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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规范出口保理项下的收汇核销

08-09 财经资讯
       

为规范代理出口付汇担保项下外汇核销业务,支持对外贸易发展,鼓励银行业务创新,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关于代理出口付汇担保业务项下外汇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范代理出口付汇担保项下外汇核销操作

出口保理(以下简称“出口保理”)是由外汇指定银行(出口保理公司)向赊销出口商提供的一项综合性金融产品,能较好地满足出口企业开拓市场、扩大销售、获取融资、控制风险等需求,近年来在我国取得了较快发展。为适应这一新形势,外汇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亟待明确,特别是出口保理项下外汇收汇核销,直接关系到企业能否顺利享受出口退税等国家扶持政策。《通知》立足当前我国出口保理业务发展现状,明确银行、企业在出口外汇收汇核销方面的具体操作流程,本着服务企业、鼓励银行创新的原则,有利于保障外贸活动正常开展。

根据《通知》,出口保理项下收汇核销具体操作分为两类。

一、对不提供融资服务或者提供有追索权的融资服务的出口保理,应按照出口收款核销的一般规定,在收回货款后予以核销。

出口保理项下,银行不向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或提供有追索权的融资服务的,在企业收到境外汇款并按规定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后,应向企业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单xm外汇,出口商到外汇局办理核销后,再到税务部门办理退税。

二是出口保理提供无追索权融资服务,可以先行用融资资金办理核销手续。

按照一般核销规定,企业出口收款到账后,银行才能开具出口收款核销专用联出口外汇核销单,企业凭此联办理核销、退税。但在出口保理项下,银行提供无追索权融资服务时,企业已将应收账款售出。因此,《通知》规定,对于无追索权出口保理,银行可根据融资金额向企业开具出口收款核销专用联,企业凭此联先到外汇局办理核销、退税。这一规定将有助于企业提前办理出口退税。

以上两类情形出口外汇核销单,由于银行会收取保理费用或融资利息,导致企业收到的外汇金额少于申报金额。因此,《通知》规定,企业到国家外汇局办理核销时,如收到的外汇金额与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成交总价差额在500美元以上(含500美元)的,国家外汇局可凭出口保理合同和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表上注明的保理费用为其办理差额核销,并按规定签发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表退税单,不影响企业正常的出口核销退税业务。

《通知》还规定,银行、企业办理出口保理业务时,银行为企业收回境外货款后,应当按规定报送国际收支统计。另外,对于保理业务发生的融资损失,银行应当以自有外汇资金或营运资金弥补,不得自行购汇或以客户结算资金弥补。

《通知》明确了出口保理项下收汇核销管理相关政策,从外汇管理角度规范和促进出口保理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有利于我国出口企业积极开拓海外市场,促进对外经贸活动,也将客观上鼓励银行不断拓展业务创新,提升服务水平。

背景信息

出口保理:简称出口保理,是为采用短期信用销售(开放信用证,D/A)方式的出口商提供综合结算和融资服务的业务。具体为出口商与出口保理商签订协议,出口商将出口贸易中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保理商提供以下服务中的至少两项:应收账款管理、信用风险控制、催收服务、坏账担保、贸易融资等。

根据出口保理项下融资服务的性质,出口保理业务可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有追索权保理是指保理商因协议约定的情形无法从进口商处收回保理融资资金的,保理商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出口商追索;无追索权保理是指保理商因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以外的情形无法收回融资资金的,保理商无权向出口商追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