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下“保证书”自担损失款,代客炒股为何屡禁不止?
新京报贝壳财经讯(记者 张思源)代客炒股的券商人员与其客户之间发生纠纷的情况并不少见。然而,身为优秀交易员的券商人员,虽然为客户挽回了近40万元的损失,但仍要承担近19万元的赔偿,这并不常见。
在判决书网站近日披露的一份民事判决书中,吉林长春一家证券公司的工作人员苏伟就面临着这样的判决结果,而这个判决结果源于2015年的一份“保函”。
代客户炒股200万元,员工自身承担损失近19万元
2015年5月,苏伟与其客户王大海进行口头谈判,王大海委托苏伟代为交易股票。随后,王大海以自己和父亲王凤军的名义开设账户,投资200万元,苏伟则进入两个账户进行股票交易操作。然而,股市也存在风险。短短两个月时间,截至2015年7月10日,两个账户的股票交易损失已达130.6万元。
面对巨额经济损失,苏伟签署了一份保证书,“本人承诺在国泰君安14×××78号账户为王大海买卖股票。由于本人操作失误,导致王大海遭受了经济损失”。本人承诺在2015年12月31日前支付57.6万元(五十万元),并向辽宁省营口市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省,苏伟从2015年7月15日起将无法操作该账户。”
协议签订后,苏伟多次进入王大海的账户进行股票交易操作。截至2016年11月4日,该账户转出150万元,余额31.02万元。也就是说,一年多的时间,虽然与最初投入的200万相比还有差距,但苏伟却实实在在地将王大海的损失从57.6万元减少到了18.98万元。
但双方显然仍未能达成协议。王大海首先指出,作为证券公司工作人员,代客炒股属于有偿行为。签下欠条后,苏伟并没有追回损失。也正是因此,王大海声称苏伟在签订协议后擅自操作其股票,并要求苏伟赔偿原损失金额130.6万元及相应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在一年左右的时间里,被告长期利用原告的股票账户进行股票操作。期间双方都有不同IP地址的登录记录和操作记录。因为股票的价格应该以最终的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盈亏的依据,不能按照中间价计算盈亏。
结合被告在协议前后长达一年的时间长期操作涉案股票账户的事实,法院认为,未经委托而长期连续的账户登录行为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原告主张被告在签订协议后擅自经营其股票。如果事实不一致,则应认为,双方签订协议后,苏伟继续通过长期登录王大海股票账户完成委托股票操作,得到了王大海的认可。
最终,一审法院认定原告最终损失18.98万元。苏伟应当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王大海股票交易损失。
代客炒股问题依然存在
然而,证券从业人员代客炒股的行为却长期受到监管的禁止。收取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代客炒股罚款等监管措施也时有发生。
今年4月,长江证券广州天河北路证券营业部也因这一问题收到监管机构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
广东证监局指出,员工张伟文在长江证券广州天河北路证券营业部工作时,私自接受客户委托进行证券交易,并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
据记者不完全统计,去年浙江证监局、福建证监局、吉林证监局等多家监管机构因代客炒股问题采取了行政监管措施。除了惩罚员工之外,员工所在的营业厅也未能幸免。
《证券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证券从业人员在任职期间或者法定期限内不得进行股票交易。目的是防止证券从业人员利用业务和信息优势参与股票交易,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利益,保证证券交易活动的公开、公平,也是防范内幕交易的重要措施之一。
此前于2019年7月公开征求意见的《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第七条也明确规定,证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应当向记者向投资者介绍证券交易基本知识,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不得与投资者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
此外,《意见稿》第十八条还规定,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投资者委托指令载明的证券名称、买卖数量、买卖价格以及收到的时间顺序向证券交易所报告。投资者的委托指令。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接受投资者私下委托买卖证券;不得接受投资者的全权委托。
不过,从当地证监局官网来看,截至目前,尚未披露针对苏伟的相关监管措施。
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张思源、编辑李维嘉校对魏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