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外汇犯罪典型案例看证据链构建及非法经营金额的认定
胡寒冰: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近日,最高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8起惩治外汇犯罪典型案例,主要涉及跨境非法外汇买卖,其中7起涉及非法外汇买卖、非法经营,1起涉及骗购外汇。外汇犯罪于1979年首次写入我国刑法,根据当时刑法规定,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以投机倒把、牟取暴利等形式追究刑事责任。1997年刑法修改时,删除了投机倒把、牟取暴利罪,增加了唯一涉及外汇犯罪的罪名——逃汇罪。 1998年12月29日,我国发布《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非法购汇行为的决定》,在外汇犯罪中增设了骗购外汇罪,加大了逃汇罪的处罚力度,并规定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外非法购汇的,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因此,目前我国涉及外汇犯罪的罪名有逃汇罪、骗购外汇罪、非法经营罪三种。
虽然我国刑法对外汇犯罪规定了三个罪名购买外汇营运资金,但在实践中,案件数量存在巨大差异。相对于另外两个外汇犯罪,逃汇罪虽然最早被写进刑法,但目前却是运用最少的一个罪名。一是该罪的主体特殊,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二是取证相对困难,比如私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往往需要到境外银行取证,难度较大。目前,在我国外汇犯罪案件中,非法买卖外汇这种非法经营罪是发案率较高的案件xm外汇,这在最高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典型案例中也有所体现,8起案件中,有7起为非法经营外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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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传统非法买卖外汇型违法经营案件相比,传统跨境反向交易和以虚拟货币为交易媒介的新型非法买卖外汇是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两种主要形式。从已公布的典型案例和笔者办理的案件来看,在这两种非法买卖外汇形式中,人民币与外币一般不跨境流通,也不需要当面兑付外汇与本币,相关外汇与本币在境内外分开流通。传统跨境反向交易非法买卖外汇一般需要地下钱庄控制境内外两类账户,在境内划转人民币,境外划转外汇,实现境内外资金独立流通,最终实现本币与外汇的非法兑换;以虚拟货币为交易媒介的非法买卖外汇案件,是以虚拟货币作为交易媒介而存在的。行为人先在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上用兑换商的本币或者外币购买虚拟货币,再将购买的虚拟货币在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上卖出,兑换成外币或者本币汇至兑换商指定的账户,最终实现本币与外币的兑换。
在笔者办理的非法外汇业务案件中,境外证据的调查取证一直是一个难点,这也导致很多非法外汇业务案件难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闭环。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八起惩治外汇犯罪典型案例中,提出了境外账户或证据的认定方法:
1.非法外汇买卖行为的证据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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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传统跨境非法买卖外汇案件
对于传统的跨境非法外汇交易,在缺乏境外证据的情况下,检察机关认为应以境内证据为主体构建证明体系,在能够取得境外账户收款结汇凭证或照片截图等证据的情况下,可结合境内人民币资金交易流向,根据二者对应关系直接认定。在缺乏境外账户证据的情况下,可向境内客户调查取证,结合境内客户资金流向,查明客户购汇所用的人民币资金是否最终流入地下钱庄控制的账户,综合判断其购汇用途及交易是否通过被告人完成。
(二)利用虚拟货币进行非法外汇交易案件
对于以虚拟货币为交易媒介的非法外汇交易,由于虚拟货币具有匿名交易、去中心化、无国界等特点,境外取证难度较大。检察院认为,由于虚拟货币交易记录不可篡改,需要通过交易信息多方比对建立联系。需要通过虚拟货币交易软件、虚拟货币交易网站、区块链浏览器等提取虚拟货币钱包地址、交易哈希值、账户注册信息等数据,查明虚拟货币流通过程,再将虚拟货币流通产生的交易哈希值、交易时间、交易数量与银行转账记录、网络后台数据、聊天记录等含有实名信息的数据进行比对,明确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法定货币流通平台、通讯联络平台之间的身份对应关系和资金流向关联性。此外,对于虚拟货币钱包地址,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使用的手机、电脑等电子设备及其存储的软件进行有针对性的电子检查,获取钱包地址。在此基础上,对涉案钱包地址的注册人信息、绑定的银行账户以及该钱包地址下的虚拟货币交易记录等相关信息进行进一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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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法交易数额的认定
对于大多数非法买卖外汇案件,基本都涉及银行账户资金交易记录,外汇交易者数量庞大购买外汇营运资金,作案时间长,逃避侦查能力强,案发后难以收集全部证据。检察院认为,应当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以涉案银行账户资金交易记录为准,结合其他证据认定犯罪数额。对于具体收到外汇资金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如果能够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客户证言、金融账簿记录等其他证据相印证,可以将相关交易金额认定为非法买卖外汇金额。在境外外汇资金难以核实的情况下,有证据证明从境内账户收取的人民币资金全部用于非法买卖外汇的,应当直接按照境内人民币交易金额认定非法经营数额。对于涉及其他用途的银行账户交易,应结合收集的客户证言等证据确定相应的违法外汇买卖行为及金额。未经其他证据核实的交易记录,不得计入犯罪数额。委托司法审计进行交易流向或记录时,可明确审计标准,结合案件其他证据分析资金交易记录特征,对交易金额进行分类审计。
此次最高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惩治外汇犯罪的8个典型案例,对于解决检察案件控罪举证难题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虽然非法外汇交易犯罪存在境外取证困难等问题,但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构建以境内证据为基础的证明体系,完善证据链条。对于非法外汇交易犯罪,不应因为认定案件事实取证困难、非法交易数额大而降低刑事诉讼要求证据充分、可靠的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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