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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网络炒汇”诈骗

近年来,社会一些不法分子开发网络外汇交易平台,采取代理、虚拟、假冒境外经纪商资格的模式,以类似传销的手法非法组织“网络炒汇”活动,以“高收益”为诱饵吸引投资者非理性投资,诈骗投资者资金。从当前警方查获案件来看,多数网络外汇交易平台涉嫌诈骗或非法资金行为。

“网络炒汇”十问十答

——帮你识破诈骗人员的陷阱

一.什么是网络炒汇?

“网络炒汇”是指通过网络参与外汇按金交易。外汇按金交易也叫外汇保证金交易,指客户投资一定数量的资金作为保证金,按一定杠杆倍数在相应扩大后的投资金额范围内进行的外汇交易。社会上人们常说的网络炒汇,多以两种不同国家货币之间的双边汇率或包含三种以上不同国家货币多边汇率为炒作对象。

二.网络炒汇是否合法?

凡未经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且未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金融机构、期货经纪公司以及其他机构,擅自开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属于违法行为;客户(单位和个人)委托未经批准登记的机构进行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无论以外币或人民币作保证金,也属违法行为。社会上常见的非法网络炒汇,有不少更是假借网络炒汇的名义而进行的集资、诈骗等犯罪性质的非法资金活动。

三.非法网络炒汇组织的特征?

主要有两类:一类是虽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但经营范围不包括外汇经营业务的公司;另一类是没有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自称是某某合法机构的合作伙伴、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的非法团体或组织,甚至是临时租赁某一场地作为办公场所的个人团伙性质的组织。后者的网络平台往往没有在电信主管部部门备案,其对外宣传的网页或APP入口无ICP备案号,网址有不定期更换的特点。

四.网络炒汇平台是否合法?

非法网络炒汇组织者往往自称在某一国内或国外合法的网络炒汇平台进行炒汇操作;有的则干脆自己开发APP等后台资金运营平台,成为典型的非法组织者自己掌控的资金盘。

在此提醒大家:一切网络炒汇平台(包括国外的合法炒汇平台),在我国境内均不合法。

五.网络炒汇的骗术特征?

虚假骗术1:虚构境外背景。自称取得境外监管资质,强调国外炒汇平台的合法性、权威性。

虚假骗术2:号称专业人士操盘。宣称资金由投资专家、大V操盘,专业人士打理,及时止损;利用投资者对外汇知识的不熟悉,向其宣传似是而非的所谓外汇理财技巧。

虚假骗术3:人拉人发展下线。类似传销,通过亲友、熟人等关系发展介绍他人参与炒汇,自己从中抽取佣金。

虚假骗术4:以高收益、高回报率为诱饵。宣称投资回报丰厚,甚至“躺着也能挣钱”。

虚假骗术5:人为制定对赌交易规则,如,入金后一定时间内不许提现等,貌似公司在规范运作,实则为“爆仓”时卷钱跑路创造条件。

六.非法网络炒汇可能涉及的违法犯罪行为有哪些?

非法网络炒汇可能涉及非法集资、传销、非法经营、诈骗、非法买卖外汇等多种罪名。组织者被追究法律责任,参与者不仅资金安全无保障,还可能在不知觉状态下牵连其中而受到相应处罚。

七.相关拓展——什么是外汇?

以外国货币表示的,为各国普遍接受的,可用于国际间债权债务结算的各种支付手段。必须具备三个特点:可支付性(必须以外国货币表示的资产)、可获得性(必须是在国外能够得到补偿的债权)和可换性(必须是可以自由兑换为其他支付手段的外币资产)。

八.相关拓展——外币兑换常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规定,国内居民(包括单位与个人)在合法对外经济活动中需要各种外汇及外币现钞时,可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具备外汇经营业务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或特许机构进行兑换。国内禁止一切以外币计价的行为;私自兑换外汇(包括外币现钞)均为非法。

九.相关拓展——虚拟货币交易是否合法

虚拟货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的货币,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根据2021年5月18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及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相关交易活动,均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并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证券、非法发售代币票券等犯罪活动。

十.网络炒汇案例——铁汇(IronFX)外汇交易平台案

该平台官网宣称其总部设于塞浦路斯,受欧盟CySEC、英国FCA监管。该平台宣传投资零风险,获利丰厚;通过电话、发放赠金、人员推介等方式吸引投资者开户入金,短时间吸引了大批投资者。自2014年10月起,投资者开始陆续发现自己先前的入金无法提现;2015年11月,欧盟CySEC官方监管部门仅对其罚款33.5万欧元,而对广大中国投资者资金的追回则一概不理;2017年3月,铁汇事件在上海浦东法院受理,涉案金额3300万元人民币,铁汇中国区运营管理人韩某、游某被判非法经营罪。从这一案例可以看出,国外有正规监管者的合法炒汇平台尚且如此,更不用说国内那些非法组织者自建的外汇资金盘了。

最后,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南省分局再次提醒广大投资者:远离网络炒汇,看好自己的钱袋子!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谨防个人财产及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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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南省分局提醒您

远离网络炒汇,看好自己的钱袋子!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谨防个人财产及权益受损

南洋学校涉案经济犯罪新手法

本报讯(记者 张太凌)公安部昨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高峰剖析了六种涉众型经济犯罪新手法的主要特点,群众要警惕不法分子以养殖、造林、返租、产权式商铺等名义,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活动。

同时披露了济南南洋学校招生过程中收取巨额教育保证金等案例。

代养蚂蚁非法集资30亿

“经济犯罪手法多样,并且不断翻新。”高峰说,这些行骗手法一是以“养殖、种植、合作造林等名目进行“联营入股返利”、租养、代养、托管、代管。如辽宁营口东华经贸(集团)有限公司以其下属企业东华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发展养殖蚂蚁为名,承诺35%-60%不等的高额回报,通过在辽宁13个市设立的分公司和代办处,面向公众非法集资近30亿元。

“再就是以促销为名的‘消费返利’教育储备金办学、造林投资‘绿色银行’等名目的集资。”高峰举例说,济南南洋学校在招生过程中,采取按年收费和一次性交纳教育保证金两种缴费方式,向部分学生家长一次性收取15万元至32万元不等的教育保证金,承诺学习期满还款,共收取教育储备金1.12亿元。

警惕非法销售“原始股”

高峰介绍的经济犯罪新手法还包括:以投资展位、铺位、公寓式酒店经营权等为名的“购后返租”;名为专卖、代理,实则进行拉人头搞传销,甚至利用互联网为中介进行的“网络传销”;以及将在国内或海外上市,届时可获得成倍投资收益为名非法公开销售“原始股”;以互联网炒汇平台,大肆实施非法外汇买卖活动等。

据统计,今年前10个月,全国公安机关共立各类经济犯罪案件6.2万起,较去年同期的5.7万起,上升了9.1%.高峰介绍说,1998年公安部成立经济犯罪侦查局,目前全国有37000名经侦民警,从事这方面的任务。从公安厅到县的公安机关都有打击经济犯罪的专门机构。

聂成涛律师:最高检认定炒外汇是诈骗,投资者如何维权?

2025年6月10日,最高检发布了检察机关打击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其中一个案例是关于炒外汇的,也就是所谓的外汇投资。今年6月是全国“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防范非法金融活动宣传月。作为专业的金融维权律师,看到这样的案例,结合自身处理相关案件,有必要对这类案件的维权发表一下自己的观点,希望对受害者有用。

一、最高检发布的案例情况

案例二:王某等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关键词】

集资诈骗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虚假炒汇平台 跨区域案件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北京达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某公司”)、北京致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某公司”)等公司实际控制人。

被告人顾某,致某公司交易部负责人。

被告人王某竹,致某公司管理人员、北京米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穆某竹,致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部负责人。

2014年1月至2020年7月间,王某陆续成立达某公司、致某公司等多家投资管理公司,伙同顾某、王某竹、穆某竹等人,搭建虚假炒汇平台MT4,通过发放传单、举办客户说明会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谎称所搭建的MT4平台可以开展真实外汇保证金交易业务。该公司与投资人签订《委托开户协议》、《账户委托管理协议》,约定由公司代为在平台“开户”并“入金”,后续由专人进行账户日常维护以及炒汇交易,公司收取一定比例的咨询费,合同到期后,返还客户本金及20%至300%不等的收益。王某等人通过上述方式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19.2亿余元,集资款主要用于返本付息和个人高消费。案发时未兑付本金3.9亿余元。

2023年8月4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王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顾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王某竹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八万元;判处穆某竹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七万元。一审宣判后,顾某提出上诉,后又撤回上诉。2023年11月1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顾某撤回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审查起诉。2021年1月11日、12日,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以王某等4人涉嫌集资诈骗罪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因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将案件移送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审查起诉。

在审查起诉期间,王某等人辩解其通过代办公司在新西兰注册了一家金融服务公司,租用了7台设在香港的服务器,所搭建MT4交易平台可以进行真实外汇保证金交易,且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检察机关针对上述辩解提出补充侦查提纲,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又开展自行补充侦查,进一步收集、提取了涉案公司电脑中安装、使用MT4炒汇软件的交易日志等电子数据,调取炒汇软件公司相关人员证言。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王某等人搭建的炒汇平台无法进行真实外汇交易业务,投资人资金也没有汇入真实的国际外汇交易市场,属于假借开展外汇保证金交易之名实施非法集资活动。王某、顾某主观明知所搭建的MT4平台虚假,直接支配集资款用于还本付息、个人挥霍等,用于生产经营仅3000余万元,二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集资诈骗罪。王某竹、穆某竹虽然不明知涉案MT4平台虚假,亦不实际控制或支配集资款流向,但二人积极参与了王某、顾某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公开宣传、并承诺返本付息的非法集资行为,应当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21年5月6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王某、顾某涉嫌集资诈骗罪,王某竹、穆某竹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起公诉。

(二)补充起诉遗漏犯罪事实。审查起诉期间,检察机关通过分析涉案资金去向,结合部分犯罪嫌疑人供述,发现王某等人在黑龙江省大庆市进行非法集资的犯罪事实,遂要求公安机关查清遗漏犯罪事实。了解到该案在当地尚处于侦查阶段后,及时通过北京市公安机关向黑龙江省公安机关通报办案情况、证据要求、追赃挽损等,并就审计标准以及补证方向等事项与两地公安机关共同沟通研究。黑龙江省大庆市公安局东安分局侦查终结后,经由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将案件相关证据材料移送检察机关。2022年1月14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对遗漏犯罪事实补充起诉,认定王某等人在黑龙江省大庆市等地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共计1亿余元,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3000万余元。

【典型意义】

(一)全面查清实际经营模式,准确区分此罪与彼罪。当前外汇保证金等金融衍生品交易平台相关犯罪案件多发,但经营模式存在较大差异。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要注重穿透审查平台架构和资金去向,多角度挖掘涉案电子数据信息,重点包括是否通过后台修改账户数据、控制行情,是否许诺保本保息非法吸收资金,投资资金是否用于外汇交易以及资金实际去向等。在此基础上,全面查清业务违法性和实际经营模式,根据实质法律关系准确区分集资诈骗罪、诈骗罪与非法经营罪等罪名,依法定罪处罚,做到不枉不纵,罚当其罪。

(二)严格落实“三统两分”要求,全面查清跨区域非法集资犯罪事实,依法追诉犯罪。当前跨区域非法集资案件多发,主案办案地全面查清非法集资人全部犯罪事实,是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规定的“三统两分”的基本要求。主案办案地检察机关要注重通过讯问被告人、审查资金证据等方式审查在案犯罪嫌疑人是否有遗漏犯罪事实。对于发现犯罪嫌疑人在其他地区有非法集资犯罪事实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移送起诉。注意加强与其他涉案地办案机关的沟通协调,及时通报证据要求、诉讼进展等,实现办案线索互联、证据材料共享。

二、法律分析

很遗憾这个案件的判决书网上查不到,我们看不到相关判决的全文,也无法了解其中的具体细节,但根据已经公开的这些细节,我们也可以略知一二。

第一,在国内,炒外汇肯定是违法的,在国内没有经过批准的外汇平台都是违法的,目前国内就没有合法的外汇平台,所以在国内炒外汇都是违法的,这一点希望投资者应该明白。很多人学习炒外汇,都想为了赚钱,但没想到的是根本赚不到钱,反而亏钱了,怎么办?除了维权还能做什么呢?炒外汇,是假平台,他们怎么可能让你赚钱呢?让你赚钱了,他们就亏钱了,这是对赌的,不可能让你赚钱,只能让你亏钱他们赚钱。

第二,根据案件纰漏的相关信息,我们可以知道,平台是假平台,根本不是真的。在审查起诉期间,王某等人辩解其通过代办公司在新西兰注册了一家金融服务公司,租用了7台设在香港的服务器,所搭建MT4交易平台可以进行真实外汇保证金交易,且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检察机关针对上述辩解提出补充侦查提纲,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又开展自行补充侦查,进一步收集、提取了涉案公司电脑中安装、使用MT4炒汇软件的交易日志等电子数据,调取炒汇软件公司相关人员证言。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王某等人搭建的炒汇平台无法进行真实外汇交易业务,投资人资金也没有汇入真实的国际外汇交易市场,属于假借开展外汇保证金交易之名实施非法集资活动。王某、顾某主观明知所搭建的MT4平台虚假,直接支配集资款用于还本付息、个人挥霍等,用于生产经营仅3000余万元,二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集资诈骗罪。

这个案件的关键是如何证明这个平台不是假平台?从骗子的角度来说,他们在国外注册金融公司,租用服务器,就可以做真实的外汇交易了?在国内最大的问题是,你资金怎么到的国外,你资金到不了国外,你这个就不是真实的外汇交易。所以要证明不是诈骗,这个问题是解决不了的问题,也就是说,只要咱们国家外汇管制不放开,这些所谓的炒外汇的、炒外盘期货的等都是诈骗。所以不要想着通过炒这些赚钱了,普通人能做的就是炒股,其他的都不要做了。

第三,此案定性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从个人的角度来说,此案定性为诈骗罪更合适,实践中对这类案件,多数定性为非法经营罪或诈骗罪,定集资诈骗罪和非吸犯罪的,非常少见。这个案件,定罪是集资诈骗,那当然是要退赃的,对受害者来说,算是比较好的结果,至少能够退回来一部分钱,这类案件多数都是退不回来的,定非法经营罪的,直接就没收了。对于没有进入刑事程序的这类案件,受害者如何维权呢?

三、被骗之后,律师教你如何维权?

不是所有的诈骗案件,警察都会立案调查,有些纯诈骗案件,警察即使立案了也不一定会去调查。所以,很多时候还是要靠自己去维权。特别是被骗金额巨大的案件,还是要想办法靠自己维权比较靠谱。

那么具体到本案,如何维权呢?虽然笔者不能看到所有的证据材料,但根据我们的经验,应该有一个初步的方案。

首先,骗子是怎么接触到你的,有没有中介或介绍人,当骗子玩消失的时候,那么介绍人或中间人就是一个关键人物。当警察不处理,需要自己维权的时候,自己只能起诉维权,那么这些中间人也会成为本案的被告,也就是说,与骗子相关的所有人,都可能会成为本案的被告。所以,不要轻易给别人介绍资源、介绍朋友,如果他们生意合作比较好,他们不会感谢你,但一旦出现问题,他们一定会抱怨你这个介绍人。当发现被骗之后,也会面临这个问题,你给别人介绍的是骗子,那么你作为介绍人不应该承担责任吗?你有没有和骗子分赃?这都有合理怀疑。

其次,想维权的前提是要有证据,没有证据无法维权。笔者在处理很多案件的时候,发现很多受害者没有证据,包括特别重要的聊天记录,都删除了,无法恢复。没有相关的聊天记录,就无法证明被骗的过程,没有证据,法院都不会支持你。有些情况下,骗子的套路,只能通过刑事手段来解决。因为不上刑事手段,骗子的套路你根本就查不清。但警察又不立案,这个时候,如何维权?法院如何判决?这就是为什么,你明明被骗了,却打不赢官司的原因所在。骗子的套路太深,但没有关键证据,这个官司你还真不一定能打赢。

最后,能维权的前提是要找到骗子。你被骗的全部证据都在,但却找不到骗子,也无法维权。所以找到骗子是所有案件维权的关键。当骗子玩消失之后,资金流向就成了唯一的关键线索。律师帮忙去诉讼维权,资金流向是唯一的真实线索,有时候收款人也是唯一的被告。当然警察去破案抓人,也是通过资金流向进行。

结合这些情况,具体到本案,受害人首先要查找收款人是谁,这些收款人和骗子是什么关系,此案,到底是经济纠纷还是纯粹的诈骗,对此警察会有一个初步的判断。如果作为经济纠纷,那么受害人只能诉讼解决。如果认定为是刑事案件,那么警察应该会介入抓人。最后提醒大家,一定要注意身边所谓的朋友,很多时候骗子就在身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