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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备案申请流程

办理进出口备案的流程如下: 1、到办理经营范围增项手续,预计5-10个工作日;2、到所在区县税务局办理经营范围的变更手续,预计1个工作日; 3、到商务局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5-7个工作日;4、到所属区县管辖海关办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同时到市公安局的地点申刻报关专用章,5-7个工作日;5、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自理报检注册备案登记手续,5-7个工作日;6、到电子口岸办理备案以及办理电子口岸IC卡预约手续,预计25-30个工作日;7、市外汇管理局进出口收付外汇申请开通手续,1个工作日。 扩展资料: 进出口商向海关报关时,需提交以下单证:1、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般进口货物应填写一式二份;需要由海关核销的货物,如加工贸易货物和保税货物等,应填写专用报关单一式三份;货物出口后需内退税的,应另填一份退税专用报关单。2、货物发票。要求份数比报关单少一份,对货物出口委托外销售,结算方式是待货物销售后按实销金额向出口单位结汇的,出口报关时可准予免交。3、陆运单、空运单和海运进口的提货单及海运出口的装货单。海关在审单和验货后,在正本货运单上签章放行退还报关员,凭此提货或装运货物。4、货物装箱单。其份数同发票。但是散装货物或单一品种且包装内容一致的件装货物可免交。5、出口收汇核销单。一切出口货物报关时,应交验外汇管理部门加盖”监督收汇”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并将核销编号填在每张出口报关单的右上角处。6、海关认为必要时,还应交验贸易合同、货物产地证书等。

进出口备案

重要报关单要改了,你知道吗?

船公司进口结汇单据_报关单申报项目调整_进出口报关单修改内容

进出口贸易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报关,报关单里面涉及的项目很多,我们先拿出口报关单作为例子来展示一下吧:出口口岸、备案号、出口日期、申报日期、经营单位、运输方式、运输工具、提单号、发货单位、成交方式、经营性质、收汇方式、合同号、件数、毛重、净重、金额、货物描述、商品编码 等等。

记得我们80年代刚刚报关的时候,全部都是手写的。只要海关人员审核通过,就万事大吉了。

现在有了固定格式,方便多了。 但你是否知道,报关单马上要修改了?这样一来,大家又要经过一段时间的适应了。 具体怎么改,刚刚收到了信息,大家先睹为快吧。

申报品名由20项增加到50项!(这是好事,品名多的时候,就不用很多报关单了)

据说,海关总署将于近期对《进出口报关单》的内容和格式进行重大调整和修改!以下为详细的调整和修改内容。

关键内容摘要:

(1)在报关单预录入界面增加申报单位、收发货人(原经营单位)、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原货主单位)的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录入框。

(2)申报商品项数由最多20项增加到50项!(3)批准文号、生产厂家等无用的栏目去掉!

(4)新增“特殊关系确认”“价格影响确认”“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贸易国别(地区)”等必填项。

(5)把经营单位改成收发货人,收货单位改成消费使用单位,发货单位改成生产销售单位等大量新的表述方式、格式。

详情请看下面的详细内容:

1. 报关单结构调整:

1.1. 报关单/清单删除内容:

将报关单录入界面中“结汇证号”(进口)“批准文号”(出口)“结汇方式”(出口)“用途”(进口表体)“生产厂家”(出口表体)字段隐蔽,不再需要企业申报。

解读: 在出口报关单中,“批准文号”就是以前的核销单号,自从2012年 8月1日 取消纸质核销单后,这一栏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在出口报关单中,“结汇方式”虽然一直都在填报(最常见的是电汇:T/T),好像也可以跟实际不一样,报了也没啥意义。进口报关单的“结汇证号”也差不多。

在出口报关单中,“生产厂家”一栏基本没人填过,本来就多余。进口报关单的“用途”也差不多。

1.2. 报关单/清单增加申报内容:

1.2.1. 其他事项确认(组合内容)

报关单录入界面中删除了右下角报关员信息录入对话框,在右下角增加一个按钮,弹出显示“其他事项确认”选择对话框;含“特殊关系确认”“价格影响确认”“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三个数据项,申报时必填。“特殊关系确认”和“价格影响确认”存在逻辑检控关系,如果“特殊关系确认”填“是”,则“价格影响确认”选项才可填;如果“特殊关系确认”填“否”,则“价格影响确认”选项不可填。具体填制内容可参考最新报关单填制规范。

解读: 海关一直在加强价格的审核(尤其是进口),经常做进口清关的应该深有感触,海关认为低报从而要求提高申报价格的情况极为常见,即使实际成交价格就是那么多,往往也会要求你改单、提价、补税!新版报关单增加“特殊关系确认”和“价格影响确认”等必填项,目的之一肯定是为了规范和加强这方面的管理。

至于“特许权使用费”,涉及到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打击侵权,进行知识产权保护也是海关和相关部门一直在加强管理和的重要方面。

1.2.2. 原产国/最终目的国(地区)

报关单录入界面增加“原产国/最终目的国(地区)”数据项,进出口均需填报。

(1)出口报关单“原产国(地区)”默认为中国,可修改;“最终目的国(地区)”由企业填报。

(2)进口报关单“最终目的国(地区)”默认为中国,可修改;“原产国(地区)”由企业填报。

解读:

“最终目的国(地区)”原来旧版的报关单本来就有,真正增加的其实就是“原产国(地区)”?

1.2.3. 贸易国别(地区)

进/出口报关单增加“贸易国别(地区)”申报必填项。该指标指与国内企业签订贸易合同的外方客户所属国别(地区),未发生商业交易的指拥有货物所有权的外方所属国别(地区)。与报关单原“贸易国别(起/运抵地)”字段含义不同,原“贸易国别(起/运抵地)”实际为“启运国(地区)/运抵国(地区)”指标。

解读:

“与国内企业签订贸易合同的外方客户所属国别(地区)”已经说得很清楚,实际上就是贸易合同上的买方。在实际中,贸易合同上的买方所属国别(地区)与货物的“运抵国(地区)”经常会不一致。比如和香港的贸易商签了外销合同,但是香港的贸易商要求把货物发到美国,此时“贸易国别(地区)”就是香港,而“运抵国(地区)”则是美国。因此,新版报关单增加这个必填项也是顺应这个商业实践发展的需要吧。

1.2.4 申报单位、经营单位、货主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在报关单预录入界面增加申报单位、收发货人(原经营单位)、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原货主单位)的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录入框。

(1)如企业在录入10位海关注册码后,系统自动获取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企业中文名称。

(2)如企业在入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系统根据海关注册码查询对应企业的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企业中文名称后反填,如果对应社会信用代码为空则不填写,如果该企业存在多个10位海关注册码,则系统按照通关有效期为最新的海关注册码进行默认反填。

解读: 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到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新版报关单增加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在表头原“经营单位”和“发货单位”下面增加“申报单位”一栏,这里的申报单位是否指报关行?

原“经营单位”改为“收发货人”、原“发货单位”改成“生产销售单位”(出口),原“收货单位”改成“消费使用单位”(进口),通常是“收发货人”与“生产销售单位”(出口)或“消费使用单位”(进口)一致,也可能不同。就像旧版报关单的“经营单位”和“发货单位”/“收货单位”可能一致,也可能不一致,道理应该差不多,只不过是表述不同而已。

1.3. 报关单/清单功能调整

1.3.1. 申报名称修改

涉及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清单的预录入界面、展示界面以及打印模板。

(1)将原“保税仓库或者出口监管仓库编码”指标名称改为“保税/监管场所”。

解读:

表述简化而且扩大了外延,“保税/监管场所”不仅仅指保税仓库或者出口监管仓库,还包括不属于仓库的其他海关监管场所。

(2)将原“报关员代码”指标名称改为“报关人员代码”。

解读:

这个好理解,为了响应国务院简政放权、转变职能关于进一步减少资质资格类许可和认定的有关要求,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54号(关于改革报关员资格管理制度的公告),2014年起,海关不再组织报关员资格考试。因此,报关员改成报关人员更加符合实际。

(3)将原“申报口岸”名称改为“申报地海关”。

解读:

“申报口岸”其实应该是旧版报关单上的“出口口岸”或“进口口岸”。感觉“申报地海关”这个表述比“申报口岸”更具体和清楚,不过,如果是转关,“申报地海关”怎么填?

(4)将原“报关员”改成“报关人员”。

解读:

道理同(2)。

(5)将原“贸易国别”修改为“贸易国(地区)”。

解读:

改得好!“贸易国(地区)”比“贸易国别”更加清楚、更符合实际,因为单独关税区不一定等于国家,比如港、澳、台是单独关税区但不是国家啊,你说“贸易国别”人家都不敢填了啊。“贸易国(地区)”就不存在这个问题。

(6)将原“贸易方式”改成“监管方式”。

解读:

很显然,将原“贸易方式”改成“监管方式”,更强调“监管”!

虽然名称改了,但是填报还是跟以前一样,比如一般贸易、进料对口等。

(7)将原“经营单位”改成“收发货人”。

解读:

进口,填收货人名称,这个可能与“消费使用单位”一样,也可能不一样;

出口,填发货人名称,这个可能与“生产销售单位”一样,也可能不一样。

为什么不再使用“经营单位”这个表述?

其实,“经营单位”这个表述很让人迷惑。新版改成“收发货人”,就比较清楚。

(8)将原进口货物报关单中的“收货单位”改成“消费使用单位”。(注:这个表述是否好?值得商榷!收货单位难道是”消费使用单位“ 这个真的不敢苟同的。)

解读:

表述更加具体,跟“收发货人”区别开来,尽管“消费使用单位”并不一定是收货人。

(9)将原出口货物报关单中的“发货单位”改成“生产销售单位”。

解读:

表述更加具体、明确,跟“收发货人”区别开来,尽管“生产销售单位”可能并不一定是发货人。

(10)将原进出境备案清单中的“区内经营单位”改成“收发货人”。

解读:

跟(7)同理,“区内经营单位”也是容易让人迷惑,改成“收发货人”就比较一目了然。

(11)将原进境备案清单中的“区内收货单位”改成“消费使用单位”。

解读:

跟(8)同理。

(12)将原出境备案清单中的“区内发货单位”改成“生产销售单位”。

解读:

跟(9)同理。

1.3.2. 扩展报关单记录项

报关单最多调整为50项,企业在报关单的预录入界面录入超过20项商品时,弹出提示“报关单表体超过20项商品,如涉及到联网核销证件,将可能被退单!”

解读:

这个很给力啊!以前一票报关最多报20项的规定比较烦人,申报商品项数稍微多一点、杂一点就要分票报关,浪费人力财力。

至于“……如涉及到联网核销证件,将可能被退单!”不懂是啥意思。难道是如果有联网核销证件(如通关单、许可证之类),就不能超过20项么?

1.3.3. 报关单打印调整

(1)在报关单打印模板中,“兹申明以上申报无讹并承担法律责任”的表述调整为“兹申明对以上内容承担如实申报、依法纳税之法律责任”;“海关审单批注及签章”调整为“海关批注及签章”。

解读:

跟1.2.1 增加“特殊关系确认”“价格影响确认”等必填项同理,增加“依法纳税之法律责任”也是为了加强纳税管理和监控嘛!

去掉“审单”二字,无关痛痒,表述更加简洁了。

(2)在报关单和清单打印模板中,“运输方式”“成交方式”“包装种类”“征免”,增加打印代码。

(3)报关单打印模板中,表体的单价和总价的数字保持右对齐。

解读:

(2)(3)都无关紧要。

特别注意:

此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海关正式公告为准。

温馨提示:

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你们申请了吗?我们公司是去年就申请的,几个工作日而已, 到工商局办理的。然后你们单位就会有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这个是去年就强调的,马上就要发挥作用了。新版报关单增加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以,当务之急是去申请这个18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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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报关单修改内容_报关单申报项目调整_船公司进口结汇单据

海关知乎|携带货币现钞出入境的限额规定与短期频繁出入境旅客的限额规定

进出境的留学生为支付在国外留学的学费及生活费,经常会选择携带人民币或外币进出境。货币现钞属于限制进出境的物品,携带超量货币需要向海关主动申报并选择“申报通道”通关。那么携带多少现钞才能顺利办理通关手续呢?不管是留学生还是进出境旅客,了解下面的知识点都可以让通关更加顺利。

·主动申报

如果旅客或留学生进出境时携带的人民币现钞超过20000元或外币现钞折合超过5000美元,请如实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主动向海关申报,选择“申报通道”通关。进出境旅客留学生未按照相关规定携带货币或未按照相关规定向海关申报,海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携带货币现钞进出境限额

(一)携带人民币出入境有关规定:

中国公民出入境、外国人入出境,每人每次携带的人民币不得超出20000元限额。携带人民币出入境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不得在邮件中夹带人民币出入境、不得擅自运输国家货币出入境;违反国家规定运输、携带、在邮件中夹带人民币出入境的,由海关依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有关规定:

1.携带外币现钞出境,如果不超过最近一次入境时申报外币现钞数额,不需申领《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以下简称《携带证》),海关会凭最近一次入境时的外币现钞申报数额记录验放。

2.如果没有或超出最近一次入境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的:

(1)携带金额≤等值5000美元的,不需申领《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

(2)等值5000美元<携带金额≤等值10000美元的,需要向银行申领《携带证》,出境时海关凭证验放。对使用多张《携带证》的,若加盖银行印章的《携带证》累计总额超过等值10000美元,海关不予放行。

(3)携带金额>等值10000美元的,需要向存款或购汇银行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申领《携带证》,出境时海关凭证验放。

3.如携带外币现钞入境超过等值5000美元,需向海关书面申报。

(以上规定“当天多次往返”及“短期内多次往返者”除外。“当天多次往返”是指一天内出境或入境超过一次;“短期内多次往返”是指15天内出境或入境超过一次。)

·“当天多次往返”和“短期内多次往返”的出入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的相关规定

(一)当天多次往返的出入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入境须向海关书面申报,出境时海关凭最近一次入境时的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验放。没有或超出最近一次入境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的,当天内首次出境时可携带不超过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不需申领《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携出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的,海关不予放行;当天内第二次及以上出境时,可携带不超过等值500美元(含5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不需申领《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携出金额超过等值500美元的,海关不予放行。

(二)短期内多次往返的出入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入境须向海关书面申报,出境时海关凭最近一次入境时的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验放。没有或超出最近一次入境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的,15天内首次出境时可携带不超过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不需申领《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携出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的,海关不予放行;15天内第二次及以上出境时,可携带不超过等值1000美元(含1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不需申领《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携出金额超过等值1000美元的,海关不予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