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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股指期货交割时间

股指期货交割日”、“期权交割日”、“A50期货交割日”,都极易引发A股市场的波动。特别是“股指期货交割日”,这个影响最大,因为在金融市场中,股指期货交易占据着重要地位,而交割时间是股指期货交易规则里的关键一环。以上素材来源于:衍生股指君

2025年股指期货交割时间:具体为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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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规定,沪深 300 股指期货、上证 50 股指期货、中证 500 股指期货以及中证 1000 股指期货的交割日,通常为合约到期月份的第三个星期五。若该日恰逢国家法定假日,交割日期便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特殊说明:

2月因春节假期(2月17日-23日)顺延交割至2月24日(周一)。

其他月份若交割日遇突发性节假日(如临时调休),以交易所公告为准。

国内股指期货采用现金交割制度,合约到期时以标的指数的最后两小时算术平均价进行结算。具体交割时间框架如下:

合约月份:分为当月、下月及随后两个季月(如2025年3月、4月、6月、9月)。

最后交易日:合约到期月份的第三个星期五(遇国家法定假日顺延)。

交割日:与最后交易日为同一天,即最后交易日收市后完成现金交割。

股指期货交割日_2025年股指期货交割日_股指期货交割流程

2025年股指期货交割流程

准备阶段:在合约到期前,交易所会向持有未平仓合约的投资者发送交割通知,其中涵盖交割的具体要求、时间表和相关费用等重要信息,投资者需仔细研读,做好相应准备。

资金准备:对于多头(买入)持仓投资者,若结算价高于其买入价,投资者盈利,交易所会将盈利资金划拨至投资者账户;反之,若结算价低于买入价,投资者亏损,需确保账户中有足够资金用于支付亏损差额。空头(卖出)持仓投资者则反之。

例如,投资者持有沪深 300 股指期货多头头寸,开仓价为 3800 点,交割结算价为 3900 点,合约乘数为每点 300 元,不考虑手续费等成本,其盈利为 (3900 – 3800)×300 = 30,000 元,这笔资金会在交割完成后划入投资者账户。

交割执行:在交割日当天,交易所依据交割结算价,自动核算投资者的盈亏情况,并进行资金的划转。整个过程由交易所系统自动完成,无需投资者手动操作过多步骤,但投资者需密切关注账户资金变动情况。

2025年股指期货交割需要注意什么?

1、股关注市场动态:最后交易日市场波动可能加大,需密切关注。

2、注意熟悉合约规则:明确到期日、最后交易日及结算价计算方法等。

3、股及时平仓:无交割意愿者,应在最后交易日前平仓以避免风险。

4、遵守交易所规定:严格遵守交割规定,避免违规操作导致的处罚。

5、确保资金充足:交割采用现金结算,需保证账户资金足够支付可能亏损。

股指期货是什么意思?

股指期货,全称股票价格指数期货,也常被称为股价指数期货、期指,是以股票价格指数为标的物的金融期货合约。简单来说,交易双方依照事先约定,同意在未来特定时间,按照约定的股价指数大小,进行标的指数的买卖。

交易时间

以常见的沪深 300 股指期货为例,其交易时段为 “上午 9:30 – 11:30,下午 13:00 – 15:00”,最后交易日时间也是 “上午 9:30 – 11:30,下午 13:00 – 15:00” 。与股票市场开盘时间同步,方便投资者利用期指管理投资组合风险,依据股市波动在股指期货市场做出相应操作。

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只需缴纳一定比例保证金就能建立头寸,一般保证金比例在 10% – 15%,具体由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调整 。

假设沪深 300 股指期货某合约价格为 4500 点,交易单位每点 300 元,合约价值是 4500×300 = 135 万元,若保证金比例为 12%,投资者仅需缴纳 135 万 ×12% = 16.2 万元保证金即可参与交易。保证金制度虽然能以小博大,但也放大了投资风险,一旦市场走势与预期相悖,损失也会按相同杠杆倍数扩大。

最后,以上个人观点仅供参考,不做为买卖依据,盈亏自负。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股指期权合约交易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股指期权合约交易行为,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实施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交易所、会员、客户、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未规定的,按照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合约

第四条 股指期权合约是以股票指数为标的物的期权合约。

沪深300股指期权合约的标的指数为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发布的沪深300指数。

第五条 沪深300股指期权合约的合约乘数为每点人民币100元。

第六条 股指期权合约类型分为看涨期权合约和看跌期权合约。

第七条 股指期权合约以指数点报价。

第八条 沪深300股指期权合约的最小变动价位为0.2指数点。

第九条 股指期权合约的合约月份为当月、下2个月及随后3个季月。季月是指3月、6月、9月、12月。

第十条 股指期权合约的行权价格覆盖标的指数上一交易日收盘价上下浮动10%对应的价格范围。

对沪深300股指期权当月与下2个月合约:行权价格≤2500点时,行权价格间距为25点;2500点10000点时,行权价格间距为200点。

对沪深300股指期权随后3个季月合约:行权价格≤2500点时,行权价格间距为50点;2500点10000点时,行权价格间距为400点。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行权价格间距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股指期权合约的行权方式为欧式,买方只可在期权合约到期日当天行使权利。行权日与到期日为同一天。

第十二条 股指期权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为合约到期月份的第三个星期五。最后交易日为国家法定假日或者因异常情况等原因未交易的,以下一交易日为最后交易日。

第十三条 股指期权合约的到期日同最后交易日。

第十四条 股指期权合约的交割方式为现金交割。

第十五条 沪深300股指看涨期权合约交易代码为IO合约月份-C-行权价格,看跌期权合约交易代码为IO合约月份-P-行权价格。

第三章 交易业务

第十六条 股指期权合约交易指令为限价指令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指令。

限价指令可以附加即时全部成交或撤销和即时成交剩余撤销两种指令属性。

第十七条 股指期权合约采用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交易方式。

开盘集合竞价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25-9:30,其中9:25-9:29为指令申报时间,9:29-9:30为指令撮合时间。

连续竞价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30-11:30(第一节)和13:00-14:57(第二节)。

收盘集合竞价时间为每个交易日14:57-15:00。

第十八条 交易所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下一交易日上市交易的合约:

(一)当月期权合约到期后,根据合约月份挂盘新的月份合约;

(二)每个交易日收盘后,交易所按照合约行权价格覆盖标的指数收盘价上下浮动10%对应价格范围的规定,依据行权价格间距,挂盘新行权价格的合约;

(三)新上市期权合约的挂盘基准价由交易所确定并公布。

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挂盘新合约。

第十九条 会员、客户可以申请对其同一交易编码下的双向期权持仓进行对冲平仓。对冲结果从当日期权持仓量中扣除,并计入成交量。具体方式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第二十条 客户可以向做市商询价,询价合约、询价频率由交易所确定并公布。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会员应当对其客户的询价进行管理,要求其合理询价。

第四章 结算业务

第二十一条 股指期权合约除最后交易日外的当日结算价为合约当日收盘集合竞价的成交价格。当日收盘集合竞价未形成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不合理的,交易所有权决定当日结算价。

股指期权合约最后交易日的结算价确定方法如下:

(一)对看涨期权合约,合约交割结算价高于行权价格的,该合约最后交易日的结算价为交割结算价与行权价格的差额,其他情形下最后交易日的结算价为零;

(二)对看跌期权合约,合约交割结算价低于行权价格的,该合约最后交易日的结算价为行权价格与交割结算价的差额,其他情形下最后交易日的结算价为零。

第二十二条 股指期权合约交割结算价为最后交易日标的指数最后2小时的算术平均价。计算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第二十三条 当日结算时,股指期权合约卖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标准为:

每手看涨期权交易保证金=(合约当日结算价×合约乘数)+max(标的指数当日收盘价×合约乘数×合约保证金调整系数-虚值额,最低保障系数×标的指数当日收盘价×合约乘数×合约保证金调整系数)

每手看跌期权交易保证金=(合约当日结算价×合约乘数)+max(标的指数当日收盘价×合约乘数×合约保证金调整系数-虚值额,最低保障系数×合约行权价格×合约乘数×合约保证金调整系数)

其中,股指期权合约的保证金调整系数、最低保障系数由交易所另行规定。看涨期权虚值额为:max

(本合约行权价格-标的指数当日收盘价)×合约乘数,0

;看跌期权虚值额为:max

(标的指数当日收盘价-本合约行权价格)×合约乘数,0

第二十四条 股指期权合约卖方开仓时,交易所按照上一交易日结算时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收取合约卖方交易保证金。股指期权合约卖方平仓时,交易所释放合约卖方所平合约的交易保证金。

第二十五条 股指期权合约的手续费标准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第五章 行权与履约

第二十六条 会员、客户在同一交易编码下的某一期权合约持仓,以净持仓参与行权或者履约。

第二十七条 股指期权合约到期日结算时,交易所对符合下列行权条件的买方持仓自动行权:

(一)买方提交行权最低盈利金额的,行权条件为合约实值额大于买方提交的行权最低盈利金额和交易所规定的行权(履约)手续费两者中的较大值;

(二)买方未提交行权最低盈利金额的,行权条件为合约实值额大于交易所规定的行权(履约)手续费。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权条件的买方持仓,视为放弃行权。

期权合约实值额为最后交易日的结算价乘以合约乘数。

第二十八条 股指期权合约买方可以在到期日9:30-15:15,向交易所提交行权最低盈利金额。

第二十九条 交易所根据行权的买方持仓,按照卖方的持仓比例进行行权配对。

第三十条 股指期权合约行权时由交易所按照最后交易日的结算价进行现金交割,了结相应持仓。

第三十一条 股指期权合约行权盈亏=∑(最后交易日的结算价×买入看涨期权合约行权数量×合约乘数)+ ∑(最后交易日的结算价×买入看跌期权合约行权数量×合约乘数)- ∑(最后交易日的结算价×卖出看涨期权合约行权数量×合约乘数)- ∑(最后交易日的结算价×卖出看跌期权合约行权数量×合约乘数)

行权盈亏计入当日盈亏。

第六章 风险管理

第三十二条 股指期权合约的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是指其每日价格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标的指数收盘价的±10%。具体涨跌停板价格为:

(一)上市首日的涨(跌)停板价格为挂盘基准价加上(减去)上一交易日标的指数收盘价的10%;

(二)非上市首日的涨(跌)停板价格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加上(减去)上一交易日标的指数收盘价的10%。

前款计算结果小于最小变动价位的,以最小变动价位为跌停板价格。

第三十三条 股指期权合约持仓限额是指交易所规定的会员或者客户对某一月份期权合约单边持仓的最大数量。

单边持仓数量按买入看涨期权与卖出看跌期权持仓量之和、卖出看涨期权与买入看跌期权持仓量之和分别计算。

股指期权合约的持仓限额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中的标的指数收盘价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两位。无法获取标的指数收盘价的,交易所有权确定本细则中的标的指数收盘价。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2019年12月23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