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管局就改进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政策答问
中新网6月9日电 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消息,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人近日就完善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政策答记者问。 问答全文:
问:发布《通知》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答:当前,我国对外投资稳步发展并取得积极成效。
但与此同时,“走出去”的海外中资企业海外融资困难、流动性不足等问题也一直阻碍其进一步发展壮大。 特别是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下,境外金融机构流动性压力加大,融资环境恶化。 此外,境内金融机构的跨境服务仍需进一步完善。 这些情况都影响了海外中资企业的后续发展。 近期,国务院在进一步稳定外需的政策措施中也明确表示,将大力解决外贸企业融资难问题,支持各类所有制企业“走出去”拉动出口。 在此背景下,为重点支持有资金实力的企业“走出去”,进一步促进投资和贸易便利化,稳定外需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更好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国家外汇管理局认真总结了在总结境外放款试点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及时发布了《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通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扩大境外放贷主体。 将现行只允许符合条件的中外资跨国公司对外放贷的政策扩大到符合条件的各类所有制企业。 二是扩大对外放贷资金来源。 允许境内企业在一定限额内使用自有外汇、人民币购汇等多种资金向境外发放贷款。 三是简化境外贷款审批和汇兑手续。 境外放款、境内资金划转、购汇等外汇专用账户的开立均由外汇指定银行直接办理。 四是完善境外放贷统计监测和风险防范机制。
问:外汇局如何防范境外放贷给国际收支带来的风险?
答:目前,我国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一揽子计划已取得阶段性成果。 经济运行出现积极变化。 我国国际收支总体形势基本稳定,没有出现大的波动。 这些为海外放贷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 同时,与我国国际收支总规模和外汇储备规模相比,境外贷款总量有限,不会对国际收支平衡产生重大影响,总体而言风险可控。
在境外放贷具体政策和方案设计方面,完善境外放贷统计监测和风险防范机制,主要体现在:完善境外放贷人和借款人资质管理,设定境外放贷两个量化门槛。境外放款额度:贷款额度不超过贷款人所有者权益的30%,且不超过借款人已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的约定投资金额,以较低者为准; 明确境外贷款有效期; 境外放款金额实行审批,境外放款、境内外汇资金划转、汇款等外汇专用账户纳入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有较为完善的统计监控建立境外放贷外汇资金流入流出机制; 国家外汇管理局设立,根据我国国际收支形势和境外放款情况,及时调整对境内企业放款的资格、来源、数量和条件等担保条款。
问:《通知》在简政放权、便利企业方面有哪些新举措?
答:《通知》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进一步简政放权、便利企业。 主要包括:境外贷款的审批、登记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办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只负责指导。 并组织实施相关政策。 外汇管理方面,简化境外放贷境内转账审批程序。 除从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将贷款资金汇出境外或从境外将资金汇至境外放款专用账户用于还本付息、担保履约等,须经外汇局批准的除外局。 此外,境内相关外汇账户与境外放款专用外汇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和结汇,境内放款人可等到银行凭境外放款审批文件直接办理,无需经过境外放款审批。交换局。 在境外贷款额度管理上,对境外贷款实行余额管理,即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境内企业从事境外贷款可以回收收回的境外贷款额度,改变了原有的境外贷款管理方式。发生的金额。 该原则有利于境内企业自主决定境外贷款频率和金额,满足境外投资企业融资需求,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问:贷款人应满足什么条件?
答:《通知》最大限度放宽了境外放贷资格。 经外汇局批准,只要贷款人和借款人均依法登记,注册资本足额,有良好的经营记录,且以往未发现外汇违法行为三年等,可以向外汇局申请。 向境外直接投资企业提供贷款。
问:境外贷款资金来源有哪些?
答:《通知》允许境内企业运用资本外汇账户和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自有外汇资金、人民币购汇取得的外汇资金以及参与外币资本池的资金向境外企业提供贷款。其境外直接投资企业。
问:境外贷款与境外直接投资有何关系?
答:广义的境外投资可分为境外债权投资和境外股权投资。 境内企业对外放贷可视为境外债务的一部分,共同构成境外投资。 根据现行境外直接投资管理框架,境外直接投资需经境内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或登记。 因此,《通知》规定,境外贷款人的必备条件是贷款人历年境外直接投资项目已获得境内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外汇局办理了外汇登记手续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并且参加最新一期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和评级。 适用于二级或二级以上。
问:《通知》允许哪些形式的境外放款?
答:境外放款可采取以下形式:一是直接放款,即境内企业直接向其在境外合法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或参股企业提供贷款; 二是外汇指定银行委托贷款。 此外,如果境内企业所属企业集团设有具有外汇业务资格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也可以通过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委托贷款的方式提供贷款。
问:如何理解《通知》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作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号)之间的关系?
答:境内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向其依法设立的境外全资子公司、参股企业提供贷款,适用《通知》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向其他境外关联企业提供境外贷款的,仍适用汇发号文件的相关规定。