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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即期信用证、远期信用证、假远期信用证和预支信用证

第五节 即期信用证、远期信用证、假远期信用证和预支信用证

按付款时间的不同,信用证可分为即期信用证、远期信用证、假远期信用证和预支信用证。

一、即期信用证(Sight Credit)

即期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跟单汇票或装运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这类信用证包括即期付款信用证和要求即期汇票的议付信用证,其特点是受益人的收汇迅速、安全,有利于资金周转。这种即期信用证在国际结算中使用得最为普遍。

在实务中,一般通过两种方式实现即期付款。一种是「单到付款或议付」,即开证行或被指定的付款行收到受益人(或议付行)提示的相符单据后立即付款。而开证申请人也需立即向开证行付款赎单。因此,从出口商提示到开证行付款,时间只是一个邮寄单据的邮程和开证行审单所需的时间。若付款行是受益人所在地的银行,则受益人提示单据后,经过付款行审单的时间即可取得信用证款项。另一种方式是「电报偿付」,用于议付信用证,即受益人所在地的议付银行收到相符单据后,用电报或电传向开证行或其指定行发出通知,说明单据已按规定寄送,要求立即付款,开证行或其指定行接到通知后立即付款。若开证行规定,向议付行的偿付应由开证行的另一分行或第三方银行办理,则要及时向偿付行提交照付索偿的适当指示或授权,且不得以索偿行必须向偿付行证实单据相符作为先决条件。付款后若发现单据不符,开证行或付款行有权追索,因为此项付款是在未审单的情况下进行的。

另外,还有一种特殊的即期信用证,称为现金信用证(Cash Credit),即进口商在申请开立信用证时,向开证行交纳相当于信用证金额的一笔资金。对开证行来说,这与开证抵押具有相同的作用,但在性质上却不同于开证抵押。开证行在此信用证中特别声明,该笔资金由开证行代开证申请人专为受益人利益保有,专款专用,以待受益人凭相符单据支取,不得移做他用。因此,这对出口商十分有利,一旦开证行倒闭,受益人可以从该笔资金中优先受偿。

二、远期信用证(Usance Credit)

远期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相符的货运单据和汇票(或只有货运单据)后不立即付款,若有汇票先予以承兑,等到信用证规定的日期才付款的信用证。远期信用证包括承兑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和假远期信用证以及要求开立远期汇票的议付信用证。

远期信用证的受益人提示了汇票和单据后,只能在信用证规定的日期获得付款,在此之前,进口商也无须偿付。因此,这实际上是出口商为进口商提供贷款,解决了进口商的资金周转困难。出口商接受远期信用证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在获得付款之前,若开证行破产,出口商就失去了信用证的保障;若由于进口地政局不稳、经济混乱或两国关系恶化,而使两国间的支付不可能,即使开证行愿意承担其信用证下的责任,也可能无法付款。因此,受益人接受远期信用证时必须慎重考虑,了解开证行、进口商的资信情况,以及进口地的政治、经济形势是否稳定,充分估计可能存在的风险。在远期信用证的交易中,出口商可以适当地以其承担的风险为筹码,同进口商讨价还价,获得更有利的交易条件。当然,远期信用证对出口商也有好处,因为毕竟有银行信用证作为赊销交易的保证,货款两空的可能性相对较小,而且,由于远期信用证有利于进口商,因此对出口商促销商品、扩大贸易也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若出口商同意采用远期信用证方式,由于远期而发生的利息应设法转嫁给进口商,具体做法是,将利息包括在货价之中。这种远期信用证一般不说明远期付款发生的利息由谁负担,而只注明到期付款,出口商在承兑信用证情况下,只能收到票面额扣除贴现息后的差额。但也有在信用证中明确贴现息由出口商负担的。信用证中一般载明如下文句:「Payment of drafts drawn under this Credit will be effected××days after sight.Discount charges if any, are to be borne by beneficiary.」延期付款信用证由于没有汇票贴现机制可以利用,因此,出口商必须将利息打入货价中。

三、假远期信用证(Usance Credit Payable at Sight)

假远期信用证是指,买卖双方达成即期交易,但进口商出于某种目的和需要,在信用证中要求受益人以即期交易价格报价,开立远期汇票,由进口商负担贴现息及有关费用,而受益人按规定即期收汇的一种信用证。

由于该信用证中规定开立远期汇票,开证申请人要等到汇票到期日才付款偿付开证行,因此,对开证申请人而言具有远期信用证同样的效果;但对受益人而言,由于它能按规定即期十足收汇,因而习惯上称之为「假远期信用证」。假远期信用证一方面满足了受益人即期十足收汇的要求,另一方面又适合了进口商将即期交易转化为远期交易的愿望和需要,实质上是开证行或付款行或贴现市场为进口商提供的融资便利。

(一)使用原因

在即期交易中,本应采用即期付款方式或采用即期信用证结算货款,但有时进口商却提出采用假远期信用证付款,其中原因包括:一是摆脱进口国家外汇管制法律的限制。有些国家由于外汇紧缺,因此在外汇管制法令中规定,所有进口交易一律远期付款。这样,银行只能开立远期信用证。于是,当该国进口商同外国的出口商达成即期付款交易时,只能采用远期信用证,同时作出安排,保证出口商即期收汇的假远期做法。二是进口商借助这种信用证可以利用银行的资金或贴现市场的资金,解决资金周转的困难。利用假远期信用证融资比从银行贷款便利,而且贴现息较低,融资成本低。因此,假远期信用证可以满足进口商的需要,或缓解在进口国开立即期信用证存在的法律障碍与出口商即期收汇之间的矛盾。

(二)操作程序

假远期信用证没有固定形式,信用证中也没有注明是假远期,只是列有假远期付款的一些条款,且各银行使用的语句也不完全相同,因此,作为出口商的受益人应仔细分析这些条款,辨别是一般远期信用证还是假远期信用证。假远期信用证的即期支付条款,如:Drawee will accept and discount usance draft drawn under this Credit.All charges are for buyer’s account, usance draft payable at sight basis.(信用证项下的远期汇票由付款人承兑并贴现,所有费用由买方负担,远期汇票即期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