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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

外汇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

管理办法》的通知

汇发〔2019〕1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便利跨境电子商务结算,促进支付机构外汇业务健康发展,防范外汇支付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总结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办法》实施前参与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支付机构,应于《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办法》要求,向注册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分局)进行名录登记。

二、银行在满足交易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下,可参照《办法》第十二条,申请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

三、为确保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试点业务平稳过渡,各分局应向辖内支付机构准确传导政策要求,科学调配人员,妥善做好《办法》实施的各项工作。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汇发〔2015〕7号)同时废止。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地方性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

特此通知。

外 汇 局

2019年4月29日

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便利跨境电子商务结算,促进支付机构外汇业务健康发展,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支付机构开展外汇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支付机构外汇业务,是指支付机构通过合作银行为市场交易主体跨境交易提供的小额、快捷、便民的经常项下电子支付服务,包括代理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

本办法所称市场交易主体,是指电子商务经营者、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

第三条 支付机构依据本办法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以下简称名录登记)后方可开展外汇业务。支付机构应遵循“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及“尽职审查”原则,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第四条 支付机构应尽职核验市场交易主体身份的真实性、合法性。为市场交易主体办理的外汇业务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为非法交易提供服务。支付机构应对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其与外汇业务的一致性进行审查。

第五条 银行应审慎选择合作支付机构,客观评估拟合作支付机构的外汇业务能力等,并对合作支付机构办理的外汇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合理审核。未进行合理审核导致违规的,合作银行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合作银行可根据支付机构风险控制能力等情况在经登记的单笔交易限额内确定实际的单笔交易限额。合作银行要求支付机构提供必要相关信息的,支付机构应积极配合。

第六条 市场交易主体、支付机构及合作银行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以虚构交易、分拆等方式逃避监管。

第七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依法对支付机构开展外汇业务进行监督管理。支付机构、合作银行及市场交易主体应予以配合。

第八条 支付机构及合作银行应依法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义务,依法维护市场交易主体合法权益,对市场交易主体身份和交易信息等依法严格保密。

第二章 登记管理

第九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分局)负责支付机构名录登记管理。

第十条 支付机构申请办理名录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关支付业务合法资质;

(二)具有开展外汇业务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应技术条件;

(三)申请外汇业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四)具有交易真实性、合法性审核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

(五)至少5名熟悉外汇业务的人员(其中1名为外汇业务负责人);

(六)与符合第十一条要求的银行合作。

第十一条 支付机构应与具备下列条件的银行签约,并通过合作银行办理相关外汇业务:

(一)具有经营结售汇业务资格;

(二)具有审核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真实性、合规性的能力;

(三)至少5名熟悉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的人员;

(四)已接入个人外汇业务系统并开通相关联机接口。

支付机构应根据外汇业务规模等因素,原则上选择不超过2家银行开展合作。

第十二条 支付机构申请办理名录登记,应按照本办法向注册地分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书面申请,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基本情况(如治理结构、机构设置等)、合作银行情况、申请外汇业务范围及可行性研究报告、与主要客户的合作意向协议、业务流程、信息采集及真实性审核方案、抽查机制、风控制度模型及系统情况等;

(二)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开展支付业务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等;

(三)与银行的合作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双方责任与义务,汇率报价规则,服务费收取方式,利息计算方式与归属,纠纷处理流程,合作银行对支付机构外汇业务合规审核能力、风险管理能力以及相关技术条件的评估认可情况等);

(四)外汇业务人员履历及其外汇业务能力核实情况;

(五)承诺函,包括但不限于承诺申请材料真实可信、按时履行报告义务、积极配合外汇局监督管理等。

如有其他有助于说明合规、风控能力的材料,也可提供。

第十三条 注册地分局应在支付机构提交合格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为获准登记的支付机构出具正式书面文件,为其办理名录登记,并按规定公开许可结果,同时报备国家外汇管理局。

第十四条 支付机构名录登记的有效期为5年。期满后,支付机构拟继续开展外汇业务的,应在距到期日至少3个月前向注册地分局提出延续登记的申请。继续开展外汇业务应符合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条件,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提交材料。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或行业主管部门终止支付机构支付业务,支付机构名录登记相应失效。

第十五条 支付机构变更下列事项之一的,应事前向注册地分局提出登记变更申请,并提供相关说明材料:

(一)业务范围或业务子项;

(二)合作银行;

(三)业务流程;

(四)风控方案;

(五)单笔交易金额限额(特定交易限额变更理由及相应风险控制措施);

(六)交易信息采集及验证方案;

(七)公司外汇业务负责人。

注册地分局同意变更的,为支付机构办理登记变更,其有效期与原登记有效期一致。

支付机构变更公司名称、实际控制人或法定代表人等公司基本信息,应于变更后30日内向注册地分局报备。注册地分局需评估公司变更情况对持续经营外汇业务能力的影响。

第十六条 支付机构主动终止外汇业务,应在公司作出终止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注册地分局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及终止外汇业务方案。业务处置完毕后,外汇局注销其登记。

第十七条 支付机构办理名录登记,因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等未获批准的,自收到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第三章 市场交易主体管理

第十八条 支付机构应尽职审核市场交易主体的真实性、合法性,并定期核验更新,相关材料(含电子影像等)留存5年备查。审核的市场主体信息原则上包括但不限于名称、国别、有效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可校验身份的信息。

第十九条 支付机构应区分电子商务经营者和消费者,对市场交易主体进行管理,并建立健全市场交易主体管理制度。市场交易主体为境外主体的,支付机构应对其身份进行分类标识,相关外汇业务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支付机构应建立市场交易主体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将拒绝服务的市场交易主体列入负面清单,并每月将负面清单及拒绝服务原因报合作银行,相关材料留存5年备查。

合作银行应建立支付机构服务的市场交易主体随机抽查机制,抽查情况留存备查。

第四章 交易审核

第二十一条 支付机构应制定交易信息采集制度,按照真实、可跟踪稽核、不可篡改原则采集交易信息,确保交易信息来源客观、可信、合法。交易信息原则上应包括商品或服务名称及种类、数量、交易币种、金额、交易双方及国别、订单时间等必要信息。

支付机构应建立交易信息验证及抽查机制,通过适当方式对采集的交易信息进行持续随机验证,可通过物流等信息进行辅助验证,相关资料留存5年备查。

第二十二条 支付机构为市场交易主体提供外汇服务时,应确保资金收付与交易在主体、项目、金额等方面一致,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对于违规风险较高的交易,支付机构应要求市场交易主体提供相关单证材料。不能确认交易真实合规的,应拒绝办理。相关材料留存5年备查。

第二十四条 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的单笔交易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等值5万美元。对于有真实、合法超限额需求的,支付机构应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向注册地分局提出登记变更申请。

第二十五条 支付机构应通过合作银行为市场交易主体办理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并按照本办法要求实现交易信息的逐笔还原,除退款外不得办理轧差结算。支付机构应在收到资金之日(T)后的第1个工作日(T+1)内完成结售汇业务办理。

第二十六条 消费者可用人民币或自有外汇进行支付。消费者向支付机构划转外汇时,应向外汇划出银行提供包含有交易金额、支付机构名称等信息的交易真实性材料。外汇划出银行核对支付机构账户名称和金额后办理,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支付机构外汇支付划转”。

第二十七条 支付机构应事前与市场交易主体就汇率标价、手续费、清算时间、汇兑损益等达成协议。支付机构应向市场交易主体明示合作银行提供的汇率标价,不得擅自调整汇率标价,不得利用汇率价差非法牟利。

第二十八条 支付机构应建立健全外汇业务风控制度和技术系统,设立外汇业务合规管理岗,并对制度和技术系统进行持续评估完善。

第二十九条 合作银行应对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合理审核,建立业务抽查机制,随机抽查部分业务,并留存相关材料5年备查。

合作银行可要求支付机构及交易相关方就可疑交易提供真实合法的单证材料。不能确认交易真实、合法,合作银行应拒绝办理。支付机构不配合合作银行审核或抽查,合作银行应拒绝为其办理外汇业务。

第五章 账户管理

第三十条 支付机构应按照外汇账户管理有关规定,在每家合作银行开立一个外汇备付金账户(一家合作银行的多个币种外汇备付金账户视作一个外汇备付金账户),账户名称结尾标注“PIA”(Payment Institute Account)。外汇备付金账户用于收付市场交易主体暂收待付的外汇资金。

第三十一条 支付机构为市场交易主体办理的外汇业务均应通过外汇备付金账户进行。同名外汇备付金账户之间可划转外汇资金。

第三十二条 支付机构应将外汇备付金账户资金与自有外汇资金严格区分,不得混用。外汇备付金账户不得提取或存入现钞。

支付机构自有外汇资金账户的开立、使用应遵循现行外汇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 支付机构和合作银行应建立外汇备付金信息核对机制,逐日核对外汇备付金的存放、使用、划转等信息,并保存核对记录。

第三十四条 支付机构外汇备付金账户纳入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合作银行应及时按照规定将数据报送外汇局。

第三十五条 支付机构不得在境外开立外汇备付金账户,或将市场交易主体资金存放境外,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信息采集与报送

第三十六条 支付机构应根据本办法要求报送相关业务数据和信息,并保证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和一致性。

第三十七条 支付机构应按照《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15〕27号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6年版)》(汇发〔2016〕4号印发)等国际收支申报相关规定,在跨境交易环节(即实际涉外收付款项时)对两类数据进行间接申报:一类是集中收付或轧差净额结算时支付机构的实际涉外收付款数据;另一类是逐笔还原集中收付或轧差净额结算前境内实际收付款机构或个人的原始收付款数据。

第三十八条 支付机构应按现行结售汇管理规定,在规定时间提供通过合作银行办理的逐笔购汇或结汇信息,合作银行应按照现行规定报送结售汇统计报表。个人项下结售汇业务,合作银行应根据支付机构的数据,在办理结售汇之日(T)后的第1个工作日(T+1)内对于单笔金额等值500美元(含)以下的区分币种和交易性质汇总后以支付机构名义逐笔录入个人外汇业务系统,对于单笔金额等值500美元以上的逐笔录入个人外汇业务系统。支付机构外汇业务项下的个人结售汇不计入个人年度结售汇便利化额度。

第三十九条 支付机构应妥善保存办理外汇业务产生的各类信息。客户登记有效期内应持续保存,客户销户后,相关材料和数据至少保存5年。

第四十条 支付机构应通过支付机构跨境支付业务报表系统于每月10日前向注册地分局报送客户外汇收支业务金额、笔数、外汇备付金余额等数据,并对每月累计外汇收支总额超过等值20万美元的及单笔交易金额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客户交易情况报送大额收支交易报告,如发现异常或高风险交易,应在采取相应措施后及时向合作银行及注册地分局报告。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四十一条 支付机构开展外汇业务依法接受注册地与经营地分局的监管。注册地与经营地分局之间应加强监管协调。

第四十二条 外汇局依法要求支付机构和合作银行报送有关业务资料、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支付机构和合作银行应积极配合,并及时提供相关材料。

第四十三条 支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汇局对其实施风险提示、责令整改、调整大额收支交易报告要求等措施:

(一)外汇业务管理制度和政策落实存在问题;

(二)交易真实性、合法性审核能力不足;

(三)外汇备付金管理存在风险隐患;

(四)不配合合作银行审核、核查;

(五)频繁变更外汇业务高级管理人员;

(六)其他可能危及支付机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危害外汇市场的情形。

第四十四条 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汇局责令整改:

(一)审核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真实合规性能力不足;

(二)外汇备付金账户管理存在风险隐患;

(三)发现异常情况未督促支付机构改正;

(四)支付机构外汇业务出现重大违规或纵容支付机构开展违规交易;

(五)其他可能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危害外汇市场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 支付机构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名录登记,外汇局依法撤销其登记,该支付机构自被撤销名录登记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登记申请。

第八章 罚  则

第四十六条 支付机构、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汇局依法责令整改、暂停相关业务进行整顿,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一)支付机构未按规定审核外汇业务真实性、合规性;

(二)银行未按规定审核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真实性、合规性;

(三)银行未按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

(四)未按规定报送相关数据;

(五)违反相关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六)不配合外汇局监督管理、检查核查;

(七)其他违规行为。

支付机构存在未经名录登记或超过登记范围开展外汇业务等违规行为,外汇局将依法实施调整、注销名录登记等措施。

第四十七条 外汇局依法将违规情况向社会通报。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外汇备付金,是指支付机构为办理市场交易主体委托的外汇支付业务而实际收到的暂收待付外汇资金。

第四十九条 支付机构自身外汇业务按照一般企业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 外汇局可根据形势变化及业务发展等情况对本办法中的相关金额标准进行调整。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外汇业务服务自查报告

外汇业务服务自查报告一、前言本报告旨在对本公司外汇业务服务进行自查,评估并总结我们的外汇业务服务现状,以便深入了解我们的业务运营并进一步改进。二、自查内容2.1业务流程我们对销售、客户服务、交易、监管和合规性等业务流程进行了自查,以确保我们的业务流程规范、高效,符合行业标准和法规。2.2内部控制我们对内部控制进行了自查,以了解我们是否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我们的控制措施,并提高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和效率,降低业务风险。2.3客户服务我们对客户服务进行了自查,以评估我们的客户服务质量,并提供改进的建议。我们的服务人员应该在友好、专业和高效方面表现出色,以满足我们客户的需求。2.4产品创新我们对外汇产品进行了自查,以确保我们的产品能够满足客户需要,并提供有价值的创新。此外,我们还对新产品的开发流程和标准进行了确认,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创新性。2.5风险管理我们对风险管理进行了自查,以评估我们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有效性和效率,并提出改进的建议。我们应该在风险管理方面预见性、灵活性和高效性方面表现出色,以帮助我们的客户降低风险。三、自查结果3.1业务流程我们的业务流程在大多数情况下符合行业标准和法规。我们的销售、客户服务和监管措施表现出色,但仍需要改进我们的交易和合规性等其他方面的业务流程。3.2内部控制我们的内部控制体系足够健全,但仍存在一些细节问题。我们将会采取更加严格的控制措施,以降低内部风险,并提升我们业务的透明度和效率。3.3客户服务我们的客户服务一直是我们的重中之重,所以我们非常重视我们的客户满意度。根据我们的自查结果,我们的客户服务质量以及员工的专业素养和服务态度都得到了客户的高度评价。3.4产品创新我们的产品创新方面存在一些缺陷,当然我们也同时发现了一些创新点。研发新产品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资源,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不应该为市场和客户识别新的发展趋势。3.5风险管理我们的风险管理已经非常好了,但我们也需要在保持高效性和预见性的同时,更加灵活应变。我们需要在规避风险的同时保持我们的应变能力,以应对不断变化的市场风险和经济环境。四、结论我们的外汇业务服务自查是非常有益的,它让我们了解了我们的短板,认识到了自己的不足,也发现了一些可以改进和创新的方向。这次自查也让我们更加了解了行业标准和法规,并能够更好地理解我们业务的规范性和合规性。我们将继续致力于提高我们客户的体验和服务水平,提高我们的风险管理和创新能力,以满足我们客户的期望

外汇业务自查报告

第1篇:外汇业务自查报告

为配合人民银行综合执法中相关国际业务部分的检查内容,同时也加强国际业务的管理工作,确保国际业务安全、稳定、持续运行,根据要求对我行20xx年度及20xx年度的.外汇业务开展情况进行一次自查。整个自查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1、总体情况介绍

我分行自开展国际业务以来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整体较好,未发现超业务范围经营等重大违规情况。我行能够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外汇数据、信息和报表,内控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比较健全,能及时进行外汇政策反馈。在岗位设置上我行设有记账、复核、授权三个岗位,确保了每笔业务的准确性以及合规性。

1、业务合规方面:我行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合理合规的办理业务。

2、数据质量方面:我行有专门外汇人员负责上报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且做到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外汇操作人员录入数据准确、完整,对于出现错误按规定及时、准确进行修改、撤销、冲正处理;

3、内控制度方面:我行积极参加外汇>培训,宣传外汇相关规定,建立完善的内部制度,积极向外汇管理局反馈执行情况。

2、自查相关内容

我行于20xx年4月28日对20xx年1月1日-20xx年12月31日发生的相关业务进行了自查。其中:

1、结售汇业务:20xx年结汇业务4笔,总金额为USD13833、xxx元:售汇业务15笔,总金额为USD1344270.00:20xx年未发生结汇业务,售汇业务4笔,总金额为USD1947557、63:结汇业务全部是贸易项下出口收汇结汇,无其他项下结汇业务。结售汇业务严格执行分级审批制度,业务操作严格按照外管及我行外汇操作规程和操作流程办理,手续齐全。

2、境外汇款业务:20xx年境外汇款15笔,总金额为:USD1344270.00,20xx年境外汇款3笔,总金额为:USD456324.00,所有业务均严格按照我行业务操作规范进行账务处理。

3、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业务:20xx年对外付款3笔,总金额为USD154400.00,

20xx年对外付款1笔,金额为:USD1491233.63,并为其办理海外代付业务,以上都为信用证项下付款,款项根据我行要求申报,申报内容正确手续齐全。

4、最全面的参考网站落实整改情况

本次自查,总体情况较好,今后,我行要进一步加强外汇管理政策的梳理和培训,规范各项业务的操作和制度执行,以保证我行外汇业务健康、合规、有序的发展。作文 WwW.ZuOwENbA.NeT

第2篇:外汇业务自查报告

近期,我们部门共同学习了汇综发【20xx】33号文,对于其中的银行外汇业务违规案例进行了讨论和总结。

文件中涉及的违规案例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银行办理售汇业务时,企业提供的申请材料存在问题,与事实不符或存在伪造情况。如20xx年8月10日,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在企业提交伪造的到期还款通知书,申请材料存在瑕疵,售汇资金划转去向与申请用途不符的情况下,为异地企业办理大额售汇业务。

第二、货物贸易项下,企业办理汇出汇款时提供的资料存在问题、或者缺少资料。如,20xx年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营业务为淮安某公司办理预付货款业务,存在发票与合同中的交易对手不一致、实际预付金额与约定预付金额不一致,以及未满足预付货款约定条件等问题。又如20xx年1月至6月,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上海分行在上海某公司进口合同涉及境外交易对手共13家,但合同绝大部分境外交易对手签字为同一人签署;合同关于协议有效期的约定中英文不一致;实际预付款超过合同总价;进口合同均为同一版本且总价一致。

第三、服务贸易项下对外付汇,企业未提供“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如20xx年8月至9月,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背景东四支行未按规定审核“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为背景两家公司办理股息红利付款和借款利息付款。

第四、分拆情况。20xx年8月1日至9月1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分行及辖内支行为境内居民违规办理个人个人分拆购付汇业务,共41笔,均为5万美元或近5万美元,且汇往境外同一人。又如天津银行滨海分行为某企业服务贸易项下涉外收入业务46笔且金额类似。

第五、办理出口押汇业务时,企业提供虚假单证。20xx年2月至4月。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在企业提供虚假单证情况下,办理了出口押汇业务10笔,金额合计4800万美元。

第六、为B类企业超额办理外汇支付业务。20xx年9月,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在未查询企业货物贸易分类情况下,为B类企业超额办理外汇支付业务。

以上这些外汇业务违规案例,都是我们国际业务柜面经常能遇到的业务。出现这些违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

第一、银行业务员不熟悉外管文件要求。以上这些案例主要违反了以下外管文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实施细则》,《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贸易融资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二、银行业务员未履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职责。对于企业提供的虚假资料,银行业务员未能及时进行真实性、一致性、有效性等全方面的审核,导致在单证存在严重问题的情况下,还是为企业办理了业务。

第三、银行业务办理的流程不规范。银行业务员未能按流程为客户办理外汇业务,如在为企业办理外汇支付业务时,没有先查询企业货物贸易分类结果,导致了业务的违规。又如在没有审核“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的情况下,为公司办理股息红利付款和借款利息付款,都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给银行带来了处罚。

总结以上违规原因,我们可以采取一些措施,防范日常工作中的`疏漏。

第一、组织员工学习外管文件,及时更新知识库,查漏补缺。银行外汇业务部门内部可以定期抽时间组织员工进行外汇知识学习,对疑难问题进行讨论。对外可以积极参加外汇管理局、自律机制等机构组织的学习培训。只有了解熟悉外管文件,才能在办理外汇业务时有法可以依,事半功倍。

第二、落实贯彻展业三原则,“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这也是银行自身业务开展的基本要求。提高外汇业务人员的尽职审查的主动性和自觉性。遇到不熟悉的客户,多问一些相关情况,了解企业的情况、了解企业业务开展的背景以及真实性。对企业提供的单证,做到严格仔细审核,越是常规的业务,越是不能大意、不能忽视,必须笔笔审核清楚,防止疏漏。

第三、完善内部流程管理。银行应该对各类外汇业务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制定明确具体的要求,员工之间分工明确,经办复核职责明确。外汇业务员在办理业务时,按照既定流程办理每笔业务,提高了办事效率。明确的职责分工,可以提高业务员的办理业务熟练度,提高业务的准确率。

第3篇:外汇业务自查报告

Xxx外汇管理局: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20xx年)?的通知?(汇综发?20xx?71号)文件的精神,我支行认真开展了20xx年度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工作,按时完成了各项考核任务,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行外汇考核工作的开展情况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外汇考核工作要求。根据当地外汇管理局的要求我支行成立了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银行外汇考核的’组织工作,明确考核操作员和管理员的职责,要求各外汇业务人员,对照考核内容,配合做好相关业务考核内容的记录。

(二)加强宣传指导,提升银行对外汇考核工作的认识。 由于支行开办外汇业务不久,外汇从业人员对外汇业务有所生疏,通过认真开展自查开作,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从而进一步加深对外汇业务的认识。

二、我行开展自查自评工作情况

从本次考核结果看,我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整体较好,未发现超业务范围经营等重大违规情况。我行能够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外汇数据、信息和报表,内控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比较健全,能及时进行外汇政策反馈。

(一)业务合规方面:由于支行开办对公外汇业务不久,到目前为止我只涉及到A类企业的货物贸易类资金的汇入及结汇业务。自20xx年12月1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试点改革货物

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我支行积极组织外汇从业人员参加有关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政策法规的相关培训。若企业通过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办理收支申报的,我支行根据企业出具的正本?出口收汇说明?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转,并在企业完成网上申报后,核对企业申报的待核查账户入账资金性质是否符合?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的贸易外汇收入,对于两者不一致的,我支行及时报告当地外汇局。

(二)数据质量方面:我支行有专门外汇人员负责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以及每月及时向当地外汇管理局上报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且做到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对新开立的外汇账户及时向当地外汇管理局报送外汇账户系统数据;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时,外汇操作人员录入数据准确、完整,对于出现错误按规定及时、准确进行修改、撤销、冲正处理;

(三)内控制度方面:我支行积极参加外汇培训,宣传外汇相关规定,建立完善的内部制度,积极向外汇管理局反馈执行情况。

三、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方案:

由于支行开办外汇业务不久,目前暂无存在什么问题。

四、根据当地外汇管理局要求,我支行积极落实“外汇价值平台建设”工作的建设,重点推广“海外代付”和“人民币跨境贷款”等业务,但由于开办时间较短,暂无具体数据。

第4篇:外汇业务自查报告

为进一步强化管理、规范操作、防控风险,促进保险代理业务健 康有序发展,我社按照县联社下发的《关于转发银监会办公厅开展商 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自查工作的通知》 (晋银监办〔20xx〕191 号) 的’要求,对我社代理保险业务进行了全面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 下

一、保险代理人资格,我社现在所有人员均未取得相关保险代理 资格。这样不利于我社代理保险业务的开展。

二、销售及宣传情况,经过检查未发现我社在保险销售过程中存 在误导行为,在销售过程中未擅自增加保险责任、金额。宣传方式主 要为营业柜台宣传,无违反相关规定行为。

三、财务方面,经对保险财务凭证的检查,暂无发现违规行为。

存在的问题

一、应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悬挂《保险代理许可证》 。

二、应在销售保险产品的柜台设置明显标志。

三、应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我社制定的意外保险投保提示。

四、应由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工作人员从事保 险产品销售工作。

信用社

二 0xx年八月二十七日

第5篇:外汇业务自查报告

XX支行在根据分行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对本网点个人外汇业务组织自查,整理自查结果汇报如下:

1、个人外汇业务内部管理上:

个人外汇业务内部管理指责明确,外汇政策的培训传导、日常检辅工作到位;开办个人外汇业务的内部市场准入流程正确,备案材料齐全,无未经批准或授权擅自经营的违规情况;开办个人外汇业务已配备必要的点验钞设备,个人外汇经办从业人员均已培训到位。

2、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上:

网点已设置个人本外币兑换业务统一标识,网点信息变更或停办个人结售汇业务均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了备案,不存在超权限给予客户结售汇价格优惠的违规情况,不存在协助客户拆分结售汇,规避外汇管理政策规定的违规行为,客户是凭有效身份证件来办理结售汇业务,购汇资金仅限于人民币钞、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账户内资金,按规定办理个人结售汇的代办业务,是否按规定审核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办理资本项目下的个人结售汇、超年度总额个人结售汇、超额个人手持现钞结汇业务(网点无此类业务发生),按规定先在外管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查询、录入,录入信息和业务操作流程正确,个人结售汇错账调整是否按规定操作流程处理(网点无发生此类业务)

3、个人外汇账户存取、转账管理:

已按规定办理个人外汇存取、转账的代办业务,存取外币现钞业务遵循政策规定进行限额控制,超过的交易已审核并留存规定证明材料,不存在协助客户拆分存取款、规避外汇管理政策规定的违法行为,非同名账户间外汇资金的.境内划转审核并留存了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及双方有效身份证件。

4、个人外汇汇款管理情况:

境外汇出汇款业务遵循政策规定进行限额控制,超过限额的交易已审核并留存规定证明材料,已按规定办理个人外汇汇款的·代办业务,境外汇出汇款不存在个人直接到境外证券信托户的·汇款,境外汇入汇款不存在串户、串名现象。

5、对私国际收支申报管理情况:

跨境外汇汇款已逐笔进行了基础信息申报,境内非居民跨境外汇汇款、境内居民购汇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的跨境外汇汇款、境内居民和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等值5000美元以上收付款已逐笔进行了申报信息的申报,柜员对客户填写的申报信息有进行审核,其申报内容与该笔涉外收支的相关内容一致,无错申报、漏申报现象

第6篇:外汇业务自查报告

我行对20xx年6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期间的外汇业务组织自查,整理自查结果汇报如下: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20xx年下半年期间共发生国际收支申报业务3笔,其中个人收汇1笔,共7045美元,公司收汇2笔,共709377美元,个人付汇1笔,共154美元,公司付汇7笔,共2345913.29美元,总计3062489.29美元。

1、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要素准确、齐全,要素包括:交易编码、交易附言、收/付款币种和金额(包括现汇金额、结售汇金额和其他金额)、收付款人名称、个人身份证号码、收付款账号、对方收付款人名称、常驻国家(地区)名称及代码、申报日期、结算方式等各项信息。

2、单位基本情况表要素准确、齐全,具体包括:组织机构代码、机构名称、经济类型、行业属性、常驻国家(地区)、是否为特殊经济区企业、外方投资者国别、住处/营业场所、所属外汇局等。

3、能够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传输基础信息和申报信息。

4、国际收支申报信息能够做到完整齐全,未错误删除申报单、按照规定及时报送外管局、按规定备份。

(二)结售汇业务管理及统计

20xx年下半年共发生结售汇业务笔7笔,公司结售汇7笔,共4891048.24美元。

1、办理即期结售汇均经过外汇局审批或备案,支行基本具备开办结售汇及相关业务的条件。

2、未发生远期结售汇、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

3、未有发生办理自身收付汇和结售汇业务。

4、按照规定办理外币代兑机构备案,按照规定设置个人本外币兑换统一标识,对授权外币代兑机构的管理基本到位。

5、对客户美元挂牌汇价符合浮动幅度管理规定,对议定客户(如大额客户、重点客户等)的美元实际结算价不存在超出牌价浮动幅度的情况。

6、结售汇统计数据能够及时、准确和完整。包括:是否按照规定时间向外汇局报送数据;统计数据是否准确,主要包括:币种、金额、交易主体以及统计项目分类等;是否存在报表漏报情况,如新准入数据不符;向外汇局报送远期(含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掉期(含货币掉期)、期权(含期权组合)业务数据是否及时、准确等。

(三)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20xx年下半年共发生货物贸易业务7笔,业务总金额2345913.29美元。

1、不存在为名录企业外企业办理货物贸易项下收付汇。

2、按照规定审核贸易进出口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外汇收支的一致性。

3、按照规定将贸易外汇收入纳入待核查账户;不存在代核查账户收入超范围、待核查账户之间资金相互划转等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情形。

4、未发生B类、C类企业办理货物外汇业务。

5、按照规定留存相关资料。

(四)服务贸易外汇业务

20xx年下半年共发生2笔,金额538.48美元。

按照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履行真实性审核义务,包括:是否按规定审核相关单证,是否按照规定在相关登记证明或单据上进行签注,是否按照规定留存相关单证等。

(五)保险公司项下外汇业务

未发生保险公司项下外汇业务。

(六)个人外汇业务

20xx年下半年共发生个人外汇业务2笔,金额共7199美元。

1、获批合规开办各项个人外汇业务。

2、不存在未经批准开办电子银行个人外汇业务的情况、未经批准,与汇款机构、电子商务平台合作开办个人外汇业务的情况。

3、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进行个人外汇业务的真实性审核,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备查,不存在协助客户违规办理个人外汇业务的情况。

4、能规范和准确地运用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业务,包括:是否按规定接入系统,并按照业务流程通过系统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是否使用具有业务权限的银行代码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是否按照规定将个人结售汇业务逐笔录入系统;录入数据是否准确、完整,出现错误是否按规定进行修改、撤销、冲正处理;是否未经许可擅自脱机操作或补录数据。

5、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工作人员对个人外汇政策的准确理解和掌握;能对异常、可疑业务具有敏感性,及时将发现问题报告外汇局,并进行有效处理。

(七)资本项下外汇业务

未发生资本项下外汇业务。

第7篇:外汇业务自查报告

XX支行在根据分行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对本网点个人外汇业务组织自查,整理自查结果汇报如下:

1、个人外汇业务内部管理上:个人外汇业务内部管理指责明确,外汇政策的培训传导、日常检辅工作到位;开办个人外汇业务的内部市场准入流程正确,备案材料齐全,无未经批准或授权擅自经营的违规情况;开办个人外汇业务已配备必要的点验钞设备,个人外汇经办从业人员均已培训到位。

2、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上:网点已设置个人本外币兑换业务统一标识,网点信息变更或停办个人结售汇业务均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了备案,不存在超权限给予客户结售汇价格优惠的违规情况,不存在协助客户拆分结售汇,规避外汇管理政策规定的违规行为,客户是凭有效身份证件来办理结售汇业务,购汇资金仅限于人民币钞、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账户内资金,按规定办理个人结售汇的代办业务,是否按规定审核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办理资本项目下的个人结售汇、超年度总额个人结售汇、超额个人手持现钞结汇业务(网点无此类业务发生),按规定先在外管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查询、录入,录入信息和业务操作流程正确,个人结售汇错账调整是否按规定操作流程处理(网点无发生此类业务)

3、个人外汇账户存取、转账管理:已按规定办理个人外汇存取、转账的’代办业务,存取外币现钞业务遵循政策规定进行限额控制,超过的交易已审核并留存规定证明材料,不存在协助客户拆分存取款、规避外汇管理政策规定的违法行为,非同名账户间外汇资金的境内划转审核并留存了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及双方有效身份证件。

4、个人外汇汇款管理情况:境外汇出汇款业务遵循政策规定进行限额控制,超过限额的交易已审核并留存规定证明材料,已按规定办理个人外汇汇款的·代办业务,境外汇出汇款不存在个人直接到境外证券信托户的·汇款,境外汇入汇款不存在串户、串名现象。

5、对私国际收支申报管理情况:跨境外汇汇款已逐笔进行了基础信息申报,境内非居民跨境外汇汇款、境内居民购汇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的跨境外汇汇款、境内居民和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等值5000美元以上收付款已逐笔进行了申报信息的申报,柜员对客户填写的申报信息有进行审核,其申报内容与该笔涉外收支的相关内容一致,无错申报、漏申报现象

第8篇:外汇业务自查报告

一、 个人外汇业务专项检查工作的开展情况〔检查组织实施情况、总体完成情况等〕

根据分行要求,我支行按照下发的检查提纲所列详细条目对本支行 20xx年全年个人外汇业务进行全面自查。此次检查的重点是外汇业务的合规合法性,外管政策的执行情况以及操作流程的规范性和业务资料、台帐登记和保管的完整性。

二、 整改基本情况〔整改工作组织实施情况、总体完成情况及整改完成率等〕;

对于个人收付汇业务,我支行能够自觉审核是否符合外管政策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做退汇处理。对于个人购汇业务,经办支行能够按照相关规章制度进行购汇资格审查并留存材料,按照“审售分离”的原则操作,逐笔录入外管局个人购汇系统。

对所发生的跨境外汇业务均能及时录入国际收支申报统计监测系统,录入的’数据也比较准确。

三、 违规情况的归类分析〔对违规情况进行归类分析成因〕;

1. 一笔个人外币划转(金额USD20xx)非同名账户且非直系亲属转帐,在操作中疏忽大意,不符合外管规定。

2. 部分柜员在录入外管局个人结售汇管理系统及DCC操作系统时对于交易主体属性、款项来源或用途的选择不规范,不能准确反映交易性质。

3. 个人存取外币现金累计超限额的情况没有发生,但是操作不规

范,未将原取款单核注存入金额附在取款凭证之后。

4. 未设立查询和退汇登记簿,已经补设。

四、 未完成整改的情况〔对未完成的整改问题归类说明原因〕;

五、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六、 现行个人外汇管理政策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政策建议。 由于外管政策经常会有较大变动,而支行的外汇从业人员又往往兼职其他工作或岗位变动,造成了对政策理解不够及时和准确。

资格空缺待补,收益焦虑下理财公司亟需外汇及衍生品“入场券”

债牛行情的潮水退去后,银行理财的“收益焦虑”正被摆上台面。据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数据,截至2026年6月末,全市场理财存续规模33.66万亿元,上半年平均年化收益率仅2.05%。债券类资产占比创资管新规以来新低,降至50.17%。

告别“靠债吃债”的舒适区,在权益震荡、债市低收益的背景下,理财公司一边要把收益做厚,一边又逢监管封堵平滑信托、绕道保险资管投高收益存款等路径,平抑波动的“魔法”接连受限,寻找新工具成为绕不开的考题。

境外资产与衍生品由此进入视野。有从业人士对记者指出,二者本是增厚收益的有力工具,但受牌照资质约束,仅部分理财子公司能够享受此番红利。

显然,当传统增厚手段逐一收窄,牌照壁垒正悄然加剧理财子公司之间的策略分化。

门槛“卡脖子”:14家理财子公司缺外汇业务许可

对银行理财来说,QDII额度显然是“香饽饽”。

不过,多位从业者对记者表示,QDII当下对整体资产端影响仍有限。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数据显示,截至2026年6月末银行理财配置境外资产规模占比仅为1.1%,虽较2025年末的0.8%提升0.3个百分点,但体量仍小,且更多理财公司尚未获得QDII额度或额度有限。

简单来说,QDII解决“换汇后能不能、能用多少资金投境外资产”,外汇牌照解决“钱能不能合法跨境购汇、结汇进出”,前者是境外投资资格与额度天花板,后者是换汇与资金通道基础,有QDII通常也需外汇资质配合,二者缺一不可。

记者查询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及批复信息发现,在已获批开业的32家理财子当中,具有外汇业务资格的为18家,近半数机构仍暂时缺乏外汇业务或衍生品资质,外汇业务正从边缘工具变为配置境外资产、发行外币产品的前置条件。

回顾去年7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核准上银理财外汇业务资格,具有外汇业务资格的机构随之扩至18家,包括6家国有行理财子、5家合资理财公司、3家股份行理财子,以及4家城商行理财子。

外汇牌照空缺的苦恼,也由此从后台合规议题变成前台业务瓶颈。业内人士指出,按《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要求,理财公司开展外汇业务须具备相应外汇业务资格,监管对底层资产穿透后,无牌机构即便通过券商资管、公募或其他资管产品间接买入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外汇期货,也难合规落地。

并且,理财子是独立法人,母行牌照不能直接平移,必须单独申请、单独验收。

据了解,业内现行替代路径主要有三类,即申购持牌银行、券商资管、公募基金所发行的含外汇衍生品策略产品间接获得敞口;通过代客产品与持牌方合作报价交易,理财公司出资金并与客户约定收益分成;以及具备人员与风控条件者向监管申请外汇与衍生品牌照。

某合资理财公司产品部负责人告诉记者,外汇牌照现在“性价比很高”,“如果排优先级,肯定是QDII;但要说最重要,其实是外汇资质。现在外币产品发展起来了,而且QDII一定得有外汇牌照才能发挥作用。”

仅半数理财子获批衍生品资质,衍生品平抑波动功能尚未充分释放

在衍生品投资方面,对部分理财公司来说,首要问题并非策略意愿或市场判断,而是资质准入。

银行理财开展衍生品投资,须先行取得衍生品交易牌照。这一约束的刚性在于穿透原则:即便理财公司不直接交易衍生品,而是通过其他资管产品间接配置,监管仍将穿透底层资产进行核查。

衍生品资质目前主要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是普通类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涵盖利率、汇率、商品等基础衍生品交易。

记者查询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及批复信息发现,在已获批开业的32家理财公司当中,可查询到具有衍生品牌照的至少有16家,所持牌照均为普通类。从机构分布看,6家为国有行理财公司,5家为合资理财公司,5家为股份行及城商行理财公司。其中,股份行理财子为招银理财、兴银理财、光大理财;城商行理财子为宁银理财、苏银理财。

第二层是银行间市场利率衍生品集中清算业务资质,属于更细分的业务准入。2025年末至2026年初,中银理财与兴银理财成为首批获得该资质的理财公司,可独立开展利率互换交易,通过“支付固定利率、收取浮动利率”对冲利率波动风险。理财公司正式以独立主体身份进入该市场,打破了此前只能通过母行间接参与的局面,为理财行业通过主动利率风险管理来增强产品净值稳定性奠定了坚实基础。

从产品端来看,理财公司通过布局衍生品,可以发行“固收+期权”理财产品提升固收产品的收益空间,也可发行风险较高、收益弹性相对也较大的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多家城商行、股份行理财公司表示,正积极与上级监管部门沟通申请衍生品资质。某国有大行理财子公司资深人士对此表示理解,认为中小机构的主要担忧在于“怕失去这类客户”。但他同时指出,中小银行理财子公司亦有自身顾虑:自建衍生品相关投研体系与系统投入不菲,而由此带来的管理费收入能否覆盖成本,仍存疑问。

养老试点扩至全国:长期限结构将有利于拉长负债久期

如果说外汇和衍生品为理财公司提供了更丰富的底层资产来源,养老理财则在一定程度上为银行理财解决了“长久期负债”问题。

一位城商行理财公司投资经理对记者表示,由于母行养老代发业务比较多,因此也对养老理财试点比较看重。

回顾养老理财的“来时路”,2021年9月,首批养老理财产品在武汉、成都、深圳、青岛四地启动试点,试点期限为1年,彼时参与机构仅有工银理财、建信理财、招银理财、光大理财四家,单家试点机构募集的资金总规模限制在100亿元;2022年3月,养老理财产品试点扩展为“十地十家机构”,同时已开展试点的4家理财公司产品的募集上限也提升至500亿元。

2025年10月3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养老理财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金办发〔2025〕83号),明确将养老理财产品试点地区扩展至全国,与个人养老金制度实施范围全面接轨。

实际上,下一轮的扩围也已有迹象。据媒体报道,养老理财产品新一轮扩围有望于近期落地,部分银行理财公司已向监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符合监管条件的机构最快有望于9月底获得新一批养老理财产品发行资格,部分机构已着手推进产品设计及发行准备工作。值得注意的是,本轮进入准备阶段的机构不仅涵盖此前已发行养老理财产品的理财公司,还可能包括尚未开展相关业务的机构。

中国理财网数据显示,截至2025年10月底试点期养老理财规模1064亿元,个人养老金理财规模167亿元,合计超1200亿元;业内人士预计,随着试点扩至全国,符合条件的理财公司将从原11家向外扩充,中银、工银、农银、建信、招银、兴银等头部机构募资上限上升最明显。

分析人士指出,外汇资格、衍生品牌照与养老试点的协同推进,其意义不仅在于工具层面的补足,更在于为理财子公司在低利率周期中提供一套系统性能力:以跨境配置增厚收益、以衍生工具平抑波动、以养老产品拉长负债久期。

当传统增厚手段逐一收窄,理财子公司之间的竞争正从“谁能拿到资产”转向“谁能管好风险、配好负债”。这既是工具竞赛的未来趋势,也是银行理财跳出“收益焦虑”、在“债牛不再”的周期中继续留住客户与规模的必经之路。

风险加剧!一个月两家银行接连“收紧” 外汇业务怎么突然就不香了?

自对贵金属交易加强管控之后,商业银行又开始“出手”进一步收紧账户外汇交易规则。7月28日,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近一个月内已有招商银行、工商银行两家银行纷纷发布公告对个人外汇买卖业务做出了调整。在分析人士看来,暂停此类业务某种程度是向投资者提示潜在风险,对投资者来说,外汇交易对投资者相关专业知识的要求较高,银行未来还是需要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

两家银行出手限制外汇交易

近一个月内,已有两家银行陆续“出手”对相关账户外汇交易进行了限制,最新进行调整的是招商银行。7月27日,招商银行发布《关于调整个人双向外汇买卖业务的通告》称,于即日起关闭个人双向外汇买卖业务新客户签约功能,并于8月11日对个人双向外汇买卖业务规则和交易系统进行调整。

招商银行也在7月27日同步宣布,该行个人外汇期权业务即日起停止发售新产品,已发售产品的买卖与到期结算不受影响。全部存续产品到期后,不再向个人客户开放,已签约客户产品协议终止。

图片来源:招商银行公告

7月28日,北京商报记者从招商银行客服人员处获悉,此次招商银行收紧个人双向外汇买卖业务的原因为受疫情反复以及国际经济政策的影响,外汇市场波动较大,为了顺应市场变化,银行做出调整。针对何时恢复个人双向外汇买卖业务新客户签约功能,上述客服人员表示“暂时未接到相关安排通知”。

除了限制个人双向外汇买卖业务之外,招商银行还在《关于关闭实盘纸黄金纸白银、实盘外汇买卖业务电话银行渠道的通告》中表示,自2021年8月11日起,将逐步关闭实盘外汇买卖业务电话银行渠道。

“考虑到外汇市场风险较大,我行未来将进一步从严限制个人双向外汇买卖业务,若您有个人双向外汇产品持仓余额,请保持关注并做好仓位管理,适时降低持仓余额。”招商银行同时提醒投资者。

这是近一个月内第二家官宣对外汇业务进行调整的银行,此前的7月16日,工商银行也发布《关于调整账户外汇业务的通告》指出,将于8月15日对账户外汇业务规则和交易系统进行调整,本次接受调整的账户外汇是指工商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采取只计份额、不支取实际外汇的方式,以人民币买卖多种外汇的交易产品。

图片来源:工商银行公告

除了将账户外汇产品的风险级别调整为第5级(R5),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要求调整为进取型(C5)等之外,工商银行还提高了部分外汇业务的交易起点,例如,8月15日起,账户日元的单笔交易起点数量为10000日元,交易最小递增单位为100日元;账户挪威克朗、账户瑞典克朗的单笔交易起点数量为1000单位外币,交易最小递增单位为10单位外币。

谈及两家银行收紧外汇交易业务的原因,宏观分析师周茂华分析认为,调整此类业务在某种程度上是向投资者提示潜在风险。尤其是个人外汇期权衍生品具有较高风险特性,银行收紧相关业务,除了有助于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之外,也有助于防范潜在纠纷和监管问责风险,维护银行自身市场声誉。

投资者切勿“蒙眼”入场

对收紧外汇交易业务的原因,招商银行和工商银行都在公告中提及了“为顺应市场形势变化”。从汇率表现来看,今年以来,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增强,北京商报记者根据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发布的数据梳理发现,今年美元/人民币中间价先是从1月初的1美元对6.5408元人民币下降至2月10日的1美元对6.4391元人民币,随后便经历了一段时间的平静,后又在3月31日上涨至6.5731的高点。4月、5月两个月的时间里,美元/人民币中间价再次出现下跌,一度跌至6月1日的6.3572。在随后的一个多月时间里,美元/人民币中间价迎来了一波回升,7月27日,美元/人民币中间价报1美元对6.4929元人民币。

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也从侧面体现了国际市场变化的复杂性和不可预测性,对人民币汇率走势,中国(香港)金融衍生品投资研究院院长王红英分析认为,由于未来世界经济发展的不确定性因素越来越多,在此背景下,包括人民币在内等世界货币的内在价值变动将会越来越频繁,但相对而言,人民币依旧会保持对美元的平稳性,微幅升值将是近期外汇市场主要的走势特点。

王红英进一步指出,目前在基于全球经济走向的不确定性因素的情况下,一般的非专业投资者将会面临一些较大的波动性,会导致风险程度提高。不建议风险评级不高的这类客户进入外汇市场交易,对普通用户而言,只要维持日常生产贸易、留学等正常的换汇即可。当前,持有人民币资产是最佳的资产配置策略,不要盲目去兑换成美元或者其他货币资产,因为中国经济长期稳定的基本面不会改变。

对普通投资者来说,想另辟蹊径短线“炒外汇”盈利的方式显然不妥,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在6月举行的陆家嘴论坛上也强调:“受不可控制甚至不可预测的多种因素影响,金融衍生品价格波动很大,对投资者的专业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具有很高要求。普通个人投资者参与其中,无异于变相赌博,损失的结果早已注定。那些炒作外汇、黄金及其他商品期货的人很难有机会发家致富。”

“外汇交易对投资者相关专业知识的要求较高,未来银行还是需要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对于银行来说未来不仅要规范、重塑业务管理流程,建立市场‘黑天鹅’事件处置预案,也需要增强投研能力等。”周茂华如是说道。

北京商报记者 孟凡霞 宋亦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