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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体)外汇管理业务审批流程图.doc

资本业务操作流程

1、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

发给外汇登记证,如外证号后加“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

获得工商、商务等部门证照一个月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

直接投资设立外资企业外汇登记

企业应于每年4-6月参加外汇年检

获得商务部门并购的批准文件及证书,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证照后一个月内到外汇管局办理

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资企业的外汇登记

应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变更等手续及境外资金调回后才可办理设立、并购境内企业的外汇登记,办理时提供商务部门批准返程投资的文件及证书等材料

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并购境内企业外汇登记

2、资本金账户及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

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办理外汇登记的

到外汇指定银行开户并办理结汇手续

账户设定最商限额

提供外汇登记证及申请书开立资本金账户

账户内资金支付完毕后自动关闭

1.企业提供书面、营业执照和外汇登记证、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途的支付证明(如工资名册、购货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工程合同等)、视情况要求的其它材料。

2.单笔结汇超过100万美元或单一企业当日累计结汇超过100万美元,应于业务结束的下一个工作日以传真形式报送《资本金大额结汇情况表》

3.超过贷方累计发生额、企业经营范围的不予结汇;

4.20万美元以下的小额支付,在办理下一笔结汇时应提供上一笔结汇资金用途明细清单

5.超过等值20万美元的,要求提供有关结汇资金用途的书面支付命令,银行可凭企业结汇申请和支付命令,将结汇的人民币资金转存该企业人民币账户暂过渡,并在两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最终收款人。

未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前,开立外国投资者专用账户

包括四类:投资类

收购类

费用类

保证类

剩余资金经外汇局核准可向企业资本金账户划转或原路退回

账户限额及结汇需外汇局审批

核定期限届满,关闭该账户

注明:1、不允许异地开户,账户内资金应以现汇汇入。

2、四类专用账户不适用于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

3、除投资类专用账户外,其它三类专用账户在开户后10个工作日内汇入的资金应不低于核定限额的30%,否则开户银行应予以关闭。

3、股权转让结汇及购付汇

由收款人向外汇局申请结汇居民个人出让股权的,即可在户籍所在地,也可在股权资产所在地办理结汇手续

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到商务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的批复核准等手续

以外国投资者名义开立保证类专用账户,汇入股权转让款

外方收购境内机构及个人股权结汇

股权转让对价支付到位后5日内,外方自行或委托股权出让方办理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证明,作为证明外方股权收购对价已到位的有效文件

境内机构或居民个人收汇,挂银行临时账户,

境内机构及个人向外汇局申请股权转让款的购汇汇出

如原为外商投资企业的,需到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变更

境内机构及居民个人收购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权购付汇

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到商务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的批复核准等手续,办理股权转让收益的外方的完税等事宜

说明:境内机构及居民个人向外方转股,应收取外方经外汇局核准的人民币,特殊情况境内机构需保留外汇的,上报总局审批。

4、外国投资者境内再投资、增资

审核后出具再投资的核准件,涉及境内外汇划转的,应同时出具核准境内外汇划转的核准件,注明划转金额

1、未分配、未完税利润不得用于外方再投资

2、外方未缴足足资本的,其实现的利润不能用于补缴未缴的注册资本

3、拟再投资的企业需获得商务部门的批准

4、按属地原则申请办理

所得利润再投资、增资

企业凭核准件进行资金划转及验资询证

1、未完税收入不得用于再投资;

2、外国投资者需是拟再投资企业股东且负有出资义务

3、涉及先行回收投资的,另需提交原企业合作合同、财政部门批复、担保函等材料;

4、涉及股权转让的,另需提交转股协议、商务部门关于股权变更的批准证书等;

5、经外汇局核准的人民币资金再投资,享受与外汇出资同等待遇

6、外国投资者仅就其实际已到位出资、已支付转股对价的范围内享有权益。

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等所得财产在境内再投资、增资

审核后出具再投资的核准件,涉及境内外汇划转的,应同时出具核准境内外汇划转的核准件,注明划转金额

企业凭核准件进行资金划转及验资询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