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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普通人相关的“增值税改革”,我们划了五个重点

“买国外软件服务从此要缴税了?”

“民办幼儿园保教费全免税?”

2025年,全球关税、境外炒股补税、“房东”税等屡屡刷新大众眼球,这不,最近又有个大家每天都能遇到的种类也要改了——增值税。

8月1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就《增值税法实施条例(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意见稿_非贸付汇计算增值税_小规模纳税人转一般纳税人限制

顾名思义,增值税即对商品“增值”部分收的税,它也是我国“头号税种”,2024年收入达6.57万亿元,占全国税收总额的38%。

增值税怎么收?我们不妨用一顿火锅来拆解:

屠宰场的老王,进货1000元(不含税)买了批牛肉,加工后以1500元(不含税)卖给火锅店。这中间500元的差价,就是“增值”,按13%的税率算,老王产生了500×13%=65元增值税。

火锅店的张老板,投入了调料、人工、房租等成本,又将牛肉以2500元(不含税)卖给预备请客户大吃一顿的小明,这里的“增值”是2500-1500=1000元,按13%算增值税是1000×13%=130元。

最后看小明,作为最终消费者,无法抵扣税款,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他吃的这顿火锅里,藏着老王交的65元与张老板交的130元。。

由此可见,增值税就如同一根链条,每个环节只对“新增价值”缴税,前一环节的税成为下一环节的抵扣凭证,最终所有税款都由小明这样的消费者承担,因此无论是日常消费还是经营企业,增值税都与普通人高度相关。

而本次《条例》初稿,共计57款条例,涵盖了税率适用、税额计算、税收优惠等关键章节,透过初稿,为何要改革?哪些行业或职业迎春风?又有哪些领域需紧急调整策略?哪些部分与普通人相关联?今天就来简单聊聊。

一次查漏补缺

增值税的规模之大,需要不断完善的法律体系前来支撑。

此次增值税改革的推进,源于多重现实痛点的叠加与发展需求的驱动。

国际上,发达国家普遍采用“法律+实施条例+操作细则”的增值税立法模式。

在我国,自1994年起施行《增值税暂行条例》,辅以一系列细则、公告及补充文件,共同构成了增值税制度体系。2016年“营改增”后,税制体系进一步复杂化,但《暂行条例》始终属于“国务院规定”,法律层级较低,且未能及时更新,存在模糊性。

2024年12月,《增值税法》经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定于2026年1月1日正式生效。但法律是框架性的,具体操作需靠《实施条例》细化——这也是本次“征求意见”的由来。

小规模纳税人转一般纳税人限制_非贸付汇计算增值税_增值税法实施条例意见稿

至于具体细化了哪些领域,我们总结后发现,一方面,是针对过去法条无法覆盖的领域和问题,进行了优化。

还是以老王的屠宰场为例,他花100万元买机器时缴了13万元增值税,产品销售时还要就该成本的销售额再缴税,相当于这台机器的成本被重复征税。

另一方面,随着数字经济与跨境交易蓬勃发展,新的问题不断出现,《条例》初稿则对这方面进行了增补。

比如游戏皮肤、在线课程等数字化产品,究竟该归为“货物”还是“服务”,边界不清晰的情形有待进一步更新。

换言之,这是一次查漏补缺的过程。本次《条例》的核心,是明确“谁来交、交多少、怎么扣、如何管”,在不改大方向的基础上,把原来容易钻的空子、模糊的口径全部“钉死”。

对企业而言,条例的细化意味着更稳定的预期和更清晰的规则,从根源上减少“摸着石头过河”的合规成本。

5个重点

《条例》初稿亮相后,我们总结了几个值得关注的看点:

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升不能降”

在我国,“小规模”和“一般纳税人”的经营分界点为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前者简易计税,增值税率通常为3%,实际中不少减到按1%征收或免征;后者根据行业不同分为6%、9%、13%等。

这次《条例》初稿,默认了自然人为小规模纳税人,且一般纳税人无法转回小规模。

举例来说,老张火锅店旺季时销售额达600万元,过去可在超标时先按13%缴税,淡季时再转回小规模按1%缴,但以后,一旦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就需持续按13%计税。这就堵住了“切换身份避税”的漏洞,倒逼规范经营。

值得一提的是,借由前述的进项抵扣,成为一般纳税人后,老张的实际税负未必会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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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大厅缴纳税款

细化了抵扣规则

《条例》初稿中,关于“不得抵扣”的情形更清晰,涵盖贷款服务、非应税交易,以及交际应酬、集体福利等个人消费对应的进项税。

对企业而言,招待费、福利费即便取得专票也不能抵扣,财务可直接要普通发票,省得抵扣后再调整;对个人来说,像小明这样请客户吃火锅这类应酬消费,即便拿到专票也没法抵,不用再向单位要;但因公出差的住宿费,合规专票仍能正常抵扣。

开票红线的收紧,意味着面向个人客户的企业,不能再以“帮客户省税”为由虚开专票。

同时,《条例》初稿还提到“强化数字化流程”,异地项目预缴增值税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线上办理,减少了“人跑税”的成本。

明确“跨境”的判定标准

消费发生在哪里,直接影响到增值税归属。本次《条例》初稿中提及的与“跨境”有关的业务,包括软件外包、在线教育、境外云服务等。

举例来说,海外设计公司为火锅底料设计海外推广页面,若设计成果仅用于境外广告投放,属于“境外消费”,无需缴税;若设计内容需在境内电商平台展示,则需按6%税率缴纳增值税,如此,可以防止税源流失。

更新了农业、教育、医疗、养老等领域的“清单”

比如,医疗机构不包括美容机构及非医疗性质的诊所;正规托儿所、幼儿园、养老机构、残疾人机构提供的保育费、教育费等服务免征增值税;正规学历教育的相关收入免征增值税。

企业混合用途长期资产,以500万元为临界点

过去购买生产火锅底料的设备,企业进项税60万元要分10年抵扣,每年只能抵6万元。新规之下,500万以下的设备直接全额抵扣,超过500万的先全额抵扣,再按使用年限逐年调整。

综上而言,当链条更加“清晰”,企业的合规成本会下降,灰色操作空间会被压缩,普通消费者能享受到的价格也更透明。

被影响的行业与职业

那么,又有哪些行业会在《条例》的影响下出现变局?

许多机构认为,制造业和跨境电商等是主要受益者。

500万长期资产抵扣规则优化后,设备投入大、更新频率高的企业,能释放沉淀资金,用于升级和研发。

比如车企可能因此降低成本,这部分红利传导至终端售价后,消费者将间接受益——原价几十万的车,有望带来数千元的价格下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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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制造

跨境电商的利好,则源于新规对“境外消费”适用场景的清晰界定:出口服务只要能证明成果在境外使用,即可享受零税率红利。

例如,火锅底料在海外打广告花费1亿元:按13%税率计算,其对应的增值税约为1150万元(1亿元×13%/(1+13%))。

此前若难以完整举证“服务在境外消费”,仅能部分退税;新规下,只要提供境外的使用记录、服务器地址等证明,即可全额退还。

同样的原理,进口到国内的海外化妆品,相比非正规渠道,价格透明度和合规性更高,消费者权益则更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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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店内选购进口化妆品的顾客

反之,艺术品、二手奢侈品、寄卖平台的跨境交易需同时缴纳关税和增值税,且反洗钱条例要求交易方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类似电影里的场景——“某藏家通过香港拍卖行竞拍昂贵油画”,需按(货值+关税)的13%缴纳增值税,叠加3%关税后,总成本增加约16%。

同样需要对此留心的,还有金融业和不动产租赁行业等。

比如,银行向火锅店收取10万元贷款手续费时,按规定,对应的1.3万元进项不能抵扣,得直接计入火锅店的成本。

一方面,这会让企业对“哪些费用能抵扣、哪些不能”更敏感,会主动要求金融机构压缩不必要的中间费用;另一方面,也会倒逼金融业少靠“隐性收费”牟利,转而通过优化服务效率来留住客户。

而不动产租赁行业,如果既有应税用途(比如出租),又有非应税用途(比如自用),进项税处理就不能像过去那样“一刀切”,这对资产用途复杂的租赁企业提出了更精细的核算要求。

比如,火锅品牌买了楼,一楼开店,二楼办公,得按实际用途“按年算账”,要是懒得记录,算错了比例,最后得补税。

还有一个情形是外国游客在国内通过在线平台租房,若房东为中国居民,平台需按租赁收入代扣增值税,实际税负可能转嫁给租客,导致房租略涨。

类似的,个体户也要注意初级农产品属于免税范围,加工品属于应税范围,比如火锅店既卖新鲜牛肉,又卖火锅底料,需分开记账,避免补税。

此外,新规之下还会带火许多新兴职业方向,比如跨境税务架构师、资产经纪人,以及帮助传统企业适应电子发票和数字化税务管理的顾问、分析师。

而一些行业跨界合作的可能,比如在就业退税政策中,盲人按摩机构可享受特殊优待,部分嗅觉敏锐的SPA会所,可能会考虑与盲人店深度合作,探索享受政策优惠的可能性。

更“机灵”的案例,可能会是这样:

鲜牛奶属于初级农产品,免增值税。于是某奶酪厂灵机一动:不再买牛,而是和牧民合伙成立合作社,牧民以奶牛入股,合作社负责产鲜奶。

工厂从合作社租牛,支付的100万租金因属于农产品生产配套环节而免税;同时合作社把鲜奶低价卖给工厂,工厂加工奶酪时,既能靠鲜奶采购抵扣进项税,又能借着“租赁免税”把部分成本剥离到免税环节,一增一减间,巧妙降低了税负。

拉弗曲线

这种通过规则细化释放企业活力的逻辑,正契合了经济学中的拉弗曲线理论:上世纪70年代,美国经济学家提出,税率与税收收入呈倒U形关系——税率过低或过高都不利于税收增长,存在一个最优区间。

好的税收政策不是简单“收得多”,而是通过合理设计让企业“赚得多”,激活市场主体、促进经济增长,反而能带来更丰沛、更可持续的税收源泉。

当税率和征管规则保持稳定透明,企业敢于扩大投资、升级设备、创新技术,税基自然会随经济活动的活跃而扩大,最终实现“企业盈利-税收增长”的良性循环。

受权发布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新华社北京12月25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2024年12月25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税率

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五章 征收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的增值税制度,规范增值税的征收和缴纳,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增值税税收工作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的所有权,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第四条 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是指下列情形:

(一)销售货物的,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不动产、自然资源所在地在境内;

(三)销售金融商品的,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四)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

(三)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

(一)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

(二)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依照法律规定被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

(四)取得存款利息收入。

第七条 增值税为价外税,应税交易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额。增值税税额,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在交易凭证上单独列明。

第八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应当按照一般计税方法,通过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应纳税额的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增值税的计税方法等,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法所称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五百万元的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按照本法规定的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对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作出调整,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章 税率

第十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十三。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除本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九:

1.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六。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第十一条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征收率为百分之三。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两项以上应税交易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

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十四条 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应纳税额为当期销售额乘以征收率。

进口货物,按照本法规定的组成计税价格乘以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为关税计税价格加上关税和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委托境内代理人申报缴纳税款的除外。

扣缴义务人依照本法规定代扣代缴税款的,按照销售额乘以税率计算应扣缴税额。

第十六条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按照销售额乘以本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纳税人应当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

第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不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第十八条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十九条 发生本法第五条规定的视同应税交易以及销售额为非货币形式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确定销售额。

第二十条 销售额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销售额。

第二十一条 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的部分,纳税人可以按照国务院的规定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或者申请退还。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二)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三)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四)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五)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二十三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法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前款规定的起征点标准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二)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三)古旧图书,自然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残疾人个人提供的服务;

(七)托儿所、幼儿园、养老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服务,殡葬服务;

(八)学校提供的学历教育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九)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前款规定的免税项目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扶持重点产业、鼓励创新创业就业、公益事业捐赠等情形可以制定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国务院应当对增值税优惠政策适时开展评估、调整。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兼营增值税优惠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增值税优惠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项目,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可以放弃增值税优惠;放弃优惠的,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得享受该项税收优惠,小规模纳税人除外。

第五章 征收管理

第二十八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

(二)发生视同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完成视同应税交易的当日。

(三)进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报关进口的当日。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日。

第二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省级以上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应当向其应税交易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自然人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提供建筑服务,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进口货物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地点申报纳税。

(五)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境外的,应当向应税交易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第三十条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

法律、行政法规对纳税人预缴税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

海关应当将代征增值税和货物出口报关的信息提供给税务机关。

个人携带或者寄递进境物品增值税的计征办法由国务院制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出口货物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适用零税率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出口退(免)税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三十四条 纳税人应当依法开具和使用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国家积极推广使用电子发票。

第三十五条 税务机关与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海关、市场监督管理、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增值税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配合机制。

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协助税务机关开展增值税征收管理。

第三十六条 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