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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外汇业务包括

银行外汇业务主要涵盖个人及对公类的外汇兑换、结算、融资等服务,核心包括结售汇、外币间兑换、跨境结算等类别,具体内容需结合银行类型与监管要求调整。

一、个人外汇业务核心类型

1. 结售汇业务

• 结汇:个人将外币(现钞/存款)按银行汇率兑换为人民币,境内个人年度便利化额度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额度内凭身份证办理,超额度需提供交易证明。

• 售汇:个人用人民币购买外汇,境内个人额度同结汇,境外个人无售汇额度限制但需提供资金来源证明。

2. 外币间兑换:不同外币之间的直接兑换(如美元换欧元),部分银行支持多币种操作。

3. 跨境汇款:个人向境外账户汇出外汇(如留学、旅游用款),需符合外汇管理规定并提供用途证明。

二、对公外汇业务常见范围

1. 国际结算:包括信用证、托收、电汇等,用于企业进出口贸易的资金清算。

2. 外汇融资:如外汇贷款、贸易融资(打包放款、福费廷等),支持企业跨境经营资金需求。

3. 外汇衍生品: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等,帮助企业规避汇率波动风险。

三、业务办理注意事项

1. 时间限制:电子渠道结售汇多在工作日9:30-22:00(非美元18:00截止),节假日可能暂停。

2. 合规要求:所有业务需遵守外汇局年度总额管理、反洗钱等规定,超额度需提供真实交易证明。

关于非法网络炒汇有关风险的提示

近期,由于人民币汇率升值趋势明显,一些不法网络公司或平台通过手机APP、微信、QQ等从事非法外汇交易(也称外汇保证金或者外汇按金,一般指客户投资一定数量的资金作为保证金,按一定杠杆倍数在扩大的投资金额范围内进行外汇交易),以代客外汇投资为名,承诺利润分成,诱导消费者从事非法外汇交易,严重扰乱金融秩序,造成社会公众财产损失,影响恶劣,存在较大风险隐患。淄博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示:

一、凡未经批准的机构擅自开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的,均属于违法行为;客户(单位和个人)委托未经批准的机构进行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的,也属于违法行为。

二、依据《违反外汇管理处罚实施细则》,组织和参与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的行为,属于私自经营外汇业务和私自买卖外汇,构成扰乱金融行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的双方不受法律保护。

三、除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批准的可以从事外汇交易的金融机构、期货经纪公司及其它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一律不得经营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

请社会公众充分认识非法从事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的危害,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谨防因交易违法造成财产损失。若发现违法犯罪活动线索,请积极向外汇管理部门反映或到公安机关报案。

(已修改)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尽快完成对所辖支局、银行的业务操作培训,并公布政策解答专线电话;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附件:《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二OO七年一月五日

附件:《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便利银行及个人的外汇业务操作,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按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本细则“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

第四条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结汇以及境外个人购汇,可以按本细则规定,凭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

第五条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六条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按照本细则规定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真实性审核,不得伪造、变造交易。

银行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完整录入相关信息。

第七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统计、监测、管理和检查。

第二章经常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第八条个人经常项目项下外汇收支分为经营性外汇收支和非经营性外汇收支。

第九条个人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对外贸易购付汇、收结汇应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进行;其外汇收支、进出口核销、国际收支申报按机构管理。

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取得个人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执业证明,并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个人。

(二)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进口的,本人凭其与代理企业签定的进口代理合同或协议购汇,所购外汇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直接划转至代理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出口的,可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收汇、结汇。结汇凭与代理企业签订的出口代理合同或协议、代理企业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代理企业将个体工商户名称、账号以及核销规定的其他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后,可以将个体工商户的收账通知作为核销凭证。

(三)境外个人旅游购物贸易方式项下的结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个人旅游购物报关单办理。

第十条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以下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一)捐赠:经公证的捐赠协议或合同。捐赠须符合国家规定;

(二)赡家款: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经公证的赡养关系证明、境外给付人相关收入证明,如银行存款证明、个人收入纳税凭证等;

(三)遗产继承收入:遗产继承法律文书或公证书;

(四)保险外汇收入:保险合同及保险经营机构的付款证明。投保外汇保险须符合国家规定;

(五)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收入:付款证明、协议或合同;

(六)法律、会计、咨询和公共关系服务收入:付款证明、协议或合同;

(七)职工报酬:雇佣合同及收入证明;

(八)境外投资收益: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明文件、利润分配决议或红利支付书或其他收益证明;

(九)其它:相关证明及支付凭证。

第十一条境外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以下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一)房租类支出: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发票或支付通知;

(二)生活消费类支出:合同或发票;

(三)就医、学习等支出:境内医院(学校)收费证明;

(四)其它:相关证明及支付凭证。

上述结汇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应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直接划转至交易对方的境内人民币账户。

第十二条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购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第十三条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购汇及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含税务凭证)办理购汇。

(二)原兑换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原兑换水单办理,原兑换水单的兑回有效期为自兑换日起24个月;对于当日累计兑换不超过等值500美元(含)以及离境前在境内关外场所当日累计不超过等值1000美元(含)的兑换,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第十四条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按以下规定办理:

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境外当日累计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办理。

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第十五条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外汇汇出境外,按以下规定在银行办理:

(一)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二)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还应提供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第三章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第十六条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所需外汇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后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并办理相应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境内个人及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境外个人,在境外设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并返程投资的,所涉外汇收支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境内个人可以使用外汇或人民币,并通过银行、基金管理公司等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进行境外固定收益类、权益类等金融投资。

第十八条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等所涉外汇业务,应通过所属公司或境内代理机构统一向外汇局申请获准后办理。

境内个人出售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等项下股票以及分红所得外汇收入,汇回所属公司或境内代理机构开立的境内专用外汇账户后,可以结汇,也可以划入员工个人的外汇储蓄账户。

第十九条境内个人向境内经批准经营外汇保险业务的保险经营机构支付外汇保费,应持保险合同、保险经营机构付款通知书办理购付汇手续。

境内个人作为保险受益人所获外汇保险项下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可以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也可以结汇。

第二十条移居境外的境内个人将其取得合法移民身份前境内财产对外转移以及外国公民依法继承境内遗产的对外转移,按《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境外个人在境内买卖商品房及通过股权转让等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所涉外汇管理,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境外个人可按相关规定投资境内B股;投资其他境内发行和流通的各类金融产品,应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

第二十三条根据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进程,逐步放开对境内个人向境外提供贷款、借用外债、提供对外担保以及直接参与境外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个人外汇账户及外币现钞管理

第二十四条外汇局按账户主体类别和交易性质对个人外汇账户进行管理。银行为个人开立外汇账户,应区分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账户按交易性质分为外汇结算账户、外汇储蓄账户、资本项目账户。

第二十五条外汇结算账户是指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开立的用以办理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的账户。其开立、使用和关闭按机构账户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个人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账户应当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所开立账户户名应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姓名一致。

第二十七条个人开立外国投资者投资专用账户、特殊目的公司专用账户及投资并购专用账户等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及账户内资金的境内划转、汇出境外应经外汇局核准。

第二十八条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资金境内划转,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本人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凭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二)个人与其直系亲属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凭双方有效身份证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办理;

(三)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账户间的资金划转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本人外汇结算账户与外汇储蓄账户间资金可以划转,但外汇储蓄账户向外汇结算账户的划款限于划款当日的对外支付,不得划转后结汇。

第三十条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银行所在地外汇局事前报备。银行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经外汇局签章的《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附1)为个人办理提取外币现钞手续。

第三十一条个人向外汇储蓄账户存入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银行应在相关单据上标注存款银行名称、存款金额及存款日期。

第五章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十二条具有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并已接入和使用个人结售汇系统的银行,直接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

第三十三条各银行总行及分支机构申请接入个人结售汇系统,应满足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技术接入条件(附2),具备经培训的技术人员和业务操作人员,并能维护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三十四条银行应按规定填写个人结售汇系统银行网点信息登记表,向外汇局提出系统接入申请。外汇局在对银行申请验收合格后,予以准入。

第三十五条除以下情况外,银行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都应纳入个人结售汇系统:

(一)通过外币代兑点发生的结售汇;

(二)通过银行柜台尾零结汇、转利息结汇等小于等值100美元(含100美元)的结汇;

(三)外币卡境内消费结汇;

(四)境外卡通过自助银行设备提取人民币现钞;

(五)境内卡境外使用购汇还款。

第三十六条银行为个人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应当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一)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查询个人结售汇情况;

(二)按规定审核个人提供的证明材料;

(三)在个人结售汇系统上逐笔录入结售汇业务数据;

(四)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打印“结汇/购汇通知单”,作为会计凭证留存备查。

第三十七条外汇局负责对辖内银行业务操作的规范性、业务数据录入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等进行考核和检查。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个人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年度总额内的购汇、结汇,应分别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的授权书、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其他情况代办的,除需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授权书外,还应提供本细则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配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指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结婚证或街道办事处等政府基层组织或公安部门、公证部门出具的有效亲属关系证明。

第三十九条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本细则规定的,外汇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对银行和个人应分别处以人民币3万元和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本细则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细则自2007年 2月1日起施行。

注:附件《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二)项中的“结汇凭与代理企业签订的出口代理合同或协议、代理企业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宣布废止失效14件和修改1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16〕13号)第四条修改为“结汇凭合同及物流公司出具的运输单据等商业单证办理。”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失效1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调整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条款的通知》(汇发〔2023〕8号)附件3《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删除、修改的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以下内容已被废止:《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印发)第三十九条。

附件1: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

附件2: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技术接入条件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2022年度工作人员招聘公告30人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2022年度工作人员招聘公告

一、单位简介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是中国人民银行直属事业单位,以建设“全球人民币及相关产品交易主平台和定价中心”为目标,为银行间外汇市场、货币市场、债券市场等现货及衍生产品提供交易、交易后处理、发行、基准、数据和投资者教育服务,受权发布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人民币参考汇率等。2021年,银行间市场成交量超过1700万亿元,占上海金融市场交易量约七成,是我国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

二、招聘信息

(一)招聘对象

交易中心面向海内外诚招经济金融业务、计算机、法务、内部管理、财务等岗位专业人才,包括应届毕业生(不含定向培养、委托培养毕业生)、社会在职人员和留学回国人员。

(二)招聘岗位及任职要求

1.经济金融业务岗(14人)

专业要求:金融学(020204)、统计学(020208)、数量经济学(020209)、西方经济学(020104)、世界经济(020105)相关专业,数学(0701)专业。

主要工作内容:从事银行间市场研究、产品研发、监测等。

任职要求: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社会在职人员和留学回国人员均可,英语熟练,同等条件下具有相关从业经验者优先。

2.计算机岗(4人)

专业要求:计算机科学与技术(0812、080901)、软件工程(0835、080902)、网络空间安全(0839)、信息安全(080904K)相关专业。

主要工作内容:从事系统规划、信息安全和IT审计、采购等。

任职要求: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社会在职人员和留学回国人员均可,英语熟练,同等条件下熟悉银行间市场业务和系统、网络、有相关从业经验者优先。

3.法务岗(4人)

专业要求:民商法学(030105)、经济法学(030107)、诉讼法学(030106)相关专业。

主要工作内容:从事法律咨询和服务、合同审核、法律事务处理等。

任职要求: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社会在职人员和留学回国人员均可,英语熟练,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执业证书,同等条件下有律所、金融机构实习或工作经验者优先。

4.内部管理岗(4人)

专业要求:企业管理(120202)、行政管理(120401)、社会保障(120404)相关专业,中共党史(030204)、马克思主义理论(0305)、马克思主义哲学(010101)相关专业,新闻传播学(0503)专业。

主要工作内容: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党建宣传等。

任职要求: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社会在职人员和留学回国人员均可,同等条件下国有企事业单位3年以上相关从业经验者优先。

5.财务岗(4人)

专业要求:财务管理(120204)、会计学(120201、120203K)相关专业。

主要工作内容:从事会计业务和涉税业务核算、财务预决算编制以及税收风险控制、采购等。

任职要求: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社会在职人员和留学回国人员均可,同等条件下具有相关从业经验者优先。

本科专业分类参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研究生专业分类参见《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

对于所学专业接近但不在上述参考目录中的,在报名时需注明主要课程和学习内容等,交易中心将根据所学课程、内容与所要求的学科专业的相似情况等进行资格审核。

(三)工作地点

上海。

(四)应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3.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4.年龄不超过35周岁;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6.专业对口,符合招聘岗位任职要求;

7.留学回国人员学历应通过教育部相关部门的学历学位认证。

三、报名方式

(一)此次招聘采用网上报名的方式,请登录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官网(www.chinamoney.com.cn),选择“2022年度人才招聘”板块,注册报名系统,选择招聘岗位报名。

(二)简历接收时间:即日起至2022年2月17日17:00。

四、报名考试和聘用

此次招聘包括系统报名、笔试、面试、考察、体检、公示和聘用等环节。

(一)系统报名

1.报考人员请认真查询招聘岗位的专业和任职要求,只能选择一个岗位进行报名。

2.报考人员应当以最高学历报考,并且应当同时具有最高学历对应的学位。

3.报考人员必须如实、完整填写个人信息,毕业院校名称必须与毕业证书上的院校全称保持一致,社会在职人员必须如实、详细填写工作经历。

4.报考人员应对网上提交的信息和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凡未按要求填报或与实际不符、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

(二)笔试

1.根据招聘岗位专业要求、工作内容和任职要求,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通过电子邮件、短信等方式发送笔试通知。未通过资格审查者,不再通知。

2.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数与该岗位招聘人数的比例达到5:1方可开考,达不到该比例的,在考试开始前视情况减少该岗位招聘人数或取消该岗位招聘计划。

3.笔试设上海、北京两个考点。

4.本次笔试不指定复习用书。报考人员接到通知后,应携带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和考场安排,在符合疫情防控相关要求的情况下准时参加笔试。

(三)面试

1.笔试满分100分,合格线50分。成绩达到合格线的,交易中心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按进入面试人数与拟聘用岗位人数5:1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如面试入围线上存在笔试同分情况,则同分者一同进入面试环节。

2.交易中心将以电话、短信或电子邮件等形式通知报考人员面试有关事宜,报考人员填报联系方式时应确保能及时联系到本人。

3.面试时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同时还应携带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缺少证件或相关材料者不得参加面试。

(四)考察、体检

1.交易中心按笔试、面试综合成绩(笔试权重40%、面试权重60%)从高到低排名,按体检人数与拟聘岗位人数1:1的比例确定考察和体检名单。

2.考察中还将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主要是核实报考人员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考察过程中如发现报考人员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交易中心有权取消报考人员的聘用资格。

3.体检项目和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操作手册执行,要求报考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

注意:

如因突发疫情导致招聘各环节工作不能如期进行,交易中心将严格按照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另行确定并通知后续安排。

请在报名过程中关注邮件和短信,避免遗漏重要信息。

(五)公示

1.交易中心将根据人员素质、考察和体检等情况以及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

2.拟聘用人员名单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

(六)聘用

1.经公示无异议后,发放聘用通知,办理聘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

2.被聘用人员设试用期,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

五、联系方式

1.如有疑问,可拨打咨询电话:021-63298988-8575。

2.咨询时间:工作日9:00-11:30,13:30-17:00。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2022年2月8日

原文标题:中国外汇交易中心2022年度工作人员招聘公告

文章来源:中国外汇交易中心2022年度工作人员招聘公告(MD5:6c5063760a6f8d19d741ecd44ecbb03d)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2022年度工作人

以案说法防范非法集资之八:以“炒外汇”为名半年非法集资逾两千万元

案情简介:2017年初至2017年7月间,被告人段某某利用石家庄市新华区领世商务大厦311室,在房间内摆放“御尊资本集团”中国境内推广与服务业务的代理授权书,伙同罪犯刘某某等通过微信、讲课、谈话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御尊资本集团”,介绍该公司系炒外汇、理财、投资分析的合法公司,投资款用于该集团炒外汇,客户可得高息红利,经查证该“御尊资本集团”投资业务并未获得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经被告人段某某等人介绍,投资群众通过网络登录注册为“御尊资本集团”会员并签订“年度合作框架协议”,其中部分群众直接将款项汇至段某某等指定的“御尊资本指定账户”。截至案发,共向74人非法集资2067余万元,造成损失1600余万元。

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通过推介会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方式返本付息、给付高息回报,直接、间接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资金,段某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风险警示:武汉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武汉市地方金融工作局提醒广大市民,“炒外汇”套路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全球独家,量化机器人“炒外汇”稳赚不赔;你不懂没关系,可专家托管,坐等收益;一炒就赚,诱导投资,最后平台跑路;玩模拟“炒外汇”,不投资,盈利能提现;帮我“炒外汇”,赚了是你的,赔了是我的,还给你工资。根据我国法律,一切网络“炒外汇”均不合法。境内居民通过微信、广告、互联网、熟人介绍等接触到的高回报外汇投资平台,都是骗局。犯罪分子之所以能够屡屡得逞,一是因为不法企业和不法分子以高额回报诱骗群众参与,二是因为群众对非法集资认识不足。广大投资者面对高利息诱惑时要摆正心态,理性分析,选择合法投资渠道。任何投资都有风险,收益越高风险越大。切勿轻易相信所谓的“稳赚不赔”“无风险、高收益”宣传,年收益率超过6%就要引起高度警惕,超过8%就很危险,超过10%就可能损失全部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