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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机制外汇及跨境人民币政策问答(2026年第一期)

-货物贸易-

问题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外汇资金结算支持外贸稳定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二条(一)中提到“境内外关联企业之间一般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是否包括货物贸易退汇业务?

答:《通知》第二条中,优质企业可办理境内外关联企业之间一般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包括一般贸易项下的退汇业务,但不包含其他货物贸易项下的退汇业务。

问题2:客户是保税区企业,之前收到一般贸易区企业支付的美元货款,收款申报单是境内收入申报单。现在客户要将收款中的30万美元退给区外企业,已经超180天。请问这笔超180天的境内美元退款是否需要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答:需要。

服务贸易

问题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外汇资金结算支持外贸稳定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七条支持放宽服务贸易代垫业务管理,其中提到“具有贸易往来的境内外机构”应如何把握?

答:境内外机构之间货物进出口和由此衍生出的相关服务贸易,以及运输、仓储企业等服务商之间发生的服务贸易,均属于“具有贸易往来”的范畴。在货物贸易过程中产生的运输、仓储、维修、报关、检验、保险、滞期费、速遣费等费用,以及境内外运输企业间产生的清关费等费用,均适用此项规定。

问题4: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外汇资金结算支持外贸稳定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七条办理的贸易相关服务费用代垫业务,银行应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贸易相关服务费用代垫”,那么是否无需再按《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要求注明“非关联代垫款”?

答:按《通知》第七条办理的贸易相关服务费用代垫业务,银行应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贸易相关服务费用代垫”,不再标注“非关联代垫款”。

资本项目

问题5:2026年4月1日以后,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应当在什么时候办理登记?

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52号)第三条规定: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应在境外上市首个交易日起或超额配售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到注册地银行办理境外上市登记。

问题6:境内股东收到H股“全流通”的上市公司对境内股东的分红款是否需要办理外汇登记?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汇发12号)4.4.4.2H 股“全流通”审核原则第4条:参与 H 股“全流通”的上市公司对境内股东的分红款应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直接在境内以人民币形式派发。

问题7:个人参与股权激励计划所得外汇收入是否必须结汇?如需境内机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如何办理?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汇发12号)6.1.4审核原则第5条:股权激励计划项下调回资金可保留现汇,并可从境内代理机构的居民境外证券与衍生品账户划至相关个人境内外汇账户;也可由代理机构统一结汇划入其人民币结算账户后,将资金支付至相关个人账户。若需为境内个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境内代理机构可将代扣代缴税费对应的资金结汇划转至其人民币结算账户,用于向税务部门支付。

-国际收支申报-

问题8:境内出口商出口货物到埃及,出口商需要在 CARGOX平台注册并缴纳一定的费用,应如何申报?

答:根据《国际收支间接申报实例分析》2025年版的规定,CARGOX是一家为航运和物流行业提供基于区块链解决方案的供应商,其总部位于斯洛文尼亚,CARGOX 作为埃及货物预报信息系统的区块链文件传输网关,可视作一个文件传输平台,出口商通过该平台获取 ACI 编号。实践中应关注接受该公司的何种服务,如果仅用于查询报关信息,应申报在“227030 服务贸易-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信息服务”项下。

问题9:税务局收到非居民公司汇入的印花税,应如何申报?

答:根据《国际收支间接申报实例分析》2025年版的规定,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订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因采用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作为完税的标志而得名。它可以由纳税人按规定应税的比例和定额,自行购买并粘贴印花税票,或委托代征, 税务机关经由发放或者办理应税凭证的单位代为征收。印花税作为行为税,其征收与经济活动直接相关,属于初次分配中的生产税,因此应归类为初次收入。而二次收入的核心是转移支付,与印花税的性质和功能无直接关联。故税务局应将收入申报在“323020 初次收入(收益)-其他初次收入-产品和生产的税收及补贴”项下。

-个人外汇-

问题10:境内个人留学期间在境外租住房屋,房租是否可以不占用本人便利化额度?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有关规定,“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便利化额度管理,便利化额度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境内个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购汇用途材料,在银行办理不占用便利化额度的经常项目购汇”。根据上述规定,个人可以自己选择是否占用本人便利化额度。如占用本人每年5万美元的便利化额度,则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即可在银行办理购汇手续;如不占用本人便利化额度,则需凭本人有效身份证和有交易额的房租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不占额度的购汇。

问题11:境内个人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可以通过其外汇账户办理结算吗?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第六十六条,个人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按下列规定办理:(二)境内个人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可通过本人外汇账户办理跨境电子商务外汇结算。境内个人办理跨境电子商务项下结售汇,提供有交易额的材料或交易电子信息的,不占用个人年度便利化额度。

-跨境人民币-

问题12:近期国家外汇管理局缩减了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境内机构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的使用可否参照执行?

答:可以。境内机构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在符合下列规定的情形下,在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其他投资理财(风险评级结果不高于二级的理财产品及结构性存款除外);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经营范围明确许可的情形除外)。

问题13:外商投资企业境内人民币再投资是否需要办理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

答:外商投资企业使用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开展境内再投资,被投资企业或股权出让方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及变更登记。

问题14:A 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因减持股份及分红而开立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是否需要在上市公司注册地开立?

答:鉴于《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 A 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及分红所涉账户开立与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9〕178 号)已废止,且《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指引(2024 年版)》已放宽外国投资者减持 A 股上市公司所涉账户开户地要求。A 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因减持股份及分红而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时,可免除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2〕183 号)第二部分第(二)条“应当在上市公司注册地开立”的要求。减持资金汇出时,银行应审核外汇局减持登记相关情况,确保减持金额在可流出范围内;分红资金汇出时,银行应审核分红派息公告及税务凭证。

问题15:境外投资者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前汇入人民币前期费用,是否需要办理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

答:境外投资者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前汇入人民币前期费用的,可以直接在银行开立人民币前期费用专用存款账户并汇入前期费用资金,无需在开户前办理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

问题16:企业在办理对外直接投资业务(ODI)人民币汇出时,如在商务、发改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ODI 出资币种为外币,需要重新变更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吗?

答:不需要,银行可依据商务、发改部门出具的审批、核准、备案文件,经市场汇率合理折算成人民币后,在折算金额内办理资金汇出。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跨境贸易便利化政策助推广东现代服务业扩能提质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周亮)6月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称,分局持续推动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政策扩围提质,让合规优质企业享受更高效的服务,切实节省优质企业业务办理的时间成本,提升服务贸易外汇资金结算的效率,推动结算从“能办”走向“快办”“好办”。截至2026年4月末,广东辖区(不含深圳,下同)办理服务贸易试点业务逾12万笔,金额累计约400亿美元,政策惠及面和影响力持续扩大。

东莞一家通讯企业的财务负责人说:“公司通过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政策,只用不到2小时就办理了9笔服务贸易付汇业务,涉及电信服务、技术研发、广告投放等多个项目。过去准备大量单证资料很耗时,现在不仅流程简化,跨境资金周转效率也明显提高,帮助我们更好地参与国际竞争。”

同时,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政策措施进一步优化升级,拓宽了“轧差净额结算”的业务种类,支持货款与货物贸易相关运输、仓储、维修、赔偿等服务费用之间的轧差净额结算,有效降低了资金结算费用。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依托跨境金融服务平台,推出“服务贸易税务备案信息银行核验”应用场景,企业线上完成备案后,银行可直接在线核验,实现一次办理、一站式服务,有效提升了企业的业务办理效率和体验。截至2026年4月末,广东辖区银行为2.2万家机构或个人办理了服务贸易税务备案电子化核验,支持便利结算达2238亿美元,切实降低了经营主体的时间成本。

2025年10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便利外汇资金结算 支持外贸稳定发展的通知》,放宽服务贸易代垫业务管理。现在,境内企业与交易对手方间代收代付货物运输、仓储、维修等服务贸易费用,只要真实合规,均可直接在银行便利办理,企业跨境资金使用更灵活、高效。2026年1-4月,广东辖区共办理贸易相关服务费用非关联代垫外汇业务127笔,金额折合234.3万美元,惠及企业73家。

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长期通过国际站与非洲客户合作,约定由该公司先行垫付太阳能产品出口的运输费用,境外客户支付货款时再一并偿还。新政实施后,企业可直接在银行便捷办理代垫费用结算。企业负责人表示:“新政来得太及时了,为我们巩固海外客户,拓展海外市场,开展跨境贸易提供了有力支撑。”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称,将继续以企业需求为导向,推动外汇便利化政策落地见效,全力服务好广东“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与“服务业扩大开放”,为广东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提供坚实的外汇服务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