头,然而便利背后往往暗藏风险。江苏昆山的张女士为子女留学找人私下办理换汇,看到境外账户显示30万美元到账后,放心转出200余万元人民币用于兑换外汇。不承想,这笔“到账”的美元只是假象,9天后她收到了银行“支票作废”的通知,惊觉自己被骗。而接收张女士转账的账户持有人袁先生,同样也是受害者——他轻信高额办卡骗局,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沦为诈骗团伙转移赃款的“工具人”,最终卷入洗钱案件。

“到账”的30万美元不翼而飞

张女士因女儿在境外留学,经常需要兑换美元。2025年11月,经人介绍,张女士添加了自称有人民币兑换需求的安某(在逃)为好友,双方敲定换汇事宜后,互相交换了收款账户。

随后,安某向张女士发送了美元汇款截图,张女士查询其境外银行账户后,看到有30万美元入账。见资金已“到账”,她当即向对方指定账户转账212.5万元人民币。安某收到钱款后,特意叮嘱张女士:“这笔外汇金额较大,容易触发银行风控审核,建议短期内不要动用账户资金。”张女士对此深信不疑,加之暂无用钱需求,便没有操作该笔美元资金。

9天后,张女士收到银行通知,称将向她寄送已经作废的支票。近期没有其他资金往来的张女士顿感不安,急忙联系安某询问缘由,对方回应:“我付的是现金不是支票,需要再与公司财务核对。”此后安某便彻底失联。

张女士立即向银行求证,终于弄清其中玄机。原来,该境外银行App存在结算时间差:银行收到支票后,会即时在App中更新账户余额,这时看似资金已到账,但实际可动用的资金须待次日下午3点左右银行完成结算后,才能确认。若银行结算时发现支票存在余额不足、无效等问题,会直接冲销入账记录,App显示的余额也会同步扣除。安某正是利用这一规则漏洞,连续9天在上午存入伪造支票,利用短暂的余额显示假象,制造资金到账的错觉。即使次日入账记录被冲销,App仍显示账户有30万美元,使张女士误以为交易安全无虞。发现被骗后,张女士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办卡骗局套住洗钱“工具人”

公安机关侦查发现,所谓的安某是诈骗分子伪造的身份,并顺藤摸瓜查到了接收张女士转账的账户持有人袁先生。令人意外的是,袁先生早在张女士报案前一天,就已到公安机关报案,称自己遭遇了“办卡骗局”。

据袁先生陈述,他因资金短缺,看到网上一则免费办理45万元高额透支白金信用卡的广告后,想要通过办卡缓解资金压力,随即添加了广告联系人。对方告知其个人资质不足,无法直接办卡,需要配合完成“资金过桥”来“包装资质”。急于办卡的袁先生当即应允。

按照对方要求,袁先生先开通证券账户并绑定两张个人银行卡,随后前往外地,由对方安排的司机接其至指定酒店入住。司机将袁先生交给两名自称是“业务操作手”的男子后就离开了。

两名“业务操作手”称要帮袁先生办理业务,要求其将手机交给他们操作。袁先生心生疑虑,通过微信询问广告联系人:“这是不是帮人洗钱刷流水?”对方保证绝对不是。随后,“业务操作手”以“异地办卡会影响信用卡审批结果”为由,要求袁先生关闭手机定位,袁先生再次轻信配合。

随后,“业务操作手”告诉袁先生,按照“包装资质”的流程,需要将大额资金从他的证券账户转到银行卡以提高交易流水,但其绑定的银行卡转账限额太低,必须到银行柜台申请提高转账额度,否则会影响信用卡审批。袁先生信以为真,便跟随司机前往银行网点提升转账额度。整整12天里,“业务操作手”持续掌控着袁先生的手机和银行账户,多次以“过账需人脸核验、办卡必须本人授权”为由,要求袁先生配合刷脸验证。

12天后,广告联系人电话通知袁先生可以回家等待领取信用卡,他询问对方领取信用卡的银行网点时,却迟迟等不到答复。袁先生察觉不对劲,立刻查询其名下银行卡流水发现:与证券账户绑定的两张银行卡中,一张卡收到一笔212.5万元转账,这笔钱随后被转入他的证券账户,又从证券账户转到他的另一张银行卡,最终被分散转给十几个陌生账户。朋友提醒袁先生,银行卡可能被人用于“跑分洗钱”了,袁先生遂报案。

经查,流入袁先生卡内的212.5万元正是来自张女士。“业务操作手”控制袁先生长达12天,目的就是将其名下的2张银行卡和1个证券账户作为转移这笔钱的“中转站”。

戳穿“不知情”辩解

公安机关循线深挖,锁定了“业务操作手”贾某、赵某。经查,贾某在一次饭局中被上线(在逃)招募参与洗钱,随后他拉着朋友赵某一起入伙。二人专门负责转移上线诈骗张女士所得的200余万元钱款。二人根据上线安排,提前到达指定酒店等待袁先生,赵某负责看管袁先生、陪同其前往银行提升转账额度,贾某则负责掌控袁先生的手机,指挥其刷脸核验、执行大额转账操作。

警方进一步追查资金链时发现,涉案赃款流转过程中,部分流经王某、何某招募的多名供卡人员账户。经查,王某、何某均无固定职业,为挣快钱,二人被诈骗团伙招募进来,参与洗钱。王某、何某以“高额提成”为诱饵,为上线招揽人员提供银行卡、账户用于洗钱。王某参与转移诈骗赃款49万余元,非法获利4900元;何某参与转移赃款25万余元,非法获利1300元。这些钱款均来自多起诈骗案件,这些被害人遭遇虚假换汇、虚假借款周转等骗局,被骗金额从数十万元到上百万元不等。

今年3月13日,贾某、赵某、王某、何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移送昆山市检察院审查起诉。赵某、王某、何某在讯问中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贾某却辩称“并不知道帮助转移的是诈骗款”“以为就是在提升信用卡额度”。

对此,办案检察官结合案件事实予以驳斥:首先,同案人员赵某供述,贾某联系他入伙时就明确说要帮人“跑分洗钱”;其次,贾某连续12天管控被害人手机、频繁操作大额异地转账,操作流程完全不符合银行信用卡办理流程;最后,贾某全程通过境外聊天软件与上线密切联系,规避监管。综合上述事实,足以推定贾某明知帮助转移的是犯罪所得赃款仍按上家指示操作转账,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4月30日,昆山市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今年6月24日,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贾某、赵某、王某、何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至一年不等,各并处罚金2万元至3000元不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此外,负责接送袁先生的司机及王某、何某招募的部分供卡人员等10名涉案人员,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购汇额度不够用境外取现受限制?留学生要注意这些

中国侨网4月5日电 据领事直通车微信公众号报道,近期,针对留学生私下换汇的风险,外交部领事司及中国驻英国、加拿大等使领馆多次发布提示,提醒海外留学生私下换汇可能会遇到遭受诈骗、涉嫌洗钱、违反当地及中国法律等问题。

同时,有部分留学生反映遇到购汇额度不够用、境外取现受限等,不得以才私下换汇。针对大家反映突出问题,外交部向有关主管部门了解国内相关政策规定,为大家进行解答。

一、关于购汇额度问题

根据个人外汇管理政策,境内个人每年享有等值5万美元的便利化额度的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超过年度便利化额度的购汇,经常项目项下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办理。

据了解,境外留学生凭入学通知书、学费缴费单等材料,可直接在银行购买境外留学所需外汇,也可通过支付机构购汇并对外支付,充分满足境外留学需求,不受年度便利化购汇额度的限制。

二、关于境外取现受限问题

根据国内有关外汇管理规定,个人持境内银行卡每人每年在境外提取现金不得超过等值10万元人民币,若超年度额度,本年及次年将被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人民币、外币卡境外提现每卡每日额度统一为等值1万元人民币。个人持境内银行卡境外提取现金超过年度额度的,将会被列入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名单,本年及次年将被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甚至可能会被处罚。

事实上,该规定对普通个人境外刷卡消费并无影响。

目前境外非现金支付日益普及便利,全球也在强化境外大额提现管理,个人在境外大额提现并非常态,容易涉嫌诈骗、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境外银行卡取现规定并没有改变银行卡境外消费政策,所以并不会影响留学生一般境外衣、食、住、行等正常消费的便利性。

简而言之,海外留学生学习、生活所需外汇能够得到足额保障,汇出渠道顺畅,大家真实、合法的用汇需求可以得到有效满足,不存在政策障碍。

最后,再次提醒大家,请务必通过正规渠道合法换汇。如遇账户被冻结,请依法理性维权。中国驻外使领馆将在职责范围内积极协助海外中国公民维护自身正当、合法权益,但也不会包庇任何违法犯罪行为。

换汇骗局牵出洗钱大案

利用境外银行结算时间差

制造美元到账假象

再用办卡骗局

套住洗钱“工具人”转移赃款

换汇骗局牵出洗钱大案

……

随着跨境贸易和留学需求的增长,私下换汇的“便利”让不少人动了念头,然而便利背后往往暗藏风险。江苏昆山的张女士为子女留学找人私下办理换汇,看到境外账户显示30万美元到账后,放心转出200余万元人民币用于兑换外汇。不承想,这笔“到账”的美元只是假象,9天后她收到了银行“支票作废”的通知,惊觉自己被骗。而接收张女士转账的账户持有人袁先生,同样也是受害者——他轻信高额办卡骗局,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沦为诈骗团伙转移赃款的“工具人”,最终卷入洗钱案件。

“到账”的30万美元不翼而飞

张女士因女儿在境外留学,经常需要兑换美元。2025年11月,经人介绍,张女士添加了自称有人民币兑换需求的安某(在逃)为好友,双方敲定换汇事宜后,互相交换了收款账户。

随后,安某向张女士发送了美元汇款截图,张女士查询其境外银行账户后,看到有30万美元入账。见资金已“到账”,她当即向对方指定账户转账212.5万元人民币。安某收到钱款后,特意叮嘱张女士:“这笔外汇金额较大,容易触发银行风控审核,建议短期内不要动用账户资金。”张女士对此深信不疑,加之暂无用钱需求,便没有操作该笔美元资金。

9天后,张女士收到银行通知,称将向她寄送已经作废的支票。近期没有其他资金往来的张女士顿感不安,急忙联系安某询问缘由,对方回应:“我付的是现金不是支票,需要再与公司财务核对。”此后安某便彻底失联。

张女士立即向银行求证,终于弄清其中玄机。原来,该境外银行App存在结算时间差:银行收到支票后,会即时在App中更新账户余额,这时看似资金已到账,但实际可动用的资金须待次日下午3点左右银行完成结算后,才能确认。若银行结算时发现支票存在余额不足、无效等问题,会直接冲销入账记录,App显示的余额也会同步扣除。安某正是利用这一规则漏洞,连续9天在上午存入伪造支票,利用短暂的余额显示假象,制造资金到账的错觉。即使次日入账记录被冲销,App仍显示账户有30万美元,使张女士误以为交易安全无虞。发现被骗后,张女士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办卡骗局套住洗钱“工具人”

公安机关侦查发现,所谓的安某是诈骗分子伪造的身份,并顺藤摸瓜查到了接收张女士转账的账户持有人袁先生。令人意外的是,袁先生早在张女士报案前一天,就已到公安机关报案,称自己遭遇了“办卡骗局”。

据袁先生陈述,他因资金短缺,看到网上一则免费办理45万元高额透支白金信用卡的广告后,想要通过办卡缓解资金压力,随即添加了广告联系人。对方告知其个人资质不足,无法直接办卡,需要配合完成“资金过桥”来“包装资质”。急于办卡的袁先生当即应允。

按照对方要求,袁先生先开通证券账户并绑定两张个人银行卡,随后前往外地,由对方安排的司机接其至指定酒店入住。司机将袁先生交给两名自称是“业务操作手”的男子后就离开了。

两名“业务操作手”称要帮袁先生办理业务,要求其将手机交给他们操作。袁先生心生疑虑,通过微信询问广告联系人:“这是不是帮人洗钱刷流水?”对方保证绝对不是。随后,“业务操作手”以“异地办卡会影响信用卡审批结果”为由,要求袁先生关闭手机定位,袁先生再次轻信配合。

随后,“业务操作手”告诉袁先生,按照“包装资质”的流程,需要将大额资金从他的证券账户转到银行卡以提高交易流水,但其绑定的银行卡转账限额太低,必须到银行柜台申请提高转账额度,否则会影响信用卡审批。袁先生信以为真,便跟随司机前往银行网点提升转账额度。整整12天里,“业务操作手”持续掌控着袁先生的手机和银行账户,多次以“过账需人脸核验、办卡必须本人授权”为由,要求袁先生配合刷脸验证。

12天后,广告联系人电话通知袁先生可以回家等待领取信用卡,他询问对方领取信用卡的银行网点时,却迟迟等不到答复。袁先生察觉不对劲,立刻查询其名下银行卡流水发现:与证券账户绑定的两张银行卡中,一张卡收到一笔212.5万元转账,这笔钱随后被转入他的证券账户,又从证券账户转到他的另一张银行卡,最终被分散转给十几个陌生账户。朋友提醒袁先生,银行卡可能被人用于“跑分洗钱”了,袁先生遂报案。

经查,流入袁先生卡内的212.5万元正是来自张女士。“业务操作手”控制袁先生长达12天,目的就是将其名下的2张银行卡和1个证券账户作为转移这笔钱的“中转站”。

戳穿“不知情”辩解

公安机关循线深挖,锁定了“业务操作手”贾某、赵某。经查,贾某在一次饭局中被上线(在逃)招募参与洗钱,随后他拉着朋友赵某一起入伙。二人专门负责转移上线诈骗张女士所得的200余万元钱款。二人根据上线安排,提前到达指定酒店等待袁先生,赵某负责看管袁先生、陪同其前往银行提升转账额度,贾某则负责掌控袁先生的手机,指挥其刷脸核验、执行大额转账操作。

警方进一步追查资金链时发现,涉案赃款流转过程中,部分流经王某、何某招募的多名供卡人员账户。经查,王某、何某均无固定职业,为挣快钱,二人被诈骗团伙招募进来,参与洗钱。王某、何某以“高额提成”为诱饵,为上线招揽人员提供银行卡、账户用于洗钱。王某参与转移诈骗赃款49万余元,非法获利4900元;何某参与转移赃款25万余元,非法获利1300元。这些钱款均来自多起诈骗案件,这些被害人遭遇虚假换汇、虚假借款周转等骗局,被骗金额从数十万元到上百万元不等。

今年3月13日,贾某、赵某、王某、何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移送昆山市检察院审查起诉。赵某、王某、何某在讯问中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贾某却辩称“并不知道帮助转移的是诈骗款”“以为就是在提升信用卡额度”。

对此,办案检察官结合案件事实予以驳斥:首先,同案人员赵某供述,贾某联系他入伙时就明确说要帮人“跑分洗钱”;其次,贾某连续12天管控被害人手机、频繁操作大额异地转账,操作流程完全不符合银行信用卡办理流程;最后,贾某全程通过境外聊天软件与上线密切联系,规避监管。综合上述事实,足以推定贾某明知帮助转移的是犯罪所得赃款仍按上家指示操作转账,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4月30日,昆山市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今年6月24日,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贾某、赵某、王某、何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至一年不等,各并处罚金2万元至3000元不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此外,负责接送袁先生的司机及王某、何某招募的部分供卡人员等10名涉案人员,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个人外汇账户可以开吗?

我们知道做外贸是需要收外汇的,而收外汇需要有外汇账户,外汇账户是指境内机构、驻华机构按照有关账户管理规定在经批准经营外汇存款业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开立的账户。那么个人是否可以开外汇账户呢?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个人是可以开通个人外汇账户的,需要注意的是个人外汇账户每年结汇额度只有5万,意思就是外汇管理局只允许个人账户美金兑换成人民币5万,多了不能结汇也不可以转账给别人。当然你也可以用其他渠道结算外汇,找外汇结汇渠道时需要特别注意,不要找人对敲,也不要找非法经营外汇的单位代收外汇。

个人外汇账户开户条件_外汇账户限额_个人外汇账户年检流程

外汇帐户的开户步骤:

1、开户单位办理账户收付时,必须向银行出具《外汇账户使用证》。开户银行凭《外汇账户使用证》规定的账户收支范围为开户单位办理账户的收付业务。任何开户单位及开户银行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超范围使用账户。

2、开户单位须按《开立外汇账户批准书》及《外汇账户使用证》中有关账户最高限额、使用期限、结汇方式等规定使用账户,不得超范围、超期限使用账户。对于净收入需结汇的账户,开户单位应及时办理结汇。因项目进展问题需延期使用的账户,应提前向外汇局申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延期。

3、经批准开立的外汇账户每年必须参加年检。

开户单位须遵照《境内机构中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年检规定》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年检时间为每年的1~4月份。账户的具体检查工作由开户单位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汇局每年核定一次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并向开户单位公布。开户单位自行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账户进行年检。

CNH算不算外汇?东城检察院经典判例,所有外贸老板务必读懂

正文:

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近期公布了一起涉案金额5亿的外汇类非法经营案。该案有个很明显的特点,它和传统的地下钱庄资金池跨境对敲模式不同,其被告人宋某通过虚构进出口贸易的形式提供非法的换汇服务。这种模式和传统地下钱庄有两个不同的特点:

第一,其不需要采用资金池模式进行资金平衡。(当然不需要不等于没有)

第二,由于是通过虚构贸易的模式直接获得外汇或者将人民币转到境外成为离岸人民币,然后采用离岸人民币换美金的方式直接脱离国内的购汇结汇体系;

该案中,宋某本身做跨境电商生意,其明知帮人换汇存在法律风险,宋某伙同他人开始搭建地下换汇通道,陆续将5亿人民币分批转入到了宋某实控的多个空壳公司账户中。这些空壳公司伪造了大量虚假的进口贸易和物流记录,披着“合法交易”的外衣,以支付货款的形式,将分散到空壳公司的人民币转至香港公司。资金性质由此从在岸人民币变为离岸人民币。由于没有真实的货物进口,只靠着虚假的外贸单据,通过跨境电商支付平台,顺利绕过监管,一笔笔分批转到了香港。资金落地香港之后,借助当地自由兑汇的政策,5亿人民币被兑换成了8000余万美元,落到了境外换汇人手中。

1.这个模式中,换汇过程并没有发生在支付系统中

这个案件的核心,就是借用持牌第三方跨境支付平台的合法通道,去做非法换汇;但注意:支付平台本身没有参与换汇,换汇也没发生在境内,是宋某等人伪造材料欺骗支付机构完成人民币CNY资金出境成为CNH,真正的本外币兑换环节发生在境外香港。

每一笔客户资金,直接跟着业务出境,不需要动用团伙预先储备的存量资金池兑付。空壳公司的归集只是临时中转,资金收到之后很快对外付出去,这也导致团队的核心工作是打通正规跨境支付的通道,伪造材料骗过平台审核,主要赚取通道手续费,而不是靠自有资金做本外币买卖。

在这种模式下,每一笔资金流转,都有持牌支付机构的跨境人民币申报、业务流水,外表包装成正常进口货款,隐蔽性显著高于传统对敲地下钱庄。

2.定性怎么走?到底是换汇类非法经营罪还是骗购外汇罪?

骗购外汇罪:拿着虚假材料,到银行/持牌支付机构(法定结售汇场所),欺骗银行,向银行“购汇”,从银行体系把外币买出来。购汇动作发生在正规金融机构内部。

非法经营罪(非法买卖外汇):它的本质是在为他人提供换汇的经营服务,至于是通过虚构贸易、跨境人民币出境、NRA账户、境内外资金对敲,只要在法定交易场所之外实现人民币与外币互换,都是非法经营罪。

而宋某这类行为,就是典型的外汇类非法经营罪

第一个理由:换汇行为不发生在境内,完全不是骗购外汇。

第二个理由:行为本身是为了为他人提供换汇服务,是外汇类非法经营罪的核心本质。

表面上,这个行为的确和骗购外汇罪很像,虚构贸易背景,境内人民币通过空壳公司出境(跨境人民币CNY出境,到香港变成CNH离岸人民币,再在境外换成美元),不是直接向境内银行申请购汇。

因此,真正的换汇流程,是在香港发生,人民币发生了跨境,性质只是从在岸人民币变成了离岸人民币。单纯在岸CNY跨境出境,变成香港账户的CNH离岸人民币,本身不属于“换汇”,不属于本外币兑换。《外汇管理条例》第三条:外汇,是以外币表示的支付手段和资产。人民币不属于外汇。

而换汇(结售汇)的法定定义,是人民币 ↔ 外币之间的兑换。CNY和CNH,都是人民币,只是账户所在辖区、监管规则、流通市场不同,币种没有发生变化。

因此,这种行为完全不能定义为骗购外汇罪,是犯罪构成上本身的不构成。

类似的案件,也发生在北京。2026年6月,东城区检察院就公布过一起更典型的杨某案,该案中,杨某和朝阳区检案件中的宋某类似,都是利用跨境电商海淘等名义开设空壳公司帮人换汇,即提供换汇服务。在该案中,东城检察办案人员介绍,杨某等人实施了两种性质不同的涉外汇交易行为:一种是签订《外汇支付协议》,通过支付公司向合作银行申请购汇,这种检察院定性为骗购外汇罪;另一种是签订《跨境人民币支付协议》,申请支付跨境人民币至指定境外账户,再从境外将跨境人民币兑换为指定外币。对于第二种行为中的跨境人民币是否属于外汇,直接影响案件定性。为此,东城检察院办案人员组织专题研究并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金融领域专家、人民银行和外汇管理等单位的专业意见,最终将第二种行为定性为非法经营罪。

但是实际上,曾杰律师认为,第一种行为,虽然骗购外汇的行为发生在国内,但是,依然属于非法经营罪。因为这个案件中,杨某的行为包括两个部分,即骗购外汇+买卖外汇给客户。如果单纯只按照骗购外汇罪评价,那“买卖外汇给客户”的行为就缺失了刑法评价,属于遗漏的关键事实指控。而如果以外汇类非法经营罪指控,骗购外汇的行为只是其提供换汇服务的手段,可以整体纳入到外汇类非法经营罪的指控中。

3.这种跨境人民币的流动,是如何发生的?

本文提到的宋某、杨某这种案子,不是“技术黑客攻破银行系统”,而是用假贸易包装 + 多壳分流 + 支付机构形式审核 +(很多时候)内鬼放水,把非法换汇做成“看起来像跨境电商付货款”。比如东城区的杨某案,办案机关还同时指控了支付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

根据(银发〔2018〕3号)进一步扩大:凡是依法可以用外汇结算的跨境交易,都可以选择用人民币结算,不限于货物贸易。这类案件中,非法换汇经营者就是利用这一套规则,虽然采用的是跨境贸易,但是使用人民币结算。其具体欺骗手法包括:伪造跨境电商平台订单截图、伪造国际物流单号、利用空壳公司化整为零拆分金额、借助支付机构集中收付机制混淆底层资金对应关系。

4,为什么不直接找银行而寻找支付机构?

宋某、杨某团伙选择通过持牌跨境支付机构而非直接找银行办理跨境支付,核心原因在于

直接找银行面临多重审核压力:空壳公司在对公开户环节就难以通过实际经营背景审核;银行对大额对公付汇执行逐笔穿透审核,需核对全套纸质贸易单证并联网核查报关单真伪;银行的企业经营数据系统也可能会自动识别无纳税、无社保、无经营流水的空壳主体。

而支付机构模式存在可利用空间:其一,支付机构商户准入以线上形式审核为主,空壳公司更容易包装通过;其二,单笔 5 万美元以下的跨境电商交易,审核以电子订单信息为主,伪造成本远低于传统贸易纸质单证;其三,支付机构集中收付汇的制度设计下,银行端只面对支付机构批量打包的交易信息,不逐笔审核底层客户的贸易真实性。

因此,从行政违法角度,宋某利用贸易企业虚构贸易背景办理跨境人民币对外支付,本身违反《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人民币跨境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以及第十九条企业贸易真实性义务的规定。该规制属于人民银行对跨境人民币本币业务的监管,不属于外汇管理法规调整范畴;

当然,也有观点认为,还有一种更加隐蔽但是困难的模式,就是走境外投资人民币ODI。把境内的人民币通过包装材料、虚构场景,直接以投资(不是贸易)的形式投资到境外变成离岸人民币再换汇。当然,想想可以,实务上很难,因为虚假ODI通道比虚假贸易通道更难搭建,ODI备案链条更长:发改、商务、外汇三个部门分别审核,多部门穿透核查投资标的、境外股权架构、资金投向,虚假材料被识别概率远高于贸易项下;贸易项下合同发票形式材料更容易伪造。

曾杰律师:金融犯罪辩护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暨非法集资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涉案38亿虚拟货币支付结算非法经营案成功不起诉辩护人;涉虚拟货币传销案二审成功改罪名轻判辩护人;涉数字藏品传销案一审成功改罪名轻判辩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